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靖州
2016年10月,国内著名的汽车玻璃生产商福耀集团宣布在美国投资建厂,引发了社会各界的关注,一起普通的中国企业“走出去”的个案引发了全民对实体经济企业经营环境的关注。虽然相关看法带有较强的个人感受,但也确实触及了当前中国经济的一些深层矛盾和问题。近年来,随着国内外经济形势的变化,在内部产能过剩、外部需求萎缩的情况下,人工及原材料成本持续上升,土地、能源、物流、融资等成本居高不下,税费负担高企,我国实体经济企业成本上升、利润下滑的趋势明显,部分行业、企业经营十分困难。相关调查显示,原材料在企业成本中占比虽大但近年来一直保持在相对稳定的水平,人工成本上升在经济持续增长的条件下也是大势所趋,企业当前面对的最大困扰,是种类繁多、弹性较大的“制度性交易成本”,即“由于体制机制问题而造成的经济、时间和机会等各种成本”。在经济运行进入“新常态”的下,经济增速的下降弱化了企业消纳成本的能力,利润率的下滑使得经济高速增长时期企业可承受的成本超越了当期的利润边界,而制度性交易成本往往成为“压死骆驼的最后一根稻草”,对企业的生存与发展在边际意义上起着关键性的作用。
为降低企业成本,我国政府近年来出台了一系列简政放权、旨在减轻企业负担的政策措施,如推进商事制度改革、取消或下放行政审批事项、下调燃煤发电上网电价、下调社会保障费率等。2016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把“降成本”作为经济工作的五大关键点之一,降低企业经营成本,释放市场活力,成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抓手;国务院发布了《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工作方案》,把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作为降低企业成本的六大任务之一。党的十九大强调,必须把发展经济的着力点放在实体经济上;坚持去产能、去库存、去杠杆、降成本、补短板,优化存量资源配置;激发和保护企业家精神,鼓励更多社会主体投身创新创业。“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成为我国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的长期举措。准确把握制度性交易成本的内涵,深入剖析制度性交易成本的成因,是出台针对性政策措施,明确中长期的体制机制改革方向的前提。
交易成本是主流经济学中被广泛使用的一个概念,是发生交易所产生的费用。交易成本起因于所有权的转移,是分散的所有权、私人财产和交易的产物。一笔交易的参与者必须寻找相互的交易伙伴,交易伙伴间必须传达和交换商品的信息,商品的相关信息必须被描述、检查、称重和度量,商品交换的条件必须经过谈判的过程,双方达成的商品交换条件要以契约的形式记录下来,契约的执行需要一系列的保障条件……,交易过程的每个环节都在存在外生于商品生产过程的成本。因此,交易成本是与商品的生产成本相对应的概念。
对企业来说,企业的生产、经营与管理活动要发生交易与谈判活动,其耗费是企业内部的成本;企业外部的交易与谈判活动的耗费,即外部交易成本。外部交易成本的来源主要有两个领域:一是来自市场的,即企业在市场中与其他企业进行交易的耗费,是市场交易成本,由于其源自企业活动本身,与企业的交易技术有关,可称为技术性交易成本;二是来自政府的,即企业遵从政府各种制度与管制措施的耗费,由于其源自企业活动之外,与政府管制密切相关,可称为制度性交易成本。因此,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是与企业技术性交易成本相对应的概念,是指企业遵从政府管制的耗费,它不仅表现为企业遵从政府管制过程中的资金耗费,也包括人力、时间方面的耗费,因政府管制导致的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的不公平待遇也是制度性交易成本的重要表现形式。
一种观点认为,制度性交易成本是经济制度运行所需要付出的成本,反映的是人与人之间、人与社会之间关系的成本;只要是交易成本,必然与制度有关,因为只要有“交易”就必然产生交易规则,规则的执行必然带来成本。程波辉认为,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就是企业因使用各类公共制度而支付的成本,包括宏观调控制度、产权制度、税费制度、融资制度等各层次的制度,这种成本是企业自身经营成本以外的。这种观点的合理性在于,企业所有的成本都与政府管制有关,土地、原材料、人力、能源、物流、融资等虽是市场化的生产要素,但政府管制却会导致其价格扭曲;税费及行政审批带来的成本则直接与政府管制有关。当前,通过一系列简政放权措施,由行政审批带来的制度性交易成本大大减少,但企业税费负担较重、融资成本高昂、物流成本居高不下仍未得到根本上的改观,而制度是这些成本形成的重要因素之一。这种观点几乎把企业生产经营各个环节的成本都纳入制度性交易成本之中,是广义视角的制度性交易成本。
另一种观点认为,从财政的角度看,制度性交易成本可以直观、量化地表现为政府收入;我国政府收入分为税收收入和非税收入两大部分,近年来有50%左右的政府收入是在税收之外形成的;税收之外的政府收入对于制度性交易成本的结构有着至关重要的影响。该观点的合理性在于,无论何种形式的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最终都会转化为企业的资金成本,资金的支出必须意味着有着资金的收入,从政府的收入结构中能够一定程度上反映制度性交易成本的形成。从狭义上看,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包含在企业管理成本之中,同时也反映在政府收入之中,主要是政府向企业的收费。
《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工作方案》把制度性交易成本与税费负担、融资成本、人工成本、能源成本、物流成本列为降低企业成本的六大任务。可见,实践中是把制度性交易成本与政府的税费收入及其他一些成本分开的。本文所分析的制度性交易成本,比狭义视角要宽,比广义视角要窄。
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可以从不同的维度进行分类。从成本形式的角度,可分为正式制度性交易成本和非正式制度性交易成本,前者是指企业遵从法律及制度明确规定的管制措施的耗费,后者指企业遵从法律及制度规定之外的管制措施的耗费;或分为显性制度性交易成本和隐性制度性交易成本,前者指能够通过公开途径获得的企业遵从政府管制的耗费,后者指不能够通过公开途径获得的企业遵从政府管制的耗费。
从成本形态的角度,制度性交易成本呈现资金、人力、时间、机会四种形式,分别对应企业遵从政府管制过程中四种耗费。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制度性交易成本最终都是以资金成本的形态体现的,人力成本、时间成本、机会成本最终都会转化为企业的资金成本。
从企业生命周期的角度,制度性交易成本可分为开办企业的成本(准入与注册登记并获取相应的执照)、获取公用事业的成本(水、电、气等公用事业耗费)、内外贸易的成本(国内贸易、进出口贸易各个环节)、产权管理的成本(注册或转让产权)、缴纳税费的成本(缴纳税费的衍生性耗费)、获得信用的成本(资金融通的衍生性耗费)、执行合约的成本(执行合同及其带来的合同纠纷的解决)、破产或中止的成本等。也就是说,企业在整个生命周期内都要遵从相关的政府管制,每一个环节都有相应的成本耗费。
从政府行为的视角,对应政府的“越位”、“错位”与“缺位”行为,可分为越位型制度交易成本、错位型制度交易成本和缺位型制度交易成本。
从制度性交易成本的层次看,可分为宏观制度性交易成本和微观制度性交易成本。前者指因改革不到位、政府与市场关系未理顺导致整体营商环境不佳,进而对所有企业生产经营活动都增加成本耗费的制度性交易成本;后者指因政府的具体管制行为不恰当,对特定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或生产经营活动的特定环节增加成本耗费的制度性交易成本。
只要企业发生交易行为,就会产生交易成本。与技术性交易成本一样,只要存在政府管制行为,就会产生制度性交易成本。不同历史阶段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下,政府管制的方式与方法、广度与深度有所不同,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的表现形式与水平也不同。
世界银行发布的《营商环境报告》表明,我国近年来营业环境持续改善,在全球经济体中的排名不断上升,2014、2015、2016、2017 年中国在 189(2017年为190个经济体)中的排名分别为96、90、84、78名。反腐败斗争的持续高压态势及“放管服”改革的深入推进,使得一些显性制度性交易成本大大减少。但也有一些显性成本转化为了隐性成本,比如企业开办登记相关收费大大减少,但政府相关部门可指定中介或社会组织收取过高的经营性服务费用。政府的直接收费虽然少了,但通过设置一些门槛或条件,企业要达到门槛或条件仍需要向一些社会机构支付相关的费用,如企业生产建设中的各种许可、评估与评价。有些部门面向企业的直接收费取消后,却改头换面以其他名目继续收费,如一些“红顶中介”或协会组织,依托行政权力和行政资源进行强制性收费。正是由于一些制度性交易成本的“隐性化”,使得政府部门与企业在成本水平上认识有较大的差异。政府直接面向企业的收费降低了,但一些依托政府部门的公共机构或市场组织的收费却增加了,导致“按下葫芦起了瓢”,企业总体的负担水平却没有显著减少。
各级政府降低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主要集中在资金性成本方面,对资金成本之外的人力、时间与机会成本重视不足,而在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人力与时间支出、机会的损失也会影响到企业效益,进而转化为资金性成本。经过新一轮的简政放权,企业开办登记方面的费用几乎全部取消了,也就是说这方面的资金成本基本上没有了,但在企业开办与经营过程中,一些行政性许可办理的时间较长、步骤繁琐,即使对相关流程与要求十分熟悉,也要花费不少的精力。而开办企业的人对这些程度往往不甚了解,更增加了申请的难度。一些企业出于便利的目的,往往请中介代理。人民日报的调查就发现,审批权下放但审批事项往往没有减少,沉淀到基层的审批事项工作量较大,工作质量反而受到影响;本来为效率而设的网上申报,往往更加“耽误时间”;与显性的收费相比,“折腾”企业的成本最该降。
2016年娃哈哈集团董事长宗庆后在接受采访时表示,娃哈哈集团每年要交500多种税费。新闻一出引发了社会高度关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专门对此进行了核查,结果表明:娃哈哈集团提供了所属131家企业2013年以来曾发生过的续费项目共533项,2015年有实际支出的项目有317项,删除重复计算后有212项;企业缴费项目与实际项目存在较大差异的原因,一方面是国家及地方政府近年来已取消了工商注册登记、海关监管、征地管理、档案保管等费用,另一方面,一些收费项目如资产评估、开业公告、商标注册等企业并没有开展。即使是“简政放权”后的212项收费项目,对企业来说也是偏多了。
涉企收费主要有三种:一是政府性基金收费,是为支持特定事业发展,由政府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向企业征收的各种基金、资金、附加或专项收费,如:水利建设基金、电影事业发展基金。二是行政事业性收费,指政府或准政府机构向企业提供公共服务时收取的用于弥补服务成本的费用,如:证件证照类收费、鉴定类收费、检验检疫收费等。三是经营服务性收费,指公共机构、社会组织或中介机构向企业提供劳动、技术、信息、设施等服务时收取的费用,如:公路车辆通行费、公证服务费、评估服务费等。
在全国性简政放权的大背景下,各地区在贯彻落实国家相关政策措施的同时,也结合地区实际,出台了一系列的减政放权措施,通过清理和规范涉企行政事业收费,一定程度上减轻了企业负担。但不少企业依然反映各种收费还比较多、负担还比较重,主要原因是:虽然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面向企业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减少了,但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中介机构,涉及行政审批前置、市场监管和准入等具有强制垄断性的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单位、行业协会商会等准政府经营服务性收费仍大量存在。部分社会团体或组织及相关市场机构,依托政府部门所赋予的权限,还在向企业收取名目繁多的各项费用。而有些社会组织或机构,其存在的基础就是向企业收取相关费用,只要其存在,便不可避免地以各种形式向企业收费。
企业对外开展经营活动是以合约的形式进行的,执行合约的效率与成本对企业关系重大。在我国法制不健全、信用体系建设不完善的情况下,企业执行合约成本偏高,主要表现在企业间拖欠货款现象比较普遍,对违约现象的法律诉讼成本较高。一是中小企业地位弱势,权益难以得到全面保障。中小企业没有形成稳定的商务或社会关系,在以大企业为核心的供应链中处于弱势地位,在定价权、货款结算条件等方面较为被动。受到损失后,由于标的金额较小以及我国在相关领域制度的不健全,导致追讨损失的成本相对过高,致使中小企业难以实现维权。二是法律诉讼成本较高。目前,涉企诉讼案件普遍审理周期长、执行难度大,企业在提起诉讼后需垫付大量的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鉴定费等司法费用,同时承担着高额的律师费成本。一些合约纠纷即使胜诉,执行起来也困难,种种因素使得一些纠纷最终不了了之。三是企业间互相拖欠货款现象普遍存在。企业间拖欠货款的问题在我国始终存在。上世纪90年代我国就集中开展了清理企业“三角债”的工作。当前,我国逾期付款的企业比例仍居高不下,企业的高杠杆、融资成本高及传统行业的盈利能力低下,都使得企业间拖欠货款问题日益显现。
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虽已基本建立,但并不完善,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尚未完全理顺,一些领域市场的决定性作用未完全发挥,政府作用的发挥还存在越位、缺位与错位的现象。国际经验表明,市场经济越发达的国家或地区,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越低;我国的现实也表明,越是发达的地区,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越低。涉企收费名目繁多,就是政府职能在某些领域存在错位;生产要素价格偏高则与要素市场发育不完善、政府对要素市场的干预有关;法制环境的缺失则是政府的“缺位”。
在建立和完善市场经济体制的过程中,我们也不断在出台一些保护市场的制度,但有些制度并不能得到很好地落实,无效或低效的制度增加了企业的制度性交易成本,有效的制度不能落实也会增加企业的制度性交易成本,现实中就存在越是守规的企业越吃亏的现象。虽然出台了很多保护市场的政策与制度,但由于保护市场的“生态”体系未完全建立起来,政策与制度往往落于碎片化而难以实施,一些地方政府、机构往往绕开制度,导致制度失灵。
“金字塔”式的科层制管理模式下,越是“塔”底变革的成本就越高,行为沿袭惯性是“理性”政府最优的选择。但越是“塔”底,变革的边际收益也越高。简政放权与降成本的政策措施难以在基层落地,政府行政管理存在惯性。一些民营企业就反映,党的十八大以来,经济发展的软环境有所好转,但政府“不作为”的问题更加突出。一些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岗不在状态,在位不做事,不担事、不管事,不担当、不负责,不该做的事不敢做,但应该做的事也不去做。虽然政府单位的门好进了、工作人员脸好看了,但事情难办了。有些企业反映,很多大项目,即使条件都具备,各个方面都符合要求,但由于涉及到的政府部门领导没有工作动力,不研究、不考察、无态度、无要求、无时限,因为不签字致使工程迟迟不能启动;即使签字了,也会因为相关审批手续周期过长,使得企业无法第一时间投入生产运营,无形中增加了企业的成本。
制度性交易成本因政府管制而生,政府的越位、缺位与错位都会产生制度性交易成本,改革政府,推进政府职能转型,建立与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行政管理体制,是降低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的治本之道。
1、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作为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之一;党的十九大提出,要“建设法治政府,推进依法行政”。国家治理体系是包括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和党的建设在内的一系列的国家制度体系,政府在国家治理体系中居于核心位置,是国家制度体系的主要制定者和执行者。政府治理能力的现代化是整个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前提,而政府行为的规范化、法治化则是政府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先决条件。规范化要求政府的行为应当有完善的制度安排并在制度的框架内形成良好的秩序;法治化要求“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政府作为行为主体必须充分尊重法律的权威,不能存在有超越法律的权力。为此,应当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坚持“法无授权不可为”的原则,在建设服务型政府的同时,建设法治政府,把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行为纳入法治轨道。
2、继续实施大部门制改革和精兵减政
存在一个部门就要拥有相应的服务与管理职能,就相应延伸出一些收费与审批事项。而在机构不断膨胀的情况下,机构也有着通过收费弥补开支的倾向。从1984年起,几乎每年都提出要减负,但效果不佳,与政府与市场关系未有效厘清、政府机构过于庞大有关。如果不从根本上解决政府与市场的关系问题,建立科学合理的部门分工与用人机制,企业负担即使减下来,还会反弹。党的十九大就提出,要“在省市县对职能相近的党政机关探索合并设立或合署办公”。通过大部门制改革,把相近的职能归到一个部门之中,能够简化企业办理各种登记与审批事项的流程,减少企业的人力与时间成本;通过精兵减政,减少部分财政供养人员,减轻财政支出压力,能够消除相关部门为弥补供养人员而向企业收费的动机。
3、在地方政府及政府部门之间引入竞争机制
市场机制能够实现成本最小化就在于“竞争”。政府作为公共产品的供给主体,处于垄断地位,但如果能在政府内部设计一些竞争机制,有利于各部门及各级政府竞相提高公共产品供给水平。应通过考核机制、税收制度等制度安排,在地方政府及政府部门之间引入适当的竞争机制,鼓励各级政府和各政府部门竞相为企业提供高质量、低成本的公共服务并从中获得收益。
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与企业不是对立的,而是一种共生关系。但现有的各种管理制度以及在实施过程中还存在一些对立的因素。因此,构建市场经济条件下商业友好型政府管制环境,既是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的要求,也是企业的普遍呼声。
1、简化审批流程,减少政府与企业间的信息不对称
企业生产经营中与政府打交道是不可避免的,要使企业与政府的交往中成本最小化,就要把涉及企业登记与审批的事项集中起来办理。应当进一步推行一站式审批、集中审批,利用互联网技术实行网上审批,使得企业登记与审批事项不必分时间、分部门地逐一办理。企业的主要精力用地生产经营活动之中,企业管理人员在本行业可能是专家,但不一定全面地掌握政府的政策与制度。企业在遵从政府的政策与制度办理相关业务的过程中,了解、掌握政府的政策和制度就会耗费相当大的精力。为此,市场上专门有代企业办理各项业务的企业,企业为省时省力,往往通过支付一些费用委托中介办理。建议各级政府,尤其是基层政府,应当建立政府政策与制度的发布平台,使得企业方便地掌握相关的政策与制度,减少企业与政府间的信息不对称。政府各管理部门信息分割条件下,企业办理各项业务,都会提交相应的资料,无形中增加了成本。应当通过电子政务系统建设,推动非保密信息的共享,使让企业提供自证材料的过程在政府间信息共享中解决。
2、引入科学决策机制,涉企政策与制度的制定应听取企业的意见
政策与制度都是要解决问题的,而服务对象的诉求应当成为政策与制度制定时的主要决策依据。党的十九大提出,要“转变政府职能,深化简政放权,创新监管方式,增强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其中,人民满意是服务型政府建设的最终目标,转变职能、简政放权、创新监管则是实现人民满意的途径。近年来,我国政府不断深化公民在政府决策中的参与机制,通过社情民意反映制度、专家咨询制度、重大事项社会公示制度及社会听证制度等方式,公民参与民生领域政府决策的范围不断扩大。居民与企业是政府服务的两大对象,在政府服务企业方面,也应强化企业的参与机制,把企业满意作为服务型政府改革的另一个重要目标。因此,各级政府在制定涉企政策与制度时,应当倾听企业的呼声,把企业的诉求反映到政策与制度中。
3、支持由专业性社会组织发布区域性营商环境报告
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的前提是要摸清企业到底承担了多少制度性交易成本。目前,我国社会各界对制度性交易成本的表述主要是定性的,普遍认为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比较高,但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有多高、表现在哪些方面很难说清楚。为鼓励各国竞相提高政府监管效率,并为政府管制改革提供可衡量的基准指标,从2003年开始,世界银行每年都会编制和发布全球《营商环境报告》,把政府对企业的监管细化为若干领域的若干指标,根据相关制度条文及企业反馈对指标进行打分进而得出各个经济体营商环境指数。该报告以特定经济体代表性地区的商业监管法规为样本,覆盖了全球绝大部分经济体,对于不同经济体之间的营商环境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对于中国营商环境的分析,该报告主要是以北京、上海等发达地区为样本的,因此,对于国内不同区域间的营商环境比较则参考意义不大。国内一些政府机构、科研单位及社会组织也会定期或不定期地发布企业负担调查报告,有的能够反映出地区间企业负担水平的差异,但很大程度上只反映了制度性交易成本的若干方面,尚不全面和系统。因此,建议由各级政府委托社会组织,或由社会组织自发开展全国性或区域性营商环境调查分析,形成全国性或区域性营商环境报告并向社会发布。科学编制并公开披露营商环境报告,有助于全社会系统地、动态地了解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的情况,也有利于各地区在掌握本地区优势和短板的基础上竞相地改善营商环境。
企业遵从政府管制中的人力、时间与机会方面的成本一般是被动形成的,因为耗费企业的人力、时间与机会并不能为政府带来收益;而涉企收费则往往是主动形成的,由于政府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能够受益,具有向企业收取管理和服务性费用的动机。另一方面,企业人力、时间与机会等方面的制度性交易成本与行政管理体制机制有关,应放到行政体制管理改革的大背景下统筹考虑;企业公用事业成本与管理体制有关,法制建设也非朝夕之功。因此,短期内要减轻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涉企收费的空间相对比较大。
1、清理和取消不合理的涉企收费项目
应对各级政府开征各项行政性和经营性收费项目进行梳理、清理和规范,摸清针对企业征收的规费条目,按照全面深化改革的导向和政府职能转型的目标进行优化调整。对合法合规的收费项目,应统一收费标准,更多地采用费率与企业经营收入挂钩的方式收取。严格控制各级政府针对企业的收费项目和类别,对收费项目和费率向全社会公开,新增收费项目应广泛征求企业的意见,根据企业的实际需求进行收费项目与费率的调整。建议实行行政服务中心集中收费制度,不再向各执法部门单位发放非税收入票据,同级非税收入要全部在同级政务服务中心财政收费窗口集中缴纳。建立健全的涉企收费维权机制,降低企业维权成本。
2、涉企收费项目实行清单管理,建立全国统一的收费查询平台
乱收费主要是由于不透明导致的,收费透明的情况下,存在社会舆论的压力,会使得相关部门与机构的收费行为收敛。因此,增强涉企收费的透明度,使得涉企收费在阳光下进行,是减少乱收费的主要手段之一。建议在各级政府推进涉企收费清单制,面向企业的各类收费,按性质分门别类地向社会公开。在现行全国企业负担调查系统的基础上,建立全国统一的收费查询系统。各级政府及各个部门的收费项目都纳入系统管理,对进入系统的收费项目进行合法合规性审核;企业可进入系统,对本企业交纳的各项费用进行查证,系统中不存在或收费费率不一致的,企业有权拒绝交纳。
3、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组织涉企收费
社会组织针对企业的收费应当遵循必要和自愿的原则。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组织本质上是为企业服务的,为企业服务所形成的成本理应由企业负担。向企业的收费应是必要的,但应能够解决企业的实际问题。社会组织对企业的收费不应带有强制性,只有让企业自愿交纳费用,才能使相应的支出真正用到为企业服务上来。
[1]李拯.中国经济容得下企业家讲问题.人民日报.2016-12-22(005)
[2]白天亮,王政,陈娅楠,等.这些成本最该降!——对两省四市五十三家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的调查.人民日报.2016-05-09(017)
[3]于尔格·尼汉斯.交易成本.约翰·伊特韦尔等.新帕尔格雷夫经济学大辞典.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1996: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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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冯俏彬.中国制度性交易成本与减税降费方略.财经智库.2017(7)84-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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