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地方政府投融资行为任重道远

2017-03-29 19:17本刊编辑部
财会研究 2017年7期
关键词:任重道远违规违法

规范地方政府投融资行为任重道远

7月28日,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稳妥化解累计的地方政府债务风险,坚决遏制隐性债务增量。7月24日,中共中央政治局部署下半年经济工作会议指出,要积极稳妥化解累积的地方政府债务风险,有效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融资,坚决遏制隐形债务增量。此前的第五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则明确表示要严控地方债增量,实行终身问责制。相比以往政策,终身问责更多是加大了政府官员的事后追责。对地方政府来说,举债担责未来将成为常态。

截至2016年末,我国政府债务27.33万亿元,政府债务的负债率(债务余额/GDP)为36.7%,低于欧盟60%的警戒线,也低于主要市场经济国家和新兴市场国家水平,风险总体可控。但不容忽视的是,一些地方出现了违法违规举债苗头且形式不断翻新,如变相担保举债、政府购买工程、承诺PPP项目固定收益、对PPP项目保底回购、明股实债等,长此以往,将危及当期和远期的财政与金融稳定。因此,规范地方政府融资行为任重道远。

2015年以来,财政部根据《预算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出台相关政策,正是针对这些违法违规融资担保行为,包括严格限定政府购买服务的范围、严格规范政府购买服务预算管理、严禁利用或虚构政府购买服务合同违法违规融资,并要求切实做好政府购买服务信息公开等。同时,对PPP、政府投资基金等政府与社会资本方各类合作行为提出明确要求。此外,还通过发行土地储备专项债券,从机制上防范违法违规举债或变相举债等行为。这些措施产生了非常好的效果。

但同时也要注意到,随着中央对债务管理的事后监管加强,地方政府举债冲动受限,但地方的融资需求仍在,在这种背景下,防范地方债务风险不可能一劳永逸。为此,需进一步创新思路,就“基本框架”进行适应性调整,逐步建立规范透明的地方政府融资机制。首先,清晰划分投资权,约束地方政府投融资冲动。这包括转变政府职能,厘清政府与市场关系,明确政府投资边界和投资的有效性,以塑造企业投资主体地位为要务,尽可能让市场发挥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科学划分各级政府的投资范围和投资领域,使其各负其责。其次,加快政府间财政体制改革,调整税制结构,使地方政府在治理辖区、推动地方发展方面有足够的可持续的收入来源,也可缓解地方债务压力。第三,新预算法授予了地方政府债务融资权,但借债主体只限定在省级政府,应考虑在法律层面有条件地赋予地市级和县级政府举债融资的资格,制定地方政府发债的管理制度,通过开好“前门”,满足地方政府合理融资需求,支持地方稳增长、补短板。最后,努力构建与经济新常态相匹配的地方政府融资体系,创新融资机制,通过适度扩展地方政府债券规模,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的制度供给,尝试“存量资产证券化”,构建政府资本性支出基金化等方式,舒缓地方政府支出压力。

(本刊编辑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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