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时代”的孩童权利突破

2017-04-07 15:47米绪
齐鲁周刊 2017年11期
关键词:总则民法监护

米绪

2017年3月15日上午,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这是一则历史性事件。民法总则是民法典的开篇之作,在民法典中起统领性作用,是我国治国理政和法制建设的基础性法律,将在今年10月1日起生效。自此,中国民事法律制度进入“民法典时代”!

民法是民事版的权利宣言,编纂民法典是强化对公民私权利的立法保障。民法典的科学化程度,是衡量现代国家法制成熟与否的重要标志。法国思想家孟德斯鸠有句名言,“在民法慈母般的眼睛里,每一个个人都是整个的国家”。新通过的民法总则对孩童权利的强调,从侧面印证了这一经典名言。

此次修改的民法总则中,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下限标准从“十周岁”下调至“八周岁”,这说明随着未成年人身心成熟程度的提高,适当降低年龄可以充分尊重他们的自主权。此次修改的民法总则中,还调整了监护人的范围,完善了撤销监护制度,构建了以家庭监护为基础、社会监护为补充、国家监护为兜底的监护制度,这让从前的司法实践中父母家暴儿童社会干预缺乏依据的情况得到了改善。

还有,《民法总则》明确了胎儿有遗产继承、接受馈赠的权利。根据现行的民法通则的规定,自然人的民事權利始于出生,胎儿尚未出生,原则上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这使得实践中,涉及损害胎儿利益的案件不断出现,法院在处理相关案件时无法可依。所以,不管是实务界还是理论界呼吁立法关注胎儿特定利益的声音都很大。我们的民间风俗与传统文化,也都倾向于保障遗腹子的继承权。特别是中国人传统的虚岁,已经在客观上强调母体里的时间算作是生命的一部分,在民族潜意识中认可人的生命在孕育中已经存在,自然也默认了相关财产权的成立。

虽然之前的《继承法》有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但《继承法》中只规定了应当为胎儿留一定的份额,却没有赋予胎儿接受赠与的权利。那么现在民法总则第十七条就明确规定,赋予了胎儿可以享受继承和接受赠与的权利。这个权利的确定将引导大家对胎儿的权利进行进一步的探讨。

在美国,美国对胎儿的法律中只有从胎儿不受毒品、酗酒和暴力伤害角度出发的人权方面的保护,并没有认可胎儿有财产继承权利。而在澳大利亚,也没有明确的给予胎儿在继承赠与方面的权利,但是却同意在遗产分割的时候保留这一部分的权利。但澳大利亚的一个经典案例却在这些方面实现了突破。一对美国夫妇飞机失事后,他们在澳大利亚医院保留的两个胚胎的去留引起了极大争议。最终维多利亚州的上议会决定同意将胚胎植入待孕母亲的子宫内,待孩子长大后再继承父母的遗产。联想到前不久人民日报讨论的代孕合法化问题,我们可以想见在不久的未来,关于胎儿的权利将会得到进一步的推动。作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的民法,或会给我们更多惊喜。

猜你喜欢
总则民法监护
护娃成长尽责监护 有法相伴安全为重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 第一章 总则
外商投资法(一) 第一章 总则
我国成年监护制度之探讨与展望
《民法总则》第171条第3款评释
论习惯作为民法法源——对《民法总则》第10条的反思
民法总则立法的若干问题
带养之实能否换来监护之名?
论刑法总则
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的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