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企业在我国职业教育发展中的地位演变及其内在机理

2017-03-30 14:10何万一
职教论坛 2017年7期
关键词:机理演变职业教育

摘 要:在我国职业教育的发展过程中,企业的办学地位经历了举办方、合作方和重要办学主体方等三个不同发展阶段。我国企业在职业教育发展中的地位演变是政府、市場和职业教育自身三种力量共同作用的结果,具有一定的必然性。

关键词:职业教育;企业;办学地位;演变;机理

作者简介:何万一(1973-),男,安徽凤阳人,南京铁道职业技术学院高职研究所所长,副研究员,主要研究高职教育、校企合作。

基金项目:江苏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基金项目“基于校企合作的高职院校制度文化建设研究”(编号:2013SJD880030),主持人:何万一。

中图分类号:G71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7518(2017)07-0010-05

长期以来,在职业教育中企业冷、学校热“剃头挑子一头热”的校企合作局面一直都没有得到很好的改善,直接影响到我国职业教育的健康发展。如果将眼光投入国外,我们不难发现无论是西欧的德国、瑞士、英国、法国,还是北美的加拿大、美国,抑或是亚洲的日本,都很好地解决了职业教育中企业积极性的问题。大量的国际比较研究表明,国外企业之所以愿意投入职业教育,深度参与职业教育办学,既有着经济社会文化原因,也与企业在职业教育中办学地位明确、责权利清晰有关。2014年在全国职业教育工作会议召开前夕,国务院颁布了《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明确提出鼓励行业和企业举办或参与举办职业教育,发挥企业重要办学主体作用。这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第一次明确提出企业是职业教育的重要办学主体,对于推动职业教育健康发展具有划时代的重要意义,在某种程度上也是对职业教育本质规律的一次重要回归。那么,如何认识企业在职业教育中的办学主体地位,企业办学地位经历了什么样的演变过程,何种力量推动了这样的演变等,都需要作出进一步的研究与探索。

一、一些需要澄清的概念与认识

在我国学者的话语体系中,对办学、主体、办学主体、企业责任等概念经常存在歧意性的使用与理解,出现了一定程度的争执和混乱。因而,必须对这些概念进行界定,对相关认识进行学理上的澄清。

(一)举办者、管理者和办学者

举办者、管理者和办学者是被人们经常混用的概念,要说清三者的不同,我们必须弄清它们分别针对的群体。通常,举办者是一个最为清晰的概念,是指各级各类学校的创建方和经费投入方,包括政府、行业、企业、个人和社会其他机构,有时也可能是学校(如独立学院的举办者)。管理者,通常是指教育行政部门,包括教育部、教育厅(教委)、教育局。目前,随着中国治理现代化的推进,管理者的很多教育管理职能如信息发布、质量评价等正在向行业组织、社会团体进行“让渡”。从未来发展形势来看,第三方将成为影响教育发展的重要力量。办学者,通常是指负责学校运行、具体组织教育教学活动的一方。但是,在我国的话语体系中,经常也将办学者理解为学校的举办者,将举办者与办学者做交叉使用。

(二)办学主体

尽管我们可以对举办者、管理者和办学者进行概念上的厘清,但是实际运用中对办学主体的理解仍然是不同的。从举办者的角度来看,办学主体主要是学校的投资方,可能是国家和各级政府,也可能法人和自然人。从办学方(运行方)——学校的角度来看,有时将师生拉进来[1],实现上真正的运行方应是学校领导班子及其中层干部团队,师生只能是参与方,而不是主体方。也有观点认为,从运行方的角度来看,企业也是办学主体,这似有不妥之处,原因在于:如果企业直接负责学校的运行,那么企业的主体功能(主业)——生产、经营将处于何种地位,如何不被削弱,这些都是新的课题。上世纪90年代国有企业改制中,企业主辅业分离,将大量职业院校移交地方管理,就是很好的例证。但是,我们如何认识德国双元制中的企业主体地位和各种企业大学呢?德国双元制是一种以企业教育为主体、学校教育为补充的现代学徒制,在一周的时间内,学生有4天以上时间要在企业进行实践学习。从某种意义上来看,双元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学校办学。企业大学作为企业职工的职业培训机构,主要进行职工的岗前培训、新技术新技能培训、晋升培训、转岗培训。此外,在相关国家,还有一套与企业教育对接的职业院校教育系统。因此,企业作为学校举办方、职业院校合作方、职业培训方的定位是准确的,作为具体学校的直接组织运行方是不太合适的。企业作为办学主体,其主体作用体现为投资举办职业教育和组织教育教学活动两个方面,具体来看,企业承担的主要任务包括:(1)为职业院校提供办学经费;(2)参与职业院校管理;(3)为师生提供实习实践岗位;(4)派出兼职教师;(5)建设(或共建)实训基地;(6)评价人才培养质量等。

(三)企业责任

国内很多学者在分析我国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校热企冷”的原因时,通常认为,根本原因是没有建立校企合作的长效机制,而对校企合作背后的社会文化、产业发展阶段、企业社会责任等方面的研究相对不足。很多研究者都看到了企业作为经济人追求利益最大化的特征,而对企业作为社会人应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认识不足。企业是一种人格化的组织——企业法人,必须对其所处的社会系统提出的要求做出积极的回应,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而回避社会责任的企业将受到来自社会各方的压力,承担相应的社会风险。教育是一种公共事业,具有公共产品的属性特征,其发展水平的高低将直接影响到经济社会发展和全社会整体进步与福祉。职业教育与经济发展联系最直接、最紧密,学生和企业是职业教育的最大受益者。由于职业教育的公共产品属性和存在的正外部效应,使得企业无法独占对职业教育成本投入的全部收益,会造成一定的“技术外溢”,单个企业的投入最终会让整个产业和行业受益。如果企业不参与职业教育,则无法达到“帕累托改进”,而陷入“囚徒困境”之中。在当今社会,成熟的消费者不但购买产品,而且关注企业的品牌中体现的社会形象,社会和媒体对企业的要求也从单一经济单位发展成“企业公民”。所以,企业参与职业教育不能单纯以经济效益作为衡量标准,而应将它作为企业社会责任的重要内容。

二、我国职业教育发展中企业办学地位演变的基本过程

自新中国成立以来,与社会主义计划经济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发展相对应,企业在职业教育发展中的地位大体经历了计划经济时期的投资方(或管理方),到市场经济时期企业主辅业分离后的合作者,再到企业办学主体地位重树的三个阶段。我国企业作为职业教育的重要利益相关者,尽管曾一度拉大了与职业教育的距离,甚至由职业教育的重要主导者变成职业教育的“旁观者”,但是在经历了2000年前后职业教育发展低潮期后,在国家的大力推动和企业利益的现实需求考量下,再次回到了职业教育“主体”地位。

(一)在计划经济时期:作为投资方和管理方的企业

新中国成立初期,国家大规模经济建设需要千百万技术工人,而当时全国职业学校数量极少,不到千所。如何解决这一问题,国家提出了充分发挥部门和行业的作用,大力举办职业学校。这一办学体制极大地调动了从中央到地方各个部门、行业、企业办学的积极性,较好地满足了经济建设对技术人才的需要。职业学校规模迅速扩展,1958年,全国中专学校达到3113所,职业中学达到了20023所[2]。在计划经济时期(新中国成立到改革开放初期),由行业和企业投资举办的职业教育,其办学经费、招生与就业、师资和实训设备都由行业企业统一调配和统一管理,这时的学校实为行业企业的下属单位,完全根据行业企业的行政指令办学,行业企业需要什么样的人才,就培养什么样的人才,在教学组织方面也按照企业生产来组织教学,不需要考虑如何招生、学生如何就业、到何处去寻找办学资源等问题。这时的校企关系,企业完全处于主导方,职业院校处于从属地位。这种办学模式的优点在于:职业教育和用人单位的供需匹配度高,人才培养针对性强。其缺陷在于:职业院校没有办学自主权,办学功能单一,对外部市场环境的反应慢,行业企业办学的各自为政和条块分割也造成了大量的教育资源浪费。

(二)在国有企业改革中前期:作为合作方(参与方)的企业

1992年邓小平南巡讲话之后,我国加快由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变,大中型国有企业开始了现代企业制度改造,在新世纪前后国有企业改革进入“高潮期”。1999年9月,中国共产党十五届四中全会通过了《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要“分离企业办社会的职能,切实减轻国有企业的社会负担。位于城市的企业,要逐步把所办的学校、医院和其他社会服务机构移交地方政府统筹管理。”除了技校和职工教育保留在行业、企业体系的内部,大多数中专校、高职高专院校都由行业、企业管理划归地方政府管理,企业与学校由原先的组织内合作关系,转变成为相对独立的发展体。据统计,企业所办高等学校数量由1998年的193所下降到2000年的152所[3]。由于多数企业都处于转制发展和粗放式经营阶段,也没有法律法规约束,出现了职业教育中企业严重失位和缺位的现象,整个职业教育质量面临着较大程度的滑坡。这种局面在2002年至2004年教育部召开两次产学研工作会议之后,得到了一定程度的改观。2005年,国务院颁发了《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大力倡导校企合作,通过税收减免等手段激励企业参与职业教育合作办学,要求职业院校深化人才培养改革,提升人才培养质量和针对性,增强服务企业发展能力,以“主动服务赢得企业的支持”。企业在参与人才培养方案制定,为学生提供顶岗实习,共建实训基地建设等方面得到了较大的改进。但是,从总体上来看并没有真正解决企业深度参与职业教育发展的问题,大多数企业处于用人者甚至“旁观者”位置。

(三)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深入发展阶段:作为办学主体的企业

进入新世纪之后,党中央、国务院作出了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战略部署,产业结构加快升级,更加强调市场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资源配置作用。职业教育以培养面向企业生产一线的高素质劳动者和技术技能人才为主要任务,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直接影响到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人才强国战略的实现。企业的发展方式也从单独依靠成本战略向依靠技术和人才战略转变,应用性人才的短缺已经成为企业发展的最大障碍,越来越多的企业认识到参与职业院校办学有利于提高自身的竞争力。这一阶段的校企合作逐步向深度推进,表现为很多企业已经认识到参与职业教育办学的重要性,校企合作逐步由行政力量驱动向利益驱动转变,市场开始在职业教育的办学中发挥日益重要的作用,出现了校中厂、厂中校、职教集团、企业冠名学院与科技产业园等校企一体化办学形式[4],在职业教育实践领域企业成为了重要的利益相关方,从职业教育的一般参与者成为了主要辦学者。企业依托校中厂等校企利益共同体,主导确定人才培养类型与规格,参与重大办学事项决策,派出企业人员参与教学和管理,充分发挥了办学主体作用。但是,这种深度的校企合作关系仅局限于职业教育发达省份和城市,以东部地区的职业院校和省级以上的示范校为主,大部分职业院校或者说职业院校大多数专业并没有建立校企深度合作的平台与机制。2014年,全国职教会议的召开,特别是《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的出台,党和政府提出要通过“鼓励、激励、要求、立法”等手段[5],调动企业办学的积极性,发挥企业在举办或参与举办职业院校等方面的重要办学主体作用,为未来深化职业教育产教合作、推进办学体制改革指明了方向,提供了有力的政策依据。

回顾新中国成立以来的职业教育发展史,我们不难看到,企业的办学地位经历了由举办方、管理者向参与者,由参与者向主体方的两次重大转变,经过了否定到否定的螺旋式上升发展过程。尽管在计划经济时期,职业教育与企业的联系紧密,职业院校的人才培养质量高,但是职业院校作为办学主体的动力严重不足。在由社会主义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变的过程中,企业由置身职业院校(技工学校除外)之外,到国家从政策层面明确了企业的办学主体地位,体现了职业教育由单一学校形态向校企融合办学形态的一次重要回归。如何看待这个回归过程,其背后受到何种力量的支配,这些都值得我们进行深入的探讨。

三、我国企业办学地位演变的内在机理

任何事物的发展都受到一定规律的支配。职业教育既是教育,更是经济和民生,因而,职业教育的发展必然会受到教育规律、经济规律、社会规律等多因素的影响。

(一)“看得见的手”——政府的作用

“看得见的手”指的是政府的统筹手段。我国职业教育是政府主导下的发展模式,并不是由市场自由选择的结果。从职业教育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战略地位和职业教育的公共产品属性两个角度来看,政府主导职业教育发展也是一件无可厚非的事情。在计划经济时期,政校不分、政企不分,政府通过行政命令可以直接插手学校和企业的发展。进入市场经济时期,国家则更多地利用规划、财政、税收、法规等手段,引导职业教育发展,确立企业在职业教育办学中的地位。进入新世纪以来,从国务院召开的三次全国职教工作会议,到教育部主持召开的三次职业教育产学研工作会议,再到国家和省级层面的职业教育质量工程建设和示范校建设,以及所出台的系列文件,都对校企合作和企业作用的发挥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宁波、沈阳、苏州等数十个城市以及河南等数个省份已经出台了专门的校企合作法规,用以指导和驱动职业教育的办学实践。相关的产业发展规划也对企业参与职业教育办学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可以说,企业办学主体地位的确立是政府主动引导和推动的结果。

(二)“看不见的手”——市场的力量

明确企业在职业教育办学中的重要主体地位是一回事,而真正发挥企业的主体作用是另外一回事,其中决定因素在于企业的主观能动性和需求的满足程度。“市场”被形象地称为一只“看不见的手”。作为市场经济的主体,大多数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程度的高低主要受到成本-收益关系的影响。美国经济学家贝克尔把企业的培训划分为一般培训与特殊培训。在一个完全竞争市场上,企业不愿意参加一般培训,而只愿意对员工进行特殊培训。因为一般培训并不能使企业获益,而特殊培训则能更大提高提供培训的企业的生产率[6]。我国企业员工素质整体偏低,决定了企业不能从以提升员工整体素质的一般培训中受益。我国职业教育以学校形态的职业教育为主,学科体系痕迹较浓,其人才培养的职业针对性较国外先进职业教育明显不足,企业参与职业教育办学无法保障所培养的学生为其所用,所投入的办学成本也无法得到全面补偿,不能独占投入职业教育的成本收益。所以,企业对参与职业教育办学的内在动力明显不足。

国家政策驱动下能否实现企业由参与者向办学主体方地位的转变呢?答案是肯定的,其根本原因在于:一是中国人口红利的逐渐消失,人才市场将从买方市场变成卖方市场。二是随着第三次工业革命的来临,以资源消耗和低成本战略制胜的企业,将失去发展前景。2011年第一季度,全国105个城市劳动力市场职业供求综合信息显示,总求人倍率(岗位空缺与求职人数的比)为1.07;各技术等级的求人倍率均大于1,其中高级技师、技师和高级工程师分别为2.29、2.19、1.89。综合2003年以来的相关数据,技术技能人才的求人倍率不仅没有随着职业教育的发展降低,总体还呈上升趋势[7]。2011年我国高技能人才占技能劳动者总量的比例为24.7%[8],与发达国家高技能人才占技能劳动者总量50%以上的比例相比还有不小的差距。由于技术技能人才培养的周期长,在短期内,单独依靠人才市场的调节作用并不能解决这么大的技术技能人才缺口,所以深度参与职业教育人才的培养,才是企业的明智之举。此外,随着国际市场的一体化发展和竞争的加剧,我国企业竞争战略必须从低成本竞争战略向多元化质量战略转变,重视企业内部技术技能人才的培养和企业的技术研发能力。企业只有把人力资源开发当作企业基本竞争战略,才能在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而积极参与职业教育发展也就成为了企业的不二选择。投资职业教育正在成为企业面向未来的重要发展战略。

(三)职业教育基本规律——技术技能人才培养离不开企业

当前,学校本位的职业教育在我国还占主体地位,这种职业教育发展模式始终无法解决教学内容、实训设施、专业师资上存在的问题。无论学校的教学内容如何先进,与企业一线正在使用的最新知识、技术和工艺总有一段较大的差距。职业院校的实训设备投入巨大,而且无论学校的实训设施怎么先进,与企业的最新生产设备相比总有距离。无论学校的专业课师资是“双师型”还是“三师型”,与生产、服务一线技术专家、操作能手相比总有距离[9]。这三个方面的差距只有靠校企密切合作,发挥企业的主体作用,推进专业设置与产业需求、课程内容与职业标准、教学过程与生产过程的有效对接,才能得到有效克服。校企合作、工学结合是职业教育健康发展的内在要求。职业院校学生培养需要在工作与学习之间进行快速转换,企业深度参与办学有利于实现工学交替、顶岗实习等教学组织形式,加快技术技能型人才的成长,学生是最大受益者。由于校企资源具有广泛的互补性,建立校企间的战略合作关系,不仅有利于实现学校与企业优势资源的充分整合与共享,而且可以加快新技術研发和科技成果的产业转化,产生直接的经济和社会效益,学校和企业都是重要受益者。

参考文献:

[1]刘骞.让教授和学生成办学主体[N].长江商报,2010-3-5.

[2]国家统计局.新中国50年统计资料汇编[Z].北京:中国统计出版社,1999:219-220.

[3]吴岩,孙毅颖.我国企业参与高职人才培养的政策背景与发展过程[J].职业技术教育,2004(6):21.

[4]何万一.高职校企一体化办学的产生条件与运行机制[J].职业技术教育,2013(29):68-71.

[5]葛道凯.《决定》明确提出了企业是职业教育的重要办学主体[N].新华日报,2014-7-2.

[6](美)加里·S·贝克尔.人力资本:特别是关于教育的理论与经验分析[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87:7-33.

[7]中国人力资源市场信息监测中心.2003-2011部分城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市场供求状况分析[EB/OL].http://www.lm.gov.cn/DataAnalysis/node_1041_3.htm.

[8]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中长期规划(2010-2020年)[Z].2011.

[9]游文明.中德高等职业教育与企业关系的比较研究[J].职业教育研究,2007(11):17-19.

责任编辑 韩云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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