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约车的类型化区分及其法律意义
张某通过手机APP在某网约车平台经营者(以下均简称网约车平台)预约了专车,后专车司机刘某开车接送张某前往目的地,在行驶过程中,刘某的车因雪天车轮打滑撞到路边的树上,造成张某受伤,张某后来发现刘某的车并不具备当地网约车的准入条件,刘某也仅是临时下班开顺风车。张某于是以网约车平台明知或应知刘某存在违法行为为理由要求网约车平台与刘某承担连带责任。
法官王国才:确定审案思路 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
法院也在作相关的调研,在审理这一类案件时有基本的审理思路,明确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必须遵循相关原则,第二审理思维是要明确交易的模式,不同的交易模式孕育不同的交易规则,进而产生不同的相应的法律义务和责任。基于这种理念,我对网约车的分类,分为自营式的和加盟式的,这两种类型是不一样的,造成法律关系是不一样的,如果是自营式的网约车,平台提供的是服务,平台和自己及平台和用户之间是网络服务关系,如果是自营式的,在这方面平台和司机之间就是劳动关系,司机和用户是职务行为,我赞同滴滴公司的说法,是合同关系和侵权责任,主要分为事前义务和事后义务,条文和条款是如果在免责方面,如果是B2C、C2C的模式,他表示同意避风港的理论。
律师邱宝昌:对网约车案件不能一概而论
网约车原来是先行先试,交通部门去查处,随着技术的发展,现在是一个网约车的办法,争议很大,网约车是否包括顺风车和拼车,要个案分析,不能一概而论,拼车之间风险如何共担,我建议要有协议来约定比如费用承担问题;网约车适用法律的问题,实际上最早条例、侵权法第34条,网络发展信息的发布没有任何的利益,如果让平台承担责任不公平,所以有避风港原则,对于电商平台如果获利了,对你的要求和信息平台就是不一样的,消法第34条修订的写进来,但是要求一点,有有效地址和联系方式,能找到人,电商也讲过,地址怎么核实,适用的法也是不一样的,也是根据个案而定。第二,网约车各方的关系,有的是无名合同关系,有的是居间关系,民事责任的赔偿问题,实际上侵权责任法对交通事故有一章,实际上平台、车辆的支配者,交通事故失去控制的情况下不承担责任,司机、网络用户,也是个案问题。修订办法的时候,很多部门都要求设置强制险,国务院法制办将都设置强制险,强制险是法定的,商业险是自愿的,这是强制性规定,交强险是没有选择的,免责条款中有瑕疵,就要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