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WAPI标准必要专利索尼中国败诉赔偿910余万北京知产法院多措并举 推动知识产权司法主导

2017-06-06 12:50石月炜
法庭内外 2017年4期
关键词:专利权索尼被告

石月炜

侵犯WAPI标准必要专利索尼中国败诉赔偿910余万北京知产法院多措并举 推动知识产权司法主导

石月炜

近日,新华社、法制日报、北京日报、北京电视台等30余家媒体记者齐聚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中法庭。突然,一开始还窃窃私语的旁听席顿时异常安静。

“请全体起立,有请合议庭成员入庭!”声落步响,案件审判长宿迟、法官姜颖、崔宁、杨静、许波五人合议庭成员,鱼贯步入法庭,落座审判席。

“经审理,本合议庭认为,涉案L39h等35款手机具有WAPI功能,且经检测的L50t、XM50t、S55t、L39H型号的手机WAPI功能选项接入无线局域网的方法步骤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2、5、6的技术方案相同。被告索尼中国公司……在涉案手机的设计研发、测试、出厂检测等过程中进行了WAPI功能测试,该测试行为实施了原告的涉案专利……判决赔偿原告西电捷通公司经济损失8 629 173元及合理支出474 194元,共计9 103 367元。”审判长宿迟对案件的查明事实、法律适用和判决结果进行了宣读,铿锵有力,字字珠玑,案件一审结果应槌落地。

涉嫌侵犯标准必要专利索尼中国公司被诉

一般认为,标准必要专利(Standards-Essential Patents, SEP)指的是,如果技术标准的实施必须以侵害专利权为前提,则即使存在其他可以被纳入标准的技术,该专利对相关技术标准而言,就是必要的专利。标准是指,为在一定范围内获得最佳秩序,经协商一致制定并由公认机构批准,共同使用的和重复使用的一种规范性文件。

原告西电捷通公司发明了“一种无线局域网移动设备安全接入及数据保密通信的方法”(Wireless LAN Authentication and Privacy Infrastructure,以下简称WAPI),并获得发明专利权。2003年,该专利被纳入国家强制标准,在我国成为标准必要专利。被告索尼中国公司是移动通信设备(手机)制造商,制造、销售L39h等多款手机。

原告西电捷通公司主张,被告索尼中国公司在L39h等35款手机的设计研发、生产制造、出厂检测等过程中,进行WAPI功能检测的行为侵犯了涉案专利权;被告制造、销售的涉案手机作为MT,未经许可与AP、AS共同实施了涉案专利,以及涉案手机作为一种必不可少的工具,为他人实施涉案专利提供了帮助。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索尼中国公司立即停止使用原告专利方法,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使用原告专利权的手机产品;赔偿经济损失32 887 179元,合理支出474 194元,合计33 362 373元。

被告索尼中国公司辩称,其用于WAPI测试的AP和AS设备由原告西电捷通公司销售,涉案手机中实现WAPI功能的部件来自芯片供应商,原告已经专利权用尽,被告不构成直接侵权。被告与AP或AS的提供方没有意思联络或分工协作,没有共同实施涉案专利,被告向用户提供手机的行为不构成共同侵权。涉案WAPI专利已经纳入国家强制标准,原告西电捷通公司也进行了专利许可的承诺,应当视为同意他人实施该标准中的专利,被告的行为不构成侵权。在经济赔偿足以补偿原告的情况下,停止侵权不符合利益平衡原则。由于被告没有主观过错且涉案专利的市场价值极低,赔偿数额也应低于正常的专利许可费。

本案涉及是否需验证手机、如验证是否构成直接侵权、被告制造、销售手机行为是否构成共同侵权等五大焦点问题。为查明法律事实,正确适用法律,2016年2月25日、12月21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以宿迟院长为审判长,组成五人合议庭,引入技术调查官参加庭审,两次开庭审理了此案。

经审理,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定,被告索尼中国公司未经许可在涉案手机的设计研发、测试、出厂检测等过程中进行WAPI功能测试实施了涉案WAPI专利,侵犯了原告西安捷通公司专利权;未经许可,被告索尼中国公司为生产经营目的将该产品提供给他人实施涉案专利的行为,构成帮助侵权行为。

针对被告索尼中国公司的抗辩主张,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FRAND许可声明仅系专利权人作出的承诺,是单方民事法律行为,该承诺不代表原告西安捷通公司已经作出了许可;证据显示,原告、被告双方迟迟未能进入正式的专利许可谈判程序,过错在专利实施方索尼中国公司。为此,法院判决被告停止侵害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关于赔偿数额问题,双方均无直接证据证明,原告主张以涉案专利许可使用费的3倍确定赔偿数额,并提交了4份与案外人签订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合同约定的专利提成费为1元/件;工信部电信设备认证中心证明,被告在4年间已获电信设备进网许可证的移动电话机产品的数量为287万余件。为此,法院综合考虑涉案专利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专利许可的性质、范围、时间等因素,支持了原告西安捷通公司“以许可费的3倍确定赔偿数额”的主张,确定经济损失赔偿数额为8 629 173元,全额支持了原告因维权而产生的合理支出474 194元,以上两项共计9 103 367元。

无线网络接入两大标准WAPI与WI-FI竞争激烈

当前,全球无线局域网领域有两大标准,分别是美国行业标准组织提出的IEEE 802.11系列标准(简称Wi-Fi,包括802.11a/ b/g/n/ac等),以及中国提出的WAPI标准。

Wi-Fi诞生之后,与英特尔公司合作,迅速将无线网络接入标准WI-FI推向了全球。在给世界各地的用户带来无线上网便利的同时,Wi-Fi“加密强认证弱”的安全性问题也带来无限困扰,即对通信双方身份的合法性检验设计不够严密。2015年、2016年央视“3·15”晚会连续曝光了这一问题,这也成为Wi-Fi技术体制的痼疾。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在技术附加值较低的产品制造业发展迅速,但是因为在技术领域缺乏沉淀,中国在专利领域竞争力不足,甚至影响到了国家安全。

随着经济的发展,我国逐渐由“中国制造”转型为“中国创造”,并在多个技术领域有所斩获。反映到安全接入技术标准,就是西电捷通公司发明的新的网络安全协议WAPI:WAPI安全系统采用公钥密码技术,鉴权服务器AS负责证书的颁发、验证与吊销等,无线客户端与无线接入点AP上都安装有AS颁发的公钥证书,作为自己的数字身份凭证。当无线客户端登录至无线接入点AP时,在访问网络之前必须通过鉴别服务器AS对双方进行身份验证。根据验证的结果,持有合法证书的移动终端才能接入持有合法证书的无线接入点AP,即保证了“合法用户访问合法网络”。2003年,WAPI协议被我国纳入无线局域网安全强制国家标准,这也是我国首个在计算机宽带无线网络通信领域自主创新并拥有知识产权的安全接入技术标准。通信产业报有称,WAPI已经在2008年北京奥运会等大型示范项目中进行部署,并赢得了零故障率的成绩。

北京知产法院多措并举力促专利案件审判

WIF与WAPI在通信领域中竞争产生的技术专利案件,仅仅是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结的技术类案件的千分之一。众所周知,涉及技术领域极为广泛,且多涉及一些领域最为高精尖的前沿技术,如医药领域中涉及人类生命健康的新型人肿瘤坏死因子受体-Fc融合基因及其产物蛋白、治疗耐药性肺结核疾病制剂及制备方法等,且多涉及到国计民生和群众福祉,专业技术难、审理周期长、社会影响大成为案件审判共识。

随着中国创造和科技强国战略的实施,自2014年11月6日建院以来,北京知产法院专利案件也呈现出了6个新的趋势:

一是涉高科技重大战略产业与核心技术的案件增多。如涉及无人飞行器技术、治疗胃肠基质肿瘤制药技术、医学造影技术、喷墨打印技术、交互式电视应用技术、4G通信技术等高新技术案件。

二是新类型专利纠纷案件增多。如奇虎等诉江民图形用户界面(GUI)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案,该案为国内首例GUI外观设计专利民事侵权案,将确立GUI侵权的判定原则。又如高通诉魅族,荷兰皇家KPN公司诉小米、联想、TCL等20余起涉及标准必要专利许可条件以及专利权人是否构成垄断的案件。这些案件的裁判不仅需要平衡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同时也将对整个通信行业及衍生的商业模式产生深远影响,甚至会推动标准必要专利实施许可国际规则的形成。

三是标的数额巨大的案件增多。如苹果诉高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涉及高通在相关通信标准必要专利许可中是否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索赔10亿元;高通诉魅族要求确认通信标准必要专利许可条件不构成垄断案,索赔5.2亿元;三星诉华为专利侵权两案索赔1.61亿元;百度诉搜狗专利侵权十案索赔1亿元;华为诉三星(中国)公司等专利侵权六案索赔8000万元。这些大标的案件的增加说明专利权对于权利人的生存、发展和在市场中的竞争地位起到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四是外国公司诉外国公司的案件增多。如开放电视公司诉苹果公司专利侵权纠纷、纳格拉影像公司诉苹果公司专利侵权纠纷。这些案件的受理不仅表明外国企业对中国市场的重视程度,也一定程度反映出国外当事人对知产法院的关注、信任和期待。

五是大公司之间相互诉讼的案件增多。如华为与三星互诉专利侵权系列案,百度与搜狗互诉专利侵权系列案等。此外,还出现当事人在不同法院相互诉讼的现象,如西电捷通在西安起诉苹果公司侵犯专利权,苹果公司在知产法院起诉标准必要专利许可使用费纠纷。从这些案件可以看出,诉讼不仅是当事人保护合法权益的有效路径,亦成为当事人进行市场竞争或相互牵制的策略和手段。

六是当事人在国内及国外同时起诉的案件增多。如华为公司在美国和深圳同时起诉三星公司侵犯其专利权,其后又在知产法院起诉三星公司侵犯其专利权。日亚化学工业株式会社诉亿光中国公司等5起专利侵权案,双方在美国、日本和德国多国多地法院均就白光LED、蓝光LED专利有效性或专利侵权进行过诉讼。

面对专利技术类案件审理的难题和新产生的趋势,北京知产法院积极面对,2016年初,根据案件特点、数量变化和法官业务专长,整合该法院审判资源对法官团队进行了专业化分工,组建了12个专利法官团队,其中,6名法官和8名法官助理兼具有理工科及法学教育背景。这一专业化分工取得了明显成效,2016年专利案件的审结数量远远超出2015年,同比上升70.5%。此外,知产法院还设立专利法官专业会议、专利调研小组,通过培训、调研、研讨等方式,不断提升法官团队的专业能力和水平,并及时发现和解决“同案不同判”问题,统一专利审判的司法标准。

专利案件专业技术性强、难度大,是专利技术类案件的最突出特点,为克服事实查明这一难题,在建院之初,北京知产法院便设立了技术调查室,并于2015年10月22日聘任了首批技术调查官。截至目前,共任命39名具有中等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技术调查官,其中交流的5名,兼职的34名。技术调查官制度设立以来,充分发挥了“技术翻译、技术助手、技术参谋”的作用,为技术类案件的公正及时审理提供了保障。以2016年为例,北京知产法院共有35名技术调查官参与了352件案件的技术事实查明工作,其中简单咨询175件、参与出庭或谈话177件,参与证据保全、技术勘验16件,提交技术审查意见262份。

与此同时,北京知产法院针对社会上有关“赢了案件输了市场”的质疑,严格司法保护,以实现市场价值为指引,依法加大对专利权人的损害赔偿力度。2016年12月8日,北京握奇数据系统公司诉恒宝公司侵害专利权案,判决被告赔偿经济损失4900万元以及律师费100万元,成为知产法院建院以来作出的最高判赔额,也是首次在判决中明确支持律师计时收费。在LG诉日本电气“主轴电机”发明专利案中,支持权利人赔偿请求及合理支出近400万元。在青岛科尼乐公司“行星式搅拌机的一种高效传动装置”实用新型专利案中,支持权利人赔偿请求及合理支出360万元。

在适用法定赔偿的案件中,北京知产法院亦探索建立符合市场规律和满足专利权保护要求的酌定赔偿机制,使损害赔偿数额与专利权的市场价值相匹配,与专利权对侵权行为获利的贡献率相适应。在格兰富公司“离心泵”发明专利案件、(韩国)图们惠人公司“原汁机”发明专利系列案等十余件案件中,均适用法定赔偿上限100万元进行了赔偿。2015年,知产法院在认定侵权的专利案件中,平均判赔45万元。2016年,知产法院对一审专利侵权案件进一步加大了保护力度,平均判赔额达138万元。

北京知产法院不仅是专利纷争的裁判者,更是实现专利由多向优、由大到强转变,推动知识产权事业发展的重要参与者。准确把握专利政策,充分考虑不同领域专利技术的特点和创新实际,提升司法审查能力,探索知识产权保护的中国模式和中国经验,是北京知产法院的使命之一。自建院伊始至2017年2月28日,北京知产法院共计审结专利授权确权案件975件,其中,以判决方式审结746件,判决撤销行政决定85件,撤销率为11.4%。在涉及商业方法的名为“一种利用电话进行安全金钱支付的带锁银行电脑账务系统”发明专利驳回复审行政案中,知产法院结合支付系统的特性认定该专利申请具备创造性,撤销了专利复审委员会的驳回决定,探索建立了涉商业方法专利申请的授权条件,以激励技术在电子商务领域的创新和应用,推动网络贸易的发展。在涉及“用抗ErbB2抗体治疗”发明专利无效案件中,知产法院认定发明点在于用药方法的药品不具备创造性,不应授予专利权,有效提升专利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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