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议人:全国人大代表、中国侨联副主席李昭玲等13名代表
承办司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西部开发司
全国人大代表李昭玲等13名代表建议
“一带一路”投资环境存在诸多风险,如政治风险、市场风险、金融风险、制度风险等,可能带给投资者、投资项目的损失往往无法估量。为此建议:
一、密切关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政治局势变化
密切关注沿线相关国家的政治局势以及潜在危机,在策略上采取“先易后难”的办法,对国家间关系相对稳定、合作意愿强烈、容易达成共识的项目,优先予以考虑;对那些虽有合作意愿、但不容易达成共识、前景不明朗的项目,宁可缓期考虑,也不应贸然开展合作,避免造成不可预期的政治风险。
二、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签署双边投资贸易协定
目前已有不少“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与我国签署了双边投资协定或双边贸易协议,但仍然有一些国家尚未签署,应积极推动签署双边投资贸易协定。此外,还应积极探索在多边体制下,建立相应的协商机制和投资贸易便利化协定,并推动落实。
三、加强对相关国家文化、传统习俗、贸易习惯研究
“一带一路”战略是通过一个个建设项目实现。开展这些项目,尤其是基础设施项目,应首先对项目进行严谨、周密的可行性论证,对相关国家的历史、文化、传统习俗、贸易习惯等进行专门深入研究,使项目建设者与当地民众相互适应、和谐相处,促进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应结合外交手段推广介绍能够普遍惠及沿线国家民众的项目,获得沿线国家更多的认同和支持。
四、建立健全有利于“一带一路”实施的保障体系
一是应在国家层面加强政策沟通;二是探索信贷、保险等方面给予扶持;三是应在法律上为战略实施提供坚实保障;四是应学习借鉴美国法律的长臂原则,运用现有国际规则,切实保护本国企业和投资人在国外的合法权益。
五、促进国家资本与社会资本携手合作,共创双赢
一是发挥国家资本的积极作用。建立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和丝路基金,满足周边一些相对落后国家对交通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求。二是調动社会资本的积极性。一些海外建设项目应继续向社会资本和民营企业开放市场。其中,有利于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的PPP模式,是国家资本与社会资本携手合作的较好形式,落实到具体项目上,也可以是BOT、TOT、ROT等不同模式。
六、加强亚投行等多边投融资机构融资协作与协调
建立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和丝路基金,推动建立金砖国家开发银行、上合组织开发银行等,充分发挥其在“一带一路”建设上的融资作用。
七、适时建立“一带一路”多边体制的争议解决机制,以及类似非诉讼纠纷解决程序等替代机制十分必要和紧迫。
国家发展改革委西部开发司办理并复文
着眼“一带一路”建设存在的各种风险、挑战及应对措施,对于更好推进“一带一路”建设具有积极意义。在具体工作中,我们有以下考虑:
一是加强政策对接。目前我国已与30多个国家和国际组织签署了共建“一带一路”政府间合作协议,与50多个国家签署了双边投资协定。通过与沿线重点国家战略对接,主动寻求利益契合点和合作面,协商解决合作中的问题,共同为务实合作及大型项目实施提供政策支持,为我国企业赴海外投资提供保障。
二是强化风险应对。针对“一带一路”战略推进面临的各种风险与挑战,外交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等部门将着力加强对“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安全形势的监测和分析,及时向企业提供安全形势研判、预警信息和风险提示,加强风险管控。利用多种对外、沟通机制平台,发挥使领馆一线优势,督促有关国家保障中资机构和人员安全。
三是加强法制保障。我国与沿线国家在“一带一路”法治建设方面开展了合作,协调沿线有关国家商事法律,完善跨国民商事纠纷解决协作机制,加强司法领域对话交流,成立“一带一路”法律研究机构。除依托现有自贸协定中确定的争端解决机制处理经贸领域争端外,加强与沿线国家法律和司法合作领域的交流合作,进一步完善仲裁立法及跨国仲裁协作机制,鼓励运用多种争端解决机制解决有关问题。
四是加大金融支撑。银监会等部门增强信贷支持力度,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一带一路”沿线重点领域的信贷支持,支持境内银行在沿线国家及地区设立分支机构,鼓励银行业特别是政策性金融机构和开发性金融机构发展境外业务。此外,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丝路基金全面启动运行,中国国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的中投海外直接投资公司已投入运行,分层次的金融保障支撑体系格局正在形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