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氏文通》中韵律影响句法现象研究

2017-03-29 00:11齐婷婷
长春师范大学学报 2017年3期
关键词:音步马氏韵律

齐婷婷

(贵州师范大学 文学院,贵州 贵阳 550025)

《马氏文通》中韵律影响句法现象研究

齐婷婷

(贵州师范大学 文学院,贵州 贵阳 550025)

本文对《马氏文通》中包含的古代语法理论进行逐一排查,查找《马氏文通》中存在的有关韵律影响句法现象,以此来佐证冯胜利先生作出的“《马氏文通》是中国最先提及韵律影响句法现象的一部著作”的论断。引入“汉语是双音节音步语言,宾语前置为普通重音指派结果”等韵律句法学理论,解释《马氏文通》中的韵律影响句法现象,进一步印证冯先生的发现。

《马氏文通》;韵律;句法

语言有三大平面,即语义、语音、语法。这三个层面既相互独立,又相互影响。“Prosodic Structure and Word Order Change in Chinese”(1991年)、《论上古汉语的重音转移与宾语后置》(1994年)、《论汉语的韵律结构及其对句法构造的制约》(1996年)这三篇文章,提出了“韵律是语言三大平面中的一个独立层面”的观点。韵律,也叫节律,指语言在轻重、停顿、语调等方面的差异。[1]近年来,韵律句法学理论日渐成熟,韵律与句法之间的联系日渐明显。启功先生指出,研究语法不能不管对偶与平仄,不能不问骈文与诗歌。冯胜利指出,语法的功能和语音的长短是彼此对应的,是一张纸的两个面。冯胜利在《汉语韵律句法学》的前言中说:“在中国,发现这种现象最早的当属马建忠”[2]。本文查找并梳理《马氏文通》[3]中韵律影响句法的现象,并结合韵律句法学理论解释《马氏文通》中韵律与句法之间的关系。

一、汉语是音节音步语言

音步为韵律系统的最小单位。汉语是音节音步语言。汉语是在音节层面建立音步的,语言的轻重关系建立在两个音节之间,而非建立在一个音节内部。如此,音节内部的韵素多少对我们说话的韵律来说,毫无作用,而音节的多少非同小可。其在《文通》中的体现如下:

其一,《卷二·名字二之一》:“按古籍中诸名,往往取双字同义者,或两字对待者,较单辞双字,其辞气稍觉浑厚。”

马氏认为,在词义已足的情况下,双字双词这种偶数式词语辞气浑厚,语方遒劲。按照韵律学理论,双音节形式组成一个音步,一个音步是一组轻重关系。

同样,在名、静字前加状字或“有”字配成双字者,或名字后殿以“者”“也”字,都体现了汉语是音节音步语言的理论。

其二,“名字之前,加静字以表其已然之情者,常也,兹不具论。而有时加一状字(如‘不’字‘無’字)于静字名字之先,而并为一名者。”

如左隐元:“多行不义”。

其三,“名有一字不成词,间加‘有’字以配之者,《诗》《书》习用之。若所加‘有’字,無实义之可指,而为有無之解,亦散见于他书。”

如《书经》:“邦曰有邦,居曰有居,夏曰有夏,政曰有政。”

其四,“至于公名、本名后殿以‘者’字者,所以特指其名而因以诠解其义也。其殿以‘也’字者,所以顿宕其名而因以剖明其义也。或叠用‘也’字为殿者,则以历陈同类之事,要皆以助词气之用耳。”

二、双音节音步为自然音步

自然音步原则指两个音节组成一个独立的音步,单音节形式不足以构成独立的音步,以两个音节组成的自然音步使人们在表达时感觉顺口。为了便于口诵,马建忠以字之奇偶为条件考虑“之”字的参否。他说,“‘之’字之用,有时不为义,而惟以足他字之语气”,此便是遵循自然音步原则的体现。“之”在这里指的是介字“之”。《马氏文通》用例如:

(一)偏次篇

其一,《卷三·偏次三之二》:“偏正两次之间,‘之’字参否无常。惟语欲其偶,便于口诵,故偏正两奇,合之为偶者,则不参‘之’字。凡正次欲求醒目者,概参‘之’字。”

马氏共列举18例,此举1例。《孟字公孙丑·下》:“天时不如地利,地利不如人和。”《文通》解释:“犹云‘天之时’‘地之利’‘人之和’也。而偏正各次皆奇,合而为偶,故不参‘之’字,便于口诵。”

其二,“又或偏次字偶而正次字奇,与偏次字奇而正次字偶者,概参‘之’字以四之。其或偏正两次皆偶者亦然,不参者非常例也。”

马氏分3大类,此每类各列举1例。偏次字偶,正次字奇者有《孟子公孙丑·下》:“三里之城,七里之郭”“封疆之界”“山谿之险”“兵革之利”。偏次字奇而正次字偶者有《孟子公孙丑·上》:“夫仁,天之尊爵也,人之安定也”。以上皆参“之”字以四之。至正偏两次皆偶者亦然,如《孟梁·下》:“孟子之後喪踰前喪”。

其三,“若在句中,偏正两奇而与动字介字相连者,概参‘之’字以四之”。

孟告下:“长君之恶其罪小,逢君之恶其罪大。”“君”“恶”两奇字,上连“长”字,参“之”字以四之。

其四,“若如偏次平列多字,字数皆偶,而正次惟一奇者,概加‘之’字以为别。正次字偶者,则无常焉。”

马氏列举23例,此举1例。《汉陆贾传》:“足下中国人,亲戚、昆弟坟墓在真定。”不曰“亲戚、昆弟之坟墓”,而语气更足。故正次字偶者,“之”字加否无常,要以便于口诵为则耳。

其五,“有两三偏次转相属者,‘之’字参否無定。大约诸次字奇者概参‘之’字,奇偶不一者,無定例也。”

马氏列举8例,此举1例。礼檀弓:“南宫縚之妻之姑之丧”。前三名皆偏次,递转相属,其后各加“之”字以为别。

以上所举5例,都是以偏正次的字之奇偶为标准。若偏正恰为偶者,则符合双音节音步的自然音步,便于口诵,不缀加“之”字以为偶;若偏正次为奇者,为便于口诵,故加“之”字以为偶,使其句法符合韵律。

(二)静字篇

其一,“静字先乎名者常也。单字先者,概不加‘之’字为衬”。

《史匈奴列传》:“朕追念前物,薄物细故。”“前”“薄”与“细”皆静字也,而先于名。

其二,“偶者亦先焉,惟衬以‘之’字若偏次然,不衬者仅耳”。

《史始皇本纪》:“东割膏腴之地,收要害之郡。”“膏腴”“要害”皆偶静字也,先附于名,间以“之”字,以便口诵也。

其三,“静字同义,而蝉联至四字六字先附于名者,亦惟一衬‘之’字而已”。

《莊大宗师》:“夫尧既已黥汝以仁义,而劓汝以是非矣,汝将何以遊乎遥荡恣睢转徙之途乎?”“遥荡”等六字同义,附于“途”字,参“之”字为衬。

其四,“对待静字,如附单字之名,率参‘之’字,附于双字之名,概無参焉。有两三静字类别而同附一名者亦然。”

其五,“若约数,则名字先置以为母,静字后置以为子,殿以‘者’字亦以代名也。母子间概参‘之’字,其不参者,避重也。”

《孟离·下》:“是则罪之大者。”马氏解释:“‘罪’名字,先置为母,‘大者’后置为字,中间‘之’字,以明‘罪’字之在偏次。‘罪之大者’,犹云‘诸罪中之大罪’也,故‘者’字所以代名也。”又告下:“凯风亲之遇小者也,小弁亲之过大者也。”“惟母子之间,不参‘之’字者,已有‘之’字在先,避重也。”又何蕃传:“司业祭酒撰次蕃之群行绰绰者数十余事。”马氏解云:“‘绰绰’重言,用如静字,不曰‘蕃之群行之绰绰者’,避重也。”

综上所述,当静字位于名词之前时,静字之奇偶对句法产生影响,当静字为奇数、名字也为奇时,则不加“之”字。当静字为偶数,如二音节、四音节、六音节,而名字为奇数时,便在名字前加“之”字以为偶,其意在表达顺口,便于口诵。这体现了韵律对句法的制约作用。

(三)外动字篇

“外动字之止词,间有介以‘於’字为先焉者。其止词之重否,一以字之奇偶为定”。

如《孟萬·下》:“吾於子思,则师之矣。”

马氏曰:“‘师’外动字,‘子思’其止词。今为意之所重,故介‘於’字而先之。‘师’字奇,故加之字以偶焉。”又公上:“我於辞命,则不能也。”马氏曰:“‘不能’二字已偶矣,止词不重。”

外动字同样存在韵律制约句法的现象。若外动字所辖止词提前,则止词是否为重心要根据字的奇偶而定,为偶,则止词为句子表达之重;为奇,则语意表达较轻,止词不足以成为句子表达之重。由此可见,字的奇偶对句法的影响非同小可。这不得不引起我们对独立于语义、语音、语法之外的韵律层面的注意。

三、宾语前置是普通重音指派法的运作

冯胜利先生指出,韵律不仅可以迫使某些句法成分以轻读的形式出现,还可以迫使句法成分离开原来的位置。我们将这种韵律驱动的句法移位称为韵律移位。马氏在《文通·外动字篇》提及把司词的长短及止词是代字与否作为转词、止词移位的影响因素,就是韵律驱动句法移位的表现。

其一,《卷四·外动字四之一》:“转词指人,或为代字,或为名,而字无过多者,则先诸止词而無庸介焉。转词指地而字数亦少者,则仍后止词,介词间删焉。”

马氏在分析转词的句法位置时,把字数多少作为影响因素,体现了音节长短对句法的影响。转词为代字、名字而字无过多者,转词的韵律形式为【轻】,这不符合汉语句式从轻到重的韵律形式,则需将转词提至止词前。

其二,《卷四·外动字四之一》:“动字之有‘於’字以介转词者,间易转词为止词,删‘於’字而位于动字之后,又以‘以’字介止词,置诸动字之先,不先者,惟司词长者为然。”又《卷七·以字之用七之三》:“‘以’字司词概先动字,其有后乎动字者,则司词长,不则语义未绝也。”

此处的外动字类似于今天的及物动词。止词之外,更有因以转及别端者,为其所转及者曰转词,凡外动字之转词,言行之所归,与所向之人或所在之地,介以“於”字而位于止词之后。其意为外动字后有转词介以“于”字而位于止词之后时,则将转词删“於”而易为止词,然后止词介“以”位于外动字之前。根据韵律句法学普通重音规则和支配原则,马氏这条论述隐含的韵律学理论是:止词的韵律形式为代字、助字等本来就弱、韵律形式为【轻】的词汇时,因不符合汉语从轻到重的韵律句法规则,需要把转词提前到动词后作止词,由动词直接指派重音给转词,而【轻】韵律的止词介“以”字提前到动词之前。在止词较长的情况下,音节长短对音律轻重产生直接影响,止词的韵律由此变【重】,可以在动词后,受动词直接指派重音,故不提前。

反过来,当止词是代词且转词又长于止词的话,此时转词不必前移。这是因为,汉语中存在一些“本来就弱”的词汇形式,体态助词“的”“了”“过”,助动词“能”“得”“肯”“要”,指代成分“你”“他”“这个”,否定词“不”“没有”,定指成分“这本书”“那个人”以及句法空位都是“本来就弱”的词汇形式,其韵律并不是由韵律规则决定的。代字位于动字后,代字位置的韵律形式为【轻】,动词后只能保留一个重音成分,动词指派的核心重音只会越过止词而落在转词上,这符合汉语韵律形式从轻到重的形式,但代字或名字存在于外动字止词后,会导致尾大不掉,所以要进行宾语移位。“移宾”虽是句法操作,但实质是重音制约句法的韵律结果。又《离娄上》:“夫子教我以正。”马氏释曰:“转词介以‘以’置于止词之后者,蓋止词为代字,而转词又皆长于止词,句意未绝耳。”马氏在研究“易之以羊”“以羊易之”两种句型时也提出这个原理,即转词介以‘以’字置于止词之后者,盖止词为代字,而转词又皆长于止词。如果止词是代字,而转词又较长的话,动词的普通的重音就越过代字,指派给转词,[v+代][以+NP]这种句法格式就是合法的,体现了韵律对句法的制约。

其三,“止词后乎外动字者,常也。惟外动字加弗词,或起词为‘莫’‘無’诸泛称代词,其止词为代字者,皆先动字。”

《送窮文》:“惟我保汝,人皆汝嫌。”马氏曰:“言‘人皆嫌汝’也。”又《颂风伯》:“风伯虽死兮,人谁汝伤。”马氏曰:“言‘谁人伤汝’也。”诸引皆代字止词,無弗词而先乎动字,以韵其句法也。

根据普通重音规则,代字作止词时,动词后的直接支配成分最重。由于代字的韵律结构较轻,代字不能承担起该有的韵律重量,所以代字提前,动词自身构成重音范域。马氏说此做法目的在于以韵句法。

四、结语

把韵律句法学理论与《马氏文通》的语法现象相结合,梳理《马氏文通》偏正次,静字、外动字篇加“之”字以为偶以及韵律驱动外动字之转词、止词移位问题,佐证《马氏文通》中确实存在着韵律制约句法的现象,对汉语韵律句法学的溯源有重要的现实意义。《马氏文通》中集中反映的韵律制约句法现象,为今后进行韵律句法学研究提供了宝贵资料。

[1]赵元任,吕叔湘.汉语口语语法[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5.

[2]冯胜利.汉语韵律句法学增订本[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0.

[3]马建忠.马氏文通[M].北京:商务印书馆,2010.

H14

A

2095-7602(2017)03-0084-03

2016-09-27

齐婷婷(1989-),女,硕士研究生,从事汉语史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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