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大学生消费信贷的思考

2017-03-28 10:35郑朝辉
财务与金融 2017年6期
关键词:消费信贷生活费网贷

郑朝辉

大学生作为一个潜在的优质客户群体,逐渐引起了各家商业银行的关注。对于大学生消费信贷市场的争夺也逐渐成为各家消费金融机构获客及逐利的焦点。

截至目前,我国大学生消费信贷市场已经经历了两个发展周期。第一个周期是2004年开始,多家银行以发行大学生信用卡的形式抢占大学生消费信贷市场,2009年中国银监会下发《关于进一步规范信用卡业务的通知》,各家银行纷纷退出大学生消费信贷市场。第二轮是2013年开始,大学生消费信贷(或称校园贷)经历了从起步、高速发展、问题爆发到监管规范的过程。目前,监管机构已经要求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进入大学生消费信贷市场,暂停网贷机构开展在校大学生网贷业务。

一、本轮大学生消费信贷业务的发展过程

本轮大学生消费信贷业务是自2013年起步,以分期乐、趣分期、宜人贷为代表的大学生分期购物平台、P2P网贷平台纷纷上线,开始为在校大学生提供分期购物及现金分期业务。由于手续简便、定位准确,抓住了大学生消费的热点,因此在2014年、2015年期间形成了野蛮生长的态势。2016年3月份,某学校在校大学生因无法还清网贷平台的借款而跳楼自杀 ,以及后续出现的“裸贷”事件 ,揭示出了大学生消费信贷业务存在的乱象。针对上述问题,相关部门开始出台政策对大学生消费信贷业务进行规范管理。2016年4月13日,教育部办公厅和中国银监会办公厅联手发布《关于加强校园不良网络借贷风险防范和教育引导工作的通知》,要求加大校园不良网贷监管力度,并加大对学生消费观的教育力度。2016年8月17日,中国银监会等四部门联合发布《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对网络借贷机构进行规范并限期整改。2016年10月18日,中国银监会等六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校园网贷整治工作的通知》,规定校园网贷“四个不得”,并要求加强风险警示和教育引导工作。2017年5月27日,中国银监会、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校园贷规范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一律暂停网贷机构开展在校大学生网贷业务,逐步消化存量业务。由商业银行和政策性银行向大学生提供正规、阳光的校园信贷服务。至此,网贷平台被正式责令退出校园贷业务。

包艳龙在《“校园网贷”发展情况调查与分析》中对校园网贷进行了分析,指出存在的问题主要包括:平台风控能力不足、存在夸大误导性宣传、存在高利贷嫌疑、存在非理性消费的行为、行业监管缺失等方面问题。随着监管政策的不断出台,以及网贷平台的退出,大学生非理性消费的问题成为了商业银行要继续认真面对的问题。

截至目前,已有工商银行、建设银行、中国银行、招商银行、青岛银行等五家商业银行推出了大学生消费信贷产品,如工商银行的大学生融e借、建设银行的金蜜蜂校园快贷、中国银行的中银E贷·校园贷、招商银行的大学生闪电贷、青岛银行的学e贷等。这些产品基本上都采用了白名单制,全线上办理,可提现,不需要大学生父母知情,贷款利率一般在基准利率基础上上浮20%以上。

二、当前大学生消费信贷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对于重新步入大学生消费信贷市场的商业银行来说,大学生仍是一个需要深入了解的客户群体。商业银行通过大学生消费信贷业务可以获得大量潜在优质个人客户,抢占市场先机。而另一方面,由于大学生存在缺少信用记录、无固定收入、非理性消费等问题,又使商业银行在制定相关政策时需要十分谨慎。

(一)大学生消费信贷的借款人资格

从法律意义上说,大部分大学生都是已满18周岁的成年人,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也就是说,从法律意义上说,年满18周岁的大学生是有资格作为借款人与商业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并取得贷款的。

但从商业银行个人贷款业务管理的角度看,中国银监会在《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个人贷款借款人需具备还款能力,贷款人应尽职调查借款人的收入情况、还款来源、还款能力等。大学生还未踏入社会,普遍没有固定收入,要依靠父母提供的生活费满足日常生活支出,并可进行一些简单、必要的日常消费。这部分生活费是否能够认定为大学生的收入,并作为授信依据还有待探讨。从业务管理角度来看,如果不能将生活费认定为大学生的固定收入的话,大学生应该不能单独作为借款人申请商业性个人消费信贷,除非由其父母、监护人或其他管理人等(以下简称父母)提供还款担保;如果把生活费认定为大学生的固定收入的话,那就必须针对每一个大学生,分别计算其生活费扣除基本生活费及必要支出后的剩余部分,并以此作为还款能力进行授信。从培养大学生的理性消费习惯及业务发展的角度考虑,笔者倾向于后者。

(二)大学生消费信贷的资金用途

从大学生的支出类型来看,主要分为学费、住宿费、基本生活费、合理消费支出、创业支出等几种情况。

在高校学生资助政策体系中,国家助学贷款主要定位于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解决在校期间的学费和住宿费问题。国家助学贷款资助标准为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每人每年不超过8000元,全日制研究生每人每年不超过12000元。上述贷款额度基本可以满足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缴纳学费和住宿费的需要。

基本生活费可以通过助学金、勤工助学、校内资助等方式解决。

本文讨论的大学生消费信贷应该定位于主要解决在校大学生的基本生活以外的合理消费支出需求。如购买3C产品、教育培训、休闲娱乐支出等。

对于大学生创业支出等经营性质的资金支出,笔者建议应该通过专门的政策性或准政策性信贷产品进行支持。

(三)大学生消费信贷的额度

大学生消费信贷的额度既要满足其基本生活以外的合理消费需求,又要考虑到大学生主要依靠父母提供的生活费作为还款来源,同时应严格限制大学生的超前消费、过度消费和从众消费,应该谨慎设置其上限。前述五家银行有两家把大学生消费信贷的最高额度设置在了8000元,其余三家设置在了2万元,甚至5万元。

根据中国校园市场联盟发布的《2016中国校园市场发展报告》,2016年中国大学生消费市场总规模为6850亿元,形成了基础生活消费为主,数码产品其次,教育培训与文化娱乐并存的局面;93.3%的学生生活费靠家庭支持,43.2%的学生会采用各种形式的打工兼职,来补充生活费;大学生持有电脑平均价格4205元/台,联想成为大学生电脑中的“街机”;持有手机平均购价2465元/台,尽管苹果在单品持有率位居榜首,但国产手机占据主流,大学生倾向于价位在1000-3000元之间的手机;大学生月均生活费达1423元,其中月均三餐支出为705.8元。

综合考虑以上情况,建议可以按照如下思路确定及调整大学生消费信贷额度:

大学生新生入学或上学期间初次申请时,在征得大学生父母同意(无需提供担保)后,根据每个有消费信贷需求的大学生的实际生活费金额,扣除该校学生平均基本生活费及必要支出金额后的剩余,以一年为计算基数为其确定一个初始的授信额度(1000-2000元,高于该金额的先按该金额执行),可以循环使用。后续商业银行可以根据大学生的申请,并参考其授信额度使用情况为符合条件的人调高授信额度,但最高额度不应超过1万元(仅用于满足合理消费需求)。对于不符合调额条件仍申请调高授信额度的,需要征得大学生父母同意并提供担保。

本方案的重点是按照每个大学生的实际还款能力,因人而异地确定其消费信贷额度,并要求其父母知情。

(四)大学生消费信贷的价格

目前,前述五家银行有四家将推出的大学生消费信贷利率设置在基准利率上浮20%以上。回顾2014-2015年校园贷的野蛮生长期间,各家商业银行早已对大学生消费信贷市场跃跃欲试,普遍认为这是一个新的获客渠道和利润增长点。但是,从一个没有固定收入、只能靠生活费进行消费的大学生身上赚取高额利润是否合理呢?大学生虽然是一个法律意义上的完全行为能力人,但并未踏入社会独立生活,对于消费和信贷的认知上也并不成熟,有的还存在冲动消费、盲目消费、攀比心里。大学生是这个社会的未来,我们的社会应该对大学生多一些宽容,积极引导大学生形成理性、科学的消费观,而不是利用他们的不成熟来获利。因此,笔者建议将大学生消费信贷利率设置为基准利率。

(五)大学生消费信贷的期限

前述五家银行有四家将推出的大学生消费信贷的最长期限设置在1年,招商银行大学生闪电贷最长期限为2年,青岛银行学e贷最长期限为6年(4年+2年)。考虑到大学生消费信贷主要满足大学生符合自身实际还款能力的合理消费需求,避免给大学生带来长期、沉重的负担,笔者建议大学生消费信贷的最长期限设置在1年为宜。

(六)大学生消费信贷的担保

中国银监会等六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校园网贷整治工作的通知》中要求“在审核年满18周岁在校大学生借款人资格时,必须落实借款人第二还款来源,获得第二还款来源方(父母、监护人、或其他管理人等)表示同意其借款行为并愿意代为还款的书面担保材料,并通过电话等方式确认第二还款来源方身份的真实性”。笔者认为上文中的其他管理人等应该是对大学生借款人具有实际管理资格及管理能力,并能代为还款的自然人。以大学生的父母为例,如果向前期的校园网贷机构那样,申请信贷时不让父母知道,贷款违约后就打电话要求父母代为还款,实际上是将父母作为了大学生信贷的隐形担保。这不但剥夺了父母对大学生信贷的知情权,同时也将父母提供给大学生的生活费挪作他用,改变了性质,这都将带来后续的纠纷。因此,大学生消费信贷至少应该保障其父母的知情权,在大学生申请的消费信贷额度超出其自身还款能力时再要求其父母提供担保。

综上所述,大学生是社会的未来,需要整个社会的引导和关怀。大学校园应该是培养大学生理性消费习惯和良好信用记录的试验田,而不应该是追逐利润的狩猎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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