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北民族大学 甘肃 兰州 730000)
我国少数民族地区与发达地区法治建设之比较
杨尚桦
(西北民族大学甘肃兰州730000)
当下我国“依法治国”方略全面落实,少数民族地区法治建设是实现我国“依法治国”必不可少的环节,也是我国全面建成法治国家的关键所在。如何解决我国少数民族地区与发达地区所存在的经济上的差异、文化上的区别、风俗上的矛盾,是我国少数民族地区法治建设落后的重点和难点所在。因此,本着我国少数民族地区法治建设实际情况入手,对当下我国少数民族地区与发达地区的法治建设所存在的几点差异进行比较和分析。通过比较分析为如何更好的建设少数民族地区法治社会提出几点改进和加强意见。
法制建设;少数民族地区;发达地区;比较
在我国,从现状来看,少数民族地区的法治建设普遍落后于发达地区,很多在发达地区能够贯彻实施的法律制度和法律规范,在少数民族地区,特别是西部偏远的少数民族地区根本无法很好的落实,在实施的过程中存在着从经济,文化,宗教等各个方面对法治建设带来的巨大冲击。很多地区内的少数民族对国家制定的法律在从表面上遵守,但在其内心中是不认同和不接受的。其主要原因在于和我国其他发达地区相比较,由于我国大部分法律规定都是以发达地区为主要实施对象,但在实际情况中,我国少数民族地区对其自身习俗有着独特的认同方式,这与发达地区存在着巨大差异,这些差异也就成为了阻碍我国少数民族地区法治建设最大的障碍。
(一)地区之间经济发展差异的。当下我国地区之间经济发展不平衡,根据我国实际情况,我国少数民族地区大部分分布在我国西部地区。东部沿海地区经济发达,西部偏远地区经济相对落后的现状,直接导致了我国少数民族地区与我国东部沿海发达地区经济方面的巨大差异。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法律作为国家上层建筑,是离不开经济发展的,经济发展水平高低直接影响到法治建设程度。少数民族地区经济落后是制约其法治建设的重要原因之一。特别是对于司法的实施方面,财政收入少,自然在法治建设支出方面也就少,所以法律无法很好的服务于社会,直接导致少数民族地区法治建设滞后于发达地区。
(二)地区之间文化发展差异。首先,少数民族地区教育水平低,法律意识落后,发达地区教育水平高,法律意识较高。两者差异也直接导致了能在发达地区实施的法律制度,在少数民族地区内实施困难,并且不符合少数民族地区实际文化状况,当地居民对法律的自觉性较低,理解法律的能力差。其次,由于在少数民族地区宗教信仰被广泛的认同和遵守,宗教长时间制约着人的思想,人们对宗教的认同程度普遍较高。相反,对于法律的认同程度低,加之法律普及程度低,使得宗教成为了阻碍少数民族地区法治建设的巨大屏障。
(三)地区之间的民族差异。在我国发达地区主要以汉族为主,在其习惯方面,包括生产方式,语言文字等各方面都存在着共性。我国法律制定对象主要以经济发达地区为参照,因为本身发达地区就需要更完备,更科学的法律制度作为其发展支撑。所以在法律的制度方面存在着与少数民族地区风俗习惯的一些冲突,比如在道德,婚俗,丧葬,礼仪等方面。所以当法律在少数民族地区内实施时,若制定法与民族风俗习惯相冲突,有着较强自我认同感的少数民族在其执行过程中并未按照国家规定执行法律。
(一)推动少数民族地区经济发展。经济是基础,是实现地区法治建设的“脊梁”,只有“脊梁”够硬,作为“大脑”的法制才能更好地贯彻和实施。推动少数民族地区经济发展,要结合地区实际民族情况,制定具有针对性经济法律制度作为其根本保障。在地区司法运行方面,大力加强政府对于法制建设的经济投入,完善地区的司法基础设施建设,为法治的实施提供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提升民族地区的法治发展,可以采取经济上“一对一”的帮扶模式,利用发达地区帮扶民族地区建设,首先发达地区经济实力雄厚,并且具有较为丰富的法治经验与良好的法律体系。在帮扶中结合少数民族地区实际状况为其建设法治基础“硬件”设施同时,能够配套落实科学系统的“软设备”,这样更好的做到了经济和法治的共同发展和完美结合。
(二)加强少数民族地区法治宣传和普及。法治宣传工作,是改变少数民族地区人民法制观念,提升其人民法律意识的关键。正确的法律意识存在,决定了行为的合法性,意识对行为具有能动的作用,落后的法律意识必然阻碍少数民族地区的法治建设。所以加强法制宣传工作有利于缩小民族地区与发达地区的法律文化差距,最终实现全面“依法治国”的战略方针。
(三)将宗教优良品质与地区法律制度相结合。根据不同地区少数民族宗教信仰,将地区内宗教优良品质融入到少数民族地区法律制定中,更好的加强地区内的少数民族对于法律认同感和归属感,有利于法律在民族地区的更好实现,同时也有利于缓和民族宗教信仰与法治理念的冲突,使地区内人民自觉遵守法律,并且最终达到地区内人民信仰宗教同时更加信仰法律的目的。
(四)重视少数民族地区立法与民族习惯相结合。完善少数民族立法是实现地区法治建设的关键所在,少数民族地区与发达地区存在着差异性和特殊性,所以地区立法需要与地方民族传统风俗相结合,立法本身是为了更好的实现地区的经济发展、社会稳定。所以尊重少数民族地区的善良风俗习惯,将地方民族习惯与立法相结合,是为了更好地促进少数民族地区的法治建设,增强民族地区人民对法治的认识和理解。
党和国家对于少数民族地区和发达地区的法治建设是同样重视的,并且根据我国不同地区实际情况制定了不同的政策和方针。根据我国现阶段实际情况而言,由于地区间的存在较大的法治差异,所以要求在保持我国发达地区的法治建设快速发展的同时,更应关注偏远落后的少数民族地区法治建设与发展。根据习总书记在十八大提出的坚持“依法治国”方略中,要求我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成为法治国家。那么,消除地区之间的法治发展不平衡是至关重要的,要真正成为法治国家就必须实现“全面依法治国”。那么,偏远的少数民族地区法治建设问题是不可忽视的关键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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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尚桦(1993-),男,羌族,四川省绵阳市北川县人,学生,本科法学在读,西北民族大学法学院法学专业,研究方向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