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 聚
(河南师范大学历史文化学院 河南 新乡 453007)
17世纪英格兰家庭初探
刘 聚
(河南师范大学历史文化学院 河南 新乡 453007)
17世纪的英格兰尽管仍处在前工业化时期,但家庭结构已开始逐步从“世系家庭”向“有限的家长制核心家庭”过渡。此时的英格兰,虽然资本主义雇佣生产方式快速发展,但家庭作为社会的基础依然在社会活动中起着核心作用:一方面为家庭成员提供生理和心理上的安全,另一方面在经济生产、社会管理及维护社会秩序等方面中也都发挥着关键性的作用。与此同时,17世纪的英格兰仍旧是一个典型的土地社会,因此在这种因占有土地的不同而形成的分层社会中,无论是家庭结构、家庭关系还是家庭功能依旧体现着等级制的特点。
17世纪;英格兰;家庭;等级制
众所周知,在任何一个社会中,家庭的重要性都是毋庸置疑的。家庭是构成社会组织的最小单位,也是整个社会功能得以实现的基础。17世纪的英格兰,经历了内战、“复辟”及“光荣革命”等一连串的重大变革,在这场漫长的社会变革中,家庭也随之发生了一系列的变化。因此对家庭的研究作为一种从微观到宏观的研究方法,可以看作是深化这一时期英格兰社会变革研究的重要途径。
学界关于17世纪的英格兰家庭的研究学者众多,成果丰硕。早期的研究集中于家庭结构方面:米特罗尔指出17世纪的西欧和北欧均已开始进入核心家庭的发展阶段[1],斯通也认为近代早期的英格兰家庭经历了开放的世系家庭、有限的父权核心家庭及封闭的核心家庭三种模式,且遵循着一种由大变小的过程[2]①;而拉斯勒特则强调从16世纪开始英国就是一个核心家庭占主要地位的国家[3]119。20世纪八十年代以后,家庭关系成为了学界关注的新焦点。麦克法伦通过对牧师拉尔夫·乔塞林所存日记的研究,认为近代早期英国的亲属关系十分微弱[4]2;赖特森通过对英格兰普通民众家庭的考察,指出关于子女配偶的选择父母包办婚姻不多,孩子具有否决权[5]8。近年来,随着对这一时期的原始文献更广泛的搜集与研究,使得英格兰家庭的研究出现了新的方向。
不可否认,前辈学者对于17世纪英格兰家庭的研究已足够深入。但笔者认为之前的研究多局限于家庭结构或者庭关系领域,很少将二者进行结合,同时也忽略了家庭的社会功能,这种单一家庭结构或者家庭关系的研究并不能体现出家庭在英格兰社会的整体性作用。因此,本文试图从家庭的整体性出发来探讨这一时期英格兰的家庭状况,以期使读者对其有一个更为直观的认识和了解。
关于17世纪英格兰的家庭结构国内外学者早有讨论。斯通指出17世纪的英格兰家庭结构处于从“开放的世系家庭”向“有限的家长制核心家庭”过渡阶段,且“有限的家长制核心家庭”已经处于主导地位[2]66。不过斯通的研究局限于上层社会如富商、地主、贵族等,很少涉及普通民众的家庭,因此其观点备受质疑。1987年夏普在其著作中就明确反对斯通的观点,他认为英格兰家庭的两种典型结构是扩展性家庭与核心性家庭,到了18世纪英格兰社会的大多数才以核心家庭为主导[6]1;而赖特森也认为在17世纪的英格兰已普遍盛行核心家庭,但这是一种不同于现代核心家庭的“类核心家庭”[7]127;国内关注该领域的傅新球教授则认为一直以来在英国家庭模式中,小规模的核心家庭都是处于主体地位的[8]3。
然而,一个社会的家庭模式不可能是单一发展的,往往是交叉重叠的,因此不管是斯通还是其他学者都有其说法的合理性。对于英格兰家庭的具体模式,笔者不敢妄言,仅以所掌握的材料将其归纳为以下两点特征:
(一)家庭形成方式的继承性
对于17世纪的英格兰人来说除了内战及革命以外,最让他们感到恐惧的就是瘟疫。这些因素造成当时成年人的死亡率非常之高,格里高利·金在1695年的一项统计中表明,60岁以上的人仅占人口总数的5%[2]48。如此高的死亡率,导致大量的孩子在成年之前就成为孤儿,或者单亲孩子。这就使得当时英格兰家庭的组建方式是一种继承性的而不是并列性的,即上一代人的家庭解体之后下一代人的家庭才开始形成。
(二)家庭模式及家庭成员的等级差异性
虽然这一时期“扩大的核心家庭”已处于主导地位,但并不意味着其它家庭模式的消失,事实上旧式的“开放的世系家庭”依然在贵族阶层存在[5]78。贵族家庭生活条件优越,子女结婚较早,许多新婚子女多选择与父母同住,使得家庭人口不断扩大,因此大多数贵族家庭都属于复式家庭形式[9]78。但社会中下层家庭则大多属于典型的“扩大化的核心家庭”,原因是圈地运动使传统的手工生产逐渐解体,资本主义雇佣性的生产方式迅速发展,生产规模不断扩大,再加上内战等因素的影响致使劳动力大量短缺。因此无论是城市中的商人还是农村个体户都必须雇佣劳动力进入家庭,以此来满足不断增长的生产需求。
其次,“放养”②习俗的普遍存在也是中下层家庭结构发生变化的重要原因。近代早期的英格兰社会普遍存在一种“放养”的习俗,贵族子女很早就外出读书或进入教会修道院;中下层家庭的子女则在进入青春期以后,长期居住在其他家庭,或为仆役,或做学徒,或为农业佣工[7]131。彼得·拉斯勒特估计在17世纪的英格兰大约有1/4—1/3的家庭有子女外出做帮佣[3]119。斯通也指出:“在英格兰,孩子们在青春期往往到境况好的人家为仆,这一习俗使中下层社会中10—17岁的男孩2/3,以及女孩的3/4离家放养。”[2]84
父权制的概念包含两种涵义:一是指男性统治女性;另指男性长辈统治晚辈[10]36。事实上,中世纪以来英格兰家庭关系的变化正是在父权制的背景下展开的。17世纪的英格兰整体上经历了父权制的加强到减弱的过程,加强的原因是宗教改革以后牧师对居民的道德控制逐渐被户主所取代,另外父权制的加强也是一种政治需要。正如斯通所说:“教会与国家都提供了有力的新的理论上和实践上的支持,而父权权力的两个外在牵制亦随着亲属关系和扈从关系的变弱而衰退。”[2]103。但到了本世纪末,随着社会秩序的稳定及宗教的世俗化,父权制开始逐渐减弱。这一时期的夫妻关系在这样的背景下表现出以下特征:
(一)从被动服从到同甘共苦的夫妻角色
17世纪初英格兰清教布道书中明确规定夫妻对家庭的责任分别是:丈夫外出工作挣钱养家;妻子主理家政勤俭持家[5]115。即便在这种大环境下,不同阶层的女性在家庭中所扮演的角色也不相同。贵族家庭的妻子多处在一种被动服从的地位,很少参与家庭经济事务的管理;乡绅家庭中的妻子则主要负责家务管理,17世纪的妇女日记表明乡绅阶层的妻子们总是将大部分时间花费在家务上,约翰·奥格兰德爵士非常自豪自己有一个十分勤劳的妻子,“每天她都起得比我早去监督户外的活动,她不会相信她的女仆而是亲自去做[9]94。”而城镇中依靠工资度日的普通家庭中,妻子则要与丈夫同甘共苦来维持家庭生计。
(二)从单纯依附到主动反抗的夫妻情感
17世纪的英格兰父权主义非常盛行。布莱克斯通说:在法律上夫和妻是一个人,这个人就是夫,财产和子女都属于丈夫一个人,这样,妻子应绝对服从丈夫[11]510。这是夫妻关系的一个整体缩影,但不同阶层的家庭夫妻情感也不相同。社会上层家庭的妻子对丈夫主要是依附的态度,极少出现与丈夫争执的现象,原因是这些女性的婚姻通常由父母做主,并且她们在出嫁时年龄比其丈夫要小的多。勋爵夫人迈尔德梅于1617年回忆到:“我总是对丈夫相当的尊重,即便他用恶言恶语伤害我,我在内心深处也不能对他进行还击”[7]138;而在中等家庭,根据日记记载夫妻之间的争执是常见的;至于穷人家庭,打妻子已经成为家庭内部斗争的一个特点。
父母与子女的关系是家庭关系的另一部分。最能体现这一时期父母与子女关系的就是子女的婚姻,而父权制的权威则在上层社会子女的婚姻中体现的淋漓尽致。克莱顿·罗伯茨曾指出:在与土地有关的阶层中,选择伴侣是父母的事,父母依据家世、财产、势力和名誉等方面的考虑作出决定……有一位侯爵夫人的女儿写到:“像我这样的人就如同奴隶那样被卖掉”[11]507。但随着父权制的逐步减弱,父母对子女的权力和威望受到了激烈反抗。赖特森甚至认为:“17世纪,没有证据表明在社会上层之外存在着毫无感情的‘包办’婚姻。即使在社会上层,父母发起或倡议婚姻的可能性也不一致,而且父母这么做的时候,孩子们通常享有否决权。”[9]78-79但是不管哪种阶层,从父母与字母关系的发展趋势来看,所有父母都是倾其所有来抚育子女,这种亲情不会因阶层或时代而有任何差别!
家庭功能分为对家庭成员和对社会的功能,对家庭成员来说它是个人得以生存的重要保障,对社会来说家庭功能主要包括经济生产、社会管理及维护社会秩序等。由于17世纪的英格兰仍旧是一个农业分层社会,因此家庭功能也就不可避免的出现等级差异。
(一)家庭是社会下层民众生产生活的基本单位
17世纪的英格兰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农村人口约占全国人口的3/4,生产活动主要以家庭手工业为主,“即一家老小围绕一项工艺以此为生,全家动手,分工合作,家庭就是基本的生产单位。”[12]1。“即便在17世纪生产组织形式较为先进的工业部门,即所谓实行‘外放制’的行业中,家庭仍起着核心作用,其生产的主要环节仍是在一家一户的劳动单位中进行的。”[7]133不难看出,在工业革命来临之前,家庭依然是英格兰下层劳动者进行经济生产的主要手段。
(二)家庭是贵族和地方乡绅统治的核心
在17世纪的英格兰,庄园不但是贵族和乡绅财产的管理中心,还是对乡村民众社会生活进行控制的工具。许洁明先生曾指出:从社会学的意义上说,一个城堡就是一个对地方社会精细司法、政治、军事控制的中心,也是组织经济和社会生活的中心[7]72。“作为一种潜在的控制力量,村社的认同意识一般是以乡绅的庄园和教堂为中心,即便是当个体农场开始侵蚀敞田制农业时,许多庄园仍是自治政府的公堂,是村民讨论农业事务和村民自己管理自己的地方。”[7]103可见,对于上层人士来说家庭已不再是简单的居住场所了,以家庭为基础,透过一系列的社会关系,通过家庭来对基层社会进行控制已经成了上层社会家庭更为实质的内涵。
(三)家庭是整个社会秩序的根基
一个稳定的社会是由有序的家庭构成的,家庭的混乱很大程度上意味着社会的不安。17世纪的英格兰,“有限的核心家庭”已占据主导地位,但由于“放养”习俗的存在使得这种家庭模式不再仅是概念上的含义,其成员还包括学徒、雇佣工人等等,他们都从属于一个以夫妻为核心的统一家庭。可见家庭在收容流动人员、减少社会问题方面发挥了巨大作用。另外,由于这一时期的生产方式仍旧是以一家一户为主,所以家庭又构成了税收的来源,而且它还是整个社会制度的核心。正如苏珊·阿穆森所说:“村民密切监视其邻居的生活,谈论未婚者的嫁娶、婚姻的不和与暴行,他们试图通过奖励、闲聊和惩戒使家庭和睦……这种对家庭行为的控制形式和兴趣证实了家庭对社会的重要性,它不只是人口统计的单位,而且还是社会秩序的中心。”[13]223
综上所述,家庭作为一种不断变化的社会组织,在不同时代会呈现出不同的特征。17世纪的英格兰,正处于由农业社会向工业社会转型的过渡期,生产方式、政治制度和社会结构均处在重大变革之中。伴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社会的分化、财富的积累,不仅家庭模式开始从“开放的世系家庭”向“有限的核心家庭”转变,而且盛行于中世纪的父权制也同样走向衰落,甚至于某些家庭功能也开始逐渐被社会组织所取代。即便如此,我们也应该注意到,17世纪的英格兰仍然没有从农业社会这一本质特性中解脱出来,因此,无论是家庭结构特征、内部关系亦或是社会功能,依旧体现着农业社会等级制的特点。
【注释】
①“世系家庭”指的是由父母与已婚子女或亲属所组成的家庭;“核心家庭”指的是由父母及未婚子女所组成的家庭。
②“放养”习俗指的是父母在子女到一定年龄后以某种要求其离开家庭,一般是进入条件好的家庭为帮佣、学徒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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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聚(1991.10-),男,汉族,河南鹿邑人,研究生,河南师范大学历史文化学院,世界史专业,研究方向:近代早期英国城市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