孔子刑法思想考辩
——以孔子诛少正卯为例

2017-03-29 04:03
长沙航空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17年3期
关键词:教化刑罚论语

王 晶

(曲阜师范大学历史文化学院,山东 曲阜 273165)

孔子刑法思想考辩
——以孔子诛少正卯为例

王 晶

(曲阜师范大学历史文化学院,山东 曲阜 273165)

受疑古思潮的影响,《孔子家语》长期被疑而不用。随着新出土文献的挖掘,《孔子家语》蕴含的资源引起了人们的关注。其中《孔子家语·始诛》篇系统的反映了孔子的政治教化思想。是孔子德、刑关系的典型代表,此篇中孔子明确提出“教而后刑”,“其有邪民不从化者,然后待之以刑”,形象地阐述了孔子厚德薄刑的主张。进一步探讨,孔子“诛少正卯”。研究孔子对于刑、罚二者关系进行的详细论证在当代社会有着极大的借鉴意义。

孔子家语;始诛;少正卯;刑

《孔子家语·始诛》篇主要是由两个故事组成,第一部分通过孔子与子贡的对话论述孔子诛少正卯的原因,第二部分记述孔子处理父子争讼之事,二则故事充分反映了孔子政治教化的思想。通过“孔子诛少正卯”之事,进一步明确孔子对刑法的态度,孔子不是完全主张无“刑”,而是主张慎“刑”,厚德薄刑。对于孔子诛少正卯之事的事件记载见于《荀子·宥坐》《尹文子·大道》以及《史记·孔子世家》等,这些文献典籍均记载孔子诛少正卯。孔子对少正卯诛杀是否属实,学术界历来存有较大争议。如宋代理学家朱熹认为,诛少正卯之事为虚,认为最具有代表性的《论语》未有记载,并且孔子的门人曾子、子思亦或是孟子均未有所说。清代学者崔述也持此说法,认为孔子以德以礼教化人心,何以用刑杀;另外一种说法则认为孔子诛杀少正卯确有其事,如郭克煜先生在他所著的《鲁国史》中认为孔子诛少正卯确有其事,他认为《论语》所没有记载的事情未必就没有发生,当时孔子担任鲁国鲁大司寇,“摄相事”,主管国家典礼工作,少正卯“邪说”迷惑众人被诛杀完全有可能。对孔子诛少正卯之事的正确判断,有利于研读孔子的政治思想及其主张,尤其是孔子对于德法的关系,可以有更深刻的认识。

一、“诛少正卯”之事考疑

(一)属伪之说

孔子是否诛杀少正卯之事,自南宋朱熹以来广为学者所注意。关于此事件是否属真,甚至有无少正卯之人都引起学者的纷纷论证。朱熹详细论述其对此事的看法。

若少正卯之事,则予尝窃疑之。盖《论语》所不载,子思、孟子所不言,虽以左氏《春秋内、外传》之诬且驳,而犹不道也,乃独荀况言之。是必齐鲁诸儒愤圣人之失职,故为此说,以夸其权耳。吾又安敢轻信其言而追稽以为决乎?[1]

朱熹明确表达他对于此事是怀疑的态度,此事在《论语》未有记载,认为存有该种说法的原因是“齐鲁诸儒愤圣人之失职,故为此说,以夸其权耳”[2]。朱熹在中国文化史上具有里程碑的地位,其所编著的“四书”成为古代社会教化人心的精神教科书,朱熹此一说法不排除尊圣之立场。

清代学者崔述也持此看法:

余按《论语》,季康子问政于孔子曰:“如杀无道,以就有道何如?”孔子曰:“子为政焉用杀?”哀公问舍于宰我,宰我对曰:“周人以粟,曰使民战粟。”孔子曰:“成事不说,遂事不谏,既往不咎。”圣人之不贵杀也如是,乌有秉政七日,而遂杀一大夫者哉?

崔述认为孔子的理想政治是使社会“有道”,如果因社会“无道”而用刑杀,与礼法何?与礼乐教化人心何?并且引用《论语·八佾》篇宰我与孔子的对话,尤其是“既往不咎”指明孔子不贵“杀”,并且崔述还认为《孔子家语·始诛》篇记载的“夫殷汤诛尹谐、文王诛潘正、周公诛管蔡、太公诛华士、管仲诛付乙、子产诛史何”[3]。等记载皆不足信。认为之所以有孔子诛少正卯之事“此盖申韩之徒言刑名者,诬圣人以自饰,必非孔子之事”。认为是法家的代表人物申、韩之徒的伪造之说。

现代新儒家第二代代表人物徐复观先生在《中国思想史论集》中《一个历史故事的形成及其演进一一论孔子诛少正卯》一文中,对这个问题进行了详细的论证。他认为儒家对于现实政治的态度是“穷则独善其身,达则兼顾天下”。面对现实政治,儒家不会用极端的刑杀来解决问题。他说:“儒家思想特性之一,它不是以打到现实去改造现实,而是想攒入到现实之中,采用脱胎换骨的方法去改造现实”[4]。在这里徐复观先生认为儒家改造现实社会是用礼乐制度,使社会产生“仁”的精神,而不是用刑杀使人们恐惧。徐复观先生认为这与法家思想紧密相连,孔子诛少正卯之事酝酿于战国末年的法家思想,成立在秦政焚书坑儒之际。

(二)属实之说

认为孔子诛杀少正卯确有其事的说法,多引用文献典籍进行论证。如元代学者程佛心在《孔子论语年谱》中记曰:

“鲁定公九年,为鲁大司寇,摄行相事,与闻国政,七日而诛乱政大夫少正卯于两观之下,曰:“巧言乱德,小不忍则乱大谋”[5]。

认为诛杀的原因是少正卯巧言乱德。《论语》中说:“巧言令色,鲜矣仁”,说好听的话,做出伪善的脸色,这种人很少有仁心。仅有“鲜矣仁”之罪,当然不足矣诛,但如果“巧言又乱德”则足矣诛。言语伪而善变,粉饰邪恶,迷惑众人,一人霍乱社会世道则必诛之。

吴虞在《对于祀孔问题之我见》中说:

非圣无法之禁,少正卯之诛,实儒家诛锄异己最严厉之手段;中国学术之不发达,即由于此。

认为孔子诛少正卯之事为实,是孔子处于排除异己的原因,侧面也反映了孔子诛少正卯确有此事。但吴虞论证的原因,需要批判审量,吴虞是五四时期打倒孔家店口号的执行者之一,提出这样的原因实为时代的需要,需要用辩证的眼光批判看待。

郭克煜先生在其所著的《鲁国史》中,同样认为当有其事,他认为,春秋时代诛杀士大夫先前已有案例,并不司空见惯。与崔述所认为的“春秋时期,诛一大夫非易事”刚好相反。并且引用《左传》“郑驷颛杀邓析而用其竹刑”郑国的统治者杀邓析一事来说明孔子诛少正卯并非偶然[6]。

“孔子诛少正卯”之案持续千年,学术界未有定论。对于此事的研究与探讨,能够系统的折射孔子的政教思想,尤其是孔子对于“乱者”采取何种措施。因此,对此篇的研究应继续深化。

(三)“诛少正卯”之事新证

对于孔子诛少正卯是否有其事,试结合孔子的政治思想、孔子对于刑法的态度,以及相关文献典籍所记载的诛少正卯之事进行比较分析,认为孔子诛少正卯应当确有其事。

首先,从“诛”为文字角度进行考证。《孔子家语·始诛》篇记载:“朝政七日而诛乱政大夫少正卯,戮之于两观之下”。最引人注目的“诛”字,传统说法中,将“诛”释为“杀”的意思,《说文解字》记曰:“诛,讨也。从言出声”。“诛”字本意是“谴责、责问”,后才引申为“杀”。在该篇后一部分,父子讼之事中,“夫慢令谨诛,贼也”,在这里“诛”释为“处罚、惩罚”,国家法令松弛,却处罚很严厉,这是残害百姓。在此篇中,“诛”是与“戮”连在一起讲的,“戮之于两观之下,尸于朝三日”。二者连用时,应释为“诛杀”。

其次,从事件发生的背景上分析。《孔子家语·始诛》篇记载:“孔子为鲁司寇,摄行相事”。《史记·孔子世家》记曰:“由中都宰为司空,由司空为大司寇”。“诛少正卯”之事是孔子为大司寇之时。孔子诛少正卯之事记载最早见于《荀子·宥坐》篇:

“孔子为鲁摄相,朝七日而诛少正卯。门人进问曰:‘夫少正卯鲁之闻人也,夫子为政而始诛之,得无失乎?’孔子曰:‘居,吾语女其故。人有恶者五,而盗窃不与焉。一日:心达而险;二曰:行辟而坚;三曰:言伪而辩;四日:记丑而博;五曰:顺非而泽。此五者,有一于人,则不免于君子之诛。而少正卯兼有之。故居处足以饰邪营众,强足以反是独立。此小人之桀雄也,不可不诛也”。

《孔子家语·始诛》篇也有相似的记载:

“孔子为鲁司寇,摄行相事……子贡进曰:‘夫少正卯,鲁之闻人也,今夫子为政而始诛之,或者为失乎?’孔子曰:‘居,吾语汝其故。天下有大恶者五,而窃盗不与焉。一曰:心逆而险;二曰:行辟而坚;三曰:言伪而辩;四曰:记丑而博;五曰:顺非而泽。此五者,有一于人,则不免于君子之诛。而少正卯兼有之。其居处足以饰邪营众,强足以反是独立。此小人之桀雄也,不可不诛也”。

《孔子家语》和《荀子》的材料记载两则材料的不同之处在于,《荀子》记载的是门人与孔子的对话,未明确此人是谁。《孔子家语》鲜明记载此人是孔子门人子贡。尽管二者材料记载稍有出入,但均认为此事发生在孔子担任大司寇之时,对此事有确切的记载。

最后,从孔子论述的原因进行分析。孔子例举了杀少正卯的原因,兼具有“五者”祸害国家社会,世道人心。根据前引《孔子家语·始诛》篇的材料,孔子认为五种人该杀,“心逆而险”“行辟而坚”“言伪而辩”“记丑而博”“顺非而泽”之人,应用国家刑法使民为诫,思想悖逆又险恶的人、行为邪僻,异端邪说而又坚定的人、言论明明错误又雄辩的人、记述“非义”之事广博的人、教人不走正道而又广施恩惠。此五种人孔子称之为“桀雄”,是奸诈之人,罪恶不可赦免,他们危害的不仅仅是自己是社会。“忧心悄悄,愠于群小。”五种之一者是迷惑众人。孔子尽管主张道德教化为先,刑罚为后,当道德教化对某些人推行不利之时,必须代之以刑罚,这也就是孔子所说的“慎刑”。

二、孔子的刑法之态

孔子政治思想核心是“仁”,在治国方面主张“德治”。“郁郁乎文哉,吾从周”,孔子推崇三代圣王之世,效仿周公礼乐制度之法,对西周代德、礼思想进一步继承和发展,同时也阐明其对德、刑关系的看法。

如《孔子家语·刑政》篇记载仲弓问教于孔子,孔子明确表明:

“圣人之治化也,必刑政相参焉.太上以德教民,而以礼齐之;其次以政焉导民,以刑禁之,刑不刑也”。

圣人治理国家,教化百姓,必是刑罚和政治参照使用,以德行来教化百姓,同时以礼制加以整治,其次是政治引导百姓,而用刑罚加以禁止,处罚那些不遵守刑法的人。孔子对“德”“刑”的关系表达的都很清楚,“以德教民”“以刑禁民”,孔子不排斥刑,他主张“刑”应该是治理国家段中的工具之一。刑之用以德为贵,“化之弗变,导之弗从,伤义以败俗于是乎用刑矣”。在这里,刑之用是以德为前提,刑法适用顽固不化,不守法度之人。“刑”的对象是那些对于国家有危害,祸乱人心正道的人,这些人用德行以不足以教化改正,必须用“刑”以禁止类似现象的产生,以正纲纪。仲弓在问政于孔子中,明确问孔子法令禁止的是什么?或者说哪些人不从教化必代之以刑罚。孔子对曰:“巧言破律,遁名改作,执左道与乱政者,杀;作淫声,造异服,设伎奇器,以荡上心者,杀;行伪而坚,言诈而辩,学非而博,顺非而泽,以惑众者,杀;假于鬼神、时日、卜筮、以惑众者,杀”。

孔子明确提出此四者是法令所禁止的,用花言巧语辩解,以饰外人,邪道邪术乱政,最终是祸国殃民。孔子主张“礼以坊民”,认为无礼社会则生乱。在孔子看来,设立刑法的目的就是为了应对社会的混乱无序,“刑罚之源,生于嗜欲不节”。

诸多先秦典籍都记载孔子对于“刑”的态度,如《孔子家语·五刑解》中孔子与其弟子谈论五刑的问题,不仅仅施行,使民有仁义,更重要的是有刑法使民知节。《孔子家语·执辔》篇中,孔子更为直接说:“刑者,策也”,在他看来“善御马者”的前提就是“正衔勒,齐辔策”。《孔子家语·刑政》篇,“大上以德教民,而以礼齐之……以刑禁之”。《论语·为政》篇:“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贤明的为政者应是以德行教化作为统治民心的手段,慎重的对待刑罚,如果为政者不知教化,只会依靠武力、刑罚来解决问题,最终只会徒增刑罚,使民生惧,不利于邦国之治。《孔从子·刑论》记有孔子与卫将军文子谈论鲁国公父氏“听狱”之事,孔子说:“齐之以礼,则民耻矣;刑以止刑,则民惧矣”,德政与刑政的关系孔子所说的“宽以济猛,猛以济宽,政是以和”。孔子的这一思想有其历史渊源,应深入研究探讨。

《孔子家语》记载大量孔子关于治国的言论,其中不乏孔子对于刑罚的态度。孔子注重道德教化,在“德”与“刑”的关系中,主张“薄刑”,“德主刑辅”,以教化为中心,二者相辅相成,成为统治国家的工具。教化为主,辅之以必要的适当的处罚,不从教化的人,必须要用刑罚,使民警惕。孔子对少正卯的处置就说明此理,教化不行,就依靠刑罚来治理。

[1]白海萍.从“诛少正卯”看孔子的刑政思想[D].曲阜:曲阜师范大学,2012:17.

[2]李春红.《孔子家语·相鲁、始诛》篇所记孔子事迹言论考[D].曲阜:曲阜师范大学,2009.

[3]杨朝明,宋立林.孔子家语通解[M].济南:齐鲁书社,2013:11.

[4]徐复观.中国思想史论集[M].北京:九州出版社,2014:142.

[5] (元)程佛心.周孔子论语年谱[M].北京:商务印书馆,1978:7.

[6]郭克煜.孔子诛少正卯问题再议[J].齐鲁学刊,1987,(5):49-51.

[编校:杨英伟]

Investigation and Discussion of Confucius Thought of Criminal Law— Taking Confucius’s punishing SHAOZHENG Mao for example

WANG Jing
(School of Historical Culture, Qufu Normal University, Qufu Shandong273165)

Under the influence of suspecting the ancient,Kong Zi Jia Yu, i.e. Confucius Sayings Collected from His Family, suspected by the society, is left unused for a long time. With new unearthed documents, the resources which contain inKong Zi Jia Yuattract social attention. The chapter of Shi Zhu reflects Confucius political enlightenment thought. It is typical representatives of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morality and punishment that Confucius holds. Confucius advocates education in advance and followed by punishment. Those who won’t obey enlightenment shall be given punishment. The case of Confucius’s punishingSHAOZHENG Maois further discussed. Researching Confucius’s argumentation in the relation of punishment and criminal law plays an important role in modern society.

Kong Zi Jia Yu; Shi Zhu ;SHAOZHENG Mao; punishment

B222

A

1671-9654(2017)03-0100-03

10.13829/j.cnki.issn.1671-9654.2017.03.018

2017-05-30

王晶(1993- ),女,河南洛阳人,在读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先秦中国儒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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