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振东
中国共产党政党法治建设路径探析
苏振东
(山东广播电视大学,山东 济南 250014)
政党政治时代,执政党成为国家政治权力中心,为了更好发挥执政党的政治引领功能,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加强执政党的法治建设成为必要。中国共产党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在现阶段加强政党法治建设的重要性、紧迫性更为突出。
政党;法治建设;路径
在政党政治时代,绝大多数国家都是由政党执政,政党成为国家政治权力中心。正如人性具有善恶两面性一样,政党也具有两面性,既可“立党为公”,也可“立党为私”。随着政党在民主政治中的地位提高与作用增加,加强政党法治建设,保障政党权利、规范政党权力便成为各政党政治国家中面临的一个普遍问题。而今中国共产党提出实行依法执政和依法治国,为此,加强政党法治建设具有重要意义。政党法治是与政党人治相对立的政党治理的理论、原则、理念和方法,“其核心内容是政党权的依法确立、依法行使和依法制约,目的在于对政党权利进行保护,对政党权力进行约束,旨在按规律治理政党。”[1]政党法治既是理论问题,更是实践问题,其要义在于建设、在于落实。
政党法治建设是一项综合的社会系统工程,涉及法律、观念、制度、文化各个层面的建设。在不同的社会历史条件下,由于政党地位、政党任务和政党环境的不同,也由于民主资源、制度资源的历史积累和文化传统的不同,政党法治建设的具体内容及其实践形式也会不一样。根据当代中国政党政治的实际,结合其他国家的政党法治建设经验,本文提出我国政党法治建设路径应从确立政党法律信仰、发展政党民主、健全政党法制、完善违宪审查制度四个方面进行全方位的建设。
实践证明,一个国家法治的实现,不仅取决于法律制度等显性条件,而且在相当程度上也取决于作为内在灵魂的法律信仰这一隐性条件。同样,政党法治建设也需要人们必须对法律有一种信仰的意识,在内心世界树立起关于法律尤其是政党法律的至上权威。美国法学家伯尔曼说过:“没有信仰的法律将退化成为僵死的信条。”[2]意思是说,外在的法律规范只有转化为人们的内心自觉才能得到切实地贯彻执行。在中国,由于传统法律文化的深刻影响,以及新中国成立后政治运动的不断“洗礼”,法律信仰一直在我们国家没有确立起来,这是中国政党法治建设的文化障碍。因此,我们必须重视公众法律信仰的培养,为政党法治建设提供文化环境。
法律信仰的培养是一个复杂的过程,需要全社会的努力和每一个人的积极参与。立足本国实际并借鉴西方法律信仰形成的基本经验,我们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努力:
第一,完善现行宪法及有关法律,是培养法律信仰的文本条件。
第二,增强社会公众的权利义务意识,是培养法律信仰的思想条件。切实公平公正地维护社会公众的利益,是培养法律信仰的物质保障。
第三,加强对国家公职人员特别是执法、司法人员的教育和管理,保障有关工作人员特别是执法、司法人员公平公正地依法办事,以维护法律的公信力,是培养国民法律信仰的实践基础。
政党民主与政党法治关系密切,从根本上讲,政党法治源于政党民主,政党民主的发展方向和发展质量从根本上决定着政党法治的发展方向和发展质量。政党民主与政党法治的共生互补关系,内在地决定了政党法治的建设,除了需要文化环境的建构以外,还需要发展政党民主,为政党法治提供政治基础。
政党民主从基本范围的角度看,包括党内民主和党际民主两个方面。发展政党民主,就中国目前来说,其根本点、突破点和逻辑起点均在于党内民主,这也是由我们党的领导地位和执政地位所决定的。
党内民主从本质上讲,是一个政党的全体党员在有关本党的一切问题上有最终决策的权利。党员主体地位的实现程度,是衡量党内民主发展程度的重要标尺。至于如何发展党内民主,党的十八大已经给我们作出了明确的回答。报告中指出:“党内民主是党的生命。要坚持民主集中制,健全党内民主制度体系,以党内民主带动人民民主。保障党员主体地位,健全党员民主权利保障制度,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营造党内民主平等的同志关系、民主讨论的政治氛围、民主监督的制度环境,落实党员知情权、参与权、选举权、监督权。完善党的代表大会制度,提高工人、农民代表比例,落实和完善党的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试行乡镇党代会年会制,深化县(市、区)党代会常任制试点,实行党代会代表提案制。完善党内选举制度,规范差额提名、差额选举,形成充分体现选举人意志的程序和环境。强化全委会决策和监督作用,完善常委会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完善地方党委讨论决定重大问题和任用重要干部票决制。”[3]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任何事情都是如此,政党法治也不例外。政党法治作为一种政党管理模式,它要求政党外部的活动以及内部的组织和运作要尊重法律或政党章程,要以法律或政党章程为准绳。只有政党法制健全和完善起来,政党法治建设才“有法可依”。
回顾我国法制建设的进程,我国政党制度法制化的工作主要体现在宪法规定上。从新中国成立前夕制定的起临时宪法作用的《共同纲领》,到新中国成立后制定的四部宪法中,都在序言部分强调了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除了1975年宪法外,其余三部宪法都同时强调了中国各民主党派是统一战线的重要部分。
但是,我国的政党制度法制化建设还存在不足,与政党法治的需要相比还有差距。不足主要体现在:宪法政治性、政策性、纲领性规定过多,致使宪法对政党制度的规定难以形成可操作性的法律制度。政党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法律规定不够明晰,执政党对参政党的相互关系没有法律保障,法律对人民政协的地位和作用规定不完善,政党活动的单行法律不够完善,政党活动的单行法律不够完备等等。
加快政党法治化的进程,决定了必须进一步健全政党法制。立足本国实际,借鉴西方国家政党法制的有益经验,健全我国政党法制,应做到以下几点:第一,完善宪法,进一步明确政党制度在国家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第二,制定《政党法》,健全政党领导和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的制度与机制。第三,制定规范政党行为的单行法律,比如《政党经费法》、《廉政法》、《宪法监督法》、《人民政协组织法》等。
有了健全的政党法制之后,保证相应条款的落实是政党法治的题中应有之义。但要真正实现政党法治,除了政党本身的自觉践行之外,还需要相应的制度予以保障。因此,完善违宪审查制度,对包括执政党在内的各种主体可能的违宪行为进行审查,是推进我国政党法治化进程中迫切解决的问题。
我国属于代表机关审查制,即由作为代表机关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查规范性法律文件是否违宪。但我国的这种违宪审查制度还存在很多问题,例如:缺乏专门的违宪审查组织机构,缺乏违宪审查的程序,违宪审查的范围缺乏全面性等。
针对以上问题,完善我国的违宪审查制度已成为我国理论和实践的共识。笔者认为,完善我国的违宪审查制度,既要从我国的实际出发,更要吸取和借鉴其他国家的经验。在设计违宪审查制度时,需要特别强调的是违宪审查的对象和范围应该全面具体,以便让有关机关和公民知道哪些是可以申请违宪审查的。
[1]王韶兴,张垚.政党法治:一种新型的政党文明形态[J].文史哲,2005,(01).
[2][美]伯尔曼.法律与宗教[M].梁治平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
[3]胡锦涛.坚定不移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前进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而奋斗[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2.
D73
A
1008—3340(2017)04—0054—02
2017-06-23
2016年度山东省社科联人文社会科学课题(课题编号:16-JS-ZD-10)阶段性成果。
苏振东(1975-),女,硕士,山东广播电视大学公共基础课教学部副教授,研究方向:思想政治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