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控的校园贷应果断叫停

2017-03-28 20:48张元琦朱庆
长春教育学院学报 2017年7期
关键词:信用卡借贷消费

张元琦,朱庆

教育论坛

失控的校园贷应果断叫停

张元琦,朱庆

随着银行业被禁足于校园信贷市场,以及互联网的迅猛发展,校园贷平台呈疯狂无序的畸形发展状态。本文探讨了校园贷的发展过程及特点,指出应当引导其退出校园市场,并对规范校园贷提出建议。

校园贷;畸形发展;消费贷;互联网;信贷风险

一、畸形发展的校园贷

(一)发展原因

校园贷本身并非新鲜事物。早在2002年,招商银行就对大学生发放了第一种校园信用卡,这应该是校园贷的前身[1]。随后,多家商业银行纷纷瞄准了校园信用卡这块“蛋糕。但是,由于银行间无序的市场竞争,导致校园信用卡坏账率、注销率、睡眠率的“三高”乱象[2]。截至2009年底,银行业信用卡不良率高达2.83%,大学生信用卡不良率则在4%左右[3]。为了整顿这种乱象,作为监管部门的银监会开始“出手”,于2009年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信用卡业务的通知》,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向未满18周岁的学生发放信用卡;向已满18周岁无固定工作、无稳定收入来源的学生发放信用卡时,要求必须有第二还款来源方书面同意承担相应还款责任①参见《关于进一步规范信用卡业务的通知》第6条规定。。所以,2009年之后,校园信用卡几乎被“禁足”于校园,校园贷也因此进入一段“沉眠期”。

然而,一方面,大学生作为一种消费意识超前的群体,有着较高的消费欲望,但同时又无固定的收入来源,尤其是当银行业“抛弃”校园信贷市场后,他们的消费欲望更是“无处安放”;另一方面,随着互联网的迅猛发展,刺激了一些以网络平台为依托的诸如电商企业、消费金融公司和P2P平台等信贷公司的出现和发展。这些新玩家往往不具备信贷业务的资格或者需要面对一些行业弊端,导致他们很难在白领市场占有一席之地②白领群体往往分辨能力和风险意识强,会选择更为专业、规范的商业银行作为信用卡发卡方;同时银行业为了守住这块市场,也会顽强“抵抗”,这就导致新玩家们很难在白领市场开出一片“新天地”。。所以,银行信用卡领域覆盖不到的“次级”类客户——大学生成为了其必争之地。由此,他们便以各种“花哨的伎俩”进入校园,形成了现在意义上的“校园贷”。

(二)类型及特点

校园贷大致分为三种类型:一是专门针对大学生的分期购物平台,如趣分期、分期乐等;二是京东、淘宝等消费电商平台提供的信贷服务,如京东白条、蚂蚁花呗;三是P2P贷款平台,助力大学生求学和创业,如投投贷、名校贷等[4]。

当前校园贷市场存在畸形发展的嫌疑。一是放贷主体畸形。作为校园贷的放贷主体,商业银行的缺位或者“被禁足”,才给了诸如电商企业、消费金融公司、P2P贷款平台等进入校园贷市场的契机。然而,因为没有严格的执照要求和准入标准,导致校园贷放贷主体总量失控、鱼龙混杂,尤其是针对这种互联网金融的监管一直没有到位,直到2016年才发布了相关的法律规范文件③2016年4月13日,教育部办公厅和中国银监会办公厅联合印发的《关于加强校园不良网络借贷风险防范和教育引导工作的通知》;2016年8月17日,中国银监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制定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但这两个文件法律效力较低,同时针对监管部分的规定较为笼统,目前并不会对规范校园贷起到实质性作用。二是贷款需求畸形。校园贷的发展是为了迎合大学生的贷款需求。然而,大学生的这种贷款需求是否具有合理性呢?是否需要借助上述平台得以满足或者放大呢?答案显然是否定的。融360《维度》的调查结果显示,在申请校园贷的学生中,真正将贷款用于学习和创业的只有20%左右,大多是用于消费,如购物(购买奢侈品牌、电子产品等)、娱乐(旅游、打游戏或赌博)等。后者并非大学生正常的生活需要,但却被校园贷平台无限放大。三是贷款程序畸形。校园贷为了争夺市场,纷纷以各种噱头、广告吸引学生,同时审核程序太过宽松,诸如“最快3分钟审核,隔天放款”等广告遍布校园。在审核过程中,即使签字和照片都不是本人,也会成功受理,导致客户的个人信息被冒用等,产生巨大的借贷风险。

二、校园贷应远离校园

(一)作为互联网时代的一种金融创新,校园贷的初衷无可指摘

当前,高校里确实有些大学生创业、消费等现实的金融服务需求。校园贷从某种程度上为他们较快地获得小额资金提供了便利。尤其是对于一些理性的大学生来说,校园贷可能真的会为其求学、创业筹集资金。其设计初衷是好的。同时,在当前的学制下,多数大学生都已满18周岁,拥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所以不能一刀切地剥夺他们获得贷款的金融服务权利,这也是“普惠金融”的应有之义。

(二)校园贷应退出校园

1.校园贷行业本身存在问题。现阶段,校园贷放贷主体的市场准入门槛低,没有严格的执照要求,导致校园贷平台鱼龙混杂,扰乱整体金融信贷秩序。校园贷对审核程序及相关人的信息资料要求不严,导致借贷风险较大,甚至出现“被贷款”的现象。同时,收费标准不透明,容易成为变相高利贷,即使有些平台打着“超低的分期利息”,但是按照正常的利息计算方法,其年利率是超过24%的,属于高利贷范畴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6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不仅如此,还款一旦逾期,随之而来的“利滚利”更是十分惊人,再加上高违约金和高服务费,乃是大学生“不能承受之重”。随之而来的便是校园贷平台的“暴力催款”。大学生很难判断其征信情况,所以校园贷平台往往会通过增加其违约成本的方式提高还款意愿,诸如以催款电话、短信狂轰乱炸,联系家长,通知学校、老师等威胁大学生,甚至发展出“裸条放款”手段,给大学生的财产权和人身权造成损害。更为可怕的是,目前国家对校园贷存在监管真空和盲区,相关的互联网金融立法也是处于缺失状态,校园贷业务本身漏洞百出。

2.大学生自控能力差。一方面,大学生具有超前的消费意识和旺盛的消费需求,却缺乏必要的金融知识和正确的消费观,同时,攀比心理和冲动消费心理的驱使,以及校园贷平台的“煽风点火”,将这种不合理的消费观放大,导致许多大学生因此背上沉重的债务。另一方面,虽然在校大学生已满18周岁,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但是在经济上并没有独立,也没有稳定的收入来源,所以,正常的消费水平应当依据其家庭经济条件,“量入为出”。然而,校园贷的出现却打破了这种平衡,当无力还款时,为了保护其声誉不受影响,能够顺利完成学业,家长往往成为了兜底的还款人,甚至倾其所有,这对整个家庭来说都是不幸的。

3.大学生真正的资金需求,完全可以通过更为规范的途径加以解决。前文论及,目前校园贷以消费贷为主,而大学生的消费需求被证实已超出正常值范畴。对于他们的正常消费需求,在奖学金、助学金的制度覆盖下,以及父母提供的生活费,应该是可以得到满足的;即使不是,也可以通过做兼职等勤工俭学的方式补充。所以,消费贷存在的合理性本身就有问题。对于筹集学费而言,大学生可以通过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助学贷款的形式解决。此类贷款有国家政策支持,贷款条件更加优惠,同时放贷主体更加规范,几乎不会产生风险问题。而且,各大高校也会有减免学费的助学政策。当前,国家鼓励大学生创业,出台了一系列创业优惠政策,其中就包括要求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和有条件的城市信用社为自主创业的毕业生提供小额贷款,并简化程序,提供开户和结算便利。所以,即使是为了创业而筹集资金,大学生完全可以依托更为专业的贷款平台筹集资金,减少创业风险。

4.从校园贷的市场准入机制来看,应当遵循“举重以明轻”的标准。2009年,银监会的“一纸文件”使各大银行不再涉足于校园信贷业务。从这一“禁令”可以解读出:首先,银行业介入校园信贷市场确实会给整个金融市场带来麻烦;其次,银监会其实对开展校园信贷这一行为持否定态度,并没有提供其生存发展的空间。而且,从放贷主体资格以及行业规范来看,相对正规的银行来说,校园贷平台就存在一系列的漏洞,如风险控制不合格,高昂的利率以及不当的催债方式等。既然作为商业银行等更为规范的金融机构都被禁足校园贷,那么现今的校园贷平台就更应该被禁足于校园。

5.从法经济学的角度来看,若允许校园贷有限发展,成本太大。一方面,业内许多学者主张不应当对校园贷“一刀切”[5],应当依类型区别对待,即对创业贷、助学贷、消费贷加以不同的规制,应引导消费贷尽快退出市场,有限度地鼓励创业贷和助学贷发展。但是,在笔者看来,此方法成本过大。既然消费贷存在的合理性基本被排除,而创业贷和助学贷亦可以通过其他更正规的渠道加以解决,那么对校园贷区别规制意义何在?同时,由于现阶段校园贷本身发展并不完善,并没有一系列可供操作的追踪贷款资金去向的方法,又如何对校园贷进行类型区别呢?即使存在可行的办法,需要耗费的人力、物力、时间等成本过大,同时也并不一定能够达到预期效果。另一方面,允许校园贷的存在,就必然要设置监管部门、监管人员,以及出台相关的监管办法,带来的行政执法成本和立法成本高昂。总之,这不符合法经济学的基本原理。

三、建议

(一)监管方面

1.宏观层面。校园贷从本质上属于互联网金融,原则上应由银监会监管。但是,由于校园贷的目标群体是大学生,他们欠缺必要的金融知识,危机意识薄弱;而且他们信息收集和共享较为便利,同时校方对其具有一定的管理职能。所以,管理校园贷的责任不仅要落在银监会肩上,还应该与教育部、各高校内部联系起来,尽快明确各部门的责任,联合治理校园贷平台。

2.微观层面。要建立科学监管机制,严格规范民间借贷行为;加大金融违法惩处力度,依法查处、严厉打击高利贷及相关违法犯罪行为,净化民间金融市场;建立健全相关法律、法规,营造民间借贷发展的法制环境,尽快制定“民间借贷法”;建立利率市场机制,遏止民间借贷中的“高息”投机行为[6]。

(二)学校方面

学校应定期展开金融风险讲座、开设金融风险选修课等。要积极开展诚信意识教育,告诫学生逾期还贷的严重后果,如对个人信用记录产生不良结果等。要积极开展普法教育,树立学生的自我保护意识。辅导员应尽量关注周围同学的异常消费行为,学生干部团体可建立“信息联盟”,共享校园贷平台的重要信息,分享校园贷平台“黑名单”等,避免校园悲剧的上演。

(三)学生和家长方面

大学生应该清楚地意识到错误的消费观会使自己陷入校园贷“陷阱”。要不断提升自我控制能力、金融风险意识、理性消费观和财务规划能力,如多学习金融法知识、多阅读相关书籍和多学习如何理财等[7]。

家长也需要引导孩子合理消费;及时和孩子沟通,定期询问孩子的生活状况、经济状况等。

[1]郑春梅,珊珊.国内外校园贷平台比较及规制分析[J].财经界(学术版),2016(17).

[2]薛洪言,何广锋.校园金融乱象及出路探析[J].中国银行业,2016(9).

[3]http://bank.hexun.com/2016-03-22/18289365 1.html.

[4]陈威中.校园贷的发展与影响探讨[J].农村经济与科技,2016(13).

[5]肖岳.失控的校园贷[J].法人,2016(5).

[6]沈源.对校园借贷平台的探究与深思[J].现代商业,2016(15).

[7]赵淑兰.应防范校园网络贷款风险[N/OL].经济日报,2016-3-25.

责任编辑:郭一鹤

G642

A

1671-6531(2017)07-0003-03

张元琦/安徽大学法学院在读硕士(安徽合肥230601);朱庆/安徽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安徽合肥23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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