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人文科技学院工商学院 重庆 610041)
大数据时代下股权众筹融资风险与防范策略
许乐媛
(重庆人文科技学院工商学院重庆610041)
随着大数据时代的到来和互联网金融的迅速发展,股权众筹融资方式为小微企业融资和平民投资者投资提供了新的、更广泛的平台。股权众筹以其灵活、便捷、门槛低等特点对于推动大众创业,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促进民间投资以及发展多层次的资本市场具有重要的作用。但股权众筹在我国发展迅速,存在市场不成熟、立法不完善等一系列问题。本文将从筹资企业风险、投资者风险和众筹平台风险三个方面分析股权众筹融资的风险问题,并提出防范策略。
大数据时代;股权众筹;融资风险;防范策略
随着电子计算机技术的发展,大数据时代悄然而至,大数据在金融业中的应用和互联网的高速发展又使得互联网金融得到迅速发展。股权众筹融资方式作为互联网金融发展的产物,能够实现小微初创企业与民间资本的有效对接,为小微企业融资和平民投资者投资提供了新的、更广泛的平台。在促进小微企业融资发展的同时,又为投资者提供了参与优质企业及项目早期融资的机会。
股权众筹是指筹资人通过互联网众筹平台发布众筹信息,包括融资项目的具体情况,所需融资金额、所转让的股权比例等等,以吸引投资人出资入股的一种融资方式。2009年众筹在国外兴起,2011年众筹进入中国,2013年国内第一起股权众筹案例发生。据《2017互联网众筹行业现状与发展趋势报告》显示,截止2016年年底,全国众筹平台数量共计511家,其中正常运营的众筹平台数量共计415家,回报众筹、互联网非公开股权融资平台数量排名居前。
从股权众筹融资发展的时间可以看出,我国股权众筹出现到兴起时间较短,且缺乏相关的法律法规来监管和规范股权众筹平台、投资者、筹资者的行为,以及保护其权利。所以股权众筹融资的风险管理变得尤其重要。本文将从筹资企业风险、投资者风险和众筹平台风险三个方面分析股权众筹融资的风险问题,并提出防范建议。
(一)筹资企业风险
1、知识产权泄露风险。从股权众筹的定义可以看出,采取股权众筹融资必须将众筹项目的基本情况,竞争优势和资金需求等信息公之于众,尤其在创新点等方面,是吸引投资者投资的重要信息。但过多的信息外露会使得竞争者获取企业运营模式,技术和创新手段,影响项目的竞争力,甚至导致项目失败。
2、项目运营风险。我国目前的众筹项目以科技、媒体和通信领域居多,具有高风险的特点。从本质上讲,股权众筹融资类似于企业的股权融资,应该由投资者自担风险,但在一些股权众筹平台发布的项目宣传中,提示投资者在一定期限后,项目如果没有达到预期目标,则项目发起方将以不低于8%的年化收益率回购股权。
3、非法集资的法律风险。《股权众筹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规定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或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后股东累计超过200人的,为公开发行,应依法报经证监会核准。未经核准擅自发行的,属于非法发行股票。由于众筹融资的网络开放性,投资者具有不确定性,一旦集资过程中超过了规定人数,或在其他方面违反相关规定,则会面临非法集资风险。
(二)投资者风险
1、“领投”与“跟投”不同权风险。这项风险主要使针对“跟投”而言的,目前我国大多数股众筹权融资采取“领投+跟投”模式,“领投”多为一些具有丰富投资经验的机构投资者和个人,而“跟投”则是普通投资者,有些甚至不掌握投资知识,一旦“领投”与筹资者达成某种损害跟投人的协议或者同一项目无法实现同股同权,“跟投”的利益则无法保证,使得其面临较高的投资风险。
2、资金流动性风险。股权众筹融资属于天使投资的一种,投资风险较高,而且大多数项目为科技、媒体等领域的创新,投资资金的退出往往需要等待下一轮投资进入或项目成功IPO,耗时较长。因此,股权众筹融资资金缺乏流动性,也就无法有效保证投资人的投资收益,使投资人面临资金的流动性风险。
(三)众筹平台风险
1、投资人审核的注册风险。股权众筹高风险的投资特点要求其应配比具有较高投资能力的“合格投资者”,目前的股权众筹投资者包括一些具有一定投资能力的机构投资者和个人投资者,还有一部分是普通民众。由于股权众筹监管尚不完善,对于投资者资质的审核主要依赖各众筹平台的自行约束。而大部分众筹平台仅对投资者的资产进行一定要求,对于其是否具备其他方面的投资能力约束较少,具有一定的注册风险。
2、非法发行证券的违规风险。多数众筹平台以收取佣金的方式谋利,部分平台还会提供专业建议,在一定程度上众筹平台履行了券商的工作,但《股权众筹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规定股票承销、经纪、证券投资咨询等证券业务由证监会依法批准设立的证券机构经营,未经证监会批准,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经营证券业务,不得向投资人提供购买建议。因此,众筹平台必须严格控制业务范围,一旦超越界限则会受到相关法律法规的制裁和处罚。
(一)筹资企业风险防范
知识产权及时认证。前文提到由于众筹企业要向投资者披露众筹项目的基本情况和创新点,极有可能造成知识产权被窃取的后果,使得筹资企业面临产权风险。因此,筹资企业应该尽可能的在披露项目信息之前取得知识产权认证,以维护企业知识产权和项目的竞争力。
阶段性信息披露制度。股权众筹具有高风险、高收益的特点,但由于筹资企业多是提供众筹项目相关信息,投资者对筹资企业的其他状况了解较少,会使得一些优质的风险规避型投资者放弃投资,影响企业的资金来源。因此,筹资企业可以建立阶段性信息披露制度,根据项目发展的进程,阶段性的披露筹资企业及众筹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收益情况等信息,增强投资者投资信心。
(二)投资者风险防范
掌握投资知识,提供投资能力。股权众筹的投资风险较高,要求投资者具有较强的投资能力,避免盲目投资。所以,投资者应该学习投资知识,提高自身的投资能力,对众筹项目具有一定的判断能力,不随意跟风,维护自身利益。
建立集体维权机制。由于众筹项目投资者数量众多,且投资金额大小不一,对项目违约维权的成本过高。因此,为了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众筹平台可以建立集体维权机制,既由投资人以成立有限合伙企业的方式授权众筹平台为执行合伙人,代为行使维权的权利,以集体的方式保障投资者利益。
(三)众筹平台风险防范
完善投资者注册制度。众筹平台应该完善投资者注册制度,增加投资者注册的要求,除了资产状况外,还应该考核投资者的基本投资能力,过往的投资经验,以判断投资者的信用等级和投资能力。根据投资者的不同资历推荐不同的风险项目。提高高风险项目的投资门槛,减少投融资风险。
实现众筹资金信托代管。因为众筹项目筹资过程较长,所以对众筹资金的管理尤为重要。众筹平台可以以信托机构代管资金的方式保证资金在众筹阶段和项目实施阶段的合理利用,减少众筹资金的流动性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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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系重庆市教育委员会2016年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一般项目《股权众筹融资风险及防范策略研究》(16SKGH217)阶段性成果。
许乐媛(1990-),女,辽宁辽阳人,重庆人文科技学院教师,研究方向财务管理理论与实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