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市场监管法中的“市场”及“监管”的经济法语境

2017-04-06 03:02:57
福建质量管理 2017年12期
关键词:私益市场市场监管

(宁波大学 浙江 宁波 315000)

论市场监管法中的“市场”及“监管”的经济法语境

孙懿靖

(宁波大学浙江宁波315000)

经济法语境下的市场监管法中“市场”和“监管”都有着丰富的内涵,市场监管的必要性是由人的本性决定的,是社会公益的需要,是市场竞争的需要,也是实践所证明了的。要在坚持市场决定性作用的前提下更好地发挥市场监管的作用,协调好市场和监管之间的关系,并同时更好地发挥政府的服务功能。

市场;监管;社会公益;协调;服务功能

一、市场监管法中的“市场”及“监管”的内涵

(一)市场的含义

市场有各种分类,其中包括微观市场和宏观市场的分类。经济法视角下市场监管法中的市场,或者说市场监管的对象是微观市场,其是针对具体的市场主体或个别的市场行为,包括市场准入、生产安全、产品质量、商品价格、消费者权益保护、市场秩序等方面。其特点是针对具体的市场主体或个别的市场行为,一般情况下,与“监管”相对应的便是此种微观市场;而宏观市场,因其涉及国计民生、影响国泰民安,必需对其进行宏观调控,所以,一般把它们归入宏观调控的范畴。

(二)监管的含义

监管,一般是含有监督和管理的内容,但并不是二词内涵的简单叠加,监管有其特定的涵义[1]。在国外,有学者认为:“监管是国家凭借政治权力对经济个体自由决策实施强制性限制”,而国内的学者则表述为,“监管就是由监管者为实现监管目标而利用各种监管手段对被监管者所采取的一种有意识的和主动的干预和控制活动。”[2]

监管不同于监督。监督,在我国一般理解为监察督促,国外则解释为照看、主管或检查。人们常用经济监管一词表达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经济职能机关、社会团体以及公民对国民经济管理和社会经济活动的监察与督促[3]。

二、市场监管的必要性

市场监管之所以非常必要,是有多方面的原因所决定的。

(一)经济理性人

亚当斯密指出:“我们每天所需的食料和饮料,不是出自屠夫、酿酒家或烙面师的恩惠,而是出自他们自利的打算。我们不说唤起他们利他心的话,而说唤起他们利己心的话。我们不说自己有需要,而说对他们有利。”——这是对市场主体经济理性人本性的入骨刻画[4]。

市场主体为了追逐自身私立的最大化,很多时候难免会做出一些损人利己违法乱纪的事情,这正如马克思在描写资本时所说的:“一旦有适当的利润,资本就胆大起来。如果有10%的利润,它就保证到处被使用;有20%的利润,它就活跃起来;有50%的利润,它就铤而走险;为了100%的利润,它就敢践踏一切人间法律;有300%的利润,它就敢犯任何罪行,甚至冒绞首的危险。如果动乱和纷争能带来利润,它就会鼓励动乱和纷争。走私和贩卖奴隶就是证明。”

(二)社会公益

人性在进行相应市场行为追求私益时就难免会对其他人的利益乃至社会公益造成侵害,大多时候,社会上各种利益的总量总是确定有限的,私益和公益之间是矛盾的关系,你多我少此消彼长。现实虽然证明了,现实情况下,并非人人都会为私益侵害公益,但大家也并不都是会自觉为社会公益牺牲私人利益,自觉恪守道德遵守法律很多时候只是一个美好的愿望。实践证明,要想让追逐私利的人们促进社会公益,就不能放任自流,而必须对其进行必要的监管,给私人追逐私益规定法律规则、监督私人依法追逐私利、对私人追逐私利进行管制,这样才可能保证私人在追逐私利的同时促进社会公共利益。

(三)市场竞争

市场经济本质上是一种竞争经济,竞争也是市场的优势所在,人们之所以要选择市场经济这种经济形式,关键是要利用内在于市场经济的竞争机制,促进维护了市场竞争才能发展市场经济。但世界上从来就没有完美无缺的东西,市场竞争亦然,市场竞争有其优势,但也有其缺陷[5]。面对竞争的这些负作用,必须进行监管。实践证明,如果没有有效的市场监管,就不会有公平、自由、正当的竞争。由于市场竞争是市场经济的核心所在,这就决定了市场竞争是市场监管的核心所在,市场监管的核心就是为了促进和维持公平、自由、正当的市场竞争。

(四)实践证明

历史上席卷全球的金融危机之所以会发生,一个根本的原因就是缺乏或者放松了金融监管。如美国1998年通过的《格莱姆-林奇法》和1999年通过的《金融服务现代化法》,这两部法律都推行金融自由化,放松金融监管,实行银行、证券、保险混业经营,但分业监管,因而出现了监管不力和监管真空。其实,市场需要监管,就像汽车需要方向盘和制动器一样,没有监管的市场就像没有方向盘、制动器的汽车一样,是十分危险的。

三、“市场”及“监管”之间关系的协调

经济法语境下市场监管法中的“市场”和“监管”的关系,其实就是政府对市场的态度的问题——要不要干预市场、多大程度的干预市场、如何干预市场。这之间的关系,其实也是随着时代和历史的发展而逐渐变化的。所谓适度干预,其含义就是:在市场作用的领域,经济法应当从维护市场的角度出发,通过法律,消除或减少引起市场失灵的因素,使市场更充分地发挥作用。

有人认为,经济法是干预市场的法律,这句话本身并没有错,经济法确实要对市场进行于预。但也应当明确,经济法并非仅仅于预市场,通常对市场经济比较一致的理解是:市场经济是以市场作为资源配置基础性手段的经济由此可以看出,市场并不是万能的。市场并不等于经济,市场仅仅是经济体的一个组成部分,而不是全部[6]。

关于要不要监管市场或者说要不要干预市场,现在大家都达成了共识。但应该多大程度上干预以及如何干预,我国却是经历了一番波折的。改革开放前的计划经济时期,那时候其实是没有“市场”这个概念的存在的,一切生产资料是计划分配的;改革开放后逐渐放开市场,再到如今的“让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更好地发挥政府作用”其实便是明确了当前形势下如何处理“市场”和“政府”之间的关系了。这之间,政府应当如何更好地发挥其作用,或者说如何将“监管”落到实处,就要在之前监管实践的基础上,在对以往对市场进行直接监管的基础上,加深对市场运行中的服务功能,是新时期下对“市场”和“政府”之间关系协调的需要。

[1]许明月:《市场、政府与经济法——对经济法几个流行观点的质疑与反思》,《中国法学》2004年第6期。

[2]李剑:《论市场失灵与经济法的关系》,《经济学理论与思潮新探索》2012年第1期。

[3]钱满素:《美国自由主义的历史变迁》,三联书店,2006年第68页。

[4]邱本:《轮市场监管法的基本问题》,《社会科学研究》2012年第3期。

[5]卫志民:《政府干预的理论与政策选择》,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51页。

[6]徐孟洲:《论中国经济法的客观基础和人文理念》,《法学杂志》2004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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