孙 杰
(四川文理学院 四川 达州 635000)
·社会学研究·
新型农村社区居民公共生活规则教育探究
孙 杰
(四川文理学院 四川 达州 635000)
对于新生代农民日益增多的新型农村社区而言,社区公共生活和网络公共生活是社区居民公共生活主要的形态之一。在新型农村社区日益发展的背景下,社区居民公共生活规则教育的内容需从规则内容的宣传、意识的培养、习惯的养成以及行为的矫正四个方面展开。在教育的过程中,充分利用网络平台,创新工作方式,构建社区居民公共生活规则教育体系。
新型社区 居民公共生活 规则 规则教育
随着城镇化的快速推进,新型农村社区不断增多,在新形势下,如何提高社区居民综合素质,改善社区公共生活环境,加强社区居民公共生活规则宣传教育,对于推动新型农村社区建设显得十分必要。公共生活的维系离不开规则,从一定意义上说,公共生活就是规则生活。但是,在中国传统的乡土社会重要的是人情而不是规则,虽然乡土社会的痕迹和影响甚微,但是中国人骨子里的人情世故却依然在交往中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可以说,中国社会正经历着由“人情、面子”向“契约、规则”的转变过程中,一面是公共生活的建立与完善,一面却是与之相应的规则意识和规则感的缺失,在这样的社会背景下,探讨农村社区居民的公共生活规则教育就显得尤为迫切和必要。
对新型农村社区居民进行公共生活规则教育并不是简单宣传规则要求,也不是为了树立起“规则最大”的观念,而是意在完成居民规则习得、规则精神与公共价值理解、公共德性养成的任务,从而使得规则教育超越简单的常识性宣传,而上升为社区居民公共生活方式习得与规则意识、规则习惯养成的实践活动,成为关涉新型农村社区发展的精神性、价值性的教育形式。社区居民公共生活的规则教育致力于从认知、态度、行为三个层次来完成对新型农村社区居民的塑。相应的,规则教育的内容主要包括有规则内容的传授、意识的培养、习惯的养成以及行为的矫正等方面。
(一)社区居民规则内容的宣传教育
依据由简到难、由低到高的原则,规则内容的宣传教育主要包括四个层次:第一,基本的文明习惯和行为规则的教育,主要是针对具体规则进行宣传,如“社区居民行为规范”以及“社区居民文明守则”教育等等,宣传教育的重点是讲解规则,让他们知道一个文明人必须要遵守哪些规则。第二,基本的人际交往规则的教育,主要是为了教给社区居民怎样更好的与人交往、在交往的过程中应该遵循什么样的原则,初步建立起尊重、平等、公正、诚信的理念,进一步激发新时代天性中的善良、热心的成分。第三,公共交往与公共表达规则的教育,在基本人际交往规则教育的基础上对尊重、平等、公正、诚信以及公共理性的理念和精神进行更深层次的挖掘,让社区居民懂得在公共生活中除了基本的文明行为之外,还需要对公共事务的关切以及在处理公共事务过程中理性参与。第四,关于规则本质与规则内涵的教育,这是对社区居民公共生活规则教育最大的特色和重点,合规行为只是一个人的外部表现,重要的是这些外部行为背后的个体的内心想法,只有在理解规则的基础上,规则意识和规则行为才会有坚实的心理基础,才不会出现外表彬彬有礼、十分有教养,但实际上却是一个虚伪、自私、狭隘的人的状况。更重要的是,只有在理解了规则内涵和精神的基础上,才能真正理解并树立起公正、平等的理念,社区居民才能真正理解什么是公共生活,才能激起居民积极主动参与公共生活规则的生成和反思过程中的兴趣和热情。
(二)社区居民规则习惯的养成
规则教育不仅包括社区居民对知识性的了解,还包括如何将其付诸行动,只有落实到真正的行动中,规则教育才有意义,否则就成为了空谈。规则行为需要在知晓规则内容的基础上展开,因此,规则内容的教育与规则习惯的养成教育应该是同时性展开的。
习惯是不需要外力强制和自身意志努力的、下意识的动作,习惯既包括行为习惯,也包括思维习惯。每个人自出生之日起就处于一定的环境中,并在此环境中形成自己特有的习惯;在特定的情境下,人们会按照习惯自然地做出某种选择和动作,而且当规则行为成为一种习惯时,规则意识也会成为思维习惯的一部分,是发自于个体内心的主动选择,这要比依靠外部强制力具有更牢固的思想基础和更长远的效果。
因此,“一切告诫与规则,无论如何反复叮咛,除非实行成了习惯,全是不中用的”[1],只有当规则成为了习惯、遵守规则不再依靠外力强制,社区居民才会更容易接受关于规则的知识、内涵和精神,也才能在公共行为上由“我不得不这么做”转变为“我愿意自觉这么做”。
(三)社区居民规则意识的培养
简单的说,规则意识就是自觉遵守规则的行为。规则意识是遵守规则的前提性条件,也是规则教育的首要目标和基础内容。规则意识的形成是一个经由体验—认同—自觉—反思的渐进过程。
体验是对规则的最原初的意识。由于规则体验首先是对人类有限性的体悟,在此阶段,最主要的心理反应就是敬与畏,对规则的敬畏是规则意识的基础。所谓敬畏就是承认规则的权威,意识到规则不是主观想违背就可以违背的,这是形成规则意识的第一步。此外,在社会公共生活中,因守规而带来的有序和称赞、因违规而导致的混乱和惩罚,这样的体验会从另一个层面促进规则意识的生成。
认同是规则意识形成的标志。在体验的基础上形成了对规则的基本认识和思考,若规则是合乎逻辑、合乎道义、合乎实际的,人们就会形成对规则的认同,在认同的基础上,遵守规则便更多的不再依靠外在强制而是内心感召,即规则意识已经形成。然而,合理合法的规则因为与个人愿望的冲突而得不到认同的情况也是可能存在的,因此,规则教育同样不能忽视对公共理性的培养。
自觉是规则意识的高级阶段。如果说认同是规则意识的内化阶段,那么自觉则是规则意识的外化阶段,此时遵守规则已经成为一种自然,选择或是行事都不再需要进行是不是要遵守规则的考量,合规的行为是必然的选择。而且,自觉不仅仅只针对行为主体自身,还意味着对他者违规行为的不认同、甚至是制止,要求他人也按规则行事是自觉阶段的规则意识最高级的表现。
反思是规则意识的更高阶段。反思最重要的特点是追求合理性,即论证现存规则是否合理,若是合理,应该如何更深刻地理解并有效地付诸实践;若是不合理,又该怎样进行相应的调整和完善。反思阶段需要说理,需要充分地表达和不断地沟通,这是公共生活的题中之义,是公共生活规则发展的要求,也是公共生活规则意识的独特性所在。
(四)社区居民违规行为的矫正
合规行为是规则宣传教育的直接目标,规则教育不仅要保证新型农村社区居民习得的是好的行为习惯,还要保证已有行为习惯的正确性,所以,修正以前的陈规陋习、矫正违规行为也是规则教育的一项重要内容。
矫正违规行为采用合理的惩罚制度不仅是合法的,而且是必要的,这也是苏联教育家马卡连柯认同的一种观点。对于社区居民违规行为的矫正,诸如违反社区民约规定,可以适当采取一定的罚款等惩罚措施。惩罚是一种消极强化,按照发生作用的途径的不同可分为外部消极强化与内部消极强化两种类型。外部消极强化,是通过他人的行动让其感受到自身行为所造成的后果,体现为强制性惩罚,如罚款等;内部消极强化,是指个体内心自主反思过错的负向强化过程,如卢梭的自然惩戒法。规则教育的行为矫正需要强制性惩罚与自然惩戒同时发挥作用,一方面要保证惩罚的强度足以达到警醒、敦促其改正的目标,另一方面又必须注意场合与方法,避免伤害公民的自尊,导致激化矛盾。惩罚不是目的,教育才是根本。
好的宣传教育方法要符合新时代农民身心发展特点、切合他们公共行为特质,除了针对于规则知识以及规则本质的宣传教育、“精神助产”外,着重于行为养成的实践养成法、榜样示范法以及自然惩戒法则是社区居民公共生活规则教育最为重要的方法。
(一)实践养成法
实践养成法是指通过具体的规则实践和规则行为来进行宣传教育,以巩固思维训练的成果并形成良好的规则习惯的教育方法,实践养成法的核心就是:在活动中亲历,在亲历中体验,在体验中养成。社区居民对公共生活有着极大的参与热情,教育者必须为之保护并对其进行充分的引导,让社区居民投身于具体的社区集体活动中,在亲身经历中体会规则。具体来说,实践养成可以在生活实践中养成、在创设的情境中养成,亦或是在日常生活中养成合规的行为习惯。
情境养成法是指在通过模拟或是创设一些有意义的情境,让社区居民在情境体验中完成规则养成的教育方法,该方法多应用于社区集体活动之中。要依据教育内容设置、模拟相应的情境,分配好各自的角色,调动起参与热情,组织者在保证情境方向正确性的前提下不要过多地行政干预,给予社区居民充分的自由与自主,鼓励社区居民在活动中有所思、有所得、有所创造,在情境的末尾一定要有相应的总结。
利用社区集体活动开展规则教育,一方面能够让社区居民感受到没有规则的混乱与有规则为自己带来的便利,体会到规则对于公共活动顺利展开的意义,产生出对规则的好感与信任,触发出合规行为背后的精神力量,在潜移默化中树立起为了共同目标、共同利益而规约自己的行为、控制自己的欲望的理念和意识;另一方面,公共活动中的规则往往是由参与者一起共同制定的,在这个过程当中,社区居民真切体会到规则生成的程序与步骤,理解什么是公正,学会“游戏者必须服从由所有游戏者同意遵守的规则”[2]的道理。
(二)榜样示范法
实践养成法致力于让社区居民认识、了解并接受规则,榜样示范法与自然惩戒法的重点在于对已有的行为和观念进行巩固或是矫正。榜样示范法是一种正面教育,旨在于通过榜样的示范作用与激励作用引导社区居民养成良好的规则习惯。
通过榜样示范能够使社区居民原有的行为得到巩固或是修正,而且还会学习到新的行为规则;不仅是外部的行为,社区居民的态度、观念、习惯乃至性格、品质都可能来源于模仿。在班杜拉看来,榜样示范有行动和言语的示范、象征性示范、抽象的和参照的示范、参与性示范、创造性示范、以及抑制或延迟的示范六种形式;其中,行动和言语示范、抽象示范、参与性示范、抑制示范,是社区居民公共生活规则教育最主要的榜样示范形式。
行动和言语示范,以行为模仿为重点,强调以榜样的具体行动展示出其合规的行为模式,社区居民通过模仿做出合规行为,并进而养成规则习惯。这是最基本的示范形式,也是榜样对社区居民产生影响的最初途径。
抽象的示范,是指“在各种具体示范中包含着相同的原理或规则,学习者或观察者抽取出这些共同的特征,在没有具体榜样的条件下,做出同样构造的行为反应”[3]。仅仅模仿行为是不够,榜样示范教育需要引导社区居民把榜样多种多样的行为背后隐藏的价值挖掘出来,并作为自己的判断或行为标准。
抑制示范,是指看到榜样的某类行为受到惩罚或禁止后,使受教育者相似的行为也受到了抑制。在人们的印象中,榜样往往是美好的、似乎永远是对的,所以一旦榜样因错被罚就会给人们带来很大的震撼与冲击,规则教育要注意利用这种震撼感,加强社区居民必须要遵守规则的认知,同时,也要注意引导社区居民冷静看待榜样被罚的现象,防止极端或偏激。
(三)自然惩戒法
自然惩戒法由卢梭首先提出了的,他认为教育要遵从自然,要相信人善良的天性,相信人能够在自然状态下形成良好的习惯、品质和能力;即使偶尔出现了不良的行为也不必训斥、惩罚,而应采用自然的方法来惩戒和矫正人们的不良行为。例如:损失社区公共施舍,社区不必马上修复,让居民一段时间切实感觉到生活的不变,这种方法就是所谓的“自然惩戒法”或“自然后果法”。其实,在活动教育法中,让社区居民体验到因没有规则而导致游戏失序或中断之后,重新制定规则、按照规则游戏的过程也可以算作是一种自然惩戒。
利用自然惩戒法进行规则教育,除了让社区居民自己感受到没有规则的不便,而后知道规则的重要并主动遵守规则这一来自主体内部体验的方式之外,还包括在外界因素的影响下而改正行为,即在谴责声中矫正、在孤立感下确认。谴责与孤立之所以能够刺激社区居民反思错误并修正行为,正是因为羞耻心发挥的作用。也就是说,对于违规行为的矫正,如果不能让社区居民从内心深处知道自己犯了错,都是没有用的,即便改正也只是迫于外在压力而做出的行为反应;只有明白了自己的错误、感受到了错误给自己带来的羞耻感,才能保证社区居民的行为改正是长时有效的而不是一时的。
自然惩戒法虽然有效,但却不能完全依靠它来矫正社区居民的不良行为,强制性的惩罚措施也是必要的,在有些时候可能更有用处;在矫正违规行为时,不仅要发挥自然惩戒与强制惩罚的各自功效,更要综合运用、发挥合力。不仅如此,实践养成法、榜样示范法以及自然惩戒法并不是孤立存在的,苏联教育家马卡连柯指出,“具有决定意义的不是孤立的教育手段,而是和谐地组织起来的手段体系”[4]。只有根据时间、环境、教育内容以及社区居民的状态等多方面因素综合运用几种方法,才能最大化地发挥各个方法的作用,才能实现社区居民公共生活规则教育效果的最优化。
[1][英]洛克.傅任敢译.教育漫话[M].北京:教育科学出版社,1999:7.
[2]毛泽东选集(第一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139.
[3]徐贲.什么是好的公共生活[M].长春:吉林出版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011:90.
[4][英]洛克.傅任敢译.教育漫话[M].北京:教育科学出版社,1999:29.
C912.82
A
1007-9106(2017)08-0073-04
*本文为四川省哲学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四川省农村发展研究中心“新型农村社区建设研究”2015年一般项目(CR1511)研究成果。
孙杰(1966—),四川文理学院副教授,从事中国化马克思主义理论与思想政治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