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富磊 李若晖
(复旦大学 哲学学院,上海 200433)
中国古代史研究
失德而后礼
——清华简《系年》“蔡哀侯取妻于陈”章考论
成富磊 李若晖
(复旦大学 哲学学院,上海 200433)
春秋初年,周室衰微,楚国崛起。处于其间的“汉阳诸姬”,只有依靠自己的联合以抵御楚国,而其联系纽带则为周礼。据《左传》、《史记》与清华简《系年》的记载,楚国兴起的关键性事件,是由息妫引出的楚、蔡、息三国之争。对于此事解读,今本《左传》所载之“君子曰”单方面的责蔡侯以恶,乃纯粹道德批判。事实上,息妫故事之本末,涉及诸多礼制问题。其基本点在于由息妫引发的婚制纠纷。在此视野中,清华简《系年》“妻之”一语与《左传》“弗宾”的记载,乃不同思想脉络中对同一事件的相异性描述。蔡侯本意,是依据周礼媵婚制,将“息妫”看作蔡妫媵娣,对此《系年》与《左传》皆不认同而处理方式相异。《左传》是拘于礼的观念,例蔡侯以“弗宾”,此其所以为近经;《系年》则是仍然实录蔡侯行为,“妻之”,此其所以为近史。而蔡侯的循礼而行,致使息侯无法以“非礼”的口实伐蔡。至此,位列汉阳诸姬的息国,最终自乱同姓之谊,将目光转向礼乐之外,主动引入楚王干预。据此而论,周礼崩坏的一个重要环节在于礼乐的制度形式仍然存在,却失去了贵族精神内在德性的支撑。处于华夏文明外围的楚国也正是在这一背景下逐步强大,开始蚕食中原诸侯。
弗宾 姨 媵娣婚 息蔡之争
楚之崛起,为春秋时代的重要事件。《左传》桓公二年:“蔡侯、郑伯会于邓,始惧楚也。”是楚未出场而先闻其声。至庄公十年,《春秋》经载“秋九月,荆败蔡师于莘”。是楚事始见《春秋》经,杜预注曰:“于此始通上国。”*前引材料分见《春秋左传正义》卷五、卷八,见阮元校刻:《十三经注疏(附校勘记)》,北京:中华书局,1980年,第1743、1766页。《史记·楚世家》亦于文王六年伐蔡之役后,作一结语:“楚强,陵江汉间小国,小国皆畏之。”据《左传》,楚入蔡一事,牵涉楚、蔡、息之间复杂的三角关系。出土文献清华简《系年》一篇首尾完整,保存完好,极其珍贵,亦于前四章叙述周之衰弱后,第五章即叙述楚事,“文王以北启出方城”。有意思的是,《系年》的记载,亦从相同的事件开始,记述楚之始强。可知,由息妫引出的楚、蔡、息三国之争,是为战国文献记载楚国兴起于春秋初的关键。*关于《系年》写作时间,李学勤先生曾推断是在楚肃王(公元前381~370)或楚宣王(前369~前340)世。见李学勤:《清华简〈系年〉及有关古史问题》,《文物》2011年第3期。陈伟先生进一步指出,“(楚)肃王之世可能性较大”。见陈伟:《清华大学藏竹书〈系年〉的文献学考察》,《史林》2013年第1期。关于《左传》成书时代,则异见纷呈,本文暂采赵伯雄先生说,约在公元前375至343年之间,见赵伯雄:《〈春秋〉经传讲义》,北京:北京人民出版社,2012年,第47页。则《左传》成书年代大致与《系年》同时。本文即结合传世典籍与出土文献,对此一历史事件试作讨论,以求正于方家。
(一)
对于《春秋》经所记“荆入蔡”一事,《左传》庄公十四年,于故事叙述完毕之后,有“君子曰”一语:“商书所谓恶之易也,如火之燎于原,不可向迩,其犹可扑灭者,其如蔡哀侯乎?”易,延也。历代注释皆已正确指出,左氏此处“君子曰”,盖责哀侯自作其孽。味其语意,乃追本溯源于哀侯止息妫事。
《左传》庄公十年:
蔡哀侯娶于陈,息侯亦娶焉。息妫将归,过蔡。蔡侯曰:“吾姨也。”止而见之,弗宾。息侯闻之,怒,使谓楚文王曰:“伐我,吾求救于蔡,而伐之。”楚子从之。秋九月,楚败蔡师于莘,以蔡侯献舞归。*《春秋左传正义》卷八,见阮元校刻:《十三经注疏(附校勘记)》,北京:中华书局,1980年,第1767页。
其事肇端,在于哀侯“弗宾”。《史记·管蔡世家》作“不敬”。历代注家多从之。考“宾”字训“敬”,文献有征。《广雅·释诂》:“宾,敬也。”王念孙《疏证》:“《周官·乡大夫》:‘以礼礼宾之。’”郑众注云:“宾,敬也。”*王念孙:《广雅疏证》卷一上,北京:中华书局,1983年影印本,第14页。赵生群先生云:“‘弗宾’即不敬,其义甚明”。*赵生群:《〈左传〉志疑》,《中国典籍与文化》2005年第2期。联系此后哀侯绳誉息妫之美一事,则极易将“不敬”进一步落实为对息妫的轻佻行为。日人竹添光鸿即笺曰:“许多轻亵,只‘弗宾’二字尽之。”*[日]竹添光鸿:《左氏会笺(一)》,成都:巴蜀书社,2008年,第266页。在传统典籍训诂的范围内,哀侯“弗宾”行为之恶劣,可说已经推到了极致。
清华简《系年》对哀侯止息妫一事的记载,与《左传》微异:
息妫将归于息,过蔡,蔡哀侯命止之,曰:“以同姓之故,必入。”息妫乃入于蔡,蔡哀侯妻之。*《清华大学藏战国竹简(贰)》下册,上海:中西书局,2011年,第147页。
对读之下,《系年》“妻之”显然对应《左传》“弗宾”。整理者注释即云:“《左传》庄公十年说蔡侯对息妫‘弗宾’,杜注:‘不礼敬也。’《管蔡世家》说‘蔡侯不敬’,意思相仿佛,都是说有轻佻的行为。简文言‘蔡哀侯妻之’,与《左传》、《史记》不同。”注意到了《系年》记载与《左传》文字的不同。陈伟先生则致力于从意义上沟通两者:“‘妻’有污辱义。《后汉书·董卓传》:‘又奸乱公主,妻略宫人。’《通鉴》汉纪四十五‘妻略妇女’,胡三省注:‘妻者,私他人之妇女,若己妻然。不以道妻之曰略。’在这个意义上,‘妻之’可以说是极端的‘弗宾’、‘不敬’。”*陈伟:《读清华简〈系年〉札记》,《江汉考古》2012年第3期。此外,刘光胜先生在认同陈说的同时,又认同《系年》“妻之”的记载意思即是哀侯娶息妫,故而认为“不排除《系年》记载有误的可能性”是据传世文献,怀疑《系年》记载的真实性。皆未明晰两处记载的深层关联,详后。见刘光胜:《清华简〈系年〉与〈竹书纪年〉比较研究》,上海:中西书局,2015年,第40页。由此,《左传》“君子曰”之评似得到更为切实的证据。
然这一“责哀侯”的思路,不无可疑之处。清人魏禧即曰:“然以二国论,则首祸在息矣。止而弗宾,固为有过,何为遽谮人以伐国乎?”因论息侯之谋“已开战国一派”。*魏禧:《左传经世钞》卷三“楚子入蔡”条,见《续修四库全书》经部第120册,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2年,第343页。换言之,哀侯轻佻固不堪,但同时息侯行为恐更为恶劣。
进一步说。《左传》僖公二十八年,城濮之战,晋大夫栾贞子曰:“汉阳诸姬,楚实尽之。”*《春秋左传正义》卷十六,见阮元校刻:《十三经注疏(附校勘记)》,第1825页。“汉阳诸姬”为周王室防备南方蛮夷,尤其是楚国的重要屏障。《国语·周语》“息由陈妫。”韦昭注:“息,姬姓。”*徐元诰:《国语集解》,北京:中华书局,2002年,第47页。息国即为“汉阳诸姬”重要一员。*据杨东晨、杨建国两先生考证,“汉阳诸姬”包含国家分汉水流域与淮水上游流域二系。本文所论蔡、息、随等国皆为其中重要国家。见杨东晨、杨建国:《“汉阳诸姬”国史述考》,《学术月刊》1997年第8期。桓公六年,楚事始见《左传》,乃鬬伯比言于楚武王曰:“吾不得志于汉东。”即言谋取姬姓随国之事。可知至迟自武王起,楚即有侵伐诸姬之行动。息国自然知晓这一状况。
明晰这一背景之后,我们认为,无论哀侯“弗宾”的行为之性质如何恶劣,恐怕都很难引起息国做出引入楚王干预的重大行动。何以言之?盖若蔡侯对息妫有轻佻行为,则蔡侯即为明显违礼,以春秋常例言,息侯最可能的选择为鸣钟击鼓而讨伐之,此为其一。或疑息小而蔡大,息侯恐不会如此。而我们知道,同样是《左传》,隐公十一年:“郑、息有违言,息侯伐郑。郑伯与战于境,息师大败而还。”郑为春秋初东迁诸侯之长,《系年》第二章所谓“郑武公亦正东方之诸侯”。息与其一时言语不合,居然有伐郑的举动。而且尤其需要注意的是,郑国与蔡国情况一样,皆为姬姓。息国行事风格可见一斑。《左传》不禁又有一段评论:“君子是以知息之将亡也。不度德,不量力。”此为其二。或者退一步说,息国即使考虑到己小而蔡大,引入外援联合伐蔡,也不必背地里搞小阴谋,因兴师问罪正大光明。此为其三。或者再退一步说,即使耍小阴谋,亦不会自毁长城,主动引入虎视眈眈的楚国,此为其四。
故此,左氏“君子曰”思路恐有重新检讨之必要。对应《左传》文本,即为“弗宾”二字含义之再认识。考前述诸家如此认同“不敬”一释之故,根本原因即在于“不敬”与“君子曰”责哀侯思路之相互印证。
同样是对“弗宾”的解释。杜预《集解》曰:“不礼敬也。”刘文淇《疏证》云:“用史公说。”*刘文淇:《春秋左氏传旧注疏证》,北京:科学出版社,1959年,第157页。按:刘说未是。“不敬”与“不礼敬”不同。杜注实着眼于礼,“不礼敬”之释当导源于服虔。考《左传》隐公七年有“凡伯弗宾”一语,服虔彼注曰:“戎以朝礼及公卿大夫,发陈其币,凡伯以诸侯为王卿士,不修宾主之礼,敬报于戎。”*《仪礼注疏》卷二十七,贾公彦疏引,见阮元校刻:《十三经注疏(附校勘记)》,第1091页。标点为本文作者加。是《左传》旧注以“宾礼”释“宾”字,且明示此处宾礼表“敬”。*陈英杰先生据士山盘等金文资料论证此处“(凡伯)弗宾”一句,意义无疑是指回赠的宾礼。参陈英杰:《再说〈左传〉之“弗宾”》,见《中国典籍与文化》2006年第1期。当即杜注所本。“(哀侯)弗宾”与“凡伯弗宾”辞例一致,含义应同“(凡伯)弗宾”。
辞例一致之外,《左传》所记二处“弗宾”尚有相同的礼制背景。《仪礼》贾公彦疏“凡伯弗宾”一句云,此为“诸侯朝天子聘及公卿大夫之事”。是则此处凡伯所应“宾”之礼,乃为宾礼中聘礼的一部分。而哀侯此处止息妫之“弗宾”,所涉礼制亦属聘礼。据周礼,息妫过蔡,当修过邦之礼,《仪礼·聘礼》:“若过邦,至于竟,使次介假道……誓于其竟”云云,*《仪礼注疏》卷十九,见阮元校刻:《十三经注疏(附校勘记)》,第1048页。即其事也。左氏亦明过邦有礼,如僖公五年著名的晋献公假道伐虢。据《仪礼》,过邦之礼亦属聘礼。
故此处“(哀侯)弗宾”当平实为训,意即哀侯对息妫不修宾主之礼。
那么,此处蔡侯该如何“宾”事息妫呢?就在哀侯止息妫前四年,《左传》记载了另一个过境“止而见之”的故事。庄公六年:“楚文王伐申,过邓。邓祁侯曰:‘吾甥也。’止而享之。”则“享之”当为这一情况下的惯常仪节。
明了“弗宾”二字确训及其蕴含的礼制背景,为我们理解《左传》记载中楚、息、蔡三国纠葛打开了一个入口。事实上,前论“君子曰”责哀侯以恶的基本错误,为脱离具体礼制背景的道德批判。接下来,让我们暂时抛开对个体行为善恶的评价,回到历史情境中重新审视息蔡之争,并进而讨论其中蕴含的历史意义。
(二)
在明晰“弗宾”二字训释的基础上,首先重构《左传》所述此事原委。息妫过蔡,行过邦之礼,哀侯知之。进而,因所过之邦非主聘之国,一般情况下不劳国君面见,是以哀侯“止而见之”必有特殊原因。此为哀侯“吾姨也”一语必须交待之理。在这一语境中,《左传》所记“弗宾”一语的否定意义显示出来:蔡侯既然以国君之尊面见息妫,则其性质即为息蔡两国之聘礼。哀侯却“不修宾主之礼,敬报于”息妫一行。
至此,问题的要害显示出来。即《左传》这一思路有一重要前提,是“息妫”已为息夫人,如此才谈得上主宾的问题。问题是,哀侯是否认同此说。这里,哀侯止息妫的说辞,“吾姨也”一语为我们理解哀侯所思所想提供了线索。*金泽文库本作“吾姨”,竹添光鸿笺:“与石经、宋本微异。”然意义无别。见竹添光鸿:《左氏会笺》第1册.成都:巴蜀书社,2008年影印本,第266页。《系年》记载蔡侯之语为:“以同生之故,必入。”罗运环先生认为:“‘以同生之故必入’句中存在‘之故’二字,这是原作者的叙述语气;‘吾姨也’是蔡哀侯的语气,具有纪实性,二者不可混为一谈。”甚是。蔡侯原语当为“吾姨也。”见苏建洲等:《清华二〈系年〉集解》,台北:万卷楼图书出版有限公司,2013年,第276页。
“姨”,《尔雅·释亲》:“妻之姊妹同出为姨。”郝懿行《尔雅义疏》:
姨者,左氏庄十年传,蔡侯曰:“吾姨也。”据蔡侯、息侯同娶陈,是夫于妻之姊妹互相谓姨也。《释名》云:“妻之姊妹曰姨。姨,弟也。言与己妻相长弟也。”《说文》云:“妻之女弟同出为姨。”变姊妹为女弟者,盖古之媵女取于姪娣,姊为妻,则娣为妾,同事一夫,是谓同出。《诗·硕人》及《左传》正义并引孙炎曰:“同出,俱已嫁也。”然则此有二义。据《诗》、《左传》,同出谓各自行嫁;据《说文》、《释名》,同出谓共事一夫。二义俱通。诗及左氏于义为长。*郝懿行:《〈尔雅〉郭注义疏》,卷上四。见《续修四库全书》第187册,据清同治五年郝氏家刻影印,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2年,第509页。
按:郝氏敏锐意识到“姨”字训释中“同出”一语有两义,是其卓识。然仅以“于义为长”断之,殊失。进一步分析郝氏二系之说,实分别对应典籍用语与字书训诂二支。郝氏是以典籍用语反驳字书释义。我们的看法则正好相反,《说文》等字书所传释义当为姨字本义。
而且,不唯《说文》、《释名》,考《尔雅》后文“女子同出,谓先生为娰,后生为娣。”郭璞彼注亦曰:“同出,谓俱嫁一夫。”与《说文》、《释名》等释义全同。
例外的是,郭璞注释此处“同出”为“俱已嫁”。考其缘由,与郝懿行所虑类似,即与文献用例的龃龉不合。
这一问题由来有自。盖文献《诗·硕人》咏庄姜为“邢侯之姨”,而庄姜本为卫侯之妻。显与字书相传“姨”字旧训不合。《鲁诗》径取《尔雅》:“妻之姊妹同出为姨”*王先谦:《诗三家义集疏》,北京:中华书局,1987年,第279~280页。为说,是意识到其中问题而不弃古训。至《毛传》:“妻之姊妹曰姨。”*《毛诗正义》卷3-2,见阮元校刻:《十三经注疏(附校勘记)》,第322页。始不取《尔雅》之说。味毛公之虑,当为贴合诗意而舍弃《尔雅》“同出”二字。郑笺无说。检《诗经》“姨”字仅一见,则此处《鲁诗》与《毛传》皆以《尔雅》旧说与经义违而抉择不同。
需要注意的是,至此,雅诂与诗诂二系虽出现歧义,然尚并行不悖而未淆乱。至孙炎,始更进一步,引文献用义反释《尔雅》,其《尔雅孙氏注》“姨”字注曰:“同出,俱已嫁也。”郭注因之。*《文选》收潘岳《寡妇赋》注引“嫁”下有“也”字,因袭孙说之迹更明。周祖谟:《尔雅校笺》,昆明:云南人民出版社,2004年,第209页。事实上郭璞《尔雅注》序即自言其注释为“错综樊孙”,孙即指孙炎。黄侃进一步指出“郭注多同叔然”而“袭旧不明举”者,所在多有。此处当为一例。事实上,前引郭注娣姒“同出”之意“俱嫁”,虽为旧义,但其直接文献来源也是孙炎,见《左传》成公十一年正义引孙说。黄说见氏著:《黄侃论学杂著》“论尔雅注家二”条,北京:中华书局,1964年,第375页。《尔雅》“同出”二字诂训随之出现“俱嫁”与“俱已嫁”之歧义。据马国翰《玉函山房辑佚书》,孙炎此句经典注释凡三引。*三引分别为:《诗·卫风·硕人》正义、《左传》庄十年正义、《左传》襄公二十三年正义。见马国翰:《玉函山房辑佚书》,长沙:岳麓书社,1990年,第1967页。皆为后世注家复以孙说释经。
但孙说显系擅改旧说。从“俱嫁”到“俱已嫁”,其实质乃为牵合经义而增字为训。语法后果,使得副词“同”字由表示复数主语一起发出同一动作行为,变为复数主语皆具有谓语所显示的特征。然考“同”字这一用法晚出,且需与“是”字联用。*据何乐士先生释例,“同”字这一用法,最早的例子可以追溯到乐府诗《孔雀东南飞》:“同是被逼迫,君尔妾亦然。”参何乐士编:《古代汉语虚词词典》,北京:语文出版社,2006年,第396页。故而,此处“姨”字雅诂“同出”之义亦为“俱嫁”无疑,也即郝懿行所谓“共事一夫”。*《系年》记载蔡侯止息妫语为“以同生之故,必入。”整理者读“生”为“姓”,诚可通。然据《广雅·释诂》:“生,出也。”颇疑《系年》“同生”即对应“姨”字雅诂“同出”。若然,则《系年》“以同生之故”与《左传》“吾姨也”实同义。至如清人于鬯注意到“出”、“生”、“姓”三者文字上的相通性,遂解释《尔雅》“同出”可能为“同姓”,亦可能为“同生”,没有分析任何“姨”字用例,而随意反驳郭注“俱嫁”之释,实不足为据。于说见氏著:《香草校书》下册,卷五十五,北京:中华书局,1984年,第1110页。
至此,可知《尔雅》、《说文》及《释名》释“姨”字皆一脉相承。我们认为,字书相传之经师旧训实有其独立意义,即使现有文献无例证乃至不合。这一情况亦常见,如《尔雅》释诂首条“初、哉、首、基、肇、祖、元、胎、俶、落、权舆,始也”。其中“胎”字用作“始”的语例,先秦文籍即未见。*后世学者以《汉书·枚乘传》中“福生有基,祸生有胎”一语为例,证《尔雅》记“胎”之“始”义,然观其上下文有“纳其基,绝其胎”之说,郭鹏飞先生即指出,《汉书》此处“胎”字实用其所指义,即“胚胎”。以此解释《尔雅》,并不恰当。见郭鹏飞:《尔雅义训研究》,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12年,第48页。又《尔雅》释诂下,“讫、徽、妥、怀、安、按、替、戾、底、废、尼、定、曷、遏,止也。”一条,“徽”之训止,亦于经传无征。严元照:《娱亲雅言》卷六,见《续修四库全书》第175册,第577页。事实上,就本文措意之“姨”字言,《左传》襄公二十三年有“穆姜之姨子”一语,《尔雅》明言“妻之姊妹”同出为姨,不论“同出”何解,显然《左传》此处并非《尔雅》意义上的用法。如此之类,不烦多举。若必欲强求字书释义与典籍用义之一致,反自为乱。再如《说文解字》释“班”字:“分瑞玉,从珏从刀。”从字形分析,刀在两玉之中,解为“分瑞玉”即“用刀把玉分开”是可以的。然而在上古文献中,我们也难以找到这个本义的用例。*关于此例,董琨先生进一步论述道:“《尚书·舜典》:‘班瑞于群后。’似乎应该是最贴切的了。《汉语大字典》即以此作为‘分瑞玉’的用例。但伪孔传在此处却注道:‘班,还。’孔颖达疏云:‘更复还五瑞于诸侯者,此瑞本受于尧,敛而又还之。’是同意这个说法的。”详参董琨:《述学集》,北京:商务印书馆,2012年,第390页。就此而论,毛传的处理方式实为可取,其释“姨”字不径取雅诂,*清儒邵晋涵辨明,《尔雅》非为释诗而作,毛传乃采《尔雅》释诗。详见邵氏著:《尔雅正义》卷第一,续修四库全书本,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2年,第38页。而去掉“同出”二字,显然是意识到典籍用义与字书旧训之不合,但其一方面仍随文释义以疏通文献,另一方面又不据文献用例而反驳字书旧说。*这一点,王力先生亦曾有论:“古代的经生们抱残守缺,墨守故训,这是一个缺点。但是我们只是不要墨守故训,却不可以一般地否定故训。训诂学的主要价值,正是在于把故训传授下来。……最后不要轻易去做翻案文章。”参氏著:《王力文集》第十九卷,济南:山东教育出版社,1990年,第200页。
“姨”字称呼之本义,与媵娣婚紧密相关。《释名》后文说法尤明,郝氏《义疏》未及,今具列如下:“母之姊妹曰姨,亦如之。礼谓之从母。为娣而来,则从母列也。故虽不来,犹以此名之也。”*王先谦:《释名疏证补》,见《尔雅 广雅 方言 释名(清疏四种合刊)》,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9年,第1040~1041页。此处“礼”指礼本经。《丧服》小功章云:“从母,丈夫、妇人报。”则《丧服》“从母”之称,本义指子对母之姊妹为娣而来者之称。*《通典》卷九十二载晋袁准论曰:“从母小功五月,舅缌麻三月,礼非也。从母缌,时俗所谓姨母者也。舅之与姨,俱母之姊妹兄弟,焉得异服?从母者,从其母而为庶母者也。亲益重,故小功也。”亦明《丧服》“从母”实为媵娣,可为旁证。见杜佑:《通典》第3册,北京:中华书局,1988年,第2513页。在父的角度,即对媵娣之称曰“姨”。
周礼有媵婚制度。典籍多见,如《礼记·曲礼》:“大夫不名世臣、姪娣。”《正义》释曰:“姪是妻之兄女,娣是妻之妹,从妻来为妾也。”*《礼记正义》卷四,见阮元校刻:《十三经注疏(附校勘记)》,第1256页。汉儒于媵婚制的理解微异。《仪礼·士婚礼》:“媵御馂。”郑玄注:“古者嫁女必姪娣从,谓之媵。姪,兄之子。娣,女弟也。”*《仪礼注疏》卷五,见阮元校刻:《十三经注疏(附校勘记)》,第968页。《公羊传》庄公十九年则谓“诸侯一聘九女”:“媵者何?诸侯娶一国,则二国往媵之,以姪娣从。姪者何?兄之子也。娣者何?弟也。”*《春秋公羊传注疏》卷第八,见阮元校刻:《十三经注疏(附校勘记)》,第2235页。但对其存在则无异词。*当然,汉儒依据少量注疏文献试图构筑出整齐严密的媵婚制架构,其中必掺杂不少理想成分。对此,有学者曾详细讨论,参看林素娟:《汉代经师对媵婚制度的理解及其主张的背景》,《台大中文学报》2002年第16期。陈昭容亦通过对两周媵器的全面考察,发现“西周、春秋时期,女子出嫁,本家长辈可以特别作器为媵,或以家长自作用器为媵,也可以姪娣为媵;同姓贵族可以来媵人或媵物,异姓来媵也无不可。”故此,据零星文献记载与考古实物,“要拼构出一个清楚明确的‘媵婚体系’,实有困难。”见陈氏:《两周婚姻关系中的“媵”与“媵器”——青铜器铭文中的性别、身份与角色研究之二》,收入《“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集刊》第77本,1996年6月。
“娣”,《说文》大徐本:“女弟也。”小徐本同,然于“妹”字释:“夫之女弟也。”显然互讹。段玉裁据小徐本校“娣”字之释为:“同夫之女弟也。”*段玉裁:《说文解字注》,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1年,第615页。甚是。是则姨娣两字虽然形音义三者皆极近,但严格说起来,在周礼媵娣婚中,“娣”为同夫姊妹间之称呼,而“姨”为夫对媵娣之称呼。*赵林先生推断:“娣指一己之女弟,姨指己妻之女弟。因此,造成娣与姨分离的必要条件,便是亲属称谓法中对平辈女性作出区隔夫方及妻方的要求,以相对于一个已经存在的、不对平辈女性作出夫方及妻方区隔的称谓法,这个时代发生在周初。”是注意到娣姨之不同,而分别稍疏。盖赵著关注点在殷周之别,而未及两者在周制内部的进一步区分。参赵林:《殷契释亲》,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12年,第119页。
至于文献用例中“姨”字用义多非本义。盖春秋已降婚制丕变,致使“姨”字语义出现变化。其演变方向则大致有二:一为从“姨”字所表述的血缘关系引申,凡妻之姊妹谓之姨。“邢侯之姨”的说法当是反映了这一状况。*《硕人》一诗作于春秋,于《诗》列于变风,已非严守周礼之纯在媵娣制。再往后,至《释名》记载:“母之姊妹曰姨,亦如之。”苏舆曰,“据此,则呼母党为姨,自汉已然,盖子效父言,古无是称也”。*王先谦:《释名疏证补》,见《尔雅 广雅 方言 释名(清疏四种合刊)》,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9年,第1040~1041页。二则是取“姨”字的婚制含义引申,非正妻则称姨。《通俗编》曰:“姨本姊妹俱事一夫之称,后世无从媵之礼,而侧庶实与媵比,故虽非母姊妹,而得借此称之。”*崔颢:《通俗编》,北京:商务印书馆,1959年,第399页。清人赵翼《陔余丛考》据《南史》记载齐衡阳王钧及晋安王子懋皆呼母为姨,为之疏释曰:“二王所生母皆非正嫡,宫中久呼为姨,故其子之呼母亦同耳。”因谓:“世俗又称妾为姨娘,亦有所本。”*赵翼:《陔余丛考》卷三十八,北京:商务印书馆,1957年,第831页。可以明显看出,所延伸之两义正对应“媵娣”的两方面内涵。
回到《左传》,此处蔡侯“吾姨也”一语,杜预注:“妻之姊妹曰姨。”亦当本于牵合经意的毛传。清人俞樾已经指出,蔡侯此语之义,“盖谓是本吾娣媵之属耳”。*俞樾:《群经平议》卷三四,见《续修四库全书》第178册,第565页。可谓一语中的。
实际上,哀侯有娶息妫的想法,本不奇怪。《春秋》经桓公十七年:“六月丁丑,蔡侯封人卒。秋八月,蔡季自陈归于蔡。”《左传》释经曰:“蔡桓侯卒。蔡人召蔡季于陈。秋,蔡季自陈归于蔡,蔡人嘉之也。”可知哀侯献舞曾长期在陈,或当早闻息妫之美。此处“止而见之”之前,即呼“息妫”为“吾姨”,知哀侯娶妻于陈(即蔡妫)之时,很可能即提出以息妫为媵。
然而,事情却横生变故,陈国将息妫转嫁于息。*联系《系年》本节结尾楚王“恐陈侯”一语,则此处陈国分嫁二女于息、蔡,想必有同时结好两国,以共同防御楚国之意。又,杨东晨、杨建国两先生以为陈、蔡、息三国联姻为共同抗郑。恐不确。盖杨说只注意到息伐郑的事实以推测三国联盟的指向,却忽视《左传·桓公二年》记:“蔡侯、郑伯会于邓,始惧楚也。”一句。见杨东晨、杨建国:《“汉阳诸姬”国史述考》,《学术月刊》1997年第8期。这一点,《系年》与《左传》无异词,可知息妫将成为息夫人这一点,为时人所普遍认同。在这一情况下,哀侯却仍然坚持自己的想法。
而哀侯何以仍可坚持?一言以蔽之,在于有礼的依据。至春秋之世,媵婚制仍然存在。*童书业:《春秋左传研究(校订本)》,北京:中华书局,2006年,第192页。证诸传世文献。《诗·韩奕》:“诸娣从之,祁祁如云。”《传》:“祁祁,徐靓也。如云,言众多也。诸侯一取九女,二国媵之,诸娣,众妾也。”《笺》云:“媵者必姪娣从之,独言娣者,举其贵者。”见阮元校刻:《十三经注疏(附校勘记)》,第572页。江林先生对《诗经》中有关媵婚的记载曾作一检讨,可参看。见江林:《〈诗经〉与宗周礼乐文明》,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10年,第118~134页。即以息妫母国陈国言,《左传》隐公三年,卫庄公娶于陈曰厉妫,其娣戴妫。是为陈女行媵娣婚实例。有意思的是,厉戴二妫同嫁之卫庄公,正是《硕人》一诗所咏庄姜之夫。*《诗序》:“闵庄姜也。庄公惑于嬖妾,使骄上僭,庄姜贤而不答。”《毛诗正义》卷3-2,见阮元校刻:《十三经注疏(附校勘记)》,第322页。是则虽齐女分嫁二夫,而媵娣婚亦同时存在的生动事例。或以为从媵者当与妻一起出嫁,否则即表明息妫自始至终非蔡妫之媵。而实际上,由于从媵之女一般较主嫁之女为小,有时会出现媵女陪嫁,因其年少而在本国待年而嫁的情况。《春秋》隐公二年:“伯姬归于纪”,七年载“叔姬归于纪。”何休注曰:“叔姬者,伯姬之媵也。至是乃归者,待年父母国也。”说的正是这一情况。
《清华简》整理者已经正确指出,从地理上说,“陈都宛丘,在今河南淮阳,蔡都在今河南上蔡西南,故息妫由陈至息必过蔡”。哀侯当然也明了这一点。故“息妫将归”,必假道蔡国行过邦之礼。哀侯即因而“妻”之。
至此,《系年》“妻之”的记载始与《左传》“弗宾”形成真正意义上的互证。也就是说,“弗宾”与“妻之”记载的同一性,并非由对应语词之互训建立。二者的内在联系,实为不同思路之下对同一事件不同角度的表述。哀侯本义目“息妫”为蔡妫媵娣,对此《系年》与《左传》皆不认同,而处理方式相异。《左传》是拘于礼的观念,例哀侯以“弗宾”,此其所以为近经;《系年》则是仍然实录哀侯行为,“妻之”,此其所以为近史。
而即使是这一看似鲁莽的行为背后,依然有哀侯循礼而行的考虑。依周礼,婚礼六礼至见舅姑方为成妇。《礼记·曾子问》:“三月而庙见,称来妇也。择日而祭于祢,成妇之义也。”“成妇”才算真正入夫宗。所以如果嫁女未庙见而死,则“不迁于祖,不祔于皇姑,壻不杖不菲不次,归葬于女氏之党”。*《礼记正义》卷第18,见阮元校刻:《十三经注疏(附校勘记)》第六册,第366页。对此更详细的讨论,可参汪中:《述学》“女子许嫁而壻死从死及守志议”条。见《述学(上)》内篇一,上海:中国书店出版社,1925年,第14页。故而哀侯止息妫于“将归”途中,归,女子嫁谓也,*或以为“归”有归宁之义。但《清华简》有“息妫将归于息”一语,比《左传》多出“于息”两字,可证此次息妫过蔡,目的地乃息而非陈,故此,此处“归”字乃指息妫“出嫁”无疑。也即在息妫未成婚之前。换言之,严格说起来,此时蔡妫之妹的礼制身份,尚不成其为“息妫”。至于文献记载中“息妫”未嫁而冠以夫国之号,顾炎武即已解释到:“此临文之不得不然也。”*黄汝成:《日知录集释》上册“祭公来遂逆王后于纪”条,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6年,第264页。
至此,当可理解息侯的反常举动了。前述疑问,在春秋之初可以一怒而伐郑的息国,此时要背地里与楚国耍小阴谋以击蔡,究其缘由,正是由于蔡侯的一系列举动皆有礼的依据,致使息侯无法以“非礼”的口实伐蔡。当然,不唯蔡侯知礼,息侯亦知。且看息侯弗顺之后,与楚子之谋,《管蔡世家》所记“我求救于蔡,蔡必来。”是一“必”字,何以息侯有如此想法?盖因息蔡乃同姓之国,一国受敌,求救则必来。*春秋诸国重同姓之义,左氏亦明。如《左传》僖公三十三年,秦师袭郑而还,晋先轸曰:“秦不哀吾丧,而伐吾同姓,秦则无礼。”因以败秦师于殽。引文据阮元校刻:《十三经注疏(附校勘记)》,第1833页。是有《春秋》经所记蔡侯莘之败。
息蔡之间来来回回数次勾心斗角,居然都是在礼的形式之中。
(三)
目光转向楚国。我们注意到,发生在楚、息、蔡三国之间的这一故事,也为传世文献《吕氏春秋》所记载,却往往被忽略。我们认为,《吕氏春秋》的记载,最值得注意的就是保留了楚文王在其中的作为。而这一点被重礼的《左传》与《系年》失记。
《吕氏春秋·长攻篇》:
楚王欲取息与蔡,乃先佯善蔡侯,而与之谋曰:“吾欲得息,奈何?”蔡侯曰:“息夫人,吾妻之姨也。吾请为飨息侯与其妻者,而与王俱,因而袭之。”楚王曰:“诺。”于是与蔡侯以飨礼入于息,因与俱,遂取息。旋,舍于蔡,又取蔡。*许维遹撰,梁运华整理:《吕氏春秋集释》卷第十四,北京:中华书局,2009年,第333页。
与《左传》以及《系年》以息妫为核心叙述不同,《吕氏春秋》的记载,是以楚王作为故事的主谋者。不过,诸多不尽相同的叙述逻辑中,却有一个重要的共同点,即春秋初年楚、息、蔡的这一三角故事,在楚取息这一重要结局上却是一致的。也就是说,如果我们暂时抛开“息由陈妫”(《国语·周语中》富辰语)的思路,会发现,发生在春秋初年的这一事件,核心问题实际上就是楚取息。
换言之,在息蔡之争发生后,楚王看到的是打破“汉阳诸姬”防御链条的机会。《史记·楚世家》载楚武王三十五年,“欲观中国之政”。开始大规模灭国行动。其基本路线有两条:一是沿汉水北上袭取罗、卢、邓、申等国,二则是越过汉水侵伐汉东诸国。大致说来,北出一线比较顺利,而汉东一线则颇遇抵抗。据何浩先生“春秋楚灭国次第”,汉东以至淮水间小国,除陨外,息国是最早被楚灭的国家。*何浩:《楚灭国研究》,武汉:武汉出版社,1989年,第148页。可谓楚国打开汉阳诸姬“惧而协以谋我”*《左传》桓公六年载鬬伯比言于楚武王之语,是彼时楚王行为已经引起汉东诸国的警惕,并结成抗楚联盟。见阮元校刻:《十三经注疏(附校勘记)》,第1749页。的重要一环。
据此来说,我们认为,楚王无疑是本文讨论的三国关系之关键。且看《吕氏春秋》载楚王谋略之初,“佯善蔡侯”。此节,《左传》、《史记》及《系年》皆无明文言及,但亦有蛛丝马迹可相印证。
限于《长攻篇》所论重心,此处当略去楚王善蔡侯之前史。“《吕览》一书,多成于荀卿门人之手。荀卿为《左氏春秋》之先师,故《吕览》一书,多引左氏之文。”*刘师培:《读左札记》,万仕国点校:《仪征刘申书遗书》第2册,扬州:广陵书社,2014年,第843页。杨伯峻先生虽然认为《吕氏春秋》所记与《左传》不尽相合而“难以尽信”,但仍注意到,“然楚子如息,以食入享,则有相近处。”是亦为两处记载同源之旁证。见杨伯峻:《春秋左传注》第1册,北京:中华书局,1990年,第198页。其说当与《左传》有同一来源。据《左传》记载以补充,楚王与蔡侯交集即前引庄公十年:“秋九月,楚败蔡师于莘。”
接下来,《左传》有“以蔡侯献舞归”一语。正是此言,隐含“善蔡侯”之意。何以言之?“以归”者,《春秋》经隐公七年“戎伐凡伯于楚丘以归”。杜预彼注云:“但言以归,非执也。”正义释曰:“杜意言‘以归’者,以彼随己而已,非囚执之辞,故云‘但言以归,非执也。’”同样的,正义于“以蔡侯献舞归”曰:“则以归者,直将与其归,不被囚执,其耻轻于执也。”是也。被获之君,不被囚执,此可谓之“善”蔡侯。*宋人林尧叟谓“败蔡而执其君,经不言执蔡侯以归,盖蔡自是服于楚也。”显为宋人抛开注疏之臆说,蔡之服楚非此时,详后文。林氏说见王道焜、赵如源编:《左传杜林合注》卷五,《四库全书》经部第171册,台北:商务印书馆,第387页。不仅如此,从《左传》及《系年》后文看,楚王尚且与蔡侯共同为客于息,可知蔡侯此次归楚,不仅不好说是“虏”,甚至都可以说是受到礼遇了。
据此,《吕氏春秋》楚王“佯善蔡侯”的记载与《左传》实暗相符合。不过《左传》重礼,故未收楚王行为;《吕氏春秋》此节“长功”,*《吕氏春秋》“长攻”篇名当作“长功”,孙锵鸣曰:“义取不循理而有功者。”见许维遹撰,梁运华整理:《吕氏春秋集释》卷第十四,北京:中华书局,2009年,第336页。故记楚王之计。
在把蔡侯带回楚国以后,楚王将莘战的实情告知蔡侯,此即《系年》所记“蔡侯知息侯之诱己也”。这一切都做完之后,息蔡彻底反目,楚王乃可明目张胆与蔡侯谋曰:“吾欲得息,奈何?”
接下来,《吕氏春秋》记载,明白了一切的蔡侯毫不含糊,使出一计,二人做客于息。于是与楚王“以飨礼入于息”,“遂取息”。《左传》庄公十四年亦记载:“楚子如息,以食入享。遂灭息。”*当然,两处尚有一细微不同。即古字“飨”与“享”不同,而且严格说起来,对应不同之礼。飨,源于乡人饮酒;享,则本于祭祀之献,后用为“宾主致币帛之礼”。可参钱玄:《三礼通论·聘礼通释》,南京: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1996年,第637页。不过段玉裁已经指出,《左传》“飨”“享”二字多混用,此处当作“飨”,盖假借之法。见段玉裁:《经韵楼集》,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7年,第287页。可以明显看出,此节《吕氏春秋》与《左传》之史源亦同。
但这一记载明显失真。楚王为客于息,且有享礼,如何灭息?杜预意识到其中难处,遂解“以食入享”四字为“伪设享食之具”。*杜注见阮元校刻:《十三经注疏(附校勘记)》,第1771页。殊不知所云。沈玉成先生《左传译文》作“楚王到息国,设享礼招待息侯(而加以袭杀),就灭亡了息国”。*沈玉成:《左传译文》,北京:中华书局,1981年,第50页。亦据杜注而作。
依笔者所见材料,至徐旭生先生,始将《左传》“以食入享”及“遂灭息”两事分开考虑,认为“灭息当在庄公十年冬至十二年间”。*徐旭生:《中国古史的传说时代》,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3年,第206页。《系年》出土后,苏建洲先生即据《系年》确证徐说,并进而推测楚王“杀息侯,取息妫以归”可能是在“庄公十一年,楚文王七年”。*苏建洲等:《清华二〈系年〉集解》,台北:万卷楼图书出版有限公司,2013年,第297页。此处《系年》记载当近是:
文王为客于息,蔡侯与从,息侯以文王饮酒,蔡侯知息侯之诱己也,亦告文王曰:息侯之妻甚美,君必命见之。文王命见之,息侯辞,王固命见之。既见之,还。明岁,起师伐息,克之,杀息侯,取息妫以归,是生堵敖及成王。
文王终于实现自己得息之志,以及更为重要的,打开“汉阳诸姬”协防链条。“自此也拉开了楚人消灭淮河上、中游诸侯国的历史序幕。”*金荣权:《周代淮河上游诸侯国研究》,郑州:河南大学出版社,2012年,第45页。而作为得息的附带结果,息妫被虏为楚王夫人。
此后,命运多舛的息妫被添油加醋地演绎了一番,其演绎的方向,是成为一位守妇道的贞女。首先是今本《左传》庄公十四年,记载息妫生堵敖及成王,未言,楚子问之,对曰:“吾一妇人而事二夫,纵弗能死,其又奚言?”童书业先生已经指出,此种“一妇不事二夫”之观念起源甚晚,“盖《左氏》作者误采战国时之野语入之传中也”。*童书业:《春秋左传研究(校订本)》,北京:中华书局,2006年,第338页。至于《烈女传》,则更以“终不以身更贰醮”断然拒绝楚王纳之宫中的行为,以至于自杀。*刘向:《古列女传》卷之四,“息君夫人”条,民国涵芬楼本《四部丛刊》第266册,1936年,第11页。已全同小说家言。去除此类野语,作为一介女子,息妫通其故事本末完全是被动的。
至于哀侯结局,向来颇有疑点。《史记·管蔡世家》云:“哀侯留九岁,死于楚。”《楚世家》则记载:“虏蔡哀侯以归,已而释之。”对此,梁玉绳疑曰:“莫知孰是。”实则两处记载并不构成直接对立。梁立勇先生即已推断,“留九岁”与“已而释之”分别对应两事而非一事。也即,分别对应楚王两次虏哀侯。*梁立勇:《读〈系年〉札记》,《深圳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2012年第3期。其论甚是。下面我们根据《史记》的两处记载,对此作进一步考辨。
先具列两处记载如下:
哀侯十一年,初,哀侯娶陈,息侯亦娶陈。息夫人将归,过蔡,蔡侯不敬。息侯怒,请楚文王:“来伐我,我求救于蔡,蔡必来,楚因击之,可以有功。”楚文王从之,虏蔡哀侯以归。哀侯留九岁,死于楚。凡立二十年卒。(《管蔡世家》)
六年,伐蔡,虏蔡哀侯以归,已而释之。楚强,陵江汉间小国,小国皆畏之。十一年,齐桓公始霸,楚亦始大。(《楚世家》)*引文分见《史记》第5册,北京:中华书局,2014年,第1895、2047页。
两相对照,非常清楚,《楚世家》的“六年,伐蔡,虏蔡哀侯以归,已而释之”。一句在《管蔡世家》的对应性记载应为:“楚文王从之,虏蔡哀侯以归。”这一事件,也即上文所论《左传》庄公十年的“以蔡侯献舞归”与《清华简》的“获哀侯以归”。是为楚王第一次虏哀侯,其结局只有《楚世家》记了下来,“已而释之”。这一论断,可以从两处材料得到旁证。其一,《左传》庄公十四年:“楚子以蔡侯灭息,遂伐蔡。秋七月,楚入蔡。”这一记载表明,蔡侯此时当在蔡而非在楚,不然楚子二次伐蔡的口实,实无处着落。其二,即前文对《吕氏春秋》“佯善蔡侯”的分析,楚王此时主要目的,志在得息而已。故此,第一次虏哀侯的结局,当为“已而释之”无疑。具体时间,《史记·十二诸侯年表》系于鲁庄公十年、楚文王六年,没有问题。
问题在于楚王第二次虏哀侯,《管蔡世家》与《楚世家》的记载,就含混了许多。此事可靠的讨论基点,应为《春秋》经庄公十四年:“秋七月,荆入蔡。”*清儒崔适曾基于《管蔡世家》的记载,怀疑此处“楚入蔡”一事的真实性:“是时哀侯虏于楚,已非蔡君,以虏之一言而入其故国,楚子当不如是之愤愤焉,其可通乎?”乃囿于“哀侯留九岁”之说,我们的看法与此不同,详后。崔适:《春秋复始》卷十七,北京:北京大学出版部印行,1918年,第220页。这一事实略显奇怪地被《史记》的两处记载所忽略。先来看《楚世家》的记载:“十一年,齐桓公始霸,楚亦始大。”据年表,楚文王十一年为鲁庄公十五年,也即楚于鲁庄公十四年七月“入蔡”之役后,紧接着即“始大”。据此可以推测,《楚世家》所依据之史源的作者,很可能是明晰此次“荆入蔡”的意义的,只是故意不记。*楚借此次入蔡与虏哀侯而“始大”,这一记载故意隐去此节,似可推定,《楚世家》所依据的材料,很可能来源于楚文献。至于《管蔡世家》所述,显然是未分清哀侯两次被虏的事实。*考《管蔡世家》本节文字自“初”字至“虏蔡哀侯以归”一段为插入语。其原本所述事件应为“哀侯十一年……哀侯留九岁,死于楚”。我们认为,插入语部分无疑为叙述哀侯第一次被虏事件,而剩余部分本应叙述哀侯第二次被虏,然而由于此节作者未分清哀侯两次被虏的事实,故而在杂糅两事的过程中,皆系之于哀侯十一年,由此致误。其后史公《十二诸侯年表》即据以系“楚虏我侯”于蔡哀侯十一年(鲁庄公十年),当为因袭这一错误而致。今考“楚虏我侯”一句语气为蔡人自述,当是蔡人对哀侯第二次被虏不得归的原始描述,其对应时间,当为蔡哀侯十五年(鲁庄公十四年),则哀侯留楚时间当为五年而非九年。《年表》所系时间,见《史记》第2册,北京:中华书局,2014年,第706页。对于我们的讨论来说,有意义的是它保留了哀侯二次被虏的结局,即“死于楚”。
进一步说,楚王第二次伐蔡的口实,或与息妫有关。而其战略意图,当为服蔡。清儒顾栋高曾注意到:“楚在春秋,北向以争中夏,首灭吕灭申灭息,其未灭而服属于楚者曰蔡。蔡为今汝宁府上蔡县。汝宁诸小国尽属于楚,独蔡存。”因论“春秋时楚始终以蔡为门户”。*顾栋高:《春秋大事表》第二册,北京:中华书局,1993年,第2024页。为顾氏此语作一补充论证,我们说楚王二次伐蔡之虏哀侯,当是楚以蔡为门户之始。与其形成对应的,是为《左传》隐公十一年记郑庄公之服许以固南方。
论者或因《吕氏春秋》记载此事多权谋色彩而疑为后人伪作。我们分析此处楚王“佯善蔡侯”的记载则可信度非常高。童书业先生即指出,此时楚国尚不强,故多用计取。*可参童书业:《春秋左传研究(校订本)》“楚之始兴”条,北京:中华书局,2006年,第44~46页。且观《左传》所记春秋初年史事,虽诸侯之间时相攻伐,却绝少作无原因之战。然楚国史事初见《左传》,即以“楚武王侵随”为始,《史记》载随侯之语曰,“我无罪”。是楚国之尚强力权谋,其来有自,此亦其所以为诸夏目为蛮夷也。
可以清楚地看到,楚王之作为,与上文所论息、蔡之争一直维持在礼的外表之下,恰成对比。
(四)
周室衰微,“天方授楚”。*《左传》桓公六年,季梁谏随侯语。见阮元校刻:《十三经注疏(附校勘记)》,第1749页。首当其冲的即处于其间的汉阳诸姬。在失去宗周的坚强后盾之后,诸姬只能依靠自身的联合来防御楚国,而其联系纽带则为周礼。就此来说,由息妫一介女子引发的息蔡之争具有礼制背景,并不奇怪。
但是,本文考证息蔡之争有礼的背景,并非为了说明哀侯或息侯为守礼的谦谦君子。恰恰相反,在双方看似循礼而行的背后,指向的皆为一己之私欲。本来,礼的制作初衷,是为了节制欲望以止争。至此,则走向了反面。身处其间的息侯,终于将目光转向礼乐之外。
从中,我们或可窥见周礼崩坏的一个重要环节,即礼乐的制度形式仍然存在,却失去了贵族精神内在德性的支撑而走向空壳化。顾炎武曾对比春秋战国,云“春秋时犹尊礼重信,而七国则绝不言礼与信矣”。*黄汝成:《日知录集释》卷十三,“周末风俗”条,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6年,第749页。从我们的分析来看,春秋所讲之礼,大致是这一被工具化之礼。处于华夏文明外围的楚国,也正是在这一背景下,逐步强大,开始蚕食中原诸侯。
[责任编辑 陈文彬]
Where Virtue Lost the Proprieties Appeared: On the Chapter of “Marquis Ai of Cai Took Wife from Chen” in the Tsinghua Bamboo Slips
CHENG Fu-lei LI Ruo-hui
(SchoolofPhilosophy,FudanUniversity,Shanghai200433,China)
In the early years of the Spring and Autumn Period (770-476BC), the royal families of the Zhou Dynasty declined and the State of Chu rose to prominence rapidly. The nearby vassal states, whose royal family name was Ji(姬), had to unite and resist the aggression of the State of Chu, and the bond among them was none other than the rites of Zhou(周礼). According to theZuoZhuan,ShiJiandTsinghuaBambooSlips, the event critical to the rise of the State of Chu was actually the fighting among the three States of Chu, Cai and Xi, and the cause of this fighting was Xi Gui, a female royal family member of the State of Xi. In theZuoZhuan, the comments were aimed at Marquis Ai of Cai, who was criticized as evil and this interpretation was obviously limited to the sphere of ethics. As a matter of fact, the story of Madam Xi involved a great number of issues on the norms of etiquette and the essence was the dispute on the forms of marriage. In theTsinghuaBambooSlips, it was recorded that Marquis Ai of Cai wanted to take Xi Gui as his concubine, while inZuoZhuan, the record was being impolite to the guest. Although both of the records are not similar in words, they have fully proved the truth of this case, which was merely interpreted from two different perspectives. Marquis Ai of Cai wanted to take Xi Gui as his concubine because he thought she was his wife’s sister and he could do so as the concubine marriage was allowed in the rites of Zhou. However, his conduct was not recognized by bothZuoZhuanandTsinghuaBambooSlips, which interpreted this case in different ways.ZuoZhuanstarted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ethics and criticized Marquis Ai of Cai as being impolite to his guest, whileTsinghuaBambooSlipsrecorded the exact conduct of Marquis Ai of Cai, who wanted to take his wife’s sister as his concubine. However, Marquis Ai of Cai’s conduct was not against the rites of Zhou so that Marquis of Xi had no excuse to attack the State of Cai. As a consequence, Marquis of Xi, who used to attack the State of Zheng without any hesitation in the early years of the Spring and Autumn Period, now had to invite King Wen of Chu to deal with his neighboring state and meanwhile, he also broke the bond that the vassal states had established. From the above analysis, it can be concluded that the reason why the rites of Zhou declined is that although their forms did exist, the spiritual support from the royal families had vanished. It is owing to this that the State of Chu became stronger and started to nibble at the states in the Central Plains.
inhospitality; maternal aunt; concubine marriage; the fighting between Xi and Cai
成富磊,上海立信会计金融学院讲师,复旦大学哲学学院博士后。 李若晖,复旦大学哲学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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