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学校活态保护制度研究

2017-03-29 02:28齐爱民曾钰诚
创新 2017年1期
关键词:活态文化遗产物质

■齐爱民 曾钰诚

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学校活态保护制度研究

■齐爱民 曾钰诚

非物质文化遗产内部特性所具有的活态流变性和传承性是构建传承学校活态保护制度的先决条件,同时出于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以及自身不断传承、发展的现实需要,又使其与传承学校必然地结合在一起。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学校活态保护制度正逐步成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发展、传承、保护、开发的创新性制度选择与制度模式。针对现行制度的不足,通过构建以传承学校数据信息库、教育部专项财政扶持制度、“校企共建”公益基金制度、传承人引进制度、传承人教学考核制度、传承学校评估退出制度、传承学校交流合作制度为内容的传承学校活态保护制度,以更好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和矫正现行制度的缺陷。

非物质文化遗产;活态流变性;活态保护;制度构建

一、问题的提出

近十年以来,受人关注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侵权案件众多,然而其赔偿和保护却差强人意,也从侧面突显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并不尽如人意。究其原因,还是保护理念的落后以及保护行为的制度化缺失。2005年12月,张艺谋作为编剧和导演拍摄了电影《千里走单骑》,影片放映中配有画外音:“这是中国‘云南面具戏’。”而事实上,影片中贯穿全片演出的戏剧片段都是“安顺地戏”中的剧目,表演的演员也是安顺市的“三国戏曲演出队”。为此,安顺市文化局认为其侵犯了“安顺地戏”的署名权,并严重伤害了安顺人民的情感,将张艺谋告上了法庭①参见《贵州安顺文化局诉张艺谋等文化遗产侵权被驳回》,载新华网,http://news.xinhuanet.com/legal/2011-05/25/c_121455740.htm。。2007年11月22日,又发生了湖北省黄梅挑花工艺有限公司严重侵犯了“黄梅挑花”民间传承人的著作权案件②参见《湖北查处全国首起非遗侵权案》,载找法网,http://china.findlaw.cn/chanquan/fwzwhyc/anli/5104.html。。

迄今为止,有关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可操作性制度,以消极防御的惩罚性规范为主,缺少积极主动的保护规则,一旦出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侵权案例,仅仅依靠司法救济的力量,对该侵权行为做否定性评价,但这只是治标不治本的权宜之策,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侵权乱局与保护困境。虽然某些地方也举办过相关活动,积极推进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例如文化艺术节、文化遗产日、文化博览会、成果展,但大多流于形式,而针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并无实质的改进[1]。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在特定社区世代相传、作为该社区文化和社会特征的组成部分的智力活动成果[2]。“智力活动成果”形象生动地揭示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本质内容——信息。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非物质性,是无形流态的,这区别于物质文化遗产。虽然大多数非物质文化遗产需要借助物质载体予以呈现,例如:古琴艺术需要借助古琴这一物质载体才能展现;侗族芦苼音乐艺术也需要芦苼这一民族乐器才能演奏。但这并不能得出古琴和芦苼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命题。非物质文化遗产表现形式复杂多样,既是人们在平时生产生活过程中的经验积累与总结,同时又是根源于人的精神劳动与技术创造,反映出本民族、本社区、本群体的自身特征与习俗文化。所以,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内涵并非一成不变,它随着时间的推移、社会的进步、思维的变化而不断地丰富发展。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人类口传心授,在特定社区世代相传非物质的(无形的)活态流变的文化遗产,其扎根生存于民间。对其保护应当以积极作为方式为主,而不能等到遭受侵害再寻求救济这种消极方式来保护。

传承人生存发展状况以及非物质文化遗产后继无人的隐忧也值得社会关注。如江南民间文化传承人面临的现状,将近90%以上的民间艺人年龄超过60岁,其中有12位民间艺人无传承人,其技艺濒临失传,且民间艺人社会地位低下,生活得不到保障,日子过得很窘迫[3]。现有制度缺乏保障传承人生存发展权利的相关规定,社会公众也忽视了对传承人生活状况的关注,导致传承人逐渐被人们所遗忘。

2016年1月5日湖南省教育厅公开发布《关于公布首批湖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学校和实践基地名单的通知》③参见《关于公布首批湖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学校和实践基地名单的通知》,载湖南省人民政府网,http://www.hunan.gov.cn/2015xxgk/szfzcbm/tjbm_6677/zwdt/201601/t20160108_2875221.html。。经各地推荐,专家评审,确定长沙市明德天心中学、张家界旅游学校等33所中小学校以及湖南农业大学、邵阳学院等5所高等院校入选湖南首批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学校和实践基地。这一规定预示着湖南已经全面拉开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序幕,将学校推向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前沿阵地,具有里程碑的意义。借此东风,笔者主张构建传承学校活态保护制度,另辟蹊径探寻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保护的新思路。下面将就传承学校活态保护制度的可行性与必要性,以及制度的内容、意义做初步的探讨。

二、构建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学校活态保护制度的可行性与必要性

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学校活态保护制度的形成,是由非物质文化遗产自身特性以及传承发展的迫切需要所决定的。

(一)传承学校活态保护制度构建的可行性

1.利益分享原则之切入

利益分享原则(benefit sharing)是指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开发过程中,依据公平合理的理念在开发者与权利人之间分配开发和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所获得的惠益的原则[4]。有的学者称之为“惠益共享”原则,但两者内在含义并无二致[5]。利益分享原则包含两大基本目的:其一,维护人类、国家、社会的普遍共同利益,促进人类循环可持续发展;其二,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创作者、传承人的权益。显然,在目前的条件下,维护人类普遍共同利益的价值目的要更为迫切与重要。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人类的宝贵财富,也是不可再生的珍稀资源。随着时间的推移,掌握传统技艺的人已屈指可数,许多非物质文化遗产面临失传的紧迫危险,对继承人的培养成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义不容辞的社会责任,这也是我们传统的文化精品能够世代传承,不断发展的关键所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学校活态保护制度的重要内容就是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请进校园,将自己在非物质文化遗产创作过程中的所思所想,心得感悟以及技艺方法传授给下一代,让传统文化能够生生不息地传承发展下去,这与利益分享原则高度契合。国家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合法权益,相应的传承人也有义务、有责任、有能力让人类世世代代能够享受到非物质文化遗产所带来的普遍惠益。国家非常重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为了我们子子孙孙能够分享先人的智力成果,保证我们祖先留下来的精神财富能够世世代代传承发扬下去,在人、财、物等方面提供了大力支持:在人力方面,国家不仅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国家级传承人的认定工作,也在各省、市、县持续开展省级、市级、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认定工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学校活态保护制度构建创造了人才基础与条件;在财力方面,国家每年投入大量财政资金用于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文化部设有专项经费用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这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学校活态保护制度的构建提供了物质基础;在物力方面,国家为传承学校相关非物质文化遗产提供设备器材支持,减轻了学校、传承人、学员的经济负担,例如管乐设备、民族服饰、非物质文化遗产配套教材等等。

2.传承人生存发展之维系

由于受到地理环境、经济发展状况、思想等因素的制约,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生存与发展处境逐渐恶化。以湘西土家族传统工艺为例,湘西传统工艺品的产业化水平非常低,重要原因在于机器所生产的工艺品无法达到手工制品的艺术要求与水准,导致工艺制品的成品价值减损。传统手工艺品的制作技法复杂,工序繁琐。一件好的工艺制品要经布图、疏缝、压线、包边、配色、修饰等一系列工序,这是机器所不能独立完成的。传统工艺品往往凝聚了手工艺者对生活、情感的理解与总结,是一种典型的智力创造活动,这是机器本身不具有的。家庭作坊式生产虽然能够造就精美绝伦的艺术品,但与经济发展所要求的生产效率背道而驰,一件纯手工艺术品从开始制作到最终完成一般需要一周左右的时间,即便完成也不一定能立即售出,造成迟迟无法产生经济效益。就拿湘西凤凰县的织锦作品来说,制作一幅长120厘米、宽50厘米的织锦作品耗费的人工为5天左右,光是彩线的成本就达到30元,还没有算上水电和人工成本,织锦售出的价格不过120元,折算下来根本没有什么钱赚[6]。经济因素成为制约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保护的最大障碍。很多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生活在当地贫困线以下,过着食不果腹的生活,依靠传统手艺赚取微薄的收入度日。连基本生活都难以为继,更不用说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与创新。

全国政协副秘书长、民进中央副主席朱永新提出,传承人是民间文化遗产存续发展的主体和主要动力,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说到底就是对非遗传承人的抢救和保护[7]。传承学校活态保护制度的建立,一个重要用意在于学校通过聘请、邀请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进校园,给予其与其他教师同等的薪资待遇,满足传承人生产生活的物质需求。不仅提高了传承人的传授积极性,加深了广大师生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兴趣与认知度,促进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而且客观上解决了传承人的生存与发展问题,可谓一举多得。

传承学校活态保护制度的构建属于重大制度创新,其意义在于摒弃了以往仅通过设定责任,加大惩处的消极防御保护思维,建立起一套行之有效的,通过正面积极培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继承人的制度架构体系,发挥传承人的资源引导优势,使非物质文化遗产能够世世代代传承下去。湖南省为了加大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力度,下发了《关于进一步推进非物质文化遗产进校园工作的通知》和《关于开展创建湖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学校和实践基地的通知》①参见《首批湖南“非遗”传承学校和实践基地38校入选》,载湖南教育新闻网,http:/news.hnjy.com.cn/jyyw/134767.jhtml。。通过非物质文化遗产“进校园”活动,从娃娃抓起,提高学生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认同感和自豪感,大力培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继承人和接班人,并已初见成效。这对其他省份落实国家全面推进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战略也同样具有重要借鉴意义。非物质文化与学校的紧密结合,是一种历史必然的发展趋势。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人的创造性智力活动,人固然是最为核心和基本的要素,只有大力培养非物质文化遗产继承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才能做到有的放矢,切中要害。构建传承学校活态保护制度的作用主要分为以下三点:第一,转变落后的保护观念,树立活态保护新理念。传承学校活态保护制度的构建改变了以往通过设定义务,加大处罚力度的消极防御性保护理念,确立了积极主动的活态性保护理念,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更具效用性与延续性。第二,保障了传承人生存发展权益,延长了传承人的艺术生命。一方面,传承学校活态保护制度改善了传承人的生活条件,解决了他们的后顾之忧,延续他们文化传承的生命。另一方面,传承人因不再为生计所困,所以有更多时间和精力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继承人的培养与教学研究工作,客观上促进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创新发展。第三,通过制度内容推进,避免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形式化。传承学校活态保护制度核心在于制度建构与制度内容的推进,并非是形式化与运动式的实践。制度内容推进的目的是,通过制度的规范,保证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实质性保护,而非一阵风式的仅仅依靠政策激励和形式意义上的重视而受到保护。传承学校活态保护制度的构建,恰恰实现了非物质文化遗产活态保护理念的制度化。

(二)传承学校活态保护制度构建必要性

1.传承发展的必然路径选择

在校园开设非物质文化遗产课程,传授非物质文化遗产技艺与知识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必然选择。在信息传递日益便捷的今天,文化多样化、交融化、全球化已经成为当今世界的主旋律,不同种族、不同肤色、不同国家、不同文化之间的交流日益密切。非物质文化遗产如果需要继续传承发展下去,必须要融入新的思想、新的元素、新的认知,这就需要进行文化的交流,将本民族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带向世界,得到世界其他民族的认可。文化不是固步自封、保守的,文化是用来交流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全人类的共同财产,是创造者对自然界和人类社会从感知到认知的真实流露,也是情感的自然表达。只有将非物质文化遗产带向全国乃至走向世界,并能生根发芽,茁壮成长,非物质文化遗产才能焕发出熠熠光芒。

学生是国家的未来,民族的希望。而学生时代又是一个接受知识、掌握技能的黄金时期,易于接受新鲜事物。且中国学生的基数较大,如果在校园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授与培养工作将会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学生的流动性也是最大的,无论以后是继续学习深造还是就业工作,地点并不仅限于自己的家乡,而是全国各地甚至世界各地,这就极大地促进了不同国家、不同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之间的交流与借鉴,唤起人们情感上的共鸣和文化价值上的认同[8]。从长远角度来看,将有利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持续健康发展、有利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创新、有利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活态保护。

2.潜藏价值的内在诱因

非物质文化遗产自身潜藏着巨大的价值,是不可再生的无形资源。价值可细分为经济价值与精神价值,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两者的统一体。就其经济价值而言,非物质文化遗产蕴含着巨大商机。例如:美国迪士尼动画片公司拍摄的,改编自中国耳熟能详的民间传统故事《花木兰》中的“木兰从军”,一经上映就席卷全球各大票房,引发强烈反响,好评如潮,为影视公司带来了20亿美元的票房收入[9]。要知道这仅是一部低成本的动画片,能够获得如此高的票房,很大程度归功于非物质文化遗产自身的魅力与经济价值。社会不断发展,人们的眼光也愈发挑剔,电影剧本创作的角度和空间越来越小。所以创作者乐于从博大精深、复杂多样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中寻找创作灵感,例如:《变形金刚》《功夫熊猫》《功夫之王》等都包含有大量的中国元素。非物质文化遗产在国家建设和民族发展中也具有重要的经济价值,发挥着重要的作用[10]。非物质文化遗产所具有的精神价值同样不可忽视。非物质文化是一个古老的生命记忆和活态的文化基因库,代表了民族普遍的心理认同和基因传承,代表了民族智慧与民族精神,在唤醒民族意识、激发民族自豪感、振奋民族精神、传承民族文化、凝聚民族力量、鼓舞民族进步和发展等方面具有重要的价值和作用[11]。非物质文化遗产在世代传承过程中,凝聚了不同时代、不同民族的特色与性格,蕴含着民族情感和民族智慧,对维护民族地区繁荣稳定具有积极意义,对激发各民族同胞创作热情,汲取创作智慧,认识自身文化有促进作用。

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学校活态保护制度有利于发掘非物质文化遗产所潜藏的精神价值与经济价值。对于38所传承学校的选择,大多是处于少数民族聚集地区或者具有民族特色、民族传统、少数民族学生较多等特点,这有利于就近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持其原生性。因为研习的是从小耳闻目染的传统文化技艺,很多学生都是从小受到自己父母、乡邻非遗文化传统的熏陶,在研习过程中更感亲切。因此有助于提升学生对于传统文化的归属感与认同感,有利于自身素养的提高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世代传承。而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培养,在不久的将来将会在民族民间文化领域涌现出大量的创新型文化人才,释放人才红利,使原本被历史掩盖,被人们遗忘的文化财产重新焕发出勃勃生机,为发展民族民间特色经济奠定坚实的人才与制度基础。

三、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学校活态保护制度的构建思路

根据学校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过程中所起的重要作用,笔者主张建构传承学校活态保护制度。传承学校活态保护制度是指通过在指定的中小学校及高等院校开设非物质文化遗产专业课程、编纂非物质文化遗产校本教材、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学术研究等形式向学生充分展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魅力及其内涵,从而达到宣传非物质文化遗产以及培养非物质文化遗产继承人的目的,推进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可持续发展的制度模式。现阶段,以中小学校、高等院校为依托,构建科学完整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传承体系成为当务之急。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信息,是一种流动的、无形的资源,其传承的载体和基础是人。但人并非从出身的那一刻起就掌握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其相关技艺,这有赖于通过人际之间的相互交流、学习。因此,作为交流学习载体的高等院校应该义不容辞地肩负起保护和传承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历史重任[12]。传承学校活态保护制度具体内容分为以下七个部分:

(一)建立传承学校数据信息库

早在2006年,国家就专门针对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多样性的特点,建立了第一个类型化的数据库——《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我国在2006年至2010年前后历时5年连续3次公布了一千余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13]。相对应的,建立与之相配套的传承学校数据信息库不仅是传承学校活态保护制度内容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且还有助于构建“两库一录”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数据信息保护网络①“两库一录”是指传承学校数据信息库、传承人数据信息库,各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录。。各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已经初步建立,例如:山东省2009年对外公布了第二批《山东省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人民政府于2012年公布了《关于公布第三批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通知》,将本区域内的18种非物质文化遗产纳入名录专门保护①参见《第二批山东省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公布》,载中央民族宗教网,http:/www.mzb.com.cn/html/report/106537-1.htm;参见《关于公布第三批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通知》,载河池市人民政府网,http:/newszfw.gxhc.gov.cn/news/20121128/11939.html。。然而,传承人数据信息库仍处于论证阶段,而传承学校数据信息库的建立更是遥遥无期。

传承学校数据信息库是非物质文化遗产数据信息保护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中的项目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核心,传承人数据信息库是特定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权利主体或者代表人,而传承学校数据信息库是确定非物质文化遗产活态保护的具体责任学校。它们相互联系,形成了保护客体—权利主体—责任主体的基本架构,统一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实践。传承学校数据信息库的建立,一方面是为了明确特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责任主体,另一方面也是获得相关部门财政扶持、社会力量资金扶助的前提。相关行政部门(主要是教育行政部门)依据统一标准(下文第六点提及,在此不予赘述)确定传承学校并录入数据信息库。

(二)教育部专项财政扶持制度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离不开政府的参与,少不了政府财政的扶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能否有效开展,最为关键的因素就是经费,而传承学校活态保护制度的运作同样也不例外。传承学校在负担学校自身正常的运营开支与教职工工资发放之外,还需解决传承人生存发展、传承学校的基础设施建设以及相关非物质文化遗产教材、设施采购等问题,仅依靠每年收取的微薄学费和国家的零星补助,显然难以为继,这就需要发挥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引领和主导作用。除了当地政府以政府津贴的形式给予传承人资金扶持之外,还需要建立教育部专项财政扶持制度,给予传承学校适当的政策倾斜。

文化部一直以来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主管职能部门,主持全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其主要职责之一就是“拟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划,起草有关法规草案,组织实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优秀民族文化的传承普及工作②参见《文化部主要职责》,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官网,http:/www.mcprc.gov.cn/gywhb/zyzz/201111/t20111121_278085.htm。”。但考虑到制度构建涉及学校教学管理、课程建设规划以及工资待遇等内部专业性事项,由全国教育行政部门建立专项财政扶持制度更为合适,并由文化部提供工作协作。专项财政扶持资金每年由国务院列入财政预算,由教育部统一管理和拨付,专款专用于传承学校相关基础设施建设,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人才引进,传承人的薪资、报酬、福利以及其他与教育教学相关的费用开销。通过学校提供平台,教育部门提供资金的良性合作模式,既解除了学校的后顾之忧,又保障了传承人生存与发展的权益,延长传承人的艺术生命,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学校活态保护制度健康、循环、可持续的发展。

(三)“校企共建”公益基金制度

“校企共建”公益基金制度是指企业与传承学校合作建立的,由学校提供平台、企业提供资金,由企业自主命名、学校统一管理的公益基金制度。公益基金款项专用于传承学校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教育教学工作的开展以及传承人工资薪金、福利、生活保障的发放。“校企共建”公益基金制度的建立,核心目的是为了鼓励、带动社会力量参与到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去,增强社会公众、企业的参与意识与责任意识,激发社会力量的积极性,扩大扶助资金的来源。目前,政府主要通过发放政府津贴的方式给传承人提供资助。依照现行规定,政府的资助是根据国家、省、市、县四级政府所评出的各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进行相应的代表性传承人认定,津贴的发放也是从相应的财政中列支[14]。但是毕竟财政扶持资金有限,即便通过建立教育部专项财政扶持制度,也可能出现资金缺口。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是一个庞大的系统性工程,完全依靠国家财政的支持显然是不够的。

所以有必要转换思路,发动、鼓励社会力量(主要指企业)参与,扩大资金来源范围,畅通资金来源渠道。社会力量拥有雄厚的财力,能够给传承学校活态保护制度的构建提供资金支持,同时企业也可以利用设立公益基金的契机,树立企业回报社会的良好形象,提高社会影响力。良好的企业形象是企业的无形资产,也是企业的生命和生存发展的基石。同时,国家也可以对资助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企业提供税收等方面的优惠,减轻企业的成本负担,实现双赢。

(四)传承人引进制度

由于自身受教育程度、语言交流等文化素质方面原因,通过考试的方式招聘传承人进入学校任教不合实际。因此有必要针对传承人这一特殊的主体进行制度设计,即建立传承人引进制度。传承人引进制度的内容可以参照各大高校制定的人才引进办法,依照特殊人才标准进行认定、引进。申报方式分为传承人自我推荐、主动申请、传承学校主动邀请或者社会团体推荐。以特殊人才引进的传承人,除了不纳入事业编制,其他待遇与普通教职工一致,享受“五险一金”和法定节假日,并由传承学校解决住房问题。当然,引进的传承人应当属于各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名录的代表人。因为列入各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录的项目,都具有特别重要的价值和突出的代表性,同时也征询了各方意见,具有相当的权威性[15]。随着非遗“进校园”活动的不断开展,应当将传承人“走进校园”转变为传承人“引进校园”,最大限度激发人才活力,发挥人才优势。

(五)传承人教学考核制度

非物质文化遗产以原生态的形式传承延续下去,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法定义务。这就要求传承人应当用心传授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和技艺,保证有良好的教学效果,否则势必与制度设立的初衷相背离。传承学校活态保护制度的构建,目的有三。其一,加大宣传力度、扩大宣传范围、创新宣传方式。大多数非物质文化遗产时至今日仍鲜为人知,如今各地区转变思路,通过发展旅游产业推动经济转型升级,开发本区域、本民族的特色风俗文化,将非物质文化遗产推向前台,不失为明智之举。各旅游景区纷纷效仿,起到了立竿见影的成效。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学校活态保护制度确立了以学校为依托,以社会为导向的基本构建思路,势必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宣传工作不断深化。其二,发现在非物质文化遗产技艺学习上具有兴趣和禀赋的后继人才,培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接班人。其三,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生存与发展提供支持和扶助,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创新发展,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保护。

上述目的能否实现,与传承人的教学质量和教学能力密切相关。教学质量越高、教学能力越强,教学效果就越好,学生也更容易吸收和消化知识。为了避免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学校活态保护制度流于形式,走过场,必须建立和规范传承人教学考核制度。事先确定评定标准,主要涉及传承人教学成果、学生的满意度、是否选定培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继承人(徒弟)、学生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认知度及掌握度等事项,由政府、学校、社会团体等组织和机构定期或不定期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进行考核评定。划定优秀、良好、及格(称职)、不及格(不称职)四个等级,对评定优秀的应当给予物质和精神奖励,而对于评定不及格或不称职的,可以予以解聘。完善传承人聘用和解聘的程序,促进传承人的自由交流机制建立,提高传承人的教学积极性与责任感,保障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学校活态保护制度的稳健、可持续运作。

(六)传承学校评估退出制度

政府在选择相关学校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学校时,需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予以选定,例如:学校的地理位置,是否离发源地距离较近;在校学生的民族成分,是否有部分少数民族学生;学校的文化底蕴及氛围,是否具有民族文化特色等。以湖南省为例,从湖南省公布的《关于公布首批湖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学校和实践基地名单的通知》可以看出,所选定的学校大多位于或者紧邻非物质文化遗产发源地。例如:国粹《花鼓戏》发源地在长沙,所以选定长沙市明德天心中学作为《花鼓戏(长沙市花鼓戏)》的传承学校;《张家界阳戏》顾名思义发源于张家界,所以选定张家界旅游学校作为《张家界阳戏》的传承学校;《土家族摆手舞》发源于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由湘西龙山县里耶小学作为《土家族摆手舞》的传承学校。所有选定的中小学、高等院校并非一成不变,可以根据保护与传承的需要增加传承学校的认定名额。同时需建立传承学校评估退出制度,定期针对传承学校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教育教学工作进行考核评定,对考核评估不合格的传承学校应取消其资格,并重新选定。建立传承学校评估退出制度的目的是为了督促学校对政府相关决定以及传承学校活态保护制度的贯彻落实,提高学校对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认识态度,增强学校的紧迫感、责任感和使命感。

(七)传承学校交流合作制度

传承学校之间可以进行不定期的学术、教学交流,深化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保护合作,从而达到非遗教学经验的互鉴与教学资源的共享,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创新与良性发展。在传承学校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教学实践是一个从无到有的过程,制度运行的障碍之一就是经验的缺乏,所以传承学校之间经验的交流显得尤为重要。传承学校之间交流合作可以通过签署传承学校合作备忘录、举办传承学校合作交流研讨会、师生之间互派交流学习等形式,以传承学校、班级或者某一团体为单位,进行长期性、不定期的交流互访,并予以制度化。通过建立传承学校交流合作制度,可以分享各自在非物质文化遗产教学工作中所取得的成果以及成功经验,总结工作中的不足,并明确今后的努力方向。传承人在互相交流的过程中还可以吸收借鉴其他非物质文化遗产中的优秀元素,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创新发展。

参考文献:

[1]杨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现实处境与对策研究[J].法律科学,2015(5).

[2]齐爱民.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概念与构成要件[J].电子知识产权,2007(4).

[3]尹凌,余风.从传承人到继承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创新思维[J].江西社会科学,2008(12).

[4]齐爱民.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基本法律问题[J].电子知识产权,2007(5).

[5]韦贵红.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保护原则探析[J].知识产权,2015(3).

[6]郑颖捷.知识产权战略背景下少数民族传统工艺的法律保护研究[J].中南民族大学学报(哲学与社会科学版),2007(6).

[7]冯飞,赵世猛.全国政协委员黄宏:非遗“起飞后,还应平安降落[N].中国知识产权报,2016-03-07.

[8]于海广,王巨山.中国文化遗产保护概论[M].济南:山东大学出版社,2008:53.

[9]肖少启.民间文学艺术著作权保护路径分析[J].河北法学,2010(4).

[10]齐爱民.非物质文化遗产商业开发中的利益分享机制之确立[J].电子知识产权,2007(8).

[11]黄力.土家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价值研究[J].民族论坛,2013(11).

[12]周兴茂,张牛.重庆土家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分类、现状与保护[J].重庆邮电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5).

[13]周兴茂.土家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价值、濒危与保护[J].重庆三峡学院学报,2013(4).

[14]徐辉鸿.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公法与私法保护研究[J].政治与法律,2008(2).

[15]田艳.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制度探究[J].政法论坛,2013(4).

[责任编辑:丁浩芮]

Research on the Inheritance School Living Protection System of 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

Qi Aimin Zeng Yucheng

The internal characteristics of 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 which possess living state rheological property and inheritance are the prerequisites of constructing the system of inheritance school living protection.Meanwhile,it is the practical demand for its own inheritance and development as well as for the protection of intangible cultural inheritance.The school living protection system of 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 inheritance gradually becomes innovation system choice and system model for the development,inheritance,protection and exploitation of 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As for the defects of the current system,the paper proposes protecting 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 and correcting the defects of current defects by setting up school data information database,inheriting inter-school cooperation system,inheriting teaching appraisal system and so on.

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Living Rheological Property;Living Protection;System Construction

D92

A

1673-8616(2017)01-0099-10

2016-06-10

广西民族文化保护与传承研究中心2016年度研究生创新项目“知识产权框架下广西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保护的困境与出路”(2016CXYB01)

齐爱民,广西民族大学广西知识产权发展研究院院长、教授、法学博士、博士研究生导师,广西民族大学中国—东盟研究中心(广西科学实验中心)研究员(广西南宁,530006);曾钰诚,广西民族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广西民族大学民族法与区域治理研究协同创新中心研究人员(广西南宁,530006)。

猜你喜欢
活态文化遗产物质
活态中医药传统知识数据库的构建与应用意义
喝茶养生这些物质在起作用
喝茶养生这些物质在起作用
第3讲 物质的化学变化
第3讲 物质的化学变化
与文化遗产相遇
酌古参今——颐和园文化遗产之美
在“活态传承”中延续历史文脉
论非物质文化遗产整体性保护
场域视野下彝族《指路经》的“活态”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