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运人应向正本提单持有人交付货物,这是航运惯例和海上货物运输法的要求。但在实际工作中,承运人无单放货的现象在航运领域时有发生,也是我国目前海事诉讼争议中的主要问题。
一、无单放货行为产生的原因
1.承运人面临的原因
随着造船航海技术的发展,船速越来越快,运输时间特别是近洋运输时间越来越短。提单的流转仍是传统的方式,环节多,速度慢,往往是载货船舶已抵目的港而提单尚未到达收货人手中。虽然多数承运人都知道在没有收到正本提单前就放货给收货人的风险,但在收货人、港方、租船人强烈要求及残酷市场竞争的情形下,承运人往往屈服于各方压力,仅凭收货人的保函及副本提单就放货给收货人。现实生活中,承运人无单放货概括起来有以下几方面原因:
(1)卸货港习惯做法 有的港口场地仓储条件有限,要求收货人在船舶靠港卸货前与港方签订协议。约定货方在船卸完货后若干天之内必须把货提走,或要求采用车船直取卸货直接运走,否则港方不安排靠泊卸货。譬如东南亚有的国家越南、缅甸、印尼就有如此不成文的做法。港口当局为避免与解决港口拥挤状况,加快进口货物周转,在肯定凭正本提单放货的前提下,同时也许可保函加副本提单就可放货。承运人若要坚持凭正本提单放货,那船只能停在锚地当仓库使用,胆战心惊地等待正本提单。如若下航次任务已定,承运人绝不会冒着违约和承担巨额损失的风险坚持凭正本提单才能放货。
(2)海关的管理规定 有港口国海关往往规定进口货物收货人必须在载货船舶申报入境之日起一定期限内提取货物,否则海关将没收货物。这就迫使收货人在没有拿到正本提单的情况下,利诱承运人接受凭保函提走货物。
(3)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出于生产或销售的迫切需要,收货人常会请求凭保函及副本提单提货。承运人为争取更多客户资源,稳定现有客户,在知道存在风险隐患的情况下无奈接受收货人的请求。
(4)船舶经营人的行为 承运人或船东把船舶以期租的方式交给船舶经营人经营。由于承运人疏忽或管理漏洞,在租运期间任甴经营人仍以承运人的身份委托代理或船长签发提单,在未征得承运人同意的情况下私自无单放货。经营人无单放货造成的恶果却背在了承运人的身上。
2.甴贸易合同及信用证产生的原因
(1)国际货物买卖大多通过海上货物运输进行。货款支付方式通常采用信用证结算。开证行按信用证单单相符原则严格审查卖方提交的单据是否与信用证的规定相符合。如发现有不符项,开证行将退回全套单据;要求卖方在信用证有效期内重新提供符合要求的单据,否则开证行将拒绝付款;这势必造成单据流转迟延,提单最终到买方手中时船货早已到达港口。
(2)收货人要求变更卸货港或运费支付方式。卖方托运人请求承运人修改提单,或要求转换提单,重新签发一套新的提单以符合贸易的需要。承运人为满足托运人的需求,就必须先收回已签发的提单后再重新签发符合托运人要求的提单;这样新签发提单到达目的港的时间就被拖延。
(3)跟单信用证要求开证申请人,也就是进口商向开证银行提交一定比例保证金,开证行审核通过后对外开立信用证;由出口方银行通知出口方;出口方发货后交单议付;开证行收到议付行寄来的单据,即通知进口商付款赎单。开证行收到全额货款后将货物单据交进口商。若进口商资金短缺,不能及时付款赎单,而此时货物行情上涨,进口商便请求承运人凭副本提单和其出具的保函先行放货给他。
二、无单放货为什么会产生纠纷
1.正常情况下,凭保函提货后,收货人获得正本提单时本应及时将正本提单交给承运人换回其出具的保函;承运人收回其签发的全套正本提单后才可了结本航次的任务,确保没有提单流失在外,承运人无单放货行为没有造成不良后果。收货人资金短缺暂不能付款赎单的情况下取得物权单证、提货、转卖从而抢得市场先机。这本是对双方都有利的事。但一旦收货人存有恶意,提货后不去银行赎单;或取得提單后将提单转卖给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那承运人的灾难就接踵而至。提单持有人在有效期内仍可依据提单记载向承运人主张权利。承运人不能交付货物,提单持有人必将向法院提起诉讼。
2.在信用证结汇条件下,因其他某种原因卖方托运人未能凭提单向议付行结汇;提单还滞留在托运人手中,后经贸易双方协商,由买方直接先支付部分货款给卖方,待买方收到货后,再支付剩余货款。船到港后,收货人也就是贸易合同中的买方,经与承运人协商,凭保函和副本提单提取了货物。买方提货后发现货物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拒绝支付剩余货款。在买卖双方无法达成协议时,卖方为了挽回损失,遂以正本提单持有人身份起诉承运人无单放货。
3.承运人按照船舶承租人的指示或要求,收取保管交付货物。如发生纠纷,正本提单持有人根据贸易合同或与承租人另外的租约不能胜诉,一旦其了解到承运人无单放货,往往会依据提单向承运人提起无单放货之诉。
三、对无单放货行为之定性
对无单放货行为在定性上,法学界存在着种种争论。定性为违约行为,侵权行为,侵权与违约责任竞合者都有。
在航运实务中,无单放货现象时有发生。按航运惯例或海上货物运输法凭单交货提货这一层面来分析,无单放货行为具有较多的违约性质。这是按照合同法或行业有关违约责任的规定定性归责的。违约行为的定性适合于与承运人直接签订运输合同的托运人或取得运输合同托运人权利义务的人。而侵权行为的定性,适合于运输合同当事人以外的善意取得提单的第三方持有有人以提单持有人身份向承运人提起的诉讼。这是由提单本身的债权效力决定的。善意取得提单的第三方提单持有人是基于信赖提单上的书面记载而购买提单的。他信赖提单就是物权凭证,谁持有提单就可以向承运人主张提单上所记载货物的权利请求。善意第三方提单持有人与承运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只能以提单上记载的规定为依据。如果持有提单的人是运输合同的当事人,适用违约之诉似乎更为合理,因为运输合同当事人之间处理争议的主要依据是双方签订的运输合同,而不是提单本身。目前,我国有的法院法官认为无单放货是构成违约的;有的法院法官认为无单放货构成侵权。这本身没有什么过错,关键的问题是以违约之诉合适还是以侵权之诉合适,或者以侵权与违约竞合之诉更合适。这样做的目的是是让过错方承担应承担的责任,同时避免过错方为逃避法律制裁营造借口。
四、如何才能避免无单放货纠纷的发生
承运人无正本单放货引起的争议会牵扯到两个方面的法律关系:一是善意受让提单的第三方因持有提单而与承运人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二是运输合同当事人(即托运人仍持有提单的情况下)与承运人之间的运输合同关系。现对这两种情况的产生逐一分析:
1.善意受让提单第三方在取得提单前充分信赖提单上的记载事项,他是基于提单是所有权凭证和有价证券的理念从其前手购买的。他认为谁持有提单谁就拥有提单记载项下的货物,就可以向承运人要求将货物交付给他。也就是说,善意受让提单的第三人通过正当合法途径取得提单后,就取得了提单所记载的货物所有权和对承运人的债权请求权。提单作为所有权凭证,主要是赋予提单可转让性,是国际贸易中单据买卖赖以存在的基础。不论承运人出于什么原因,有意还是过失,只要他把提单项下的货物没有交给正本提单持有人,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为提单持有人依据提单记载享有对承运人的直接债权。承运人为弥补自己遭受的损失,就可要求收货人在没有正本提单请求放货时出具银行保函,明确规定若承运人因无单放货造成的一切风险及损失由收货人和担保银行承担。
2.如果提单持有人不仅是与承运人订立运输合同的托运人,而且还是贸易合同的卖方时,该提单持有人依不同的合同法律关系分别享受不同的合同权利,承担不同的合同义务。
(1)从诉讼权利的角度来看,提单持有人是依据运输合同向承运人提起诉讼还是依据提单债权关系提起诉讼,这与承运人赔偿责任的限额有密切关系。怎么能使承运人赔的越多,提单持有人就会选取对自己更有利的诉讼方式。通常情况下,提单持有人会选择以提单债权关系起诉承运人。若提单持有人胜诉,他会得到提单上所记载货物在目的港当时的市场行情价格。 若以运输合同违约起诉承运人,承运人可能会因国内法的某些保护,托运人只得到很少的赔偿金。
(2)若提单持有人存在过错,买卖合同当事人存在重大分歧不容易调和,依据买卖合同提单持有人不能或难以得到赔偿,为转嫁自己的损失随向承运人提起诉讼。如卖方托运人在贸易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种种其他原因,使提单仍滞留在其手中,当他得知收货人已凭保函提取货物后,就可凭手中的提单向承运人索赔损失。
(3)在处理无单放货纠纷时如不考虑贸易纠纷的存在,托运人为什么手中仍还持有提单的原因,就按正常情况下提单持有人以提单产生的债权起诉承运人做出相应判决,显然有失公允;也不符合提单立法的意图目的:保护善意第三方提单受让人。在提单持有人是运输合同当事人即托运人,也是贸易合同当事人卖方,且与贸易合同当时人买方存在贸易纠纷并存在过失行为的情况下,此时的提单持有人是否应享有第三方提单持有人的权利,确实值得商榷!此纠纷存在很多的贸易因素,让承运人承担因提单产生的债权侵权之责任必将加重承运人的责任;同时也为贸易违约方逃避其贸易过失开辟出一条规避贸易法约束的捷径。在无单放货纠纷与贸易纠纷有密切相关的情形下,应本着以下处理原则:①承运人应承担无单放货责任;②提货人应返还不当得利;③贸易合同当事人对各自的过错过失行为承担相应责任。
3.期租船舶经营人的过失或过错
在期租船业务中,承运人将自有船舶交给租船人,也就是期租船舶经营人经营。在租期内,期租船舶经营人应以自己的名义对外承揽运输货物,使用自己的提单或无抬头提单对外签发提单。但有的期租船经营人利用承运人的无知或管理漏洞,仍以承运人的名义对外签发提单,如遇到收货人要求无单放货,他也乐于配合,而把无单放货的风险转嫁到承运人的头上。为杜绝期租船经营人可能带来的风险,在期租船合同中应订立如下条款:
(1)期租船经营人(租船人)在有效期租内必须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签订运输合同,使用自己的提单或无抬头提单对外签发提单;如使用无抬头提单,在提单运输人处必须注明期租船经营人的名称;如以承运人名义对外签发提单视为欺诈行为,由此引起的一切损失和法律后果由期租船经营人承担。
(2)如需要船长签发提单,必须经承运人审核同意,在目的港交付货物必须凭正本提单放货,且放货前須取得承运人许可。承运人可以委托保护代理监督此行为。
(3)如委托代理签单,运输人必须是期租船经营人名称。代理只能以受期租船经营人委托的名义签发提单,而不能以受船长委托的名义签发提单。非此,提单自始无效,对承运人无约束力。
五、记名提单下承运人无单放货给提单记名人的风险
不管出于什么原因,如果承运人不能向可转让提单持有人交付货物,承运人最终将承担无单放货的责任。如果是记名提单,承运人在没有收到正本提单的情况下,将货物交于记名提单上的收货人,那么记名提单持有人,可不可以追究承运人无单放货责任呢。
通常记名提单不具备流通性,它不像商业票据那样可以自由转让。有权在目的港向承运人主张提货的人只有记名提单上的收货人。持有正本提单人如果不是记名提单上的收货人,他就是向承运人提示正本提单,承运人也不能放货给他。承运人签发记名提单时,就已知到收货人是谁;承运人只要能够确认证实收货人的身份就是记名提单上的收货人,正常情况下就可向其交付货物。承运人如将货物交给记名提单上收货人以外的人,承运人就要承担错误交付的责任。也就是说,承运人在没有收到正本记名提单的情况下,可以先将货物交付给记名提单上的收货人而无须要求该记名人提供正本提单作为交货条件。但这并不意味着承运人可以不收回自己签发的正本记名提单。只要承运人签发的正本记名提单在有效期内没有收回,承运人潜在的风险就始终存在。虽然美国《联邦提单法》和《统一商法典》没有明确规定承运人在放货时必须收回正本记名提单,我国《海商法》关于承运人交货义务的规定,也没有很明确的要求承运人交货时收回正本提单,但承运人无单放货总会让自己处于被动状态。提单不仅涉及承运人托运人的利益,更会涉及到卖方,买方,善意持有提单的第三方,银行等相关方的生命线。任何环节出了问题,都会拿承运人无单放货说事。承运人如果能对提单的整个流通环节过程有全面深刻的了解,他就不会仅从自己的立场考虑对与错。承运人如能对与海运有关的各行各业有所了解,就不会用海运规则对抗贸易规则。自己签发的提单一定要收回,任何疏露疏忽大意都可能招致不必要的损失。
作者简介:
王小平(1965—),陕西大荔人,毕业于上海海事大学,获学士学位,后就读于苏州大学法学院国际经济法专业,获国际法学硕士学位。现任上海舜佳实业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国际商务师,经济师,负责国际贸易、物流采购、信息集成和员工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