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俊阁
(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重庆 401120)
毒品犯罪人社区矫正研究
霍俊阁
(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重庆 401120)
当前和今后的一段时间,我国的禁毒形势依然严峻,治理毒品犯罪仍然任重而道远。而开展毒品犯罪人社区矫正研究,发挥社区在治理毒品犯罪中的基础性作用,是实现毒品犯罪社会综合治理的重要举措,也是实现社区矫正理论精细化的重要途径。在研究毒品犯罪人的个体和心理特征的基础上,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和《武汉会议纪要》,吸收群众组织参与矫正,构建以戒促矫的矫正模式,对毒品犯罪人社区矫正体系的完善和毒品犯罪的治理具有重要意义。
毒品犯罪人;社区矫正;个体特征;群众组织;以戒促矫
近年来,我国的社区矫正制度得到了长足发展,尤其是自2014年10月《关于全面推进社区矫正工作的意见》实施以后,我国社区矫正的理论研究也从借鉴、吸收国外经验,逐步转向反思、完善国内体系,诸如:学者们对社区矫正机能的反思,对社区矫正价值的反思,对社区矫正创新路径的探索,对社区矫正惩罚弱化问题的关注等等。然而,遗憾的是,现阶段的反思和完善思路仍停留在宏观层面,忽略了制度成熟所必备的体系精细化要素。社区矫正制度的精细化是社区矫正理论发展的必然趋势,只有更加精细化、专业化的知识体系,才能为矫正措施的创新提供支撑,才能为社区矫正制度的发展提供不竭动力。而社区矫正制度作为目的刑理论的产物,以发挥刑罚的特殊预防功能为价值追求,以犯罪人为中心构建矫正体系、开展矫正措施。因此,社区矫正制度精细化知识体系的构建也应以犯罪人为中心。就现阶段的社区矫正实践而言,社区矫正制度的发展,必须突破流动犯罪人、毒品犯罪人、涉恐犯罪人的矫正等一系列难题。同时,由于毒品泛滥造成的恶劣影响,以及2015年5月的《武汉会议纪要》对开展全民禁毒战争的重申,毒品犯罪人社区矫正的突破便首当其冲。毒品犯罪人社区矫正对实现全民禁毒策略,降低毒品犯罪人的再犯率,推进社区矫正制度的精细化发展,具有基础性作用。
社区矫正工作不同于传统的监狱行刑,其以社区为背景,以综合治理为主要理念,以刑罚执行中的犯罪人为中心,以实现犯罪人个体和心理的双重回归为本质目标。因而,社区矫正工作的开展和创新离不开社会学和心理学知识的支持,社区矫正的成功也离不开对犯罪人个体的科学认识。于是,科学分析毒品犯罪人的个体特征和心理特征,不仅是矫正毒品犯罪人的开端也是取得矫正成功的关键。
根据相关资料显示,我国的毒品犯罪人具有以下个体特征:第一,文化程度较低。2014年全国药物滥用监测网络共采集药物滥用监测报告显示,83.4%为初中及以下文化[1]。较低的学历水平与毒品犯罪的高发具有某种相关性,努力提高毒品犯罪人的文化水平,对矫正毒品犯罪人而言有举足轻重的意义。第二,职业化水平较低。在职业分布上,我国毒品犯罪人大多为农民或无业者。例如,北京海淀区的调查数据显示,毒品犯罪人中无业者和农民占据较大比例[2]。再如,新疆地区的数据显示,毒品犯罪涉案人员中农民和无业人员的比例为80%[3]。低职业化水平所引发的经济困难、低社会依附性等社会问题,以及其导致的犯罪人自卑、反主流价值取向等心理问题,无疑与毒品犯罪的滋生具有重要关联。第三,犯罪形式以群体为主。由于毒品犯罪的多环节性、专业性及隐秘性特征,毒品犯罪人在犯罪形式上,也表现出较强的群体性特征,且大多以团伙、家族的形式从事毒品犯罪。例如,有统计数据显示,甘肃地区的贩毒活动呈现出明显的家族化趋势[4]。再如,新疆地区的毒品犯罪中,共同犯罪问题比较突出[3]。毒品犯罪行为的分工形成了毒品犯罪群体,毒品犯罪群体催生了毒品犯罪的亚文化,而毒品犯罪的亚文化又进一步诱发了毒品犯罪行为,最终导致恶性循环。因此,及时消灭犯罪团伙的萌芽,消除毒品犯罪亚文化是治理毒品犯罪问题应当努力的方向之一。
根据新闻数据显示,我国毒品犯罪人主要有以下心理特征:第一,牟取暴利心理。毒品犯罪之所以形势严峻,很大程度上是受暴利心理的驱使。据公安部统计,我国吸毒人数已超过千万。根据市场经济的供求理论,庞大的吸毒人数不仅为毒品犯罪提供了广阔的市场,而且使犯罪对象的寻找更加容易。这在某种程度上缩短了毒品犯罪的实施过程,增强了犯罪人的侥幸心理。除了犯罪的易完成性之外,毒品所带来的高倍利润也刺激着毒品犯罪的发生。因此,大多数行为人在牟取暴利和侥幸心理的驱使下,甘愿铤而走险实施毒品犯罪。第二,以贩养吸心理。据相关资料分析,以贩养吸心理是促使行为人从事毒品犯罪的另一重要诱因。无论是边疆的云南、广西、新疆地区,还是其他内陆省份,都存在大量的以贩养吸的毒品犯罪人。对于吸毒者而言,一方面,每年巨额的吸毒费用促使其从事毒品犯罪,以获取暴利维持或方便对毒品的摄取。据统计,吸毒者一般每天吸毒大约1-2克左右海洛因,按每克400元计算[5],一年就要至少消耗14万元。另一方面,吸毒者对毒品产生的依赖感,也易使其从事毒品犯罪以赚取毒资。毒品的成瘾性会使吸毒者对毒品产生生理和心理的依赖感,基于这种依赖感和伪亲和感,吸毒者更易于从事毒品犯罪活动而赚取资金。第三,盲目从众心理。近些年,家族式涉毒犯罪的增多及明星涉毒的涌现,使部分行为人因盲目遵从而走上犯罪道路。例如,2014-2015年间,明星群体中多人因相互模仿、相互遵从吸毒和容留吸毒被抓[6];再如,西部民族地区的涉毒犯罪活动逐步呈现出家族化趋势[4]。在亲情关联、伦理约束和心理归属感的作用下,人们很容易受到其犯罪亚文化的影响,进而不加辨别地遵从模仿其偏差行为,特别是认知能力较差者。
社区矫正是社区矫正机关依法对社区服刑人员实施的矫正和提供的社会服务的总称,其目的在于改革监狱行刑的弊端,最大限度地帮助犯罪人重返社会[7]9-15。笔者认为,将毒品犯罪人置于社区中进行矫正,是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的必然要求,是落实全国毒品犯罪会议精神的客观需要,也是改善特殊人群刑罚执行困境的应然选择。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是我国处理一切犯罪必须贯彻落实的政策,在惩治毒品犯罪人中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则应坚持《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落实区别对待、教育感化的要求,对毒品犯罪人予以分级适用社区矫正。
一方面,毒品犯罪人社区矫正,是宽严相济政策在理念指导层面的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的通知要求,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要根据犯罪的具体情况对犯罪人实施区别对待,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在惩治毒品犯罪中贯彻区别对待,则要求对该宽者应适用轻缓的非监禁刑,如果犯罪情节、犯罪人的身份等情况符合社区矫正条件,应适用社区矫正,以体现该宽则宽的要求。例如,对毒品犯罪中的胁从犯、未成年人、怀孕的妇女等特定对象,给予社区矫正的刑罚处遇,与监狱行刑的处遇方式相区别,体现了区别对待。如果犯罪情节、犯罪人的身份等情况不符合社区矫正条件,则坚决不适用社区矫正,以体现当严则严的要求。社区矫正与监狱行刑区分适用,才能体现对毒品犯罪人的区别对待,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总体要求。另一方面,毒品犯罪人社区矫正,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具体执行层面的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的通知,要求对具备条件的毒品犯罪人,应当依法适用缓刑、管制等非监禁刑,并配合好社区矫正,加强感化、教育、帮扶、挽救工作。从具体规定而言,对符合条件的毒品犯罪人适用社区矫正是贯彻宽严相济若干意见的题中之义。如果犯罪情节、人身危险性等情况符合社区矫正的条件,则应当对毒品犯罪人适用社区矫正,以维护毒品犯罪人获得轻缓处遇的合法权益。同时,对毒品犯罪人适用社区矫正,也是实现感化、教育、帮扶、挽救工作目标的必然要求。与监狱行刑相比,社区矫正的首要价值即在于帮助犯罪人实现再社会化,克服监狱行刑中交叉感染的风险,使社区矫正更利于感化、教育、帮扶、挽救犯罪人。
2015年5月发布的《全国法院毒品犯罪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即《武汉会议纪要》),要求人民法院在毒品犯罪审判工作中,建立禁毒对象帮教制度、与社区、学校、团体建立禁毒协作机制等多种形式,广泛、深入地开展禁毒宣传教育活动。一方面,建立毒品犯罪人帮教制度需要对毒品犯罪人实施社区矫正。根据会议纪要的要求,应当建立毒品犯罪人的帮教制度,帮助其顺利回归社会。而社区矫正的任务之一,即是“帮助社区服刑人员解决在就业、生活、法律、心理等方面遇到的困难和问题”[7]290,促进社区服刑人员重新融入社会而非放置于社会。可见,社区矫正的帮扶、帮教理念,扫除社区服刑人员社会化困难的指导思想,与毒品犯罪人帮教制度相辅相成。因此,对涉毒犯罪人实施社区矫正,是建立帮教制度的应有之义,也是建立禁毒对象帮教制度的重要手段。另一方面,建立社区禁毒协作机制,也需要对毒品犯罪人实施社区矫正。根据武汉会议精神,在治理毒品犯罪中应当积极与社区建立禁毒协作机制,解决毒品犯罪的社会问题,发挥社区在预防、治理犯罪方面的作用。而社区矫正正是以社区为阵地,以社区功能的发挥为手段,以社区成员为矫正监督主体,实现对犯罪人的矫正。同时,社区矫正制度的宗旨也在于形成政府指导、社区主导的矫正格局[7]260。可以说,对毒品犯罪人实施社区矫正,正是建立社区禁毒协作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涉毒特殊人群,是指利用其特殊的生理或法律地位从事毒品违法犯罪活动,并逃避法律处罚的一类人[8]。现阶段,我国的特殊人群滥用法律特殊保护的现象,不仅助长了毒品犯罪活动,而且给我国的羁押工作带来了诸多难题。因此,笔者认为,毒品犯罪人社区矫正是全面惩治毒品犯罪、管理涉毒特殊人群的需要。
首先,涉毒特殊人群的羁押难题,需要引入社区矫正机制予以克服。特殊人群因为生理上的弱势,拥有特殊的法律地位,受到法律的特殊保护,涉毒特殊人群存在打击难、收押难、管理难的问题[9]。其特殊的法律地位通常造成对特殊人群无法羁押监管的现象,这不仅助长了其从事毒品犯罪的动机,也使毒品犯罪集团更易于腐蚀、堕落特殊人群。同时,特殊人群的监管难题,也弱化了对此类犯罪人的教育、保护。而必要的监管保护和矫正教育,不仅是阻止特殊人群继续堕落的重要方式,也是阻挡毒品犯罪集团向其侵蚀的有力屏障。因此,无论从法律的保护还是惩罚而言,涉毒犯罪人都需要社区矫正,尤其是涉毒特殊人群更需要社区矫正的保护。其次,涉毒特殊人群不断蔓延的趋势,需要恰当的运用社区矫正机制予以遏制。近几年,我国涉毒特殊人群的数量日益增多,特殊人群的涉毒犯罪趋势日益明显。例如,湖南省高级法院发布消息称,近年来,湖南省特殊人群毒品犯罪问题日益突出[10];再如,公安网统计数据显示,2013年我国共抓获本国涉毒特殊人群4054人。特殊人群日益增多的毒品犯罪趋势,不仅是由于监管难题所致,更多是由于其社会的弱势地位带来的改变现状的愿望,引发的畸变行为。因此,遏制特殊人群涉毒趋势的发展,不仅需要解决监管难题,也需要解决其面临的社会问题,以实现对涉毒特殊人群的社会综合治理。而社区矫正兼具刑罚性和社会属性,不仅可以作为刑罚措施予以适用,还可以作为解决社会问题的社会管理措施,因而是解决上述问题的有效手段,必然在管理涉毒特殊人群时受到青睐。
毒品犯罪不同于普通犯罪的重要特征即在于,其犯罪诱因具有复杂的社会因素,毒品犯罪不仅牵涉到家族之间的利益纷争,而且涉及社会分层的观念壁垒,甚至关乎国家和社会稳定发展的大局。所以,要取得毒品犯罪人社区矫正的成功,必须突破毒品犯罪治理中既有模式的实践困境,必须开展毒品犯罪的综合治理,发挥社会和社区的基础性作用。笔者认为,对毒品犯罪人开展社区矫正时,不仅要针对毒品犯罪人的个体和心理特征进行心理干预,而且要探索社会制度和社会治理模式的创新。
羞耻意识是构建人的良心、形成道德标准的重要力量,对人的行为具有规范和引导作用。没有哪种方式比犯罪人的自我反省,更能实现矫正犯罪人的目的。但是,由于社会公德的淡化、人际关系的冷漠等原因,毒品犯罪人的羞耻意识正逐渐淡化,甚至出现了不以犯罪为耻的趋势。因此,在毒品犯罪人社区矫正中重塑毒品犯罪人的羞耻意识迫在眉睫。笔者认为,重塑毒品犯罪人的羞耻意识,应采取下列方式:
1.加强毒品犯罪人家庭的羞耻意识教育。家庭是重新催使羞耻发挥作用的最佳场所,也是重塑犯罪人羞耻意识的基础场所。家庭在给予毒品犯罪人物质帮助的同时,也应关注毒品犯罪人羞耻意识的重塑。家庭应当帮助毒品犯罪人树立正确的道德准则,形成符合主流文化的羞耻意识,以实现思想层面的回归。在社区矫正过程中,家庭成员要及时发现、矫正毒品犯罪人的不良行为和不良思想动向,使被矫正者树立以犯罪为耻的意识。此外,家庭成员要以身作则,引导毒品犯罪人重新树立健康的羞耻意识。在社区矫正中,要使毒品犯罪人重新形成健康的羞耻意识,其家庭成员必须具有健康的羞耻意识,对是非善恶要有明确的标准。尤其是针对吸毒的毒品犯罪人,更应当引导其树立积极的羞耻意识,使其认识到毒品的社会危害,必要时可以实行社区强制戒毒。
2.强化惩罚的羞耻作用。社区矫正中的惩罚不仅是对毒品犯罪人施加精神痛苦的过程,也是对犯罪行为进行羞耻的过程。惩罚的羞耻作用,是对犯罪人的内部控制,更有利于说服毒品犯罪人不再参与毒品犯罪。在社区矫正中惩罚毒品犯罪人,要明确表达出毒品犯罪可耻的理念。刑罚的严厉性应当与犯罪行为的可耻程度相联系,毒品犯罪者的羞耻意识越是淡薄,刑罚就应当越严厉。严厉的刑罚直接触动被矫正者的行为和思想,使其感受到自己行为的社会否定程度,以矫正其扭曲的羞耻意识。表达羞耻的另一种方式,则是引导毒品犯罪人参与对他人犯罪行为的羞耻。参与向他人犯罪之行为表达憎恶之情,会使我们自己认识到犯罪是一种令人憎恶的选择[11]。参与对他人犯罪行为的羞耻,不仅可以重塑被羞耻者之羞耻意识,也可以强化羞耻者之羞耻意识。在社区矫正中,积极组织被矫正者之间的批评与自我批评,是重塑被矫正者羞耻意识的重要方式。
3.通过社区舆论重塑毒品犯罪人的羞耻意识。社区舆论具有隐性的约束力。在社区中,通过聆听和传播针对他人的舆论,会使被矫正者认识到,社区舆论会给自身和家庭带来道德贬低,从而使被矫正者意识到,如果继续涉足犯罪行为,会使其热爱的家庭、朋友承受更多的道德痛苦。人趋利避害和提高自身亲属声誉的自然本性,会激发毒品犯罪人重塑羞耻意识,以避免自身和家庭再次陷入这种道德贬低。不可否认,社区舆论具有隐性的惩罚力。大众媒体是传播社区舆论的重要载体,其不仅可以促进羞耻文化的传播,也可以使毒品犯罪者产生对羞耻的畏惧。鉴于媒体传播羞耻之严重性,毒品犯罪人会因畏惧而重塑自身的羞耻意识,以回归正途。
从涉毒犯罪人的个体特征和心理特征而言,对社区服刑的涉毒犯罪人开展劳动技能和文化教育是必要的,也是预防其再次犯罪的需要。我国大部分毒品犯罪人是因为经济困难,基于摆脱贫苦的畸变动机,而冒险从事毒品犯罪活动。因此,提供劳动技能培训和文化教育,不仅可以从源头上遏制毒品犯罪,也可以成功矫正犯罪人。而且,从我国社区矫正的发展实践来看,诸多社区服刑人员通过技能培训和文化提高,走上了满意的工作岗位,融入了社会主流文化。
对毒品犯罪人的劳动技能培训和文化教育,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1.培训劳动技能和帮扶就业。社区矫正机构应当根据自身资源和各地服刑人员的兴趣爱好,在社区内设立种类不同的劳动技能培训机构,方便毒品犯罪人分类学习劳动技能。诸如,在甲社区建立食品类的社区学校,在乙社区建立汽修类的技能培训班等。根据服刑人员的兴趣爱好,合理安排社区服刑人员的学习地点,以节约司法资源、提高技能培训效率。同时,对不务正业和不思进取的服刑人员,可以强制其劳动,并传授必要的劳动技能。传授劳动技能的过程中,社区矫正机构应加强与公司、企业、工厂等单位的合作,做好涉毒服刑人员的帮扶就业工作。在向他们提供劳动技能培训之后,只有帮助其找到合适的就业岗位,才能切实发挥劳动技能培训的作用,才能最终实现毒品犯罪人的再社会化,逐步消除毒品犯罪的贫困根源。尤其,在社会中存在社区服刑人员就业歧视的地区,安置就业工作显得格外重要。
2.开展文化教育。开展文化教育是提高毒品犯罪人特别是未成年人的思想水平和自制力的重要途径。实践中,很多毒品犯罪人实施毒品犯罪是因为思想愚昧而被犯罪集团利用。因此,对毒品犯罪人开展必要的文化教育是形势所需。文化教育首先应着眼于提高毒品犯罪人的思想水平。社区矫正中应当关注毒品犯罪人思想水平的提高,特别是未成年人思想的提高,帮助他们提高必要的认知能力和自制力;增强其抵抗毒品诱惑、抵制犯罪亚文化的能力,引导他们积极融入主流社会文化。此外,还应注重宣传禁毒知识。在文化教育中有必要注重毒品危害性的教育,禁毒知识的宣传能够使毒品犯罪人认清毒品的社会危害性,以及我国打击毒品犯罪的必要性和严厉性,使其对毒品犯罪产生畏惧心理,实现特殊预防和教育守法的效果。
我国的法治建设不只是要求建立法治国家这么简单,也要求建立法治社会,实现社会在法律理念下的自治。社会中的许多群众性自治组织,在维护社会稳定、犯罪预防以及法治宣传、法治秩序维护等方面,正发挥着重要作用。如西城大妈、朝阳群众等群众性团体,为打击犯罪维护社会安全做出了重要贡献。因此,吸收群众组织参与社区矫正,消除毒品犯罪的社会生存空间,在理论上和实践中都是可行的。
1.注重群众组织对毒品犯罪人的帮扶工作。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帮扶不仅是社区矫正的任务之一,也是解决社区服刑人员现实困难的需要。首先,群众组织应在生活方面给予毒品犯罪人帮助。群众组织可以依据社区的生活环境,开展各种慈善活动、义务援助及节日慰问等活动,帮助生活艰难的毒品犯罪人解决生活所需。例如,杭州市的“春风行动”以及春节慰问等活动,给生活拮据的社区矫正对象以物质帮助[12]。其次,群众组织应在心理方面给予毒品犯罪人帮助。群众组织可以通过聊天交流、茶话会以及茶余饭后的交谈等形式,帮助毒品犯罪人解决心理障碍,克服封闭心理。群众组织的心理帮助能够改善毒品犯罪人与社区成员的关系,活跃毒品犯罪人的人际关系,为其顺利回归社会奠定良好基础。
2.注重群众组织对毒品犯罪人的监管工作。毒品犯罪人的监管是社区矫正的难题,也是矫正成功的关键。为了切实发挥群众组织监管广泛性、及时性的优势,确保毒品犯罪人不脱管、不漏管,社区矫正机构应将社区服刑人员的矫正信息告知群众组织,与群众组织签订合作监督协议。社区矫正机构定期对毒品犯罪人所在社区的群众组织进行指导、培训,帮助群众组织提高监管水平和矫正技能。反向而言,群众组织也应组成固定的社区矫正志愿者队伍,定期对社区内的毒品犯罪人进行走访、交谈,开展社区内的值班、巡逻活动。及时掌握毒品犯罪人的行为和思想动向,适时矫正发现的偏差行为和消极思想,避免脱管和再次犯罪的发生。
我国现阶段已广泛采用电子监控的手段,对社区服刑人员实施监管。但是,现阶段的电子监控措施存在惩罚不足、有效性难以保障等诸多问题。而电子监控的惩罚性和有效性是成功矫正社区服刑人员的保障,是刑罚效果实现的基础。因此,在对毒品犯罪人进行电子监控的过程中,特别是针对涉毒特殊人群的电子监控中,应当增强电子监控措施的惩罚性,保障电子监控的有效性。
1.设计专门用于监控毒品犯罪人的电子手镯。这种专用于毒品犯罪人的电子手镯应当具有电子脉冲释放、遥控电击等惩罚性功能。社区矫正机构应针对毒品犯罪人的特点和监管难度,定制惩罚程度、惩罚功能不同的电子手镯。依据毒品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等级,配戴电子脉冲强弱不同、电击强度不等的电子手镯,合理分配惩罚的强度。这种专用于毒品犯罪人的电子手镯还应当具有实时定位、电子围栏、热点数量检测等功能。例如,安徽司法厅为增强监管的有效,对具有重犯的社区服刑人员佩戴了具有实时定位、越界报警、防脱防拆等功能的电子手镯[13]。这种增加电子手镯功能的措施值得毒品犯罪人社区矫正工作的借鉴。由于毒品犯罪人活动的群体性和地域性,社区矫正机构应能够及时锁定毒品犯罪人的位置,合理划定毒品犯罪人禁止出入的场所,限制毒品犯罪人无端聚集。
2.采取电子监控与禁止令、宵禁等相结合的监控方式。宵禁与电子监控相结合的措施,早在1999年就在英国广泛运用[14]。结合我国社区矫正的实践,为了提高电子监控的惩罚性,除了采取电子监控与宵禁相结合的监控方式外,还可以采取电子监控与社区服务令、禁止令等相结合的监控方式。社区矫正机构可以在电子地图中设置电子禁区;即根据毒品犯罪的社会形势,将生活中的社会区域在电子地图中划分为毒品犯罪的高发、易发和少发区,从而禁止、限制毒品犯罪人出入特定区域。一旦毒品犯罪人违反规定或者在未报告的情况下进入该禁止、限制区域,电子手镯会自动将位置信息传输给控制中心,以利于矫正工作者及时进行情况核实、做出警告、电击惩罚等处理。
3.采取电子监控与热点数量检测系统相结合的监控方式。热点数量检测系统目前广泛运用于车流量检测及公共场所的人流量检测中。对于具有群体性特征的毒品犯罪人监控,启用热点数量检测系统,可以防止毒品犯罪人无端聚集。社区矫正机构可以在监控系统或者电子手镯中增加热点数量检测系统,并设定热点数量聚集限额,由监控平台自动检测特定时间内某一地点的热点数量。当特定时间内,某一地点的热点数量超过限定额度,则监控平台发出警报提示矫正工作者注意,再由矫正工作者及时作出回应。对于毒品犯罪人确属无端聚集的,或者是与人身危险性较高的毒品犯罪人聚集的,应当予以驱逐。
针对以贩养吸型毒品犯罪的扩张及吸毒人员违法犯罪行为的蔓延趋势,构建“以戒促矫”的社区矫正模式是良好的应对措施。“以戒促矫”模式即将社区戒毒与社区矫正制度相结合,将戒毒作为矫正吸毒社区服刑人员的一种手段。社区戒毒是指在社区的指导和管理下,综合运用社会、社区资源,在社区中对吸毒者进行戒毒,以使吸毒人员能顺利回归社会的戒毒方式。由此,将二者结合起来,不仅是矫正吸毒犯罪人的需要,也是消灭毒品市场和减少毒品利润的需要。
1.构建“以戒促矫”模式,应明确社区矫正与社区戒毒的差异性和一致性。“以戒促矫”模式的构建,不是两种制度的简单合并,而是在把握二者区别与联系基础上的价值整合。构建之初应明确二者之间的差别,以找寻磨合的切入点。社区矫正与社区戒毒的差异性,主要表现为二者处遇体系、处遇对象的不同。社区矫正是刑法规定的刑罚执行措施,属于刑罚类,以犯罪人为处遇对象。而社区戒毒则是戒毒法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属于保安处分类,以非犯罪人中的吸毒者为处遇对象。构建“以戒促矫”模式的重心,应是保持二者的一致性。社区矫正与社区戒毒的一致性,主要表现在二者处遇场所、处遇目的的一致性。从处遇场所而言,二者都依托社区实现各自的制度功能;从处遇目的来看,二者都以帮助被处遇者顺利回归社会为最终目的,以教育、帮扶为主要手段。因此,二者在场所、目的方面的一致性,决定了二者结合的可能性。
2.构建“以戒促矫”模式,可以将社区戒毒作为矫正的一种手段,即戒毒矫正。根据当前的禁毒形势,就毒品犯罪人社区矫正而言,社区矫正应当包括社区服刑人员的吸毒预防、毒瘾戒除等,拓展社区矫正的工作内容和矫正手段。从社区矫正的概念来看,社区矫正是矫正机关对社区服刑人员实施的矫正和提供的社会服务的总称,应将社区矫正的外延适当拓展至一切社会内处遇的范畴[7]8。尤其是针对“以贩养吸”的毒品犯罪人以及具有高度危险性的吸毒人员。将社区戒毒纳入社区矫正体系,作为社区矫正的手段之一,符合社区矫正的价值初衷。同时,将社区戒毒作为社区矫正的手段也符合我国适用社区矫正的司法实践。实践中,对于在矫正过程中吸毒的社区服刑人员,社区矫正通常取消社区矫正予以收监。例如,深圳市司法局对社区服刑人员吸毒的,撤销缓刑予以收监[15]。所以,从侧面而言,社区矫正机构已经把取消社区矫正待遇,作为促使社区服刑人员禁毒、戒毒的手段,已将戒毒作为矫正吸毒服刑人员的目标之一。
3.构建“以戒促矫”模式,应规范社区戒毒在社区矫正中的适用。根据2011年实施的《戒毒条例》的有关规定,社区戒毒的适用对象为吸毒成瘾人员,社区戒毒的期限为三年。而社区矫正的适用对象为判处管制、缓刑、剥夺政治权利者及假释、监外执行者,且无统一的执行期限。因此,针对社区戒毒与社区矫正在具体执行方面的差异,构建“以戒促矫”模式时应当予以协调。首先,应当将社区戒毒矫正的对象,限定为吸毒成瘾的社区服刑人员。社区戒毒原本仅适用于吸毒成瘾人员而非一般吸毒人员,因而,将社区服刑人员中的吸毒成瘾人员作为戒毒矫正的对象,不构成间接处罚。同时,将社区戒毒的适用对象,从非犯罪人扩展至社区服刑人员,并没有降低其适用对象的标准,符合刑罚的正义性。其次,应对社区戒毒矫正的执行期限做出灵活规定。根据《戒毒条例》的规定,社区戒毒的期限为三年,因此,社区戒毒矫正的执行期限也应以此为规诫。对于社区服刑人员中的吸毒成瘾者,其社区矫正期限不满三年的,应以社区矫正的期限为限;其社区矫正期限超过三年的,应以三年为限。否则,就变相延长了社区矫正的期限,造成对社区服刑人员的间接处罚,有违刑罚的正义性。
毒品犯罪人社区矫正制度的研究,不仅有助于实现毒品犯罪的社会综合治理,而且有助于社区矫正理论的精细化发展。而毒品犯罪人社区矫正制度的构建,应当以毒品犯罪人的个体和心理特征为基础,秉持惩罚与矫正并重的理念。通过重塑犯罪人的羞耻意识、开展文化培训、吸收群众组织、构建以戒促矫模式等多种措施,突破毒品犯罪人难以矫正的难题,为流动犯罪人、涉恐犯罪人等类型化犯罪人社区矫正的开展作出有益探索。
[1]陈海波.我国吸毒人员低龄化[EB/OL].(2015-09-09)http://news.xinhuanet.com/health/2015-09/09/c_128210384.htm.[2016-07-03].
[2]粟翠华,钟玮.涉毒人员大多无知[N].检察日报,2002-06-26.
[3]莫洪宪,罗钢.新疆毒品犯罪问题实证研究[J].辽宁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5(3):9-12.
[4]拜荣静.西部民族地区毒品犯罪的心理结构分析[J].甘肃社会科学,2005(6):181.
[5]王艳斌.广西边境少数民族地区涉毒犯罪问题研究[J].广西民族研究,2003(3):115.
[6]李一帆.“偶像”涉毒,传播的“毒性”有多大[J].中国工人,2015(5):32.
[7]王平.社区矫正制度研究[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4.
[8]包涵,颜增.涉毒特殊人群收治管理的现状及对策研究 [J].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
(6):151.
[9]王玮,关纯兴.特殊人群涉毒案件处理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研究[J].中国刑警学院学报,2015(2):34.
[10]傅煜,文闻.湖南在册吸毒人员20余万,特殊人群毒品犯罪问题突出[EB/OL].(2015-07-02).http://hunanfy.chinacourt.org/article/detail/2015/07/id/1660292.shtml.[2016-07-06].
[11]约翰·布雷斯韦特.犯罪、羞耻与重整[M].王平,林乐鸣,译.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4:93.
[12]王钰,王平,杨诚.中加社区矫正概览[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135.
[13]彭继友,施文斌,刘晓华.社区矫正电子腕带监管启动[N].合肥晚报,2015-06-30(4).
[14]武玉红.电子监控在我国社区矫正管理中的运用与优化[J].青少年犯罪问题研究,2013(3):76.
[15]王纳,晓马.在社区矫正期间吸毒,小伙被撤销缓刑收监[N].广州日报,2014-03-17.
(责任编辑:汪小珍)
DF792.6,DF88
A
1001-4225(2017)08-0072-07
2016-07-16
霍俊阁(1990-),男,河南开封人,西南政法大学刑法学博士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