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银行天津分行 天津 300041)
互联网大数据时代社保信息公开法律制度的完善
邓广全
(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天津300041)
社保信息公开制度是信息公开的重要内容之一。随着互联网大数据时代来临,信息资源呈现爆炸式增长的趋势,这为社保信息公开带来了机遇和挑战。我国社保信息公开法律制度发展比较缓慢,存在着网站建设不完善、公开时效差、公开范围不明确、公开渠道单一或混乱等问题。通过制定公开规则、明确公开范围、优化公开渠道、建立监督惩处机制等方面的建设,完成对社保信息公开法律制度的构建,才能充分地保障广大民众的切身利益,保障信息公开制度的健康发展。
大数据;社保信息;法律
社保信息就是指政府及其社保部门在贯彻落实社会保障制度,履行社会保障职能的过程中制作或者取得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与民众切身利益相关的信息。社保信息包括社会保险信息、社会救济信息、社会福利信息、优抚信息等,其中社会保险是社会保障制度的的核心内容,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当前我国社保信息的公开,大多是通过各省市政府的社保部门的门户网站或政府工作报告,向公众进行公开。除此之外,社保部门的宣传资料亦在实践上取得了相当大的进展;具体成果如下:各级政府的社保部门都开始认识到社保信息公开的重要性,并积极主动公开关于社保工作有关的有关的社保信息;不仅是各地社保部门开始重视社保信息主动公开制度的建设,不少街道社区也在政府社保部门的建议和指导下,在各自的管辖范围内开辟了社保信息公开栏,用以公开社区民众关心的部分社保政策等其他社保信息;除报纸和电视等传统媒体外,开放社保信息的媒体包括网络、微博、微信和其他新媒体。但是当前的政府社保部门是把信息的公开视为“使命”而不是“义务”,因此在当前的公开过程中存在诸多问题,被公开的信息的质量无法得到应有的保证,公开的范围也不甚明确,公民的合法的知情权也或因缺乏监督而得不到有效保障。
首先,随着大数据时代的来临,社保信息公开将得到大量的数据资源支持。大数据是通过量化角度认识世界的有效途径,是改变市场格局、组织结构,以及政府与公众关系的独特方法①。在追求量化与感知世界的过程中,各种信息不断地被数据化,若是能对各类大数据进行较为准确彻底地掌握,就可能将其转化成可供使用的信息资本和数据资源,从而产生较大的经济价值和社会价值等。
其次,关系民生以及民意的数据资料能够及时被社保部门获得,提高了信息的时效性和广泛性。现在不少社保部门已经开始计划构建大数据体系,在数据和信息量快速增长的当今世界,通过多种不同渠道来收集大量的社保数据资本,发掘有助于社保决策的信息,为某些社保方案的制定提供有利的数据支持。社保部门对相关数据进行深度的挖掘,有助于各级人社组织和部门了解社保受益者的实际状况,为制定出适合国情和民意民情的社保政策提供依据,为社保信息的公开提供政策和制度保障。
1.社保信息公开网站建设未达到法律要求
当前近八成的数据信息是掌握在政府部门的手中,社会保障部门当然也不例外,大量的社保信息是由政府社保部门掌握着的,而社保部门的门户网站是民众获取社保信息最便捷的通道。通过对各省市社保门户网站的查阅可以看出,大多数地区的社保信息主动公开工作做的并不到位。我国31个省都建立了社保部门的门户网站,且都开辟了专门的信息公开端口,然而政府对主动公开的关注度和实施情况却不尽如人意。各政府都制定了信息公开目录,但将社保信息单独列出的却寥寥无几。各省市社保网站公开的内容,多以组织机构、政策法规等为主,大多都是对民众并不关心的基础问题进行公开,而民众真正需要了解的社保问题,例如养老和医疗保险问题、社保基金运用情况等却鲜少公开。
2.社保信息公开的范围不明确
对于政府信息主动的范围,虽然《公开条例》做出了有关规定,但并没有详细具体的规定社保信息主动公开的范围、形式、期限和公开途径等重要的事项,也没有制定相应的的监督和惩处制度,因而进行社保信息的主动公开就变成了一张“空头支票”。通过不同学者的研究资料可以看出,由于社保信息公开的范围不具体不明确,从而产生了大量的问题。对关系保障民生问题、公众办事所需的信息本应是进行重点公开,而有的地方反而是通过本应进行社保信息公开的端口,对无关新闻动态或者其他信息进行公开。对于公开信息的种类方面,社保部门随意性严重也是一个很突出的问题,对于应该公开的相关信息,愿意公开就进行公开,不愿意公开则能找出大把的借口来阻止公开,若是社保部门强制不公开,作为普通民众对此也没有任何办法。
1.制定社保信息公开法律规则
社保信息公开的准确和及时,不能单方面依赖政府及其社保部门的自觉性,更需要相应的规则来进行保障。在近几年的实施过程中,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正在为更多的人了解和接受,成为政府及其部门管理和公众办事的重要手段。为了进一步推进社保及其他各个领域的信息公开工作,应依照规范相关部门、方便办事、便民利民的原则制定公开规则,确定信息公开的各类事项,做到公开有度。对于公开的义务人,首先作为行政机关之一的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的社保部门,按照《公开条例》的规定,理应负有社保信息主动公开的义务;除此之外,因为社保信息涉及医疗卫生、计划生育、失业救助等公共服务项目,与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及切身利益息息相关,所以提供这些服务的公共企事业单位也应该被列为公开义务人,按规定主动向公众公开与之工作相关的社保信息。
2.明确主动公开范围
虽然《公开条例》对信息公开的范围做出了规定,但是单单就社保信息来说,公开的范围却是仍然比较模糊的。所以最重要的就是要对社保信息主动公开的范围进行明确的界定。重点放在应该主动公开的社保信息范围的界定和不公开的社保信息的界定上,明确界定不公开信息的范围,如将“个人隐私”详细解释为“涉及公民个人但如果进行公开可能会对个人利益产生不利影响的信息”。特别是确立信息公开优先的原则②,防止出现不同的法律法规对于特定信息有的要求公开,而有的又要求保密的特殊情况。对于当前普遍已经公开的组织结构、政策文件等内容,仍要及时准确的在门户网站或通过其他途径进行公开。对民众参保情况以及缴费情况的公开,我国目前已经建立起立较为完善的网上查询系统,在依法开通查询服务后,民众可以通过各地的社保网站登录个人账户,查询自己的参保以及缴费状况。
【注释】
①于施洋,王建冬.政府网站分析进入大数据时代[J].电子政务,2013(08):79-85.
②吕艳滨.依申请公开制度的实施现状与完善路径*——基于政府信息公开实证研究的分析,2014(03):74-79.
[1]郑磊.大道之行政府数据开放.上海信息化[J],2015,(9):20-23.
[2]于施洋,王建冬.政府网站分析进入大数据时代[J].电子政务,2013(08):79-85.
[3]吕艳滨.依申请公开制度的实施现状与完善路径*——基于政府信息公开实证研究的分析,2014(03):74-79.
河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科研合作课题(JRSHZ-2016-07001)
邓广全(1978-),男,河北迁安人,硕士,人民银行天津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