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 心
(山东广播电视大学,山东 济南 250014)
从公共政策目标解析个税起征点的调整
李 心
(山东广播电视大学,山东 济南 250014)
从公平角度、效益角度、自由以及安全角度三个方面入手,对公共政策目标解析个税起征点的调整进行解析,并以此为依据,构建完善的个税起征体系、尽快施行个税征收指数化、改进个税的征管方式等方面,提出个人所得税改革的建议。
公共政策目标;解析;个税;起征点;调整
个人所得税即个人获得的各个应税所缴纳的一种税务。我国实施个人所得税法之后,前后共实行了三次修正个税起征点,从某种程度上,间接的落实了我国公共政策基本标准,但是依旧存在弊端和不完善,因此,尽可能快速构建多样化个税起征机制,并落实个税征收指数化,在开展税收管理工作时,可以以家庭为基准,按年来进行税务征收,从而让人们在消费的过程中,减少一定的税款。
1980年开始,我国正式出台个人所得税法,截止到2005年,个人税工薪资标准由之前的800元增加到1600元。2007年,有关修整个人所得税法表决方案正式落实,自2008年初开始,我国个税起征点将由1600元/月修改到2000元/月。截止到2011年,个税起征点更改成3500元/月。而劳务报酬所得税由最初的800元起征点,截至到目前为止,一直没有发生改变。个税起征点修整引发了广大居民群众的广泛热议,个人所得税是我国重要的公共性政策,起征点的修整满足了我国基础公共政策公平、公开、公正等标准。
个人所得税起征点调整有两个原则:与收入水平相匹配,保证个税总额随着个人工资的增加而增加;与物价水平相适应,保证个人收入不会因为通货膨胀而减少。
从收入上看。1999年至2008年,个人所得税收入从413.66亿元增长到37722.31亿元,增长比例近800%。其中职工工资也从4.19%增加到11.04%。同时,我们也可以看到,2005年个税起征点由800元提高的1600元对个人所得税收入的影响。个税占工资的比例由2005年的10.59%降低到2006年的10.55%,而同期工资收入还增长了17.56%。充分显示了由于起征点的提高,税收的减免作用。
从物价上看。国内的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由1985年的131.1上涨到2008年的522.7(1978年为基期),上涨了近3倍,但同期,人均工资水平则由1148元/年提高到29229元/年,提高了24.46倍,显著快于物价水平的涨幅。
(一)公平角度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消费水平也逐渐提高,所以提升个税起征点非常重要,站在消费需求视角来说,可以有效缩短贫富之前的距离。基本的工薪收入都是以月为单位来进行收入的,应用7级超额累进税率实现征税,当费用抵扣标准变动时,不同收入人员也需要对纳税级距进行改变,进而使得税率发生变化,负担率也因此出现。因为费用扣除额出现改变,使得高级别纳税人开始朝着原级距点方向移动,结果使得起征点大幅度提升,而对高收入人员而言,造成的影响却比较少;针对中低层收入人员来说,造成的影响比较大。由于我国各个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存在差异,如果把国家水平标准当作征税指标,显然是不具备公平性。
(二)效益角度
个税征收点的提升,在满足帕累托跟进的同时,却没有给高收入人员造成实际损失,同时还让低收入人员降低了缴纳税收。但是,将个税起征点进行提升,不能让纳税人情况有所好转,从2001年起,我国个人所得税收入总额占全国税收总额的6.5%左右,假设把政府实际收入当作基准,该占比明显偏低。因此,纳税人实际所获得的实惠少之又少。
(三)自由以及安全角度
实现个税起征点的修整,对原纳税人来说,在缴纳税款方面没有较大的影响,同时在进行缴纳税款时,不仅要思考经济发展,同时还要鼓励物价上升等因素,而个税起征点的提升,并不能给广大人民群众提供更好的经济优惠。
个人所得税起征点的修正,没有给居民群众带来较多的实惠。基于此,应该全面落实个人所得税改革政策,以便维护居民群众的利益。对个人所得税进行改革,可以从四方面入手:
(一)构建完善的个税起征体系
古话说的好,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要想从基础上让居民群众得到更多的实惠。首先就要构建完善的个税起征体系,防止出现一刀切的现象。结合各个领域的发展情况,秉持因地制宜的原则,构建满足当地条件的个税起征点。针对一些发达城市,结合档期经济发展效率,对个税起征点进行调整,使个人所得税的齐整体系变得更加多样化。
(二)尽快施行个税征收指数化
施行个税征收指数化前,需要从个税起征点和收入改变幅度已经通化膨胀等方面进行考虑,与此同时综合消费物价指数的上升和减少情况,明确缴纳的税率以及纳税扣除额,落实不同年度个税起征点政策,进而实现对低收入人员经济利益的保障目的,这不仅可以有效降低中低收入人群以及困难人群的经济压力,同时实现了税务公平性。
(三)以家庭为单位按照年度征收
在我国,包含了社会保障等众多内在事务,都是以家庭为单位开展的。这样做的主要目的,不仅可以保证个税征收指标的公平性,同时还能减少居民群众的税收负担,从而促进消费,提升经济市场活力。
(四)改进个税的征管方式
要想实现我国税务框架的完备性,在进行个税征管时,应该对征税方式进行改革。从我国社会角度来说,一方面,应该加大税收立法、依法征税等管理力度,严格出列没有按照有关税法实施纳税的企业和个人。另一方面,实现个人所得税“双向申报”机制的优化,同时采用有关方案实现代扣代缴政策的优化,在实现代扣代缴的基础上,还要全面提升代扣代缴的精准性[3]。从税务部门而言,构建以计算机网络为基本的现代化征管措施,构建群众收入、消费人群信息和银行机构、海关机构、工商机构以及劳务管理机构等机构的链条,可以确保税务部门准确掌握居民群众的收入信息,减少高收入人群的隐性收入,防止出现逃税现象。
总而言之,实现个税起征点的调整,落实了我国公共政策基本标准。但是依旧存在弊端和不完善,进而导致个税起征点修正缺少公平性。因此,为了全面落实个税起征点修正,保证居民群众合法利益,减少其纳税压力,可以从构建完善的个税起征体系、尽快施行个税征收指数化、改进个税的征管方式、以家庭为单位,从年度征收四个方面入手,实现个税起征点修正全面推广的同时,给予低收入人群一定的保护,提升征收效率,减少征收成本,进而实现个税起征点修整的简单易行、公平公正。
[1]魏文彪.个税起征点应建动态调整机制[N].中国审计报,2016,(05).
[2]田新元.个税起征点亟待建立调整机制[N].中国改革报,2014,(09).
[3]邓玲.基于个税起征点调整的我国税制改革探讨[J].现代商贸工业,2011,(18).
2017-04-18
李心(1972-),女,山东广播电视大学高级会计师。
F810
A
1008—3340(2017)03—0056—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