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学国家发展研究院教授周其仁——供给侧改革绕不开产权问题的研究

2017-03-31 14:31
中国经贸导刊 2017年7期
关键词:公有制国民经济产权

第一,原来认为公有制建立以后,就没有产权问题了。结果公有制建立以后,在很长时间内还存在着产权的问题。我们需要考虑几个问题,第一是在公有制里,怎么能够把权利和责任的边界划得更为清楚,第二,要重新确立一些私人财产,在公产和私产并存的情况下,产权的界定,产权的保护是经济发展非常重要的問题。这方面中国的改革创造了很多经验,也留下了一些问题。

去年11月,中共中央、国务院通过了产权保护的决定,这是贯彻十八届三中全会全面改革的一个重要决定,落实过程中会碰到一些难点。

一是虽然国有体制改革收到一点成效,但还有很多问题。比如国有资产流失、产权的稳定。

二是机会上的问题,资源本来可以挣到更多的收入,但现在可能并没有,这是机会上的损失,也是一个财产权的问题。

三是效率还不够高的国有制在很多领域仍然占很大比例,这会影响资源的配置,产生过剩产能的问题。据观察,如果一个领域大部分是民营企业,基本上就不会有过剩产能问题。网络领域、餐饮业很难看到有过剩产能,但是在国有和民营并存的领域里头很容易形成过剩产能。其中一个原因就是这个基准,因为很多民营企业看到效率很低的国企占有资源,觉得冲进去很可怕,竞争的结果一定是低效率的胜出,这就会导致资源在很多领域不是很高效的配置。

四是有些具有行政垄断特征的国有资产,虽然挣了很多钱,但是所提供的产品有某种垄断性,而且处于国民经济的上游,高利润导致了国民经济运行成本的上升,会影响国民经济的竞争力。

这几方面的问题,说明国有企业改革还必须在产权层次上继续向前推进。

第二,农村集体制内生的一些问题,让这个集体制很难稳得住。主要是两点:一是农村人口的变动,一块是承包的耕地,一块是结婚后就去分一块宅基地,这种制度是中国历史上形成的,世界很少有这种体制,很难适应我国人口资源匹配的情况。这要求集体制必须改才可能守得住。二是行政权和财政权还是合在一起,在农村最微观的生产层次,行政和土地、财产的控制还是一体化。这些问题不解决,长治久安也会有很大的问题。

第三,中央的意见里提出,要对今年发生的一些侵权的大案错案作出纠错,但是目前看落地的还是很少。像重庆发生这么多黑打,最后纠错平反,财产退还,财产保全,问题还有很多。

一是征地制度要认真的改革。因为宪法规定的是公益用途,国家可以征用土地,但是现在大量的商业性活动也使用征用权,这在法律上讲不通。现在规定了全国33个县做试点,2017年是实验的结束期,应该总结经验,扩大农地入市。各地财产登记投入的资源不够,因为有大量历史遗留问题,如果没有足够的人力和财力,财产登记方面的困难很难克服。光靠基层的行政力量,很难把这个问题解决。

二是关于知识产权的问题。除了商标、无形资产这些权利的保护要进一步推进以外,要特别注意科学家人力资本的保护和释放。像浙江大学储建这个案子拖了很多年,最后是关三年,判三年,判完以后放出来,也没有一个非常明确的结论。到底科学家利用科学知识从事创作活动,对整个国民经济有什么作用,还是应该有很好的研究。

三是未来越往市场经济的深处走,可能财产的使用权的问题容易界定清楚,也容易得到保护。难度越来越会集中到转让权,我认为转让权可能不够准确。因为它给我们的印象,好像是一次置换,其实在现实当中,很多要素资源转让形式非常多,可以一次置换,也可以持续一段时间,中间有各种各样的合约形式,所以很可能这个缔约权的问题越来越重要。

拥有这个资源,他可以在不影响社会其他各方利益情况下,自由的跟他方去缔结契约,而国家和社会要保护这个契约,这样才能让创新和经济发展有一个很好的微观基础。从缔约权角度看,可能是两个偏向,第一就是缔约的自由度还是偏小,长期是行政管制,到底哪些事情可以做,哪些经营活动可以进行,这个放的还是不够,突出表现如网约车,到底私家车能不能从事经营活动,引起很大的争议。其实只要不影响社会公益,社会的秩序,应该有最大限度的自由。

另外是对侵犯社会利益的那些活动,现在抬头苗头也很大。像资本市场这个系那个系,各种各样造成收益多少亿的这种不当收入的行为,现在变成很大的一个苗头。下一步围绕缔约权,可能两个倾向都要注意。一个就是不危害社会利益的自由度,另一个是侵犯社会利益的监管要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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