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乃伦
小心花式“遛娃” 背后的风险
张乃伦
近日,我国某城市出现一种新型职业——遛娃师。这个职业的主要任务就是专门组织孩子们玩耍,仿照当下流行的综艺节目,设计适合孩子们的游戏桥段,通过带领、鼓励、陪伴孩子们完成游戏任务,锻炼其团结协作、与人沟通等能力。
据报道,这些“遛娃师”阳光开朗,能迅速和孩子们打成一片,大多是拥有幼教或体育专业背景,具备一定医护知识的年轻人。随着市场需求的增多,“遛娃”行业前景广阔,而且“遛娃师”的收入不菲。
“遛娃师”虽然是个热门、新鲜的职业名词,但实质上与传统的幼儿素质教育培训师并没有本质上的区别,最大的不同之处在于“遛娃师”组织孩子们进行各种游戏地点大多是在户外,像公园、广场,带领孩子们完成各式各样的游戏任务,可以认为是幼儿版户外素质拓展活动。一名合格的“遛娃师”不仅要充满爱心,喜欢孩子,而且还要有充足的耐心和丰富的情绪安抚手段。
从这些“遛娃”活动的内容和性质上来看,组织、经营这些幼儿户外素质拓展活动的遛娃公司,应当属于以营利为目的的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其设立资质、经营范围、经营活动内容、人员组成情况等均应当符合相关的法律规定,不可任意而为。
由于这类培训机构不同于传统民办学校,按照我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66条规定,经营性质的民办培训机构应当在相应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登记注册,虽然当前法律法规中并没有关于幼儿素质教育培训的相关规定,但由于其活动针对的大多是小学低年级儿童或者学前儿童这类特殊群体,经营这类业务的公司也应当对经营业务、相关人员等内容进行备案,严格审查其“遛娃师”是否具有基本的身体健康条件、培训技能(幼教资格证等)及基础安全护理知识。因此,“遛娃师”并非零门槛,父母在选择时要弄清该机构资质等情况。
从越来越多的家长送孩子参加各式各样的“遛娃”活动来看,他们大多以签订合同的方式与组织户外“遛娃”活动的企业达成合意,报名参加各式“遛娃”活动,希望自己的孩子能多进行有益的户外集体活动,锻炼沟通交流等各种能力。但这其中的法律风险不容忽视。
其中最需要关注的就是孩子在参加户外“遛娃”活动中的人身安全问题。尽管在开展活动之前,“遛娃师”一般会提前安排并与家长沟通好各项游戏项目,综合考虑天气、场地等因素,但由于参加活动的儿童缺乏自我保护意识,自我保护能力弱,一旦遇到外来侵害或者意外情况,其人身安全极易受到损害。即使在平时,学校各项教育活动中,未成年人健康损害类型的纠纷也大多发生在体育课等户外运动情形下。
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同时还规定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若参加“遛娃”活动,孩子的人身健康受到损害,家长们可以参照以上的责任分配规则进行法律维权。
同时家长们也可以根据与“遛娃”公司签订的合同,按照合同约定的相关责任条款寻求法律救济。这些合同条款常涉及格式条款,如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存在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父母们可以申请该条款无效。
有句话说得好:“陪伴是父母最好的爱。”即使出现更多花样的“遛娃”活动,无论多丰富、多有趣,都代替不了父母的陪伴。父母们在助力培养孩子各种素质、能力的同时,也应当争取多抽出时间陪伴他们,无论工作多忙、生活多累,父母温暖的关怀、耐心的陪伴,才是孩子们成长过程中内心真正的渴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