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 霞
(吉林大学哲学社会学院,吉林长春130012)
中共十九大提出,要在幼有所育、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弱有所扶上不断取得新进展,然而我国在幼儿教育保障中存在的问题还是我国民生的一块短板,亟待解决。
国家对于学前教育福利的财政投入可以体现出我国学前教育福利在整个福利体系中的重要程度,可以体现出我国对于学前教育的保障水平与程度。财政部发布的数据显示,2016年,我国投入的教育经费普通教育总额为22009.08亿元,其中学前教育投入1011.12亿元,小学教育7586.11亿元,初中教育4826.13亿元,高中教育4826.13亿元,高等教育4118.32亿元[1]。教育经费总投入在学前教育、小学阶段教育、初中阶段教育、高中阶段教育、高等教育和其他教育间的分配占比分别为4.59%、34.47%、21.93%、11.65%,18.71%。在2016年的福利支出总额是616.93,其中儿童福利支出为56.56,占总福利支出的9.17%。由此可见国家对于学前教育福利的投入比例最低,保障程度最低。
1、对于幼儿园建设的福利性投资不足
我国幼儿存在“入园难”、“入园贵”等问题,归根结底是由于学前教育资源有效供给不足造成的。一方面,公立幼儿园、普惠性幼儿园数量少。2016年全国教育事业发展统计公报显示,我国有23.98万所幼儿园,其中有15.42万所民办幼儿园,可以计算出公立幼儿园所占比例为35.67%[2]。由此可见,目前我国幼儿园以民办幼儿园为主,公办幼儿园以及普惠性幼儿园数量少,特别是在农村地区、新建小区以及城乡结合部,幼儿园资源严重不足。很多农村的幼儿园要依靠小学开办,不能向儿童提供专业的学前教育。另一方面,民办幼儿园良莠不齐。民办幼儿园由于缺乏财政投入,只能靠收费来获得收益,在加上其收费不受国家控制,使得私立幼儿园的择校费、学费远高于公立幼儿园,资金充足的民办幼儿园可以为幼儿提供多样化的活动而收费较高,部分私立幼儿园的学费甚至高于大学的学费。而资金较少的民办幼儿园由于缺乏财政支持,缺乏安全设施与多样化的教具,雇用的幼教素质也较低,难以提供良好的教育。由此导致了“公立幼儿园靠关系”、“私立幼儿园靠财产”等扭曲的现象。
2、学龄前儿童的家庭教育津贴不到位
家庭是幼儿的第一监护方,家庭经济条件的好坏直接决定孩子的生活条件以及受教育水平。西方国家很重视对于有子女家庭的家庭政策,向育有子女的家庭提供了收入支持、育儿假期、托育服务等福利制度,强有力地保障了学龄前儿童的福利水平[3]。而我国目前对于家庭的福利保障水平较低,还处于“补缺型”的保障,仅仅对于问题儿童家庭以及贫困儿童家庭提供生活津贴,对于正常儿童家庭没有提供家庭津贴。对于发放津贴的家庭一般是给予经济支持,难以保证津贴可以用于儿童的教育,更没有专门的家庭教育津贴,所以学龄前儿童的教育福利难以得到保障。
目前我国幼儿园大致分为四个等级,即示范园、一级园、二级园以及三级园。随着幼儿园级别的降低,国家对其的补贴逐渐减少,幼教队伍的素质、工资待遇水平也逐渐降低,所提供的教育设施、教育内容质量也随之下降。在“不能让孩子输在起跑线上”信条的指引下,家长对于优质幼儿园的要求与日俱增,导致“入园贵”、“入优质园难”现象的产生。学前教育作为教育的第一阶段,是否能接受到公平的学前教育意味着是否能达到起点公平,所以教育资源分配不均严重影响了幼儿享受平等的教育。
幼教对幼儿起到了启蒙的重要作用,幼儿从幼教那里学到的内容在一定程度上会影响其对于世界的认知,但是我国幼教存在着数量少、素质低、待遇低的困境,亟待解决。
目前我国《宪法》、《民法》、《收养法》等法律中都对儿童的权利作出了规定,也对于儿童受教育权利作出了相应规定,但是我国并没有专门的儿童教育福利法律,对于儿童的保障比较分散,没有将儿童的福利保障上升到制度的高度,加之我国法律量刑不够、执法不严,并不能真正使犯罪分子得到严厉的惩罚,难以达到立法的初衷,降低了法律的威慑力,无法起到保障儿童受教育权利的目的。
2、儿童教育福利问题的监管体系不完善
对于儿童教育福利的监管主要体现在对于家长的监管以及对学校的监管。长期以来,我国在很大程度上将幼儿
1、幼教数量少,缺口亟待补充
按照教育部印发的《幼儿园教职工配备标准(暂行)》,在全日制幼儿园中,每个幼儿园中,教职工人员与幼儿的比例应该达到1:5~1:7,在半日制的幼儿园中,幼教、职工数量与幼儿数量的比例应该达到1:8~1:10。然而数据显示,2016年我国幼儿园有381.8万教职工,教职工与幼儿的比例约为1:12,想要达到1:7的师生比目标,需要增加248.8万幼教职工,中国幼儿园的教职工数量离要求仍相差甚远[4]。
2、幼教素质低,缺乏资质认证
教育部公布的学前教育专题评估报告显示,2015年,我国有幼教资格证的教师占比为61%,持非幼教教师资格证的占比17%,无证教师占比为22%,目前我国幼教的学历要求偏低,2016年全国幼儿园教职工有381万人,其中园长、专任教师250万,在这些幼师中,学历主要集中在专科水平,占总数的56.37%,有22.4%的教师只有高中及以下文凭[5]。此外,73%教师未定职级。在农村地区,雇用农村妇女当幼教的现象很普遍,这使得幼儿不能获得专业、优质的学前教育。
3、幼教队伍社会保障水平低
近年来幼师流动频率高,最主要的原因是待遇水平低。私立幼儿园的老师没有纳入编制内,工资水平较低,有的私立幼儿园不为幼教缴纳社会保险,幼教的生活得不到保障。麦可思研究院发布的一份调查报告显示,中国2016届“幼儿与学前教育”职业类的本科毕业生,毕业半年后的月收入为3504元,比全国本科平均水平低872元;2016届高职高专毕业生中从事“幼儿与学前教育”职业类群体,毕业半年后的月收入为2706元,比全国高职高专平均水平低了893元[6]。低收入、低保障降低了幼教的满意度,抑制其工作积极性,使得幼教无法全身心投入到工作中,无法提供高质量的学前教育。
对于儿童的保障,要从法律层面进行规定,只有对违法犯罪行为严格监管、严厉处罚,才能真正使法律“有牙齿”,使教室“有阳光”。但是目前我国还存在着法律制约力不够、监管不到位的问题。
1、专门保障儿童教育权利的法律缺位的管教责任归到家庭之中,认为家庭对于幼儿的教育是私事,在“清官难断家务事”的情况下,政府没有对家庭进行充分的监督,导致家庭津贴不能应用于孩子的教育,还存在一些受教育水平较低的家长不让孩子接受学前教育,还有一些家庭对孩子实施家暴,这些都威胁到了幼儿的福利水平。在对于学校的监管方面,目前我国民办幼儿园的准入标准较低,没有严格的标准体系,使得民办幼儿园良莠不齐,管理部门对于幼儿园的日常活动缺乏监管,监管主体缺乏。虽然幼儿园安装了监控设备,但是由于缺乏监管、家长发挥不出应有的作用而使得监控设备成为摆设,助长了幼儿园恶性事件的发生。
1、发展普惠性幼儿园和公立幼儿园
加大对于公办幼儿园的财政支持力度,及时更新幼儿园基础设施,及时引进先进设备,提高公办幼儿园的水准。加大对于农村的幼儿园的扶持力度,扩大公立幼儿园与普惠性幼儿园的数量,鼓励大村独立办园,小村联合办园,为农村儿童提供学前教育。在城市,将小区幼儿园办成公办幼儿园与普惠性幼儿园,对于老旧城区、新城区、城乡结合部给予财政支持,配备相应的幼儿园,通过购买服务、减免租金、培训教师等方式扶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成长。还要通过一定的激励机制,积极促进私立民办幼儿园向普惠性幼儿园转型。
2、建立专门的教育津贴福利项目
我国应该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的经验,建立专门的学前教育福利津贴,扩大津贴范围,不仅补助困难儿童与特殊儿童,还应该对正常儿童进行保障。应该建立专门的儿童教育福利津贴,该津贴包括对于家庭的补助和对于学校的补助两部分。对于家庭的津贴,应该规定不分职业、收入、地域等因素而平等享有,该津贴只能用于儿童的教育,应该健全监督机制,监督家庭津贴的用途。对于学校的津贴,可以通过“午餐计划”等公共福利项目来实现,提高儿童福利。政府还应该向育有子女的家庭免费提供教育讲座,组织专家对于教育方法等进行讲解,转变家长的教育观念,间接提高幼儿的教育福利。
免费的学前教育不等于将学前教育纳入义务教育。学前教育是让孩子释放天性的教育,并且家长应该具有自由选择权,将学前教育纳入义务教育虽然可以为学前教育带来财政支持,但同时也阻碍了家长的自由选择权,也不利于孩子接受自由灵活的教育内容。所以现阶段我国较适宜实施免费学前教育,免费学前教育最主要的效果是可以保障困难儿童的受教育权,缩小学前教育差距[7]。实施免费学前教育,应该结合当前我国的实际发展水平,应该分地区、分群体、分阶段进行。可以先从贫困落后地区实施,先从特殊群体和低收入群体实施,先实施一年免费,逐渐扩大到全国、全部群体以及三年免费,逐步提高儿童的学前教育福利水平。
1、扶持学前教育专业的发展
对于幼教数量少的问题,应该从源头抓起,发展学前教育专业。目前我国开展学前教育的学校大部分是专科院校,生源较少,应该对于学前教育专业提供优惠政策,例如减免学费、优先就业等,鼓励人们选择学前教育专业,提高人们对学前教育专业的重视程度,壮大幼教队伍。
2、提高幼教素质
对于幼教素质低的问题,应该建立健全职业资格审查与培训制度。职业资格审查是指幼教上岗之前需要通过幼师资格教育认证,通过资格审查才可以上岗,提高幼教的准入门槛。建立健全幼教培训制度,建立幼教培训机构,聘请优秀的专家对幼教进行培训,包括岗前培训与上岗后的定期培训,要有一定的考核淘汰机制,提高幼教对于培训的重视程度。
3、将幼教纳入社会保障系统
首先,要将幼教全员纳入社保范围,加强对其的保障。其次,解决编外人员的待遇问题,私立幼儿园的老师没有编制,待遇比较低,应该适当扩大编制范围,通过教育水平考核或者工作年限的方式扩大入编范围,给予幼教一定的激励机制。最后,提高幼教待遇,将幼师待遇纳入标准,规定幼教行业的最低工资标准,鼓励幼儿园引进一定的竞争机制,让家长参与测评,建立绩效奖金、津贴制度,提高幼教的待遇以及工作积极性。
1、建立专门的幼儿教育福利法律
我国在《刑法》、《未成年保护法》等法律中都明确提出虐待儿童是违法行为,可见我国并不缺少相关法律规定。要使法律发挥其威慑力,一方面要对于违法行为增加量刑。目前我国对于虐待儿童的行为仅仅是罚款,严重的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可见量刑较轻。增加量刑可以提高威慑力,使幼教不敢虐待儿童。另一方面要加大执法力度。发现虐待儿童的违法事件以后,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处罚,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
2、健全儿童教育福利的监管体系
对于儿童教育福利的监管,主要指对家庭和学校的监管。有效监管的前提是具备完善的监管系统。我国可以借鉴日本的经验,组织儿童福利工作者,建立专门负责儿童教育福利的部门,同时应该赋予家委会一定的权力,充分发挥家长监督的作用,形成国、家、校一体的监管系统。对于学校的监管,应该包括对于准入条件的监管以及日常监管。对国家应该在办学条件、安全设施、人员配备等方面规定明确的幼儿园准入标准,适当提高私立幼儿园的准入门槛。对于幼儿园的日常活动,应该要求幼儿园安装监控设备,并且对家长以及监管部门开放,增加教室的透明度。对于家庭的监督,应该建立学龄前儿童档案库,对儿童家庭进行定期考察,对于侵害幼儿教育福利的家长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应该取消家长的抚养资格,充分保障幼儿的教育福利。
在目前“补缺型”学前教育背景下,要实现“幼有所育”的目标任重道远。要提高儿童的教育福利水平,需要国家、学校、家庭共同努力,为儿童创造良好的学前教育环境,保障儿童受教育权利不被侵犯。
[1]财政部.2016年全国一般公共预算支出决算表[EB/OL].http://yss.mof.gov.cn/2016js/201707/t20170713_2648981.html,2016-07-13.
[2]教育部.2016年全国教育事业发展统计公报[EB/OL].http://www.moe.edu.cn/jyb_sjzl/sjzl_fztjgb/201707/t20170710_309042.html,2017-07-10.
[3]何玲. 世界主要国家儿童福利政策比较研究/瑞典儿童福利模式及发展趋势研议[J].中国青年研究,2009,(2):4~9.
[4]教育部.幼儿园教职工配备标准(暂行)[EB/OL].http://www.moe.gov.cn/srcsite/A10/s7151/201301/t20130115_147148.html,2013-01-08.
[5]教育部.学前教育专题评估报告[EB/OL].http://www.moe.go v.cn/jyb_xwfb/xw_fbh/moe_2069/xwfbh_2015n/xwfb_151124/151124_sfcl/201511/t20151124_220650.html,2015-11-24.
[6]罗惠文.行政秘书/助理之职位攻略[J].中国大学生就业,2009,(9):35~36.
[7]潘月娟,杨毅,刘敏.实施免费学前教育的可能性与路径选择[J].教育学报,2014,10(3):89~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