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月财经法规制度(下)
1、《国务院关于修改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的决定》。4月14日,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修改〈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79号),决定修改《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并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根据《决定》的有关规定,此次将第二十二条修改为:“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收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实行与铁路等基础设施项目用地同等补偿标准,按照被征收土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执行。被征收土地上的零星树木、青苗等补偿标准,按照被征收土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执行。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建筑物按照其原规模、原标准或者恢复原功能的原则补偿;对补偿费用不足以修建基本用房的贫困移民,应当给予适当补助。使用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耕地,参照征收耕地的补偿标准给予补偿;使用未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的国有未利用地,不予补偿。移民远迁后,在水库周边淹没线以上属于移民个人所有的零星树木、房屋等应当分别依照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标准给予补偿。”
2、《关于为纳税人提供企业所得税税收政策风险提示服务有关问题的公告》。4月18日,为创新纳税服务方式,国家税务总局制定发布《关于为纳税人提供企业所得税税收政策风险提示服务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0号),决定为纳税人提供企业所得税税收政策风险提示服务有关问题。根据《公告》的有关规定,税收政策风险提示服务是指纳税人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税务机关在纳税人正式申报纳税前,依据现行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管理规定,利用税务登记信息、纳税申报信息、财务会计信息、备案资料信息、第三方涉税信息等内在规律和联系,依托现代技术手段,就税款计算的逻辑性、申报数据的合理性、税收与财务指标关联性等,提供风险提示服务。目的是帮助纳税人提高税收遵从度,减少纳税风险。
3、《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4月20日,国家税务总局制定发布《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对十个方面作出明确:一是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明确不属于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二是明确了建筑企业签订建筑合同后以内部授权或者三方协议等方式,授权其集团内其他单位提供建筑服务的,在业务流、资金流、发票流“三流”不完全一致的情况下,如何计算缴纳增值税并开具发票。三是明确了纳税人在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的,不实行《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中异地预征的征管模式。四是明确甲方无论是自行采购电梯交给电梯企业(一般纳税人,下同)安装,还是从电梯企业采购电梯并由其安装,电梯企业提供的安装服务均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五是统一政策口径,明确了纳税人提供的植物养护服务,按照“其他生活服务”缴纳增值税。六是明确了银行卡跨机构资金清算业务中各涉税主体如何计算缴纳增值税以及发票开具等问题。七是为回应纳税人诉求,明确在符合规定的前提下,将纳税人补开增值税发票的时间延长至2017年12月31日。八是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缩短办理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的审批时限。九是将建筑业纳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范围。十是将现行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以及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认证、确认或申请稽核比对的时限由180日放宽至360日。
4、《关于在通关环节免予提交纸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公告》。4月21日,为进一步便利减免税申请和货物通关,海关总署制定发布《关于在通关环节免予提交纸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19号),根据《公告》的有关规定,自2017年4月26日起,收发货人或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在申报进口上述《征免税证明》所列货物时,无需提交纸质《征免税证明》或其扫描件;如果《征免税证明》电子数据与申报数据不一致,海关需要验核纸质单证的,有关企业应予以提供。进口货物申报时,收发货人或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应按规定将《征免税证明》编号填写在进口货物报关单“备案号”栏目中;《征免税证明》编号可通过中国电子口岸QP预录入客户端减免税申报系统查询。减免税申请人如需要纸质《征免税证明》留存的(即申请单位留存的第三联),可在该《征免税证明》有效期内向主管海关申请领取。
5、《中国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险业风险防控工作的通知》。4月23日,中国保监会对各保险公司印发了《中国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险业风险防控工作的通知》。《通知》明确指出了当前保险业风险较为突出的九个重点领域,并对保险公司提出了39条风险防控措施要求,涉及10个方面。一是流动性风险防控。二是资金运用风险防控。三是战略风险防控。四是新型保险业务风险防控。五是外部传递性风险防控。六是群体性事件风险防控。七是底数不清风险防控。八是资本不实风险防控。九是声誉风险防控。十是保险公司要健全风险防控工作机制,从组织领导、责任分工、信息报告、责任追究等方面,加强风险防控工作。
6、《保险公司章程指引》。4月24日,中国保监会发布《保险公司章程指引》(保监发〔2017〕36号),重点针对公司治理运作中的主要风险点作出明确规定。一是明确股东权利义务。除股东享有的基本权利义务外,要求公司细化明确股东提名“董监高”的具体规则;股东在公司偿付能力不足、发生风险事件或重大违规等情形时,应采取及配合监管部门采取相应的措施。二是完善股东大会及董事会授权机制。要求明确界定股东大会、董事会具体职权及具体授权原则,要求对需由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审议批准的事项,必须在章程中明确授权的具体内容。三是完善表决决议机制。明确需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特别决议通过的具体事项,股东大会、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时关联股东的回避原则及表决规则,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的表决规则等。四是完善独立董事有关规则。要求在章程中明确独立董事的提名方式、职责权利,独立董事失职情形以及相应的处罚措施。五是规定公司治理特殊事项。要求公司在章程中明确董事长、总经理等主要负责人的替代和递补机制。
7、《关于做好2017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4月24日,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巩固完善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有效发挥全民医保在深化医改和建设健康中国中作用等部署要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联合制定下发《关于做好2017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36号),就做好2017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提出具体要求。根据《通知》的有关规定,2017年居民医保各级财政人均补助标准在2016年基础上新增30元,平均每人每年达到450元。其中,中央财政对西部、中部地区分别按照80%、60%的比例进行补助,对东部地区各省分别按一定比例进行补助;2017年城乡居民医保人均个人缴费标准在2016年基础上提高30元,平均每人每年达到180元。
8、《关于加强保险业全国性社团组织规范化建设的通知》。4月25日,为推动保险业全国性社团组织做好巡视和审计期间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工作,进一步提高自主办会和自律办会能力,促进其成为依法设立、自主办会、服务为本、治理规范、行为自律的社团组织,中国保监会制定下发《关于加强保险业全国性社团组织规范化建设的通知》(保监厅发〔2017〕21号),就加强保险业全国性社团组织规范化建设有关工作进行部署和安排。
9、《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融资行为的通知》。4月26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联合制定下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融资行为的通知》(财预〔2017〕50号),就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融资行为提出具体要求。根据《通知》的有关规定,各省级政府要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国办函〔2016〕88号)要求,抓紧设立政府性债务管理领导小组,指导督促本级各部门和市县政府进一步完善风险防范机制,结合2016年开展的融资平台公司债务等统计情况,尽快组织一次地方政府及其部门融资担保行为摸底排查,督促相关部门、市县政府加强与社会资本方的平等协商,依法完善合同条款,分类妥善处置,2017年7月31日前全面改正地方政府不规范的融资担保行为。
10、《关于继续实施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4月26日,为进一步促进物流业健康发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制定下发《关于继续实施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3号),对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进行明确。根据《通知》的有关规定,自2017年1月1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止,对物流企业自有的(包括自用和出租)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但物流企业的办公、生活区用地及其他非直接从事大宗商品仓储的用地,不属于本通知规定的优惠范围,应按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11、《中国保监会关于保险业服务“一带一路”建设的指导意见》。4月27日,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一带一路”建设的重大决策部署,推动保险业全方位服务和保障“一带一路”建设,中国保监会制定发布《中国保监会关于保险业服务“一带一路”建设的指导意见》。《指导意见》要求,要加快保险业国际化步伐,推动保险业“一带一路”互联互通。支持保险业稳步“走出去”,加快建设海外承保、理赔作业、救援等境外服务网络,为服务“一带一路”建设提供有效网络依托。打造交流合作平台,建立健全协同推进机制,通过组建行业战略联盟,探索建立保险业“一带一路”国际保险再保险共同体和投资共同体等方式,提升保险业服务“一带一路”建设的整体能力。加强保险监管互联互通,推动我国保险监管标准和技术输出,增强我国对国际监管规则的影响力。■
(本栏目责任编辑:范红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