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商君书》中的变法原则与法治思想

2017-04-06 05:08
福建质量管理 2017年11期
关键词:商鞅变法秦国

(西南政法大学 重庆 400000)

浅析《商君书》中的变法原则与法治思想

朱芃霖

(西南政法大学重庆400000)

商鞅是先秦法家中变法最有成效的政治家,同时又是一位思想家、法学家。他的法治理论及其指导下的变法实践曾促使秦国由弱变强,并为秦始皇统一中国奠定了基础。商鞍的法治理论虽随秦亡走向沉寂,但并未销声匿迹,而是为汉以后历代封建统治者以“阴法”的形式承继下来且揉入封建正统法律思想支撑中华帝制达两千余年。其中,一些合理的成分仍可资我们借鉴。

商君书;商鞅;法治思想

一、《商君书》中的变法原则

《商君书》的首篇《更法篇》记载的就是商鞅与以甘龙和杜挚为代表的旧贵族势力关于是否要进行变法的辩论。当时的情况是由于中国长期的农耕文化,自古以来便更推崇前辈们的经验和传统。所以在国家的治理方面也往往循常习故以求得安稳,正如《更法篇》中甘龙和杜挚所提到的“法古无过,循礼无邪”,似乎已经成为了多数民众意识中的一个固有的思想。在这样的背景下商鞅掀起的这场关于变法的辩论,也足可展现出其超人的见识与智慧。

在这场辩论中,作为反对变法方的甘龙和杜挚,他们没法举出历史事实来加以论证他们反对变法的理由,而仅仅只能以“臣闻之”来说明。但主张变法一方的商鞅,他的变法主张和用来反驳甘龙、杜挚的理论,所根据的则都是如“五霸不同法而霸”、“汤武之王也,不循古而兴;夏殷之灭也,不易礼而亡”等被历史所验证过的变法理论。在这些被历史所验证过了的理论面前,反对变法的理论失去了立足之地。秦孝公听罢这场辩论,遂消除了心中的顾虑,决定立即在全国实行变法。

在上述“变法”思想的基础上,《商君书》又在不同的篇章中进一步的提出了关于变法的一些思想和原则:

(一)“不法古,不修今”。此项原则出自《商君书·壹言篇》,“故圣人之为国也,不法古,不修今,因世而为之治,度俗而为之法。故法不察民之情而立之,则不成;治宜于时而行之,则不干。”其大体意思是指国家的治理不能总是仿效古代或者拘泥于现今,而是要根据社会发展的情况来制定相应的政策。

同时,商鞅还从反面说明了仿效古代或者拘泥于今的一些弊端,如在《商君书·开塞篇》中就提到说:“法古则后于时,循今则塞于势”商鞅认为在治理国家时若一直仿效古代则会使自己落后于时代的发展,若是总拘泥于现状则会使自己跟不上形势从而阻碍到社会的发展。

(二)“世事变而行道异”。《商君书·开塞篇》中说:“上世亲亲而爱私,中世尚贤而说仁,下世贵贵而尊官。上贤者,以相出为道也;而立君者,使贤无用也。亲亲者,以私为道也;而中正者,使私无行也。此三者,非事相反也,民道弊而所重易也,世事变而行道异也。故曰:王者有绳。”这里所说的“上世”、“中世”、“下世”是商鞅学派对商鞅变法理论的更进一步的发展,把人类社会历史的发展分成三个阶段来论述变法的必要性。

所以“世事变而行道异”所指的意思是,治理国家所适用的法律要根据时代和社会时势的变化而进行相应的变化。否则则会出现《商君书·壹言篇》所说的那样,“安共故而不窥于时”,“上法古而得其塞,下修今而不时移,而不明世俗之变,不察治民之情”,最终成为“欲治民而助之乱”。意思是一直守着旧制度而跟不上时代的步伐,想效仿古代的制度而被旧制度所束缚,拘泥于现今而不能随时代前进,既不明白世俗的变化,又不考察治民之情,这势必是想治理好民众而实际却助长了社会上的混乱。

(三)“为民作法,必使之明白易知”。这条原则出自《商君书·定分篇》:“夫微妙意志之言,上智之所难也。夫不待法令绳墨而无不正者,千万之一也,故圣人以千万治夭下。故夫智者而后能知之,不可以为法,民不尽知;贤者而后知之,不可以为法,民不尽贤。故圣人为民作法,必使之明白易知,愚智遍能知之。”商鞅认为立法时必须要做到令法律明白且易知,从而令民众们都能知法懂法,凭借法律来立功领赏或者是避开相应的刑罚。

(四)“法详,则刑繁;法简,则刑省。”此原则出自《商君书·说民篇》。这句话的意思是指,在立法的时候如果法律条文制定的过于详细,那么刑罚就会大量的增多;如果法律条文制定的简明扼要,则刑罚就会相对的减少。从历史上的文献来看,秦国的律法确实十分详细和繁琐,如《盐铁论》中所说的“秦法繁于秋茶,而网密于凝脂”,这确实是秦国法律制定上的一个弊端。所以针对秦国立法上的这一弊端,在《商君书》中提出了法详法简的立法原则。但是,这一立法原则并不曾被秦国的统治者所采纳而付诸于实践。

综上所述,商鞅关于变法的思想和立法的原则为其在秦国的变法工作奠定了十分重要的理论基础,且他的变法思想也得到了当时的统治者秦孝公的支持,商鞅关于变法的思想成为了秦国变法运动的指导思想。从而商鞅也变成了历史上著名的变法者之一。

二、商鞅的法治思想

(一)“壹刑”理论——一断于法。该思想出自《商君书·赏刑篇》:“所谓壹刑者,刑无等级;自卿相将军以至大夫庶人,有不从王令,犯国禁,乱上制者,罪死不赦;有功于前,有败于后,不为损刑;有善于前,有过于后,不为亏法”,所谓的壹刑就是指对待罪犯不因其身份等级的不同而适用不同的刑罚,上至卿相将军下到大夫百姓,所有不听从王令,触犯法律的,都要处以死刑绝不赦免。就算从前有功劳,而现在违法犯罪的,也决不能随便的将功折罪。以前做过很多善良之事的,但只要在后来也违法了,就不能因为以前而免除应受的相应刑罚。

商鞅把“法”作为一种公平的规范,并以“尺寸”一词来比喻“法”。同时他还认为法既然是一种公平的规范,那么就要具有平等性,应该做到不因人而异,如果法失去了公平性,法律则不能成为人们的信仰。商鞅突破性地确立了在定罪量刑上的“功不损刑、善不抵过”的思想,是对过去刑罚不平等的强烈批判,具有很大的进步意义。

(二)“重刑少赏、以刑去刑”。《商君书·垦令篇》说:“行罚重其轻者。轻者不至,重者不来,此谓以刑去刑,刑去事成”,其意思是指对罪犯要实施重刑严惩,即使是一些轻罪也要处以比较严厉的处罚,从而令民众们对法律普遍产生一种恐惧的心里,不敢跨过法律的高压线。所以自然就能达到减少犯罪的目的,社会秩序自然就会相对安定。

由此可见,作为《商君书》法律思想核心的“法治”,可以说是在“重刑”论指导下以富国强兵为目标的治国方略。

(三)“不宵过,不赦刑”。这一原则实际上是对“刑无等级”原则的一种补充。《商君书·赏刑篇》所提到的那些“有功于前”或“有善于前”的忠臣孝子,一旦触犯法律也要依法严处,而不能因为他们以往的功劳善行或较高的地位而对他们减刑,即执行“不有过、不赦刑”这一原则。《赏刑篇》在论述实行这一原则的意义时写道:“不肴过,不赦刑,故奸无起”。即是说:只有不宽恕有过的人,不赦免受刑的罪犯,这样做奸邪才不会发生发展。否则,犯罪判刑后又被赦免,那么法律将失去其尊严。

[1]高亨:《商君书注译》,中华书局,1974 年版。

[2]俞荣根:《中国法律思想史》,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

[3]刘术永:《商鞅“法治”思想的形成与内容剖析》《福建论坛》2011年第2期。

[4]欧阳凤莲:《〈商君书〉思想研究》,博士学位论文,东北师范大学,2009年。

[5]徐祥民:《法家的法律思想研究》,博士学位论文,中国政法大学,2004年。

[6]林骄阳:《商鞅法治改革评析》,硕士学位论文,山东大学,2006年。

朱芃霖(1990-),汉族,河南人,西南政法大学2015级硕士研究生,法律史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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