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立平
(吉林师范大学 体育学院,吉林 四平 136000)
角色理论视角下大学生体育权利与义务的权衡分析
张立平
(吉林师范大学 体育学院,吉林 四平 136000)
本研究以在校全日制大学生为研究对象,依据角色理论明确在校大学生的角色定位,分析在学校体育权利与义务关系中大学生角色定位存在的问题,指出其角色期望.研究发现目前在校大学生对于自己应享有的体育权利认识不清,权利主张停留在政策法规的宏观层面,对于与自己有切身感受的微观层面的权利细节无法进行准确的表达,致使大学生对于体育权利的要求几乎只能成为空谈.大学生目前还没有建立体育义务意识,在体育权利与义务关系中角色定位出现严重的偏差,过度的"维权意识"与淡薄的义务意识导致在大学生享受体育权利与履行体育义务双向行为中出现严重失衡现象.为此本文提出要加强大学生的法制教育,强化法律意识,建立《大学生体育义务履行条例》,加强宣传教育,提高体育思想意识,树立社会责任感.
体育权利与义务;角色理论;大学生
1.2.1 文献资料法
以“大学生”“体育权利、义务”“学校体育”等为主题在中国知网数据库对2005年至今的文献进行了检索,共收集相关文献37篇,其中16篇是本文需要的,为本文提供了研究基础和理论依据.
1.2.2 访谈法
本研究通过半结构式的访谈对吉林师范大学5位高校学生管理专家、法学专家、大学生心理研究专家、学校体育专家,就目前大学生角色定位存在的问题,关于大学生权利与义务的法律关系问题,关于学校体育管理与操作中存在的问题等进行了访谈.通过无结构式访谈对于学校教师、学生、部分社会人员就如何看待当代大学生的身份认同,大学生应该具有的社会责任等方面进行了访谈.
“角色”原本是指由演员扮演的某一特定人物,后来被社会学家和社会心理学家引入到相关的研究领域.[1]社会学认为,角色是一套权利、义务和行为规范体系.一定的社会关系,一定的群体范围都决定着个体的社会地位,群体、社会对个体的期望以及个体所扮演的行为模式的综合表现.
角色定位是社会个体依据自身的条件和社会的需要而选择自己适合扮演的角色.简单地说就是人们对某个角色应该“是什么?”“做什么?”“怎么样?”的解答.本研究以全日制大学生为研究对象,分析其在体育权利与义务关系中的角色定位.即在体育权利与体育义务关系中大学生如何定位,应该做什么,应该怎么做.
角色评价是人们对角色行为的评论与估价.比如我们常会说某个演员演得惟妙惟肖或演得不伦不类,这种评头论足就是角色评价.角色评价分为他人评价与自我评价,而自我评价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他们评价,也是角色进行自我定位的基础.人们对角色行为进行评价的依据是角色期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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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1 大学生的体育权利认知
权利认知,即对自己所享有权利及其体现的利益和自由的了解和认知.权利认知是权利意识的起点.在对“你清楚你应该享有哪些体育权利吗?”的问题回答上,大多数的大学生对自己所享有的体育权利十分模糊,仅有3.3%的学生表示“十分清楚”.如果学生都不清楚自己具有哪些方面的体育权利,就无法判断自己的权利是否被侵犯是否侵害他人利益,更无法恰当地维护自己的体育权益.同时,学生对于一般学校体育工作也不会形成自己的见解,并为推进学校体育工作改革提出建设性的意见.
3.1.2 大学生的体育权利主张
权利主张,即权利主体对其应享有利益主动确认和维护,是权利意识的第二个层次,是权利意识的根本意义所在.随着我国法制化建设进程的不断深化,人们的法律诉求越来越强烈,相关调查显示:有80.92%的学生认为学校管理应该以服务和引导为主,有91.27%的学生认为老师与学生关系应该是“互相尊重的关系”.有79.56%的学生认为教师与学生的关系应该是“平等的民主关系”.有47.01%的学生认为高校学生的权利“表面上得到尊重,实际上得不到尊重”.这说明,大学生开始以主体的眼光、权益的视角重新审视当下的体育教育、师生关系和个人权益.
3.1.3 大学生的体育权利要求
权利要求,是权利意识的最高层次,指权利主体根据社会发展向国家或政府提出创设新权利的要求的意识.一般来说,形成强烈的权利要求意识至少需要两个前提条件,一是权利主体对已有的权利了解得非常清楚,对应该有的新权利有比较清晰的认识;二是权利主体具备较强烈的社会责任感和主动采取行动的精神.[2]对于这第一个条件,在前面的分析中已经十分明确,当代大学生对于自己的体育权利认知是十分模糊的.第二个条件,按照传统的观念,大学生应该具有较强烈的社会责任感,但实际情况是,在对“如果你发现有人在运动场内遛狗,你会怎么办?”的回答中,有23.4%的人认为“和我没关系”,有43.1%认为“无所谓,狗也挺可爱的,再说你看看现在哪儿没遛狗的呀!”仅有7.8%的人明确表示“运动场是供人进行锻炼的场所,”并表示会主动提出意见.由此可见大学生不仅对于自己的体育权利认知模糊,社会责任感也表现得较淡薄.所以目前大学生对于体育权利的要求几乎只能成为空谈.
义务在法律上是权利的对应词,是指国家规定或承认,法律关系主体应该这样行为或不这样行为的一种限制或约束.《宪法》第42条、第46条规定:劳动和受教育既是公民的权利又是义务.大学生教育虽然已不属于义务教育阶段,但从本着为国家,为民族,为社会培养人才的目标出发,本着对学生个人发展负责的立场出发,可以借鉴或有必要依据义务教育法中的相关规定,结合体育教学的具体情况,明确学生的体育义务,建立适当的具有约束力的义务履行的强制性手段措施的规定,才能使学生真正意识到作为社会成员,作为一名在校学生在享受国家、学校保证享有的体育权利的同时,也有义务为成为国家栋梁而打下坚实的体质基础.正如毛振明教授在“论体育课程教学科学化的基本问题”学术报告中指出:“学校体育教学肩负着国民体质健康与民族希望的伟大历史使命,是中华民族实现‘中国梦’的中坚力量,是中国人的脊梁.”
3.3.1 学校对大学生在体育权利与义务关系中角色的期待
角色理论强调,每个人在社会中都扮演着一定的角色,即使同一个人在不同场合,不同的阶段,也会扮演不同的角色,每一个角色都与其社会身份,社会地位相联系,被社会期待其特定的行为表现.[3]学校对大学生在体育权利与义务关系中角色的期待主要表现为两个方面.其一,是大学生要清晰自己的体育权利.其二,是大学生要迅速建立体育义务意识.作为学生在享有受教育权利的同时,还要清晰在大学生活中,除体育课、学校组织的体育活动外,还应该享有哪些体育权利.依据《宪法》第33条第2款规定:“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可见权利与义务是相互联系在一起,密不可分的.没有不尽义务的权利,也没有不分享权利的义务.目前在我国的体育法律法规中对于学生的体育权利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但对于学生特别是大学生参加体育活动的义务却很难找到具体的阐述.因此,相关部门应该加大对于大学生体育义务教育,迅速建立起学生体育义务意识,使大学生明确在享有体育权利的同时更要尽到自己的体育义务.
3.3.2 社会对大学生在体育权利与义务关系中角色的期待
大学生作为十分宝贵的人才资源,是构建和谐校园的主体,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后继力量.作为社会知识群体代表的大学生,承担着社会未来的建设与发展的历史使命.作为社会精英级的个体,其特定社会成员的人格,在受着社会群体人格影响的同时,也会得到更多社会群体的认同和效仿.每年都有数以百万计的大学生加入社会群体之中,就像一股新鲜的血液注入肌体,增添了无穷的力量.但我们也必须承认,只有社会的每个细胞都实现了健康和谐的发展,社会才能健康和谐.大学生在体育权利与义务的关系中必须协调权利与义务的关系,将充分行使自己的体育权利为自身健康发展,为形成强健的体魄,为自己以后的工作生活打下坚实的基础,更要履行自己的体育义务,将接受学校体育教育,完成体育教学的具体要求,按要求参加学校体育锻炼、运动竞赛、体质测试、爱护学校体育设施作为自己为国家富强、民族振兴应尽的义务.
4.1.1 大学生没有建立体育义务意识
目前大学生几乎没有建立体育义务意识,认为大学阶段已经无须再像义务教育阶段一样,学生的体育行为受到义务教育法的约束而强制性地履行义务.
4.1.2 大学生对于自己应该享有的权利认识不清晰
大学生对于体育权利的权利认知极其模糊,导致权利诉求无法清晰表达,无法实现体育权利要求,从根本上无法维护其自身的体育权益.
4.1.3 大学生在体育权利与体育义务关系中定位出现严重偏差
随着全社会法律意识的不断提高,大部分学生已经初步建立了体育权利意识,但过度的“维权”意识,或单方面的只建立权利主体责任感,淡化义务意识使大学生在体育权利与义务的关系中角色定位出现严重偏差.
4.2.1 加强大学生的法制教育
加强大学生的法制教育,使学生在日常学习生活中建立法律概念,强化法律意识.作为一个重要的教学环节,大学生在充分享有体育权利,明确权利条款,清晰权利范围,明晰条款细则,确立完整的体育权利概念.同时,强化体育义务意识,使学生从根本上认识到权利与义务是一对密不可分的互动主体.
4.2.2 建立《大学生体育义务履行条例》
以立法的手段保证学生每天的体育运动时间,解决目前学生体质下降的问题.建立学生的体育义务观念,发挥学生的主观能动性,从源头上解决目前高校体育教学中的根本问题.
〔1〕许婕,姚蕾,徐伟.角色理论视角下中国学校体育定位研究[J].北京体育大学学报,2015,38(04):84-89.
〔2〕艾阿琛.当前大学生权利意识状况的分析报告——基于18所高校的调查[J].教育教学论坛,2013(42):109-111.
〔3〕文佳.高校学生干部角色冲突与对策研究[J].教育教学论坛,2011(08):197-198.
G807
A
1673-260X(2017)12-0185-02
2017-09-10
吉林师范大学2016年校级资助项目(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