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义与资本主义生产:马克思和资产阶级意识形态①

2017-04-02 01:08加里
山东社会科学 2017年8期
关键词:资本家正义资本主义

[美]加里·扬 撰 杨 婕 译

(美国威斯康星大学麦迪逊分校 法学院;北京师范大学 哲学学院,北京 100875)

·国外马克思主义研究(学术主持人:周凡)·

正义与资本主义生产:马克思和资产阶级意识形态①

[美]加里·扬 撰 杨 婕 译

(美国威斯康星大学麦迪逊分校 法学院;北京师范大学 哲学学院,北京 100875)

本文研究马克思理论中两个相关的主题:马克思对资产阶级意识形态关于资本主义生产的错误描述的批判,以及他对资本主义生产之不正义的批判。首先,马克思反对资产阶级意识形态对资本主义生产中一般性分配和特殊性剩余价值的解释。整个资本主义生产包含两个过程,流通和直接生产。流通过程中决定性的交换是工人的劳动力与资本家的金钱之间进行的交换。在直接生产过程中,决定性的交易是资本家对工人剩余价值的压榨。其次,基于马克思对资本主义生产过程的描绘,可以断言,在马克思那里,这两个过程都是不正义的:表面上是自由的工资交换本身,被掩蔽的是对剩余价值的强迫性榨取;交换和交换的自由只是虚假的表象,资本主义生产中资本家和工人关系的实质是奴役。

正义;资本主义生产;意识形态;工资交换;剩余价值

资本主义生产是不正义的吗?初读马克思的人很容易就会认为,马克思对于这个问题的回答是肯定的。而我需要来论证,这种天真的理解是正确的。然而,这种论证需要通过对马克思作品中相关段落的更为仔细的审查,在这些段落中,他看起来是声称资本主义生产是正义或公正的。根据这些段落,罗伯特·塔克尔和艾伦·伍德认为(用伍德的话说):“马克思对资本主义的谴责根本没有依靠某种正义概念(不管是明确的还是含蓄的);那些试图从马克思对资本主义的诸多谴责中重构‘马克思正义理念’的人,顶多只是把马克思对资本主义(或资本主义某些方面)的批判,转换成被马克思本人一贯视为虚假的、意识形态的或‘神秘的’形式。”*Ellen Wood:"The Marxian Critique of Justice", Philosophy & Public Affairs 1 (1972) 244-82, at p. 272. See also Robert C. Tucker, The Marxian Revolutionary Idea (New York, 1969), pp. 33-53, and Philosophy and Myth in Karl Marx (New York, 1961), pp. 18-20, 222f.译者按:该处译文引自艾伦·伍德:《马克思对正义的批判》,林进平译,《马克思主义与现实》2010年第6期。

然而,那些被马克思视为是虚假的和神秘的东西不是评估社会体系公正与否的实践,而是对在资产阶级意识形态中被发现的社会体系,特别是资本主义生产的描绘。

在下文中,我将研究马克思理论中这两个相关的主题:他对资本主义生产不正义性的批判,和他对资本主义生产中资产阶级描绘之错误性的批判。我们将看到,潜藏于这两种批评之下的是马克思的这一观点:工资交换是一种假象。

一、马克思对资本主义生产的描绘

让我们首先回顾一下马克思理论中可能较为人熟悉的一些特征。马克思首先通过提出关于资本主义生产通俗理解中存在的一个问题(《资本论(第一卷)》,4-7章)展现了他所构想的资本主义生产图景的雏形,然后针对这一问题提出了自己的解决方法。这个问题产生于资本主义生产中交换或流通过程的两个方面。一方面,商品的一般交换与它们的价值成比例。粗略地说,商品的价值是花费在商品生产上的劳动时间(在此,我忽略了在其他情况下重要的条件)。因此,如果制造一双鞋子的时间是制造一双袜子的两倍,一般来说,两双袜子能交换一双鞋子,两双袜子值一双鞋子,两双袜子的价钱与一双鞋子的价钱相等。马克思认为,该“价值规律”存在于所有商品生产系统中,包括所有生产者都是个体经营者,没有人为了工资而工作的非资本主义商品系统。

但另一方面,在资本主义商品生产中,第二个特征显示了与价值规律相调和的困难性:资本家获利。资本家首先通过购买一定金额的原材料、工具、机器,接下来他需要生产他的产品并雇佣工人来执行他的命令,然后大量出售他用这些生产要素生产出来的产品,以此来获利。这种货币增值的价值,马克思称之为“剩余价值”。

困难在于理解价值规律怎么会获得剩余价值,以及资本主义又为何需要剩余价值。换句话说,剩余价值是从哪里来的?马克思首先指出,剩余价值不会从商品交换或流通的过程中产生。按照价值规律,商品的一般交换与它们的价值成比例:交换中价值的一些偏离是可能的,但只要在交换的长远运行中这种偏离得以相互抵消即可。马克思在论证是否商品总是以它们的价值被交换、剩余价值不能仅仅在商品交换中产生的问题上遇到了麻烦。如果一个资本家能够贱买贵卖呢?如果他一直从交换中价值的偏离(与价值规律相符合)中获利呢?这难道不能在与价值规律不冲突的情况下解释交换中剩余价值的产生吗?这是资本家对利益的通常解释。然而,马克思拒绝接受这种解释:

A把价值40镑的葡萄酒卖给B,换回价值50镑的谷物。A把自己的40镑转化为50镑,把较少的货币变成了较多的货币,把自己的商品转化为资本。我们仔细地来看一下,在交换以前,A手中有价值40镑的葡萄酒,B手中有价值50镑的谷物,总价值是90镑。在交换以后,总价值还是90镑。流通中的价值没有增大一个原子,只是它在A和B之间的分配改变了。……如果A不用交换形式作掩饰,而直接从B那里偷去10镑,也会发生同样的变化。显然,流通中的价值总量不管其分配情况怎样变化都不会增大。*《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版第44卷,第189-190页。

剩余价值不仅仅是一个资本家手中的价值增值,而是资本主义体系中整体的价值增值。贱买贵卖不会增加总的社会价值。由此,马克思认为商品总是以其所含价值进行交换。

这种分析的结果就是:

可见,无论怎样颠来倒去,结果都是一样。如果是等价物交换,不产生剩余价值;如果是非等价物交换,也不产生剩余价值。流通或商品交换不创造价值。……我们那位还只是资本家幼虫的货币占有者,必须按商品的价值购买商品,按商品的价值出卖商品,但他在过程终了时取出的价值必须大于他投入的价值。他变为蝴蝶,必须在流通领域中,又必须不在流通领域中。这就是问题的条件。这里是罗陀斯,就在这里跳跃吧!*《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版第44卷,第190、194页。

在这种情况下,在接下来两章(6-7章)中马克思开始着手解决这个问题。首先,在第六章,他致力于研究流通过程内使得资金拥有者得以可能质变为资本家的交易;接下来,在第七章,他又开始研究流通过程外使这种质变实际完成的交易。第一种交易是工资交换,第二种交易是对直接生产过程中剩余价值的压榨。

如果我们考虑到马克思对这一假设早已给出的暗示,我们就可以理解他在这一问题上的观点。商品在流通过程中实现了交换,这个过程并没有产生剩余价值。因此剩余价值一定是从流通之外的使用商品的过程中产生的。*这可以通过忽视剩余价值由资本主义企业中的劳动力所创造的可能性而得到简化。资本家必须雇用一种能创造价值的商品。但根据劳动价值理论,只有一种商品的用途是进行劳动。这种唯一的商品就是劳动的能力,或劳动力。这是资本家必须购买的商品,并且他只能从这种商品的拥有者——工人——手中购买这种商品。*更准确地说,工人“卖给资本家的不是自己的劳动,而是对他自身作为一种工作力量的短期使用”;“被购买之物是对劳动力的短期使用”。因此马克思说“劳动力一天的价值”。与租借一辆车相比较,一个人租借到的不是对车的实际使用,而是对“车的力量”的使用。即使车在租借期间不能用,租借者也需要支付租金。

劳动是对劳动能力的运用、证明或行使,就像奔跑是对跑步能力的行使和运用一样。要购买劳动力,资本家就必须根据劳动力的价值支付给其拥有者——工人,就像购买任何其他商品一样。但劳动力的价值只是在劳动合同期内劳动所需要的维持工人生存并相应地养育未来工人的量。作为这种支付(以工资的形式)的回报,资本家获得了在劳动合同期内使用工人的劳动力的权利。他命令他刚买来的这些“商品”来到他的工厂或田地,并开始使用它们。资本家使用这些商品到此等地步:使用劳动力而创造的价值与资本家支付其拥有者的工资相等,并接下来更多地使用劳动力。他让工人从事“剩余劳动”。但是这种劳动,与先于它的那种劳动一样,是对资本家已经购买到的劳动力的使用,并且其产品也属于资本家。资本家现在拥有了产品,这些产品的价值远大于资本家用于生产它们的投入。如果他以它们的价值,甚至低于其价值但超过了生产成本来销售这些产品,他就获得了货币形式的剩余价值,并实现了盈利。

总而言之,对剩余价值来源的解释只有一个,这一解释符合劳动价值理论和价值规律:资本家购买劳动力并使用它以创造大于它本身的价值。回顾他早先为自己设定的问题,马克思评论道:

问题的一切条件都履行了,商品交换的各个规律也丝毫没有违反。等价物换等价物。…他的货币转化为资本的这整个过程,既在流通领域中进行,又不在流通领域中进行。它是以流通为中介,因为它以在商品市场上购买劳动力为条件。它不在流通中进行,因为流通只是为价值增殖过程作准备,而这个过程是在生产领域中进行的。*《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版第44卷,第227页。

这些是马克思对资本主义生产的构想雏形。整个资本主义生产包含两个过程,流通和直接生产。流通过程受商品按其价值进行交换的价值规律支配,在其中,决定性的交换是工人的劳动力与资本家的金钱之间进行的交换。在直接生产过程中,决定性的交易是资本家对工人剩余价值的压榨。

二、资产阶级意识形态中对资本主义生产的描绘

马克思对剩余价值起源的解释也是古典资产阶级政治经济学对其核心问题的一种解答。用李嘉图的话说,这个核心问题是要确定调节地球上产品在三个社会阶级团体——地主、资本家和劳动者——之间的分配法则。马克思回答的核心——他只在《资本论(第三卷)》中考虑了地主——是:资本家从工人手中购买劳动力,然后在直接生产中从工人身上压榨剩余价值。

这一解答是违反直觉的,因此会冲击大部分人——即使是那些认为马克思的理论非常具有说服力和合理性的人——的观念。我们社会主流观念是反对它的。这些观念中最重要的是认为,工人通常被按时付薪。一个工人的工资是用他/她每小时工资乘以他/她的工作小时数来计算的,因此工人的所有工作时间都是被付薪的。因此在我们看来,工人出售的是劳动时间,而非劳动力。

我们在资本主义社会日常生活中体验到的这种现象,被资产阶级意识形态按其表面意义进行理解了。不论资产阶级意识形态是如何对李嘉图的问题进行作答——在资产阶级意识形态中有几种可能的作答——这一答案始终被不容置疑的“工人为了工资出售劳动”的假设所影响。

我们已经了解到,与之相反,马克思认为工人是出售他们的劳动力。所以他认为工资购买劳动的现象——即使它产生于资本主义社会的特有结构——是具有误导性的或者是假象。这种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结构中“必要的幻觉”出现的原因在此不需讨论。我们感兴趣的是,这种基于资产阶级意识形态而产生的、被不加批判地接受的表象所带来的影响。关于这种假象,马克思说道:“工人和资本家的一切法的观念,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一切神秘性,这一生产方式所产生的一切自由幻觉,庸俗经济学的一切辩护遁词。”*《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版第44卷,第619页。

当我们回想几种关于一般性分配和特殊性剩余价值的解释,特别是那种——不论有意或无意——反对马克思“工资购买劳动力”观点的解释时,我们就能很明显地认识到这种假象在资本主义意识形态中的核心角色了。

一开始,有人可能会认为剩余价值是工人通过直接劳动创造的,就像马克思认为的一样。马克思认为这种观点始于两位伟大的古典资本主义政治经济学家——斯密和李嘉图。他甚至于认为,在无偿劳动上普通的资本家有利润来源的“迹象”,至少当大部分剩余价值是通过延长工作日而不是增加生产效率产生时是如此。这种迹象隐藏于资产阶级对限制工作日时长的《工厂法》的反对中。

但在斯密和李嘉图看来,就像马克思一样,这种关于剩余价值来源的理论是基于劳动价值理论和价值规律的,工资购买劳动的观点和这些理论基础相矛盾。如果是工资购买劳动,那么在一般性交换中,工资的价值应该与工资购买到的劳动的价值一致。但在劳动价值理论中,“劳动的价值”能是什么?在李嘉图看来(用马克思的话说):

可见,劳动的价值是由在一定社会中为维持工人生活并延续其后代传统上所必需的生活资料决定的。

但是,为什么?根据什么规律劳动的价值这样决定呢?

李嘉图除了说供求规律把劳动的平均价格归结为维持工人生活所必需(在一定社会中身体上或社会上所必需)的生活资料以外,实际上没有回答这一问题。李嘉图在这里,在整个体系的一个基本点上,正像萨伊幸灾乐祸地指出的那样,是用需求和供给来决定价值。*《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版第34卷,第452-453页。

李嘉图实际上没有别的解答,因为唯一可能的解答是荒谬的:

如果严格地坚持这个原则[劳动价值理论],就会得出结论说,劳动的价值取决于在劳动的生产中所使用的劳动量。这显然是荒谬的。*塞缪尔·贝利,被引于《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版第34卷,第453页。

马克思从来没有说明过存在于这种荒谬之中的正义,却非常清楚地是,当谈论到用于生产劳动的劳动——这不仅仅是对用于生产劳动力的劳动的一种误读——时,是在说明在这种明显的劳动活动背后有另一种活动——生产初次劳动活动的二次劳动活动。如果这有任何意义的话——虽然这是值得怀疑的,那似乎将导致巨大倒退,因为随后就是的确进行了工资交换的二次活动,因此我们必须要追问关于其价值的问题。

劳动价值理论和价值规律不能一致地解释“劳动的价值”。一旦我们接受“劳动的价值”这种表达的合法性,我们就被驱使着去理解劳动在供求方面的价值。马克思的观点是,供求只影响商品的价格,使价格以由价值规律决定的均衡价格为轴心,围绕价值上下波动。但在劳动价值理论的核心——劳动——考虑到供求关系因素,最终会将劳动价值理论降为它的对立面——价值的主观功利论。*马克思认为李嘉图“完全忘记了商品的价值规律,而求助于供求规律”。《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版第34卷,第456页。

根据斯密和李嘉图给出的基本正确的解释,这一观点归结为是“工资购买劳动力”,这使得他们的理论受到马克思(反对他们的“工资购买劳动”的观点)以及后来的资产阶级理论家(大多数人反对劳动价值理论)的批判时,显得反复无常、漏洞百出。这也使斯密和李嘉图对他们自己解释的含义失去了清晰的认识。

由于这种理论性的困难,以及工人阶级运动的增多和对唤起一种坚定的资本主义意识形态的需要,古典资本主义对剩余价值的解释遭到了抨击。可代替这种古典观点的是三种不同的分析性解释,这些解释可被看作是对马克思自己理论的进一步背离。

首先,不舍弃劳动价值论,我们可以认为利润是由资本家通过创业劳动创造的。但在价值规律和劳动价值理论的语境中,这第一种解释需要我们既考虑“工人劳动的价值”,又考虑“创业劳动的价值”。这就导致了需要面对与李嘉图一样的困难。

第二,我们可以认为剩余价值是在直接生产中产生的,但是不是通过(资本家或工人阶级的)人类劳动:劳动的这些手段——机械、原料、非人力资源,等等——不仅转换其所内含的价值,还产生新的价值,因为它们在生产过程中被使用或被合并。这种状况很难理解,但是它似乎需要一种拓展的劳动价值理论,据此,(举一个最简单的例子,)机器的“劳动”等在生产过程中的运动,产生了以利润为表现形式的价值,同时工人劳动产生了以工资为表现形式的价值。然而,即使在这种拓展的价值理论中,李嘉图的困难也会出现,因为我们必须始终要给工人劳动价值的概念赋予意义。(而且,现在我们是要把出售一台机器也看作是出售“机器劳动”吗?)给这一概念赋予意义的唯一途径似乎是给予商品的“价值”以一个与商品生产无关的定义。“劳动”不是被生产之物;如果有什么是被生产之物的话,那就是劳动力,是工人工作的能力。

这说明了第三种解释的优越性。第三种解释完全抛弃了剩余价值的来源依赖于直接生产的观念,并且认为剩余价值产生于流通过程,也许是个体资本家贱买贵卖的结果,也许是(可能性更大)交换本身的一般性特征的结果。选择最后这种解释需要一种对价值概念的巨大转变,从马克思和(特定条件下的)李嘉图的典型概念,转向与马歇尔和萨缪尔森相关的概念。

马克思认为,最后一种解释体现在资本主义习惯法之中,体现在最主流的资本主义经济理论(马克思称之为“庸俗”经济学)、资本主义民主理论(自由主义)、工人和资本家的自发意识之中。这种资本主义意识形态的特殊形式的流行,似乎不仅因为它避免了李嘉图所遇到的困难,还因为这样的事实——一旦开始思考剩余价值产生于直接生产的可能性,就难以避免导向剩余价值是由工人阶级创造的观点。资本家创业劳动创造剩余价值的观点(安德鲁·卡内基的劳动是创造性的吗?),或者机器和土地创造利润的神秘观点都是难以使人信服的。

抛开它们之间的重大差异,所有这些关于剩余价值的资本主义理论都认同工资购买劳动现象的表面意义。

资本家获得的利润,他实现的剩余价值,正是这样来的:工人作为商品卖给他的……是自己的劳动能力本身。……但是,现在为了替利润辩护,利润的源泉本身被掩盖起来了。*《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版第33卷,第384页。

除了斯密和李嘉图那充满矛盾与漏洞的不稳定理论之外的每一种理论,虽然只是对资本主义生产的描述,但都以对利润辩护(因而也更容易被人们想到)的方式描绘了利润的产生。利润属于资本家,因为利润是支付给资本家创业劳动的工资,资本家通过创业活动创造了利润,或者是因为利润产生于资本家的“资本”(机器等),或者是因为利润通过一系列自由平等的当事人的交易往来来到资本家手中。从资产阶级的阶级利益的角度看,这种理论的吸引力来自于它们的共同特点,即他们对工资购买劳动观点的接受。当我们将这替换为工资购买劳动力的观点时,为利润辩护就变得更加麻烦了。

三、直接生产的不正义性

在马克思看来,关于资本主义生产正义性的问题似乎包含两个部分:流通过程,尤其是工资交换过程,是正义的吗?在直接生产中对工人剩余价值的压榨是正义的吗?让我们首先来看后者。

马克思说,假设一个工业资本家在生产中投资了一万英镑,而这原始资本带来了两千英镑的新资本:

原有资本是由预付10000镑而形成的。它的占有者是从哪里得到它的呢?是通过他本人的劳动和他的祖先的劳动得到的!——政治经济学的代表人物一致这样回答我们,而他们的这种假定好像真的是惟一符合商品生产的规律的。

2000镑追加资本的情况就完全不同了。它的产生过程我们是一清二楚的。这是资本化了的剩余价值。它一开始就没有一个价值原子不是由无酬的他人劳动产生的。合并追加劳动力的生产资料,以及维持这种劳动力的生活资料,都不外是剩余产品的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即资本家阶级每年从工人阶级那里夺取的贡品的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如果资本家阶级用贡品的一部分从工人阶级那里购买追加劳动力,甚至以十足的价格来购买,就是说,用等价物交换等价物,那还是征服者的老把戏,用从被征服者那里掠夺来的货币去购买被征服者的商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版第44卷,第671-672页。

马克思在别处说道,剩余产品或剩余价值是“盗取”,是“赃物”,资本家的财富来自于“对对象化劳动时间的窃取”,并且“资本主义农业的任何进步,都不仅是掠夺劳动者的技巧的进步,而且是掠夺土地的技巧的进步”*关于马克思使用与第一国际相关“权利”、“道德”、“正义”等的表述,可参阅:Karl Marx, Political Writings, voL3, ed. David Fernbach (New York, 1974), pp. 81, 83, 88.。

的确,马克思没有用太多的语言说资本主义生产是“不正义的”(他也没有说它是“正义的”)。但是如果他不认为资本主义生产是不正义的,他又为何无保留地声称对剩余价值的压榨是“盗窃”呢?这并不是说一种行为既是“盗窃”又是“正义的”,是矛盾的说法:认为罗宾汉劫富济贫既是偷窃,又是正义的,也是说得通的。但简单地认为他的偷窃行为只是制造了关于他的行为不正义的可推翻的推定;这就是在暗示说他的做法是不正义的,虽然这种暗示可通过进一步的条件被取消。*当塔克讨论这一问题时,他似乎是认同这种重要的假定的:马克思“不承认在资本主义制度下,从雇佣劳动得到的利润就是‘盗窃’。我们因此可以推断出:马克思主义对资本主义的谴责不是基于资本主义的分配方式是不公平的这样一条信念。” Robert C.Tucker:The Marxian Revolutionary Idea, p.46. New York, 1969.(当然这一关于马克思不称对剩余价值的压榨为盗窃、盗窃的缺席导致不正义的缺席的断言明显是错误的。)伍德也认为盗窃是不正义的。马克思虽然不曾反驳这种推定,或否定这种暗示,但他对“盗窃”一词的使用却逐步增加。这些词句清晰无误地表明,资本主义式的直接生产是不正义的。

然而,有人会质疑马克思称压榨剩余价值为“盗窃”的合法性。资本家从工人手中获取剩余价值,但除了偶尔的“迹象”,他们并未意识到他们的这种获取。资本家和工人都认为工资购买劳动,所以他们不理解资本家的利润是由工人创造的剩余价值的一种形式的说法。然而,如果交易中任何部分都不知道交易发生了,那么交易就不是盗窃。小偷有意识地盗窃;资本家一般都无意识地盗窃。

在字面上,对剩余价值的压榨不是盗窃。那为什么接下来马克思管它叫盗窃呢?可能当他这样做的时候,他脑海里想的是那些隐约感觉到其利润来源的“迹象”的资本家们——可能是自发地,也可能是受到马克思自己教义的影响。但另一种解释看起来更可信(假设马克思在此并不是简单地犯了个错误)。马克思经常说,个体人只有在作为经济范畴的化身时才会进入他对资本主义生产的描述。这种化身大概会意识到他们所承载、象征的资产阶级关系:意识到交换价值是价值的表现形式,意识到工资购买劳动力,意识到剩余价值在直接生产中被压榨了。虽然在马克思的理论中工人和资本家一般都不知道这些事情,但我们的确发现了马克思写的一些段落,写的他们好像都知道这些事情似的。这些段落经常有戏剧性、对抗性的特点,工人和资本家对立,双方在利润问题上相互辩论,好像是马克思要在他们身上尽力展现出丰富的社会冲突,这种社会冲突的真正代言人(如果有的话)实际上不是个体人,而是大部人都意识不到的社会关系。如果“盗窃”一词有类似的生动夸张的作用,这种夸张性的消除留给我们的就是一种并非错误的非正当所得(因为没有意识到)。

不管马克思是什么意思,他最为一贯地坚持的就是,对剩余价值的压榨是非正当所得。当然资本家可能是无意识地获取剩余价值,但这种获取和它的结果都是不正义的。称对剩余价值的压榨为“盗窃”的不正当性并不能削弱它是不正义的断言。

四、工资交换的正义性

但有人可能会反对,马克思不是说工人和资本家之间的交易是正义的吗?

劳动力维持一天只费半个工作日,而劳动力却能发挥作用或劳动一整天,因此,劳动力使用一天所创造的价值比劳动力自身一天的价值大一倍。这种情况对买者是一种特别的幸运,对卖者也决不是不公平。*《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版第44卷,第226页。

塔克说这是一种马克思的“极其有力和极其明确的主张”,认为马克思“谴责资本主义剥削与公平和不公平没有关系”*Robert C.Tucker:The Marxian Revolutionary Idea, p.44. New York, 1969,p.44.。如果塔克是对的,那为何马克思接下来又反过来说剩余价值的压榨是不正义的呢?

这一明显冲突的关键在于这样一个事实:当马克思说资本家抢劫工人时,他是在评价直接生产过程和其中对剩余价值的榨取。然而,就像刚刚被引用那种段落,他正在说的是对有着购买者或销售者身份的、作为交易往来过程的一部分的个人来说什么是正义,什么是不正义。然而,就其本身而言,每个资本家和工人之间的交换都是正义的。(然而,我们将在第六节看到马克思关于这种交换的更多的说法。)资本家“全价”购买劳动力,“因此是等价物交换”。尽管如此,与塔克的解读相反,直接生产过程中包含着盗窃,因为剩余价值中“没有一个原子”“的存在不归功于工人们的无偿劳动”。

伍德大部分根据实例而写成的文本都给出了相同的解释。这些文本表面上似乎与上述解读相反,并且注释也列举了一些例子,诸如当前这种解读在文本中发现了马克思认为剩余价值是正义的证据。因此这一关键段落值得仔细观察。在此,马克思批判的目标是威廉·詹姆斯·吉尔巴特的言论,这些言论称“自然正义的原则是自明的”,“一个人借别人钱并用其盈利,他就应该将其利润的一部分给放款人”。关于这个观点,马克思回应道:

在这里,同吉尔巴特一起说什么天然正义,这是毫无意义的。生产当事人之间进行的交易的正义性在于:这种交易是从生产关系中作为自然结果产生出来的。这种经济交易作为当事人的意志行为,作为他们的共同意志的表示,作为可以由国家强加给立约双方的契约,表现在法律形式上,这些法律形式作为单纯的形式,是不能决定这个内容本身的。这些形式只是表示这个内容。这个内容,只要与生产方式相适应,相一致,就是正义的;只要与生产方式相矛盾,就是非正义的。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基础上,奴隶制是非正义的;在商品质量上弄虚作假也是非正义的。*《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版第46卷,第379页。

吉尔巴特声称,首先,对利息的支付是正义的,其次,依据自然正义的一些原则是正义的,马克思很明显是以此说明一种正义原则,该原则的有效性不产生于也不依赖于任何特定的社会结构并因而不会使其仅能在一部分社会形式中得以应用。在此,这两种声称中的哪种是马克思否定的呢?只有后一种。他没有否定支付利息的正义性,但也仅当这种支付正义独立于社会中的生产关系时。的确,马克思似乎暗示着,在资本主义关系中,利息是正义的(虽然不是“自然地”)。

在这个段落中(为了便于引用,我将在下文中称之为P),马克思不曾提到对剩余价值的榨取。利息,就像利润和租金,是剩余价值在其中通过交换得以转换的形式;这种转换可能是正义的,即使原始压榨不是。然而,伍德从P中总结出,马克思认为资本主义剥削是正义的:

在资本主义生产中,交易的正义性依赖于如下事实,即这些交易来自资本主义的生产关系,并且对资本主义生产关系整体而言,它们是充分的、适合的。……资本主义之所以成为可能,就是由于劳动力能够作为商品而存在,就是因为通过把劳动力当作商品来使用而创造了剩余价值和扩张资本。如果劳动力没有为资本创造剩余价值,那么劳动力根本不会作为商品出现。因此,假如没有剩余价值,假如工人没有进行无偿劳动,没有受到剥削,那么资本主义的生产方式也就没有可能。在资本主义条件下,对剩余价值的占有不仅是正义的,而且,任何阻止资本占有剩余价值的尝试都是绝对不正义的。*Ellen Wood: "The Marxian Critique of Justice", Philosophy & Public Affairs 1 (1972) 265.

在此,伍德描述了马克思的这一观点:

(1)对剩余价值榨取的出现是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一种自然的(或者合适、充分的)结果。

(2)如果交易(T)的出现是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自然的(或者合适的、充分)结果,那么,T在这种关系中就是正义的。

因此,

(3)在资本主义生产关系中,对剩余价值的榨取是正义的。

我需要说明,在马克思看来这个观点的两个前提都是错误的。因此,我们没有理由将这个观念归结为马克思的结论,在这一观点的引导下,我们早已走向了会被马克思反驳的立场。

在直接生产中对剩余价值的榨取是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一部分。如果现在不知所云地说生产关系的这一部分是生产关系的“自然结果”,或者说,它“合适”且“充分满足”生产关系,就像(1)要求的,这都是奇怪的。使用马克思在表面价值问题上的话语,那么对剩余价值的榨取在资本主义生产中看起来就是不正义的。(当然,这并不意味着它是不正义的;对剩余价值的榨取与资本主义生产模式并不“冲突”,它至多是从其中“自然地出现”而已。)但伍德更灵活地采用马克思的话语:

当马克思说正义的交易就是与占支配地位的生产方式相适应的交易时,我认为,他的意思是指这个交易在该生产方式中发挥了具体的作用,它是该生产过程的一个现实的因素。*Ellen Wood: "The Marxian Critique of Justice", Philosophy & Public Affairs 1 (1972) 256.

如果马克思是这个意思,那很明显我们就承认步骤(1)。伍德说得对,“如果没有剩余价值,……资本主义的生产模式就是不可能的”。但我认为没有理由认为马克思确有此意,并且有非常明显的证据证明他说的是另外非常不同的意思。

P仅仅提供了在交易往来过程中评判正义与不正义的标准。如果是这样,那么P就不能用于确定马克思关于剩余价值的态度。为了说明P是被限定在交易往来过程,应该注意到,马克思说过被判定的交易具有契约上的法权形式。对马克思而言,这个契约是一次交换关系的一般法权形式。因此在《资本论(第一卷)》关于交换的章节中,马克思关于各方之间交换关系的描述使人明确地回想起那些在P中的关系各方:

商品监护人必须作为有自己的意志体现在这些物中的人彼此发生关系,因此,一方只有符合另一方的意志,就是说每一方只有通过双方共同一致的意志行为,才能让渡自己的商品,占有别人的商品。可见,他们必须彼此承认对方是私有者。这种具有契约形式的(不管这种契约是不是用法律固定下来的)法的关系,是一种反映着经济关系的意志关系。这种法的关系或意志关系的内容是由这种经济关系本身决定的。*《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版第44卷,第103页。

因为在P中马克思提到以契约为形式的交易,所以他就必须只提到交易往来。

马克思在P中提到的三个例子在这里最值得阅读。首先是关于奴隶,马克思在别处说道:

奴隶连同自己的劳动一次而永远地卖给自己的主人了。奴隶是商品,可以从一个所有者手里转到另一个所有者手里。奴隶本身是商品,但劳动却不是他的商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版第6卷,第478页。

这种发生购买、出售奴隶行为的契约形式并不能使它变得不正义,但交换的内容却可以,因为较为固定地买卖奴隶和他们的劳动力是与工人对其自身劳动力的定期转售——资本主义关系中的一个基本特征——相矛盾的。“但是只要奴隶制占统治地位,资本主义关系就每次只能偶然地作为从属关系出现,决不能作为统治的关系出现。”*《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版第26卷第三册,第461页。

类似的,商品质量上弄虚作假会只会产生交易往来的内容,因为其与等价交换——资本主义关系中的另一基本特征——相矛盾,因此也是不正义的。但对利息的支付——很明显是另一种交易往来的一部分——产生于资本主义剥削,因此,即使它可能显得会违反价值规律,但在资本主义关系中它也是正义的。

我们不得不总结道,马克思在此要告诉我们的,是一种关于只在交易往来中适用的正义与否的标准。我们无法从p中得出任何关于榨取剩余价值的正义性——在交换范围之外的一个过程——的结论。这强化了我们一开始的结论,即对剩余价值的榨取既不与资本主义关系相一致,也不与其相矛盾。步骤(1)不代表马克思的观点。

而步骤(2)也同样不代表马克思的观点。步骤(2)打算确定P中所说的正义的标准。就像刚刚我们看到的,P只处理交易往来过程中的正义问题。因此它不能表示马克思关于非交易往来过程中的正义标准,就像步骤(2)所作的那样。

五、马克思关于正义的标准

马克思从来没有告诉我们,他是通过何种规则或标准来认定对剩余价值的压榨是不正义的、工资交换是正义的。有人可能自然地认为马克思的这些判断是基于伍德所说的“财产劳动理论”:“每个人都有权占有自己劳动创造的全部价值,而对这种价值的任何部分的剥夺,都是施加在他身上的不正义行为。”*Ellen Wood: "The Marxian Critique of Justice", Philosophy & Public Affairs 1 (1972) 263,266.通过这种财产权的观点,就会很容易地看到,对剩余价值的榨取是不正义的。尽管如此,认为马克思会拒绝财产劳动理论的简单形式的想法也有自己很好的理由。*伍德也说过,马克思拒绝了这种简单的理论,但伍德是基于对p所讨论问题的错误解读而得出这一结论的。

在《哥达纲领批判》中,马克思和纲领的拉萨尔派在“劳动收益的公平分配”和“不折不扣的劳动所得的公平权利”问题展开争论。在马克思很明显的反对这些构想的几个立场中,有一个与此相关。他认为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工人们不会获得“不折不扣的劳动所得”,比如说,不是所有劳动产品都会在所有工人中按每人所做工作数量进行比例分配。然而这种“不折不扣的”或“完全的”分配正是简单的财产劳动理论需要的。

马克思对“不折不扣的”分配的反对与此类似。在对个体工人进行的任何分配之前,必须从社会总产品中进行一定的扣除。一些产品根本不是用于个体的消费,而是用于代替或扩大生产方式。另外一些产品,虽然不用于生产过程,但也没有用于个体工人的消费;它们被用于满足公共需求的非生产性的管理,比如说用于建设解放不具备劳动能力的劳动力的学校。只有从社会总产品中做完这些扣除后,剩余物才会在工人中按每人所做工作数量进行比例分配。换句话说,只有做完这些扣除后,财产劳动理论之类的东西才会出现,个体“按劳分配”的分配原则才会建立。然而,马克思提到:“虽然从一个处于私人地位的生产者身上扣除的一切,又会直接或间接地用来为处于社会成员地位的这个生产者谋利益。”*《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版第25卷,第17页。他没有详细描述这一点,在生产方式上考虑到长期投资也的确看起来不大可能。但将此排除之后,就很合理了。

接下来,在社会主义的初级阶段,马克思提出了一种改进的财产劳动理论:每个工人都有按其所做工作数量按比例分配被克扣后的社会总产品的权利;初期的扣除将用于被所有人分享的公共物品和公共福利。如果我们现在将这种财产理论运用于资本主义生产,我们会得出对剩余价值的榨取是不正义的结论。虽然其中一些被榨取的剩余物马克思将其作为社会主义生产下从社会总产品中进行的扣除,但其中的大部分却并非如此。其中的大部分被个人(资本家、地主、放债人)所消费,在马克思改进的财产劳动理论中,这些人是没有权利拥有这些剩余物的,因为他们既不是工人,也不是无劳动能力者。

但马克思是依据改进理论就称对剩余价值的榨取是盗窃的吗?他不曾用任何财产权理论来明确地表达他对盗窃的指责,所以我们找到的任何作为这一观点基础的结论都是凭我们的推测。而且,马克思是在社会主义生产而不是资本主义生产的语境之下提出他的改进理论的。尽管如此,但我认为,我们很难不感受到,当马克思说到窃取剩余价值时,他脑海中的确有这一改进理论。

如果对剩余价值的榨取是盗窃,那么工人在剩余价值中一定有一些财产所有权。现在在马克思的理论中,工人有几点共同的特征,但只有一个共同特征可能为这种属于全体工人的权利提供基础,这一共同特征就是所有工人都通过他们的剩余劳动创造剩余价值。当然,这种权利在资本主义社会中是不被法律上或(一般而言)道德上承认的,马克思也不承认。

在一些或全部剩余价值中,工人可以获得财产所有权,这条最简单的规律是简单的财产劳动理论。但是马克思反对将此理论用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并以一种改进理论代替之。他反对这种简单的理论的原因很多——无论在资本主义生产语境下还是社会主义生产语境下:任何社会都必须考虑到生产方式的改变、行政的支出以及那些无劳动能力者。因此,很可能是这样的,当马克思称对剩余价值的榨取是“盗窃”时,他考虑的是这种改进理论。很难想象马克思对剩余价值的评价会有别的理由。

马克思将这种改进的劳动财产理论的应用限制于社会主义社会也不可指摘。

显然,这里通行的是调节商品交换(就它是等价的交换而言)的同一原则。内容和形式都改变了,因为在改变了的环境下,除了自己的劳动,谁都不能提供其他任何东西,另一方面,除了个人的消费资料,没有任何东西可以转为个人的财产。至于消费资料在各个生产者中间的分配,那么这里通行的是商品等价物的交换中通行的同一原则,即一种形式的一定量劳动同另一种形式的同量劳动相交换。*《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版第25卷,第18页。

此外,等价物的标准还为马克思的判断——劳动力的工资交换就其自身而言是公正的——提供了一个基础。但在马克思看来,对租金和利息的支付并不涉及等价物的交换。*比如说,租金本质上是一种“贡品”。在其纯粹形式中,它们是资本家对从工人手中榨取的剩余价值的进一步分摊。接下来依马克思的标准,这种支付是不正义的。因为通过马克思在P中所说的标准,这种支付是与正义相背离的,马克思不会在P中一直描述他会亲自应用的标准。他宁可在此提出这样一种假说:“自然地”产生于资本主义关系中的交易往来被资本主义法律和意识形态认为是正义的,同时与资本主义关系相冲突的交易往来被认为是不正义的。资本主义并非认为:“奴隶制与资本主义关系相冲突,因此奴隶制是不正义的。”而是说,奴隶制与资本主义关系相冲突,因此资本主义认为奴隶制是不正义的。

有效的证据表明,马克思关于资本主义生产正义性的评价是基于这种改进的劳动财产理论。

六、工资交换的非现实性

对剩余价值的榨取是不正义的;工资交换是正义的。马克思的这两种评价说明,他认为资本主义生产部分正义、部分不正义。只有当我们思考马克思写的接下来的观点时,我们才会明显地发现这并不是问题的关键,因为资本家和工人之间并没有真实的交换。

表现为最初活动的等价物交换,已经变得仅仅在表面上是交换,因为,第一,用来交换劳动力的那部分资本本身只是不付等价物而占有的别人的劳动产品的一部分;第二,这部分资本不仅必须由它的生产者即工人来补偿,而且在补偿时还要加上新的剩余额。这样一来,资本家和工人之间的交换关系,仅仅成为属于流通过程的一种表面现象,成为一种与内容本身无关的并只是使它神秘化的形式。劳动力的不断买卖是形式。其内容则是,资本家用他总是不付等价物而占有的他人的已经对象化的劳动的一部分,来不断再更换取更大量的他人的活劳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版第44卷,第673页。

在工人和资本家之间只有唯一一种明显的交换,换句话说,他们之间没有真实的交换。“交换的关系完全不存在了,或者说,成了纯粹的假象。”*《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版第30卷,第450页。这种观点非常引人注目。马克思是如何创立这一理论的呢?

让我们跟随马克思的方案,即这种交换的非真实性是因为这样的事实:“用于交换劳动力的资本本身只是对象化劳动的一部分产品,没有得到等价物而被占用”。这种设想将我们之前分开看待的资本主义生产的两个方面——工资交换和对剩余价值的榨取——一同放到了同一个交易中。一旦我们采取马克思的观点,在工人和资本家之间全部的复杂交易都不再将工资认为是“与资本相分离的”“一种独立体系”,我们看到“结果是”这种复杂的交易简单地将价值从工人转移到了资本家。“从结果来看,包含在劳动能力出卖中的中介运动不见了。”*《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版第33卷,第63页。这种复杂交易的一个阶段的确是一种交换。但是这一阶段是被“悬置”于总交易语境之外的,它只是挪用未发生等价物交换的剩余价值的中介或手段。*马克思在这种语境下对黑格尔派术语的运用经常都是不同寻常的。在资本主义生产中对剩余劳动的挪用通过工资交换得以调解,但是这一调解过程最终被扬弃,这是价值规律辩证的对立面。虽然被扬弃,但是工资交换没有简单地消失,它作为一种遮盖真实阶级关系的假象继续存在。

思考一个有关于此的简单案例。两个个体,X和Y,在一条偏僻无人的街道上相遇,X持枪抢劫Y100美元。几天后,X走进了Y的服装店,未被Y认出,X用他盗取的钱买了Y做的一件100美元的外套。如果我们只看商店中进行的交易,我们就倾向于认为X和Y是交换了外套和金钱。但我们将两场交易一块儿考虑,并且思考两者相联造成的结果,我们就必须修改我们的判断。这两场交易造成的网状结局是,X从Y手中获得了一件价值100美元的外套,但Y却没有从X手中得到任何东西。将两场交易放一块儿看,我们可能就会认为的确是没有发生交换,虽然当我们仅看到在商店中发生之事时似乎的确有一场交易。

X没有损失任何东西,并且还获得了一件新外套。Y除了那件外套也没有损失任何东西。但在一场交换中各方必须最终获得一些他们在交换前不曾有的东西,必须放弃一些他们原先拥有的东西。虽然他们拥有物的价值不需要改变,但每人都必须获得一些新的商品,或者使用价值,又或者至少是关于一些使用价值的先前不曾拥有的权利。否则就不算发生过交换。运用这种方法,我们就能看到,在整个交易过程中X和Y没有进行过交换。

依据这个例子来直接理解工人和资本家之间的关系很吸引人。在直接生产过程中,资本家C从工人W手中拿走W创造的价值,然后C将W劳动力(正是这些劳动力的支出才创造了价值)的一部分支付给W。如果我们只看到购买劳动力的过程——如果对剩余价值的榨取被掩盖——我们会倾向于认为,在此,C和W之间进行过一次交换。但如果我们把两个交易放到一起考虑,我们就会看到,在此只是看起来似乎有场交换,但事实上只有资本家对未发生等价物交换的剩余价值的挪用。

然而,这并不是马克思论文中的全部辩护。就像刚刚所描述的,在工人和资本家总的交易中的确存在一场交换,至少通过我们应用于第一个例子上的测试可以看出。完成交易时,工人和资本家或者获得或者失去了一些使用价值。工人拿走了工资,资本家拿走了工人劳动的对象化商品。因此,他们的关系不像劫匪和衣服制造商之间的关系。工人和资本家之间的交易对双方来说的确产生了不平等的价值。但这就意味着其间不存在一场交换吗?在马克思看来,大多数实际交换都是不平等的;只有一般意义上的交换遵循了价值规律。当他谈及工人和资本家之间的总交易时,马克思有时说它只是一场不公平的交换:“从结果来看......较大量的劳动同较小量的劳动相交换。”*《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版第33卷,第64页。所以,马克思又为何会在别处说,这根本就不存在一场真正的交换呢?

为了搞清楚这一问题,我们需要做一个简单的假设:工人阶级和资本家阶级都各自只有一个人。然后这两个人之间的所有交易也就是这两个阶级之间的全部交易。为了使得我们的第一个假设有意义,让我们再进一步假设,资本家只“生产”消费品——“面包”。接下来我们就能分四部分来分析这两方之间的总交易。首先,两人签了一个契约:资本家为了回馈对工人劳动力的使用,需要支付给工人工资。已经获得劳动力使用权的资本家就使用劳动力来生产面包;这一生产过程中的其他必需品都是被资本家垄断控制的。虽然现在所有的面包都属于资本家了,但在整个工作过程中,资本家也欠工人的工资。所以资本家付钱给工人。

现在如果我们止步于此,我们就必须说,在两人之间,存在着使用价值的一场交换,虽然这场交换在价值上并不公平。但因为我们是假设每个阶级只有一个成员,这就意味着为了购买生存资料(与劳动力再生产需要的资料相同),工人必须与唯一的资本家——工人之前的雇佣者——再打交道。于是工人进入了“面包市场”,发现资本家已经戴上了面包售货员的帽子,工人就用自己的工资换到资本家的一些(而非全部)面包。由新添的这第四阶段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工人制造了全部的面包,但最终只获得了其中的一部分(这一部分与工资价值相等),而资本家拥有了剩余的部分,那些“剩余面包”。总交易的结果是,只存在剩余面包从工人到资本家的转移。工资和劳动的交换,以及随后工资和面包的交换,都只是表面形式上的交换;当放到工人和资本家总的交易语境中时,这两场交换都成了仅仅是价值和使用价值从工人到资本家转移的中介过程。

当马克思说,资本家和工人参与到了一场不公平的交换中时,他是只考虑到了直接生产中的工资交换和对剩余价值的榨取。总的来说,这两个过程总计达成了一场不公平的交换,因为在这两个过程完成后,双方都获得了新的使用价值。资本家获得了面包,工人获得了工资。要看到工人的所得仅是表面形式,我们就必须添加更进一步的阶段到我们的交易构想中,即工人从资本家手中购买生存资料。

因此,论述工人和资本家交换(现在不仅包括工资交换,更扩展到一切工人和资本家之间的交换)的非现实性的观点需要添加第四个阶段。但在现实中不仅有面包这一种消费品,同时工人也不是只从他以前的雇佣者手中购买商品。单个工人和单个资本家之间的关系并不遵循我们所举例子的模式。我们的例子只是因为我们人为地构想了一个只拥有单个成员的阶级才有意义。因此,论证这种非真实性交换的观点必须将其理解为是运用于阶级之间的关系,而非个体之间的关系。单个工人和单个资本家之间的工资交换是一场不公平的交换,但尽管如此,它仍是一场交换。但在作为整体的工人阶级和作为整体的资本家阶级之间,将其交易的全部阶段都考虑到,就不存在真实的交换了。

受其黑格尔派观点影响,马克思关于工人和资本家之间不存在真实交换的观点主要依赖于总体性的概念。我们不仅要要看到工资交换,或者工人从资本家手中购买商品,还要看到对剩余价值的榨取,并将这些看作是一个单一复杂交易的各个阶段。但这需要我们不仅看到个体之间的关系,而更要看到阶级之间的关系。马克思的观点只有在运用到两个阶级之间的总交易时才有意义。

当一种资本主义理论家声称作为个体的工人和资本家都参与了交易往来时,他/她并未犯简单的事实性错误,就像当我错误地声称约翰买了玛丽的汽车一样。他的错误在于采用了一种错误的观点,这种观点不能将不同的阶级和个体并入到包含着它们的总体中去。

在资本主义社会中,一种真实的交换在单个资本家和工人之间的确存在。但是:

如果我们对资本主义生产从它的更新的不间断进行中加以考察,而且我们考察的不是单个资本家和单个工人,而是他们的整体,即资本家阶级和与它对立的工人阶级,那么,情况就会完全不同了。但这样一来,我们就得应用一个与商品生产完全不同的标准。

在商品生产中,互相对立的仅仅是彼此独立的卖者和买者。他们之间的相互关系随着他们所签订的契约期满而宣告结束。要是交易重复进行,那是由于订了新的契约,它同以前的契约完全无关,在这里同一买者和同一卖者再次碰在一起只是偶然的事情。

因此,如果要把商品生产或属于商品生产的过程按商品生产本身的经济规律来加以判断,我们就必须把每个交换行为就其本身来加以考察,撇开它与以前和以后的交换行为的一切联系。由于买卖只是在个别人之间进行,所以不可能在这里去寻找整个社会阶级之间的关系。*《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版第44卷,第676-677页。根据在此给出的解释,很明显,这种非真实性不仅影响到工资交换劳动力,也影响到工人和资本家之间的其他交换,在这些其他交换中,工人阶级从资本家手中“购买”由工人阶级劳动力创造的产品。但不是所有资本主义社会中的交换都是假象。资本家之间的交换,工人之间的交换,都是真实的交换。

这种误导性的或局部的(如果不算错误的话)、主要以资本主义意识形态的形式出现的观点必须从马克思的立场中剔除,特别是其习惯法和通常的资产阶级意识,因为只有在这种形式中,在解释利益来源时忽略了直接生产过程。正是在这种形式中,我们发现资本主义生产被约减为简单的商品生产,这就使得它不可能掌握资本主义生产的总过程。

在展开这种认为资本家和工人阶级之间不存在真实交换的观点时,马克思没有依赖于认为对剩余价值的榨取是非正当所得的这种合乎逻辑的独立观点。但现在将这两者结合,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非正当所得是在资本主义再生产体系中阶级之间唯一真实的交易。阶级之间的关系是一种简单而纯粹的不正义。同时,它也并不依赖于资本主义意识形态。

这种认为工资交换是非真实的观点是马克思批判资本主义意识形态和资本主义生产的主旨。资本主义意识形态的一切形式都认为工资交换是真实的,并且其中占主导地位的形式将交换作为资本主义生产的基础特征。资本主义意识形态致力于研究被认为是真实的幻象。并且因为工资交换是种纯粹的幻象,所以资本主义生产也就是完全不正义的。

七、自由表象,奴役实质

从表面过程到掩蔽过程、从分离过程到综合复杂过程,从而使得表面过程成为一种纯粹表象的这种持续转变,是马克思对资本主义政治经济学的批判核心。马克思对自由的关切强化了他在前面章节得出的关于正义的态度的结论。

在P中,马克思有时会明确地提到与我们类似的资本主义的自由和平等:

平等和自由不仅在以交换价值为基础的交换中受到尊重,而且交换价值的交换是一切平等和自由的生产的、现实的基础。作为纯粹观念,平等和自由仅仅是交换价值的交换的一种理想化的表现;作为在法律的、政治的、社会的关系上发展了的东西,平等和自由不过是另一次方上的这种基础而已。而这种情况也已为历史所证实。这种意义上的平等和自由恰好是古代的自由和平等的反面。古代的自由和平等恰恰不是以发展了的交换价值为基础,相反地是由于交换价值的发展而毁灭。上面这种意义上的平等和自由所要求的生产关系,在古代世界还没有实现,在中世纪也没有实现。*《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版第30卷,第199-200页。

古代的自由和平等与资本主义自由和平等不同;它们各自与其所处社会的生产关系相应。然而,在此马克思并非是说这种相关性反驳了关于资本主义自由和平等的证明。阅读这篇文章,我们能够轻易地猜想,马克思认为在资本主义社会中,交换各方都是真正自由和平等的,就像一个人只阅读P一书,可能会以为马克思认为在资本主义社会中对利益的支付也是真正正义的一样。

但再进一步看《政治经济学批判大纲》,我们会发现这一推测是错误的:

在现存的资产阶级社会的总体上,商品表现为价格以及商品的流通等等,只是表面的过程,而在这一过程的背后,在深处,进行的完全是不同的另一些过程,在这些过程中个人之间这种表面上的平等和自由就消失了。*《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版第30卷,第202页。

马克思对市场平等、市场平等在直接生产中的否定、与市场平等在资本主义生产中的扬弃的解释是一个整体,这一整体解释与他对市场正义的解释相类似,并且在此我们不需要考虑前者。*马克思论证中的关键性转移是因为各方交换等价物,所以他们有相同的价值。但他对自由的解释有值得我们快速回顾一下的几个特点。

在交换中,交换双方彼此都是自由的。都不采用强力以获得别人的财产;双方都只通过给予对方价值等价物以得到对方的财产。都不必然与他者发生互动,除非是交换关系之外因素的影响;一个特定工人通常并不需要为特定的资本家工作。

现在马克思的一些说法可能被断章取义地认为,从工人虽然不需要与任何特定的资本家打交道,但他/她却一定要与某些资本家打交道这样一个事实中得出,工人进入交换过程是受一些强制因素的影响。工人很明显没有能力单独地控制其借此以获得生存资料的生产方式,为了保持生存,工人就被迫向某些资本家出售其劳动力,因为资本家很明显有能力控制生产方式。

略加思考后会发现,这是缺乏说服力的。这种说法也同样会表明,资本家也是被迫去获得工人的劳动力的,想要汽车的人也是被迫从拥有汽车的人手中得到汽车的,等等。如果这全都是强迫,那市场中的所有部分都带有被强迫的特点,不仅仅是工资交换的部分;并且劳动任何部分都内在的是一种强迫,不管是否被组建为市场。

工资交换本身不是强制性的。但它形成了工人和资本家之间的非交换关系,在这种关系中工人(作为劳动力)短期内成了资本家的财产,因此不再自由。虽然这种自由的缺失表现为不同的角度,从某些角度看来,这种自由的缺失是至少被某些工人直接体验到的;然而工资奴役的最显著特点通常掩蔽起来,使工人和资本家无法发现,即工人被迫为资本家生产剩余价值。

如果说剩余劳动能够存在,必定以劳动生产率的一定发展水平为前提,那么,这种剩余劳动的单纯的可能性……并不就造成它的现实性。为此,首先还要强迫工人进行超过上述限度的劳动,而资本就是强迫工人这样做的。*《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版第34卷,第459-460页。

因此,工人在交换过程中享受到的自由是周期性地选择他的剥削者的自由。工资交换的这一特点使它与一般的商品买卖明确区分开来,一般的商品买卖不会为随后双方之间的剥削关系打下基础。

我们需要提醒我们自己,直接生产中的强制不是资本家有意或故意针对工人的。马克思在刚刚引用的文章中说“资本”发挥了创造剩余价值的强迫作用时,他说得更准确。对马克思而言,说强迫可能不合适,因为不论是工人还是资本家,他们都没意识到这种强迫的存在,就像并非有意的行为被称为“盗窃”一样,都是不合适的。工人——至少是那些不了解马克思的理论,也没有剩余价值的概念的工人——并没有拒绝为资本家创造剩余价值的意愿,不管他们在其他方面是多么想要摧毁资本家的企业。然而,最可能的是认为马克思在此提出了两个主张。首先,不论工人有没有意愿,工人对于在资本主义生产中要不要创造剩余价值没有选择权。在这个意义上,工人是“被迫”创造剩余价值的。但其次,马克思似乎认为,如果工人意识到对他们的剥削,并因此能够产生与此相关的意愿,他们就会渴望拒绝为资本家创造剩余价值。因为他们在这个问题上没有选择,接下来他们体验到他们的剩余劳动是“被迫的”。

表面上是自由的工资交换本身,被掩蔽的是对剩余价值的强迫性榨取。这两个过程一同组成了其结果只能被交换调解的复杂整体。在这个复杂整体内,交换和交换的自由是被“悬置”的,它们只是表象而已。工人的自由是一次次地被迫进入他/她被强迫为他人生产剩余价值的关系中。如果这就是自由的全部,那这并不比在终将被抢劫的几条暗巷之间进行选择的自由更值得追求。

马克思用以揭示工人被掩蔽的真实奴役的模型与我们遇到的他关于正义的解释相同:资本主义再生产模型是两个阶级之间的复杂过程。并且马克思借以揭示这种奴役的流程也相同:

自从拉萨尔死后,在我们党内,这样一种科学见解已经给自己开辟了道路,就是工资不是它表面上呈现的那种东西,不是劳动的价值或价格,而只是劳动力的价值或价格的掩蔽形式。这样,过去关于工资的全部资产阶级见解以及对这种见解的全部批评都被彻底推翻了,并且弄清了:雇佣工人只有为资本家(因而也为同资本家一起分享的剩余价值的人)白白地劳动一定的时间,才被允许为维持自己的生活而劳动,就是说,才被允许生存……雇佣劳动制度是奴隶制度,而且劳动的社会生产力越发展,这种奴隶制度就越残酷,不管工人得到的报酬较好或是较坏。*《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版第25卷,第25页。

参考P,奴隶制之所以被资本主义法律制度和意识形态所谴责,是因为虽然奴隶制在交换方面证明了自身,然而对工资劳动者的奴隶在于直接生产中,隐蔽在自由劳动市场的假象下。伍德清楚地意识到了资本主义社会中表面上的自由和潜藏的真实压迫之间的悬殊差异。但出人意料的是,他却没看到马克思对正义的解释也做出了同样的区分。

八、正义与意识形态

艾伦·伍德认为,在马克思看来,评估社会制度正义与否的行为只是对资本主义意识形态的一点神秘化。然而如果上述解释是正确的话,那这就不太像是马克思的态度。作为总结,我希望指出一条理解马克思与资本主义意识形态之间关系的路径,以将马克思的意识形态和资本主义的意识形态区分开来,不管它们对“正义”这一名词有着怎样共同的呼吁。在马克思思想成熟的文章中,他几乎不曾明确地提到意识形态,而通过暗示提及正义之处通常都是附言说明。不管解读过程中的众多问题,不管事实如何被理论化,缺乏能提供更大想象空间的对文本和多种解读的讨论,我在此就必须将马克思关于“资本主义意识形态”的理论理解为一种粗略且教条的潮流。

“意识形态的”一词主要形容主张或与主张较为相关的体系化集合(在此,较为宽泛的说,就是“理论”)。*主张也可被表述为思想、语言和其他可视或有形的形式。基于当前的主题,它们的本体论状况无关紧要。其次,凭借社会制度在创造、维持、传播意识形态主张的功效,有人可能将特定的社会制度形容为意识形态。但只有人们已经看到并知道了一种意识形态主张或理论之后,人们才会辨认出这些意识形态制度,而这正是我在此要优先考虑的问题。

几种类型的标准都能辨认意识形态主张或理论。我们可以通过其具有的造成人们对其相信的特征,通过其服务于接受者的功能,通过其假设或暗示的内容或部分内容,通过其诸如谎言、无意义或缺乏证据支撑等的特有认知特点,来界定意识形态主张。不论采用这些标准中的哪个,一个马克思主义者对意识形态的解释都一定将其标准建立于一些重要的通往阶级结构或社会(意识形态在其中被发现)生产关系的必经之路上。例如,一个马克思主义者关于依赖于起源标准的意识形态的理论大概会认为,这些主张和理论是意识形态的,对它们的接受是由特定社会阶级中的成员造成的,或者是由生产关系结构造成的。

鉴于一些我不会详细说明的理由,意识形态的第二种功能性标准似乎比其他标准更合适,不论是对马克思观点的阐述,还是对为能继而沿着其他标准建议的线索进行调查的题材提供一种原始的划分。如果这是正确的,那么资本主义意识形态就由这些被部分或全部资本主义社会接受,并用以服务于中产阶级阶级利益的主张和理论组成。很明显,阶级利益在于永久化资本主义生产关系,或者换句话说,是永久化对剩余价值的榨取和其他任何支持这种榨取的社会过程或社会关系。因此当且仅当一种对主张或理论的接受服务于永久化资本主义生产关系时,这种主张或理论才会成为资本主义意识形态的一部分。

然而,会被认为是属于资本主义意识形态(或者任何鲜明的阶级意识形态)的孤立主张很少。假设当我使用“自由企业”一词时,我指的是美国1977年时的经济体系。如果我称“自由企业更适合于任何其他可能性的经济体系”,那么可能我刚才声称的是其本身就属于资本主义意识形态一部分的一种简单主张,它被人们所接受,以正面支持现有的资本主义生产。大多数主张(甚至可能就是这一个)只有在其他主张的语境下才是资本主义意识形态的一部分,才是我称之为“理论”的一部分。

工资购买劳动力或一种交换在工人和资本家之间发生的主张也是对的,这两种主张体现在一切资本主义意识形态中。不管交换的是什么商品,我是否相信工资购买劳动或劳动力,我是否发现了交换关系本身是不人道的或异化的,这些都是无关紧要的。因此,工资购买劳动的主张只有在交易往来的明确主张同时被接受(至少是暗示性地被接受)时,才会进入资本主义意识形态。然而,工资购买劳动的主张可以说是资本主义意识形态中一种必要的元素,因为一旦有人意识到工资购买劳动力,那他就一定会认识到、并且能到连贯地认识到(不像李嘉图)对剩余价值的榨取。(回想在第二部分讨论的资本主义意识形态的四种形式,它们都以工资购买劳动力的假设为前提。)相似的言论适用于工人和资本家之间存在真实交换的主张。这种主张几乎不在资本主义意识形态中被明确地提出,因为这一问题很少会被问到。

马克思关于正义的标准同样是对的,这种改进的财产劳动理论。在马克思对资本主义生产描绘的语境下,这种标准产生了对资本主义社会的消极判断。但在创业劳动创造利润观点的语境下,这种标准支持资本主义制度。并且在剩余价值由生产方式创造或者在流通过程中发生这一观点的语境下,马克思的标准就变得非常无关紧要,变得不再对资产阶级利益怀有敌意了。

然而,要构想一种语境——马克思关于资本主义生产的描绘图景能够列入资本主义意识形态中——是很困难的。就像艾伦·伍德所说:

但是,迄今为止,没人可以否定,资本主义(正如马克思的理论所理解的那样)是一种充满不合理因素的并且行将毁灭的不必要的奴役制度。更少会有人通过声称资本主义体系终究是个好制度或值得追求的制度而为它辩护,任何支持这个断言的道德哲学似乎并不值得认真对待。*Ellen Wood:"The Marxian Critique of Justice", Philosophy & Public Affairs 1 (1972) 282.

如果是这样,那接下来马克思对资本主义生产的描绘图景本质上就与资产阶级利益相对立,马克思得出的资本主义生产是不正义的这一结论是基于哪种正义标准也就变得相对不重要了。因为任何标准都会导出相同的结果。马克思对资本主义生产的描述如果是正确的话,那它本质上一定是工人阶级意识形态的一部分。

如果上述解释是正确的,那马克思和资本主义意识形态在资本主义生产的正义性问题上的巨大分歧就不在规范标准的范围之内,而是在社会科学的范围之内了。一方面,马克思向我们揭示了一种掩蔽的、伴随于我们在资本主义社会中的日常活动的过程。但他视此过程为非正当所得似乎只是依赖于一种早已在资本主义意识形态中被发现的标准。另一方面,他认为这种掩蔽的过程——对剩余价值的压榨——使得工人阶级和资本家阶级之间的交换成为一种表面上的交换,一种假象。他怀疑的不是这种交换的公正性,而是其真实性。如果这种交换是真实的,那它就会是公正的。但它并不是真实的。说这些是为了驳斥资本主义意识形态对资本主义生产的描绘图景,不是为了驳斥“评价社会制度正义与否”的可理解性和合宜性。

上面的讨论并不能得出马克思完全认可资本主义的道德和法律名词的结论。举例来说,我们都知道他对资本主义现实化理念的鄙视。尽管如此,我们的解释大体上证实了理查德·瓦瑟斯特伦关于这种极端理论的言论:

结局要比我们有时所认为的更为激进和革命,这与它的手段截然相反。即使构想——更不必说是为之辩护——一种完全不同的一套道德价值,都比去批判现有的道德实践、社会习俗和制度安排与其价值前提的不一致更加困难。*"Lawyers and Revolution", University of Pittsburhg Law Review 30(1969) 126f.

我们的结论也说明瓦瑟斯特伦在将此洞见运用到马克思理论中时存在的误解:

“举例来说,马克思在这一问题上一直表达含糊。他一方面在谴责道德是一种欺骗和假象,是社会主导经济阶级的统治工具;然而另一方面,他对19世纪工业社会最激烈且最有说服力的批判恰好正是那些与道德特质紧密关联的批判。”*同上

马克思谴责的不是资本主义对于公正的标准,而是谴责将此标准运用于被资本主义社会科学视为真相的表象身上。一旦我们认识到马克思对资本主义生产和资本主义意识形态的批判基本上是针对资本主义社会科学而非资本主义道德和法律名词的,这种批判中出现的任何明显的分歧就都会消失。

2017-05-25

加里·扬(Cary Young),美国威斯康星大学麦迪逊分校法学院教授。

译者简介:杨 婕,北京师范大学哲学学院2015级硕士研究生。

①本文译自Cary Young的论文“Justice and Capitalist Production: Marx and Bourgeois Ideology” ,原刊于CANADIANJOURNALOFPHILOSOPHYVolume VIII, Number 3, September 1978。加里·扬的这篇讨论马克思关于正义与资本主义生产的文章,在英美学术界是一篇颇为重要的文献,在上世纪70和80年代曾产生过较大影响。这篇文章是加里·扬的文章首次译介到中国。“摘要”和“关键词”为译者所加。

A811

A

1003-4145[2017]08-0027-15

周文升)

猜你喜欢
资本家正义资本主义
国际金融垄断资本主义是垄断资本主义的最新发展,是新型帝国主义
马克思对资本主义剥削的两重批判——基于《资本论》第一卷的思考
从出文看《毛诗正义》单疏本到十行本的演变
Bernard Shaw’s Wisdom 萧伯纳的智慧
You’ve got questions? she’s got answers (but you probably won’t like them)
有了正义就要喊出来
倒逼的正义与温情
当代资本主义经济危机的发展趋势
工程师变成“资本家”
法律与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