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贺汪泽
话说殷代的“律”
□ 贺汪泽
“律”是什么?《说文》作如是释义:“均布也。从彳,聿声。”从“彳”怎么会有“均布”之义呢?也许是因为《说文》对“彳”作了“象人胫三属相连”(大腿、小腿、足踝三关节连动)的解读,故以三关节和谐律动作依据吧。然甲骨文已经证实“彳”是“行”的別体,“行”()是道路的象形,而“彳”()又为岔道之象,与“三胫”了不相干,自然“均布”之义失去支撑。
不过,“均布”可与律吕联系起来,作另一种解读。律吕定准,竹管凿孔窍要按一定的尺寸比例等距布置,才音韵和谐。这似乎也言之成理。
自甲骨文发现之后,一扫这些无端的猜测。
一
会意的“律”字,充分体现了殷王的权威,作为阶级专政手段之一的法律体系对于巩固政权是不可或缺的。甲骨文“律”()演化为篆文“律”(),左边彳按照“三属相连”作了改动,不过仍有甲骨文遗意;右边,手()橫亘在筆的上端,笔中又添了一横表示书写的是字,而“止”()完全消失了,与原形字拉开了距离;再变为楷体,笔端的毛发讹成另一橫,这就很难想象出笔书告示之意了。许慎不明原形字的含义,故作了错误的解读。
近年出的一本著作云:
“律”乃“聿”之繁文,本具有行列、标准、规范之义,讲求统一、严格、精确。(王立民主编:《中国法制史》(第2版),上海人民出版社,2007年,第7页)
两组并列词虽不违律之义,然让“聿”作解读的主体,是有点乱点鸳鸯之嫌。因为“聿”是“筆”的本字,与这六个词了不相关。“律”却不一样,它的本义是“告示”,告示记录在案就是当朝法律;由告示引申出律令、执法规范之义顺理成章,何求于对“彳”、“聿”的曲解!
有笔才有律的记载和整理;笔是工具,书写的内容才是律令,其中不存在繁简关系。
《说文》段注:
律者,所以范天下之不一而归于一,故曰均布也。
律使民众的行为由不一归于一;音律使发声标准由不一归于一。“一律”这个词就是这样派生出来的。此释义描述了“律”的功用,却未揭示其与字形的内在联系。其实,约定俗成,不追问字形的含义也是可以的。汉字(尤其是晚出汉字)确实有不少无法从字形角度觧读,但“律”并不如此!
“律”字见于《怀特氏旧藏甲骨文字》158片:
师軎律用。
初六。师出以律,否臧,凶。
象曰:师出以律,失律,凶也。
初六为师卦第一爻,象征师始发,告之以严明军纪,不如此则会遇到凶险。如果军纪不严,军中轻举妄动,无论是打了败仗(否)还是胜仗(臧),都是凶。败仗是凶,自不必说;胜仗也是凶,意谓容许统军者随意改变作战命令,令兵士无所措手足;或容许部下擅改上级指令,率意而动,这也是“失律”的表现,即使取得小胜,干扰了整体作战计划,无法化小胜为大胜,结果还是凶。这里强调了“律”的严肃性,违律就要承担后果。
甲骨文的“师軎律用”也是这个意思。有位学者说,当时占卜师从听到的不同声音来判断是否可出兵,而“宫商角徵羽”对于军队来说意味着不同的吉凶征兆。这是以律为音律做前提,然后推测出声音对出兵的影响。这也太神秘了吧?
二
殷代有律,已如上述。其具体表现如何?下面介绍几个字形,以观大较焉。
字形既有铐,以“幸”象其形;又有人,人为有所丮据之象,字释“執”。
“執”为捕罪人之形,句例有:
告于先袓,从南室牵出三只羊,用于祭祀。先祖以为如何?殷代室一般指储藏物品的处所,与“房”不同义。这里指关羊处所。執,已从執人引申为牵羊,泛化了執的主体。
执于河,执的对象省略,意为执牲于河,举行尞祭。然后沉三牛送给河神。
井方,从井地执。弗幸,不要戴手铐。殷王强迫人服役,从井地去抓捕。当时没有僱佣关系,抓来的人做苦役,怕其逃走,一般戴上脚镣。那时聚族而居,殷民贫穷者也可能是抓捕对象,所以“井方”不一定理解为异族。这条卜辞充分体现阶级压迫的性质,“执”为字的正用。
今日要用手铐脚镣捕召方之人?表达用强力措施对付召方之意。
(7)癸卯,卜争,贞:旬无祸?甲辰,大掫风之夕?卦:乙巳,()
□五人?五月,在□。(《合集》一册137片)
癸卯日,卜近来是否有祸事。甲辰日,卜大掫风是否会刮一整天,直至晚上还不停息?或者也可理解为在大风的晚上会出祸事?再蓍筮,乙巳日能否在某地拘执到五个人?三天连卜,中心亊件都是拘人。因有缺损,只能识其大意。
为了降低常减压装置停工吹扫难度,在装置停工塔底退油完毕后立即引罐区柴油,从前往后依次进行置换,直至渣油出装置边界见柴油后,装置改闭路循环进行柴油清洗[3],分别建立了闭路大循环和减三中循环。
圉,有两种情况,一是运送罪人的囚车,做一木笼,罪人站在笼里,头卡在笼外,如一形。一是囚室,囚禁罪人的暗室,戴着刑具,供提审用。室与笼共用一字形。
将手持武器的羌人缉捕,投入牢笼?
罪人在前面往高处逃,捕逃者在后面追,抓住了罪人就往牢里送。
三
捕,是入刑的起步阶段,其中只有“圉”字兼有行刑的性质。捕人到案之后,就进入行刑阶段。首先要确定罪名,然后才能科刑,釆取何种刑法处治。这方面,殷王朝并不规范,所谓“令五帝以折中(分析案情)兮,戒六神與向服(对质事理);俾山川以备御(陪审)兮,命咎繇使听直(断案)”(《九章·惜诵》)的判案流程,殷代并不具备。
下面介绍刑名:
一、死刑
殷代是滥用死刑的朝代,死于非罪是常有的事。具体表现为:
(1)死刑的名目繁多,最大的案例是祭先祖要人殉。卜辞中杀殉随处可见,而用人数量又特别大。如:
戊子,卜宾,贞:击,今夕用三百羌于丁用?(《合集)一 册 293片)
贞:御自唐、大甲、大丁、祖乙,百羌、百圈羊?(《合集》一册300片)
于唐其奠,王卯民。(《合集》七册20231片)
羌族是狩猎民族,尚未走出原始社会阶段。由于生产方式落后,为求生存,抢劫殷财物,杀害殷民是常有的事,即如《尧典》所言:“蛮夷猾夏”。对付羌人是殷头等大事。殷人捕获的羌人,因为不会农事,没多少利用价值,一般都用来祭祖,不需要什么罪名,全部杀掉。一次多达三百人,是够触目惊心的。
羌人的遭遇,不是说殷本族之民就不会有,“唯唐取妇;唯太甲取妇;唯祖乙取妇”(《合集》二册2636片),以身体健壮,面目姣好的民间女子为对象;如“王卯民”(卯,剖杀)则没性别限制。修王陵,竣工之后,工匠就地活埋。考古发掘中,整排的断首人身屡有发现。
先祖是取妇,先妣则“御妇”:
乙卯,卜殻,贞:勿笱鱼,妇好御?(《合集》二册2630片)
贞:御于母庚?(《合集》二册2550片)
本来鱼祭就是一种神秘的意象,为求多子多福,祈求能像鱼一样繁殖旺盛。殷王对鱼祭不满意,换上妇好、妇婐、妇妌。因为有卜其“娩其(努)”的记录,知道她们是宫妇,只是等级比较低,要换来高等级的王妇能如意生育,不惜将她们杀掉。
殷代有律,律只是满足上层统治者欲望的帮凶,不需要理由,也没有谁能过问理由,无辜的羌人,下层殷民,当作殷王玩物的妇女就轻易地被杀害了。这种情况当然不能无限期的延续下去。这本身就是醖酿仇恨、破坏社会稳定的不祥之举。到了殷代后期逐步有所改革,人殉规模逐渐缩小,由常见到不常见,由真人逐渐以草扎傀儡代替。这也是律的进步的表征吧。
(2)对谁行刑,不是因为谁有罪,而是最高统治者有什么需要。
律,本来是个天平,不管对罪的概念作何种界定,总要将罪的轻重放在这个天平上称量一下,然后再定等,作出裁决。殷代完全做不到这点。捕羌人捕到谁是谁,御先祖先妣的妇人是凭执刑者的喜好决定的,死于非命是常态。律只是选择杀害对象的范围,被杀者当然也不需要被杀的理由。《尧典》说的“惟明克允”(公正廉明,执法无私),作为理官的皋陶(即咎繇)不可能实现,只是后世史官假讬上古,悬在当世的一块明镜罢了。
古代称死刑为大辟,辟在谁头上,确实没有律的准绳。殷王可以随意杀掉一个人,也可以随意放掉一个人。律是工具,掌握在殷王手上,是悬在臣民头上的一柄利剑,砍不砍下来,什么时候砍下来,殷王之外谁也掌握不住自己的命运!
二、刖刑
刖刑,即古代五刑中的剕刑。剕也作䠊,《说文》:“跀也。从足,非声。读若匪。”其实,刖,也可写作“跀”。刖,《说文》:“绝也。从刀,月声。”截去一足,“刖”。殷代有这种刑法,见《合集》6002片:
这是一种很残酷很不人道的刑罚,给人留下终身的痛苦,处于不死不活的状态。特别是当时抗感染不会很成功,溃烂流脓会随终身。此刑的目的似乎也在给罪人留下漫长的痛苦记忆,从而也警示旁人,此为弗逆王意的见证。
其实,一般民众获此刑的不多。因为民众的刑是不用分等的,一刀砍下来,冤与不冤,都不成气候,而士大夫获刑是要理论清楚的,糊涂造成混乱,令政权承担后果。受刑者处于铁幕之中,懂得内情,对其科罪行刑还得掂量掂量。所谓“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当今存在一种误读,以为士大夫是不会受刑的。其实,此言是说,士大夫知书识礼,受过教育,不应当众受辱,犯了法给他一杯鸩酒,自我了结。这只是一种理想,象刖足类的刑罚就是对付他们的,也是做给别的士看的,你要在官场混下去,该如何做?
礼,主要是官场等级秩序,由等级制度派生出来各种待人接物规矩。庶民与官场无缘,甚至看一眼的机会都没有,“不下”也是实情,因为本来就用不着这一套。
三、劓刑
这种刑法就是割鼻子,也许还包括剜眼珠,割耳朵,只不过五刑未这么说,可视为五官之刑的代称。甲骨文“民”字为,像以橛刺目,致其目盲。据说战场上计算杀敌数目是以割左耳报给军中主帅为准的,尽管“取”()之会意字很可能是以刀斧取的会意,而不是取耳计数。既然有此说流传于世,恐怕也有点史实的影子。
甲骨文有劓刑的记载:
两字都绘有鼻子,鼻旁有把刀,会把鼻子割下来之意。殷代这是相对较轻的刑罚。此刑虽对功能有一定的影响,相貌变丑了,不配再做官,而且是一生的耻辱,对于士大夫有生不如死的隐痛。士可杀,不可侮!这种气节大约是从殷代就培养起来的吧。
四、宫刑
宫刑更多的是对人格的侮辱,社会的舆论压力,精神上的痛苦超过生理上的残缺。司马迁的痛苦与无奈应该也是传统阴影下形成的吧。
五刑出于舜,不可信;出于殷,已有四刑得到证实,唯缺墨刑,即在人脸上刺字,防止逃跑。作为鼎盛期的奴隶制,奴隶暴动、逃亡,甲骨文屡有记载,如:
王占曰:有祟。扫光。其有来艰,乞至六日戊戌,允有。戊【戌】,有僕在曼,宰在农,亦焚廪。三。(《合集》一册583片)
这段文字,前为占辞,“戊戌”后为验辞,证实王之所占不虚。
这三个仓库是谁烧的呢?应该不是羌人。因为羌人食物不足,干的是抢劫。这里是报复,属于“不狩不猎,胡取禾三百廛兮”那种,说明阶级矛盾已无法调和。
律,是阶级压迫的工具,也是调节统治阶级内部秩序的一种手段。殷代的律维持殷王统治长达六百年,自然有很多经验和教训值得我们总结。清点这份遗产,廓清历史的迷雾,还原本来面目,我们有这个责任。
(作者:江西省南昌市南京东路丰源天域小区五栋二单元302信箱,邮编3300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