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都经济贸易大学 北京 100070)
浅析阿里巴巴合伙人制度
孟娜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北京100070)
2014年9月19日,阿里巴巴集团在美国纽交所成功上市,正式挂牌交易。此前,阿里巴巴曾申请在香港联交所上市,却未获批准,这其中的关键障碍在于阿里巴巴实行了特殊的合伙人制度。本文将从内容、运行机制、内涵认识、优势作用等几个方面对阿里巴巴的合伙人制度做全面解析。
阿里巴巴;合伙人制度;公司治理
2014年5月6日,阿里巴巴向纽交所提交招股说明书,专门对其合伙人制度做了阐述。从1999年创始以来,公司就建立了合伙人制度,2010年7月,阿里巴巴决定将这种合伙人制度正式确立下来,取名为“湖畔合伙人”,并将合伙人协议写入公司章程,上升到制度层面。
阿里巴巴的合伙人制度与《合伙企业法》下所理解的合伙人制度有所不同,《合伙企业法》中的合伙人是在合伙企业中承担有限或无限责任的个人或法人。而阿里巴巴的合伙人制度则是指,在阿里巴巴集团内部,按一定规则,选举产生在“阿里巴巴工作五年以上,具备优秀的领导能力,高度认同公司文化,并且对公司发展有积极性贡献,愿意为公司文化和使命传承竭尽全力”的一个群体,称为“合伙人”,大部分董事人选由这些合伙人提名产生,而不是按照持有股份比例来分配董事提名权。
(一)合伙人分类
根据合伙人权力、进入及退出条款等,公司将合伙人分为普通合伙人、永久合伙人和荣誉合伙人。
(二)合伙人的进入和退出机制
起初,阿里巴巴的合伙人是由马云、蔡崇信等创始人推选的,公司章程并未对合伙人的名额进行限制。2010年,合伙人协议写入公司章程,上升到制度层面。合伙人制度规定新合伙人选举每年进行一次,有具体的加入和退出机制。
1.进入机制。成为普通合伙人必须符合规定的条件,即持有公司股份,在阿里或关联公司工作5年以上,对公司有杰出贡献,高度认同公司文化,愿意为公司使命、愿景和价值观竭尽全力等。通过现有合伙人提名并投票,得到75%以上的现有合伙人支持,最后由合伙人委员会确认才能成为正式合伙人。永久合伙人不仅有被选举出来这一种方式,还可由退休的或者在职的永久合伙人指定。荣誉合伙人从退休合伙人中选举产生,基本遵循普通合伙人的加入程序。
2.退出机制。普通合伙人的退出机制有生理机制、自愿机制、员工机制和除名机制。主要包括60岁时自动退休,死亡或丧失劳动能力,离开阿里巴巴工作,自愿选择退出或被合伙人会议50%以上投票除名。特殊的永久合伙人没有60岁自动退休和离开阿里工作两种情形限制。荣誉合伙人本身就是退休后的合伙人,无法行使合伙人特权,仅享受奖金池部分分配,因此没有特定的退出机制。
(三)合伙人委员会
合伙人制度的核心是合伙人委员会。合伙人委员会负责管理合伙人,组织合伙人选举工作和提议、执行阿里高管年度奖金池分配。目前,合伙人委员会有5个委员——马云、蔡崇信、陆兆禧、彭蕾和曾鸣,以后可能会更多。合伙人委员会是合伙人的权力中心,主要负责合伙人的选举事宜,并有权向薪酬委员会提议合伙人的年度奖金池和执行薪酬委员会的薪酬决定。
阿里巴巴未上市之前合伙人持股仅占10%左右,一旦上市后,合伙人团队的股权被稀释,无法控制公司。阿里为了避免上市后丧失公司控制权,使公司的发展与创始人意愿相违背或偏离,创造性地在传统治理结构中嵌入了“合伙人制度”,并在章程中予以明确在招股说明书中予以公开披露,以此实现对公司的控制。合伙人制度赋予合伙人半数以上董事提名权来实现合伙人对公司的控制,如董事会成员由9名董事组成,其中5名(半数以上)由合伙人提名。提名的董事和传统股份制公司一样,也需要经过股东大会规定的票数支持,只有通过了才能正式成为董事候选人。表面看似此特权没有决定性,但是此提名权有反复性,一旦合伙人提名的董事候选人被股东大会否决了,合伙人可以继续提名,直至股东大会表决通过,正式成为董事候选人。如果合伙人提名的董事一直未被股东大会同意,那么二者陷入僵局,为了避免这种情况下合伙人的董事提名权落空,章程中规定合伙人有“过渡董事”指定权,此权力是对前一权力的补充。“过渡董事”不需要经过股东大会同意,任期一年,直接补缺了董事空位,使合伙人的董事提名权得到真正行使。
(一)阿里巴巴合伙人制度与我国合伙企业法中合伙人制度的比较
我国合伙企业法中的合伙人制度指的是两个以上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投资设立合伙企业,成为合伙企业的股东,共同分享合伙企业利涧,承担合伙企业风险的一种企业组织形式,是一种传统的合伙人制度。它与阿里巴巴合伙人制度同称合伙人制度,但两者的概念完全不同。阿里巴巴的“合伙人制度”,实质是一种特殊的分类董事制度,通过公司章程赋予一个被称为“合伙人”的管理层及关联人团体一定比例的董事提名权。
(二)阿里巴巴合伙人制度与美国双重股权制度的比较
1.阿里巴巴合伙人制度和双重股权制度的相同点
(1)阿里巴巴合伙人制度和双重股权制度本质相同,都是“同股不同权”。双重股权制度将股票分为A类普通股和B类普通股,并赋予它们不同的投票权,是一种“同股不同权”的非常规股权制度。尽管阿里巴巴合伙人的股权不多,但却能实际控制公司。因为阿里巴巴合伙人制度和双重股权制度本质相同,都是同股不同权。
(2)目的相同。在实施双重股权制度的企业中,创始人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持有附载超级投票权的B类股票。根据该类股票每股享有的表决权数,创始人或高管可以将其股权放大相应的倍数,少则十倍,多则上百倍。
(1)股票形式不同。实施合伙人制度的阿里巴巴集团,其股票形式是通常的普通股,并以ADS(美国存托凭证)的形式在美国发行。
(2)身份限制不同。在阿里巴巴合伙人制度下,掌握公司实际控制权的合伙人需具备较高的品质,在阿里巴巴集团或其关联公司连续工作五年或五年以上,拥有公司一定的股权,对阿里巴巴集团有过积极贡献,且高度认同阿里巴巴的企业文化,愿意为它的愿景、使命和价值观倾尽全力。
(3)控制权的强度不同。阿里巴巴合伙人制度和双重股权制度都达到了控制企业的目的,但两者对控制权的掌握程度有所不同,前者为实际控制,后者为绝对控制。
(4)退出方式不同。阿里巴巴合伙人可能因为离开阿里巴巴集团或其关联公司、年龄达到60岁(永久合伙人除外)、不再具备任职资格、被投票除名以及死亡、丧失行为能力等原因退出合伙人团队,而双重股权制度下,创始人或髙管控制权的丧失则因为他们出售载有超级投票权的B类普通股,投票权力大大削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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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娜(1992-),女,汉族,河北省廊坊市,硕士研究生在读,首都经济贸易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