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约车相关保险法律问题
杨某拟用自有车辆从事快车业务,向网约车平台提出注册申请,经审核其本人及车辆均符合法定条件,网约车平台答应为其办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手续,并让其尽快考试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但同时也允许其接单。在一起业务中,杨某将行人胡某撞伤,胡某为了更好地求偿,同时起诉杨某、杨某车辆所投保的交强险公司和商业险公司(均为同一保险公司)及网约车平台。保险公司辩称,杨某并未将车辆用途改变的事实告知保险公司,保险公司根据保险条款的约定可予以免责。
法官马军:承运保险责任落实得不理想
保险这块本次提出了两个相关保险问题,真正涉及到保险问题有一个背景,加上安保义务,实际上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利益,一个是从网约车办法第17条中明确提出了网约车平台提供服务应该具有营运车辆相关保险,可能是针对驾驶员;第二个规定是网约车第23条规定,网约车平台公司为乘客购买承运人保险,充分保障消费者权益,法律明确规定给乘客购买承运人保险;第三个涉及平台承担承运人责任进行赔偿,立法目的为了解决承担保险责任,现状非常不好,没有很好地落实这个条款。私家车不会买承运人保险或者有营运性质的保险,私家车保险都会约定改装导致营运危险增加的要及时通知营运人。网络平台提供的是交通的平台,发生事故一定会涉及到保险。目前来说网约车投保,按照目前的规定这种应该是强制保险,所有的货运大客必须要上保险。网约车平台如果资信能力很好它可以承担风险。这种行业流转性非常强,一套人马多套牌子的情况存在。消费者不清楚平台和滴滴公司之间的关系,现在全国的管辖都约定在一个城市,合同不停在变化,大家怎么来保障消费者权利,类似这种情况在很多新的创新性公司当中不断的发现,是否是诚信经营,网络上公布大家都很清楚,是否能承担社会责任是一个风险上的问题。我们也看到车型分为3种,在8项当中可以进行分类关系,偶尔的保费就低一些也可以更合理化。对于相关的几个问题第二个环节大家都谈得非常好,主要还是几个法律关系,一个是平台与驾驶员、平台与乘客,平台与第三方的关系,几个问题覆盖在里头,作为与司机的法律关系比较赞成大家谈到的,法律关系有时候本身就是法律事实的提炼,双方在约定的过程中基于市场的不同的需求不同的阶段约定不一样,很多是无名合同我们认为要尊重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可能是一种我们能够用合同双方的约定和基础的法律法规来判断的。运营以赢利为目的,如果简单的就是拼车没有利益问题,网络租车应该是有租赁费用有一个对家,这个是核心的商业模式的运作,有费用发生或者有可能是其他的利益交换,平台就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对承运人和驾驶员的选择,谁更能承担责任消费者就找谁,连带有利于保护消费者。适用网约车平台体现了网络平台责任风险怎样承担和保护消费者和提供者保障的情况。平台应该有一个风险防范,谁更能预防减少或者是控制风险,车辆的驾驶过程中什么样的情况都可能发生,怎样提高管理责任,就刚才说的控制论,再一个购买保险把风险分担出去。真正的社会利益最大化应该是考虑到消费者是否真正得到有效的保护。
论坛研讨内容仅作为学术研究和交流,不作为北京法院审理相关案件的依据,特此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