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小全 马 龙 王 佳
韩国增值税申报管理对我国的启示
苏小全 马 龙 王 佳
韩国从1977年开始实行增值税课税制度,通过40余年的摸索和实践,具有税制设计简便、征管信息化程度高、第三方涉税信息应用发达、推行电子发票制度等鲜明特点。韩国的增值税申报管理对我国税务机关优化营商环境颇有启示和借鉴,一是要注重信息系统支撑,扎口开展平台建设和数据应用;二是要注重顶层设计,从立法层面加强外部信息数据的实时交换;三是要转变“以票控税”思路,注重从税制设计和数据管理层面,加强诚信申报的引导和管理;四是要奖惩结合,注重从制度激励角度出发,提升纳税人的依法遵从度。
韩国增值税申报管理 营商环境
韩国从1977年开始实行增值税课税制度,通过40余年的摸索和实践,韩国的增值税管理日趋完善和严谨,在申报服务、信息保护、发票管理诸多方面都有独到之处。通过分析韩国增值税申报管理的特点,结合“放管服”工作实际,可以为优化营商环境提供更好的参考和借鉴。
韩国对增值税的定义是对销售货物、提供劳务和进口货物所发生的交易额征收一定金额的税金。在韩国,增值税又称为一般消费税,是普遍征收的税种;与增值税对应的是特别消费税,类似于我国的消费税,主要针对老虎机等娱乐性设备、珠宝首饰、香水、高档相机、高档皮草、高档家具、汽车、汽柴油等六类商品,以及赌场、赛马场等三类应税场所开征的特别税金。根据韩国国税厅最新出版的《2016年税收统计报告》披露,2015年韩国增值税征收3651.17亿人民币,占当年韩国税收总收入的29.23%;其中,国税厅征收的国内增值税1146.46亿人民币,占增值税总收入的31.4%,海关征收的进口环节增值税2504.71亿元人民币,占比68.4%。
韩国实行消费性增值税,从销项税额中扣除前一环节的进项税额,即中间链条的货物、劳务和资本全额扣除,增值税最终由消费者承担。韩国的增值税设计两档税率,10%的基础税率,出口实行零税率。课税对象为商品、原材料等有形货物,动力、热能等自然资源,建筑业、住宿业、饮食业等劳务提供和进口货物。对国民生活必需品实行增值税免税,主要包括两类:一是谷物、果实、蔬菜、家庭用蜂窝煤、自来水、住宅租赁劳务等与百姓生计密切相关的货物劳务;二是医疗保健、教育等国民福利和报纸等文化产品劳务。
韩国将增值税纳税人分为法人和个体经营者两类,法人按季度申报,个体经营者每半年申报一次,对申报结束后6个月内发现错误及时纠正的,免于课征滞纳金。申报方式上,实行一般申报和定额申报。一般申报范围包括法人和年销售额超过30万元人民币的个体经营者,申报缴纳税金时,按销售税金(销售额×10%)减去买入税金(买入额×10%)的差额确定应纳税额。定额申报指年销售额低于30万元人民币的个体经营者,按年度应税收入、事先确定的行业增值率和法定税率相乘计算应纳税额。
为促进增值税制度的健康运行,韩国围绕发票管理实行“数据管税”,而非“以票控税”。具体举措上,韩国国税厅针对法人和年销售额3亿韩元(等价18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个体经营者在发生应税行为时,必须开具《电子税金计算书》,低于3亿韩元的个体经营者不强制开具《电子税金计算书》,但通过信用卡制度和现金发票制度,将可能游离于征收范围之外的应税行为纳入信息管控。《电子税金计算书》、现金发票数据、信用卡数据分别通过网上申报系统和银行系统传输至国税厅,通过数据比对,确认纳税人增值税申报行为的完整性和真实性。通过数据管税,2004年至2016年,韩国增值税纳税人年度收入金额透明化比例从37.7%提升至96.5%,有效预防了不诚实申报行为的发生。
韩国的增值税管理依托强大的信息化体系支撑。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统一网上申报系统,实现无纸化申报
2002年,由韩国国税厅统一牵头开发并逐步完善“Home Tax”系统(家庭税收系统)。通过该系统的操作界面,纳税人可以完成增值税、个人所得税等12个税种的在线纳税申报、税金缴纳、开具纳税证明、开具《电子税金计算书》等多项功能,节约了纳税人到税务机关上门申报的时间,节省了上门申报的费用,免除了打印和报送纸质申报表的负担。目前韩国90%以上的增值税纳税人通过该系统进行网上申报和缴纳税款,基本实现了无纸化申报。
2.聚合内外系统数据,全面验证纳税申报准确性
韩国国税厅将“Home Tax”系统中增值税申报数据和开具的电子发票数据收集起来,并根据《税收资料提供法》的规定,聚合内外部门提供的信息数据,统一在NTIS(次世代税收综合系统,类似于我国的金税三期系统)中进行数据清洗、过滤和标准化;之后由NTIS系统当中的申报前早期警报系统进行申报信息的比对分析处理,及时发现和纠正纳税人的误申报行为,并对确认的不诚实申报纳税人进行风险分析和税收调查。
3.加强数据安全保护,防止纳税人信息外泄
韩国国税厅网络安全中心(NTSCSC)全面负责信息系统安全运营,采取的措施主要有内外网隔离运行、强化员工安全审查、在计算机终端安装防护工具,为防止黑客攻击对纳税人申报数据进行加密保护、使用虚拟的纳税识别号(TIN)防止纳税人身份信息泄漏。通过采取以上措施,再结合数据权限安全管理,确保纳税人信息和数据始终处于安全状态。
《电子税金计算书》类似于我国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记载增值税业务的凭证,其独到之处主要体现在:
1.发行手续简便
韩国国税厅每年发行《电子税金计算书》(电子发票)6亿多份,占《税金计算书》(发票)总量的99.8%,纸质计算书(纸质发票)已基本退出使用。凡在民愿服务室(类似于我国的办税服务厅)凭商号或个人身份信息注册为增值税纳税人的均可以在“Home Tax”系统申请《电子税金计算书》,免于到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发票开具终端和纸质发票,为纳税人节约了办税时间,降低了负担设备采购和日常维护的成本。
2.通过CA认证实现电子发票防伪安全功能
韩国增值税纳税人在“Home Tax”系统通过CA防伪认证,确认身份真实后,申请《电子税金计算书》并根据业务内容开具。《电子税金计算书》记载的数据,主要有开具日期、开具金额、税额、品目、单价,连同税金计算书编码开具后由“Home Tax”系统实时传输到NTIS系统数据库中。韩国国税厅电子信息管理局对上传的内容进行数据存储和标准化,并将处理后的数据提供给相关部门分析使用。
3.为增值税申报提供实时准确的数据支持
韩国税务机关在申报前早期警报系统中,通过将《电子税金计算书》进销方数据进行比对分析,能够判断出纳税人申报的准确程度,并对申报异常行为进行干预。对误申报行为提示提醒,帮助纳税人及时纠正;对不诚实申报行为可采取税收调查。
在世界范围内,韩国首创现金发票制度,主要针对现金交易不诚实申报、隐瞒收入行为。韩国的现金发票制度是增值税申报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鲜明的特点:
1.引入现金发票经营者,四方共同参与现金发票开具使用活动
韩国的现金发票制度中有四个重要参与方,分别是消费者、加盟店(商家)、现金发票经营者(税务机关代理人)和税务机关。税务机关委托现金发票经营者向加盟店提供附有认证号的现金发票发行装置,包括POS终端、VAN终端、PC终端、移动通讯终端(手机APP、掌上电脑),收取一次性安装费用折合人民币100元左右,无日常维护费。加盟店在消费者消费完毕结款时,向消费者开具现金发票。现金发票的明细数据由经营者传输给税务机关。
2.采用实名认证,规范现金发票开具行为
加盟店需要凭借商号进行实名注册,才能安装现金发票发行装置。消费者在首次获取现金发票前,需要通过登录“Home Tax”系统或者凭借手机等移动终端的APP完成现金发票使用注册登记。实名登记后,加盟店才能够开具现金发票,消费者才能够获取现金发票。
3.鼓励开具现金发票的奖励制度
韩国的现金发票制度能够顺利实施并取得良好效果,在于抓住了商家和消费者的心理。现金发票制度实施的关键举措是实行发票开具奖励制度,商家开具现金发票有增值税的减免,在诚实开具现金发票并申报收入的基础上,给予一年最高500万韩元(折合人民币3万元)增值税应纳税额的抵免;消费者主动获取现金发票可以减免个人所得税,在消费过程中及时收取现金发票的,给予最高300万韩元(折合人民币1.8万元)的年度个人所得税抵免。
4.惩戒不诚实开具现金发票行为
对不诚实开具现金发票行为,采取三种惩戒措施,一是税务机关加强对逃避现金发票发行经营者的管理;二是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经营者要对加盟商的发行装置监视运营;三是要求医生、律师等特殊职业人员,每笔业务在10万韩元(折合人民币600元)以上的,必须开具现金发票,对应开具而未开具现金发票的行为,处未开具金额50%的罚款。
韩国增值税税制设计简单明了,增值税申报管理具有鲜明的特点,即从方便纳税人角度出发,依托信息化建设支撑,大力推行纳税申报无纸化,数据管理集成化,应用《电子税金计算书》和现金发票制度,实现增值税申报、管理、服务的一体设计。韩国增值税申报管理的制度设计和实务操作,对当前我国倡导“放管服”,优化营商环境具有很强的借鉴意义:一是注重信息系统支撑,扎口开展平台建设和数据应用;二是注重顶层设计,从立法层面加强外部信息数据的实时交换;三是转变“以票控税”思路,注重从税制设计和数据管理层面加强诚信申报的引导和管理;四是奖惩结合,注重从制度激励角度出发,提升纳税人的依法遵从。
参考韩国增值税申报管理的有益经验,我国可以从如下几个方面进一步优化和改进增值税申报管理方式,更好地为纳税人提供优质高效的管理服务,助力优化营商服务环境目标的实现。
1.出台中国版的《税收资料提供法》,促进第三方数据资源的获取利用
韩国的《税收资料提供法》是其诚信申报制度成功实施的基石。按照该法的规定,银行、国土资源厅、交通厅、医院等380多个部门定期向税务机关提供包括信用卡支出、土地、房地产、车辆登记、医疗消费在内的高价值信息。有了这些重要的数据,税务机关的风险分析系统才能够有效运作,申报前早期警报系统才能够帮助纳税人提高纳税申报的准确性。当前,我国的纳税申报准确率和风险分析精准率参差不齐,主要原因在于税务机关掌握的数据资料有限,主要依赖于纳税人申报的自觉性,缺乏更多渠道关键数据的整合利用。尽快出台中国版的《税收资料提供法》,可以对纳税申报服务便利化、税收风险分析精准化、诚信评价科学化等起到巨大推动作用。
2.推进电子发票管理,实现税收征纳双方的方便快捷
韩国《电子税金计算书》是从身份信息真实性角度而不是发票真实性角度设计和开发的,其最大的作用在于实现了发票的无纸化。我国的增值税发票管理还落脚在“以票控税”,办税服务厅的工作量80%以上是发票的领购、代开、认证、抄报税,征纳双方都很繁琐。如果能够从“数据管税”角度出发,转变思路,关注身份信息真实性,通过CA身份认证方式管理,实现发票电子化,省去终端设备采购维护、发票认证、抄报税等环节,则不仅为纳税人节省了办税负担,而且也降低了税务机关的征管成本。
3.借鉴现金发票制度,完善税源管理
目前我国尝试推行的发票抽奖制度,与韩国现金发票制度相比,一是对消费者减免税的覆盖面较窄,没有采取普惠制的思路;二是没有考虑商家的心理,缺乏对商家主动开具行为的激励措施,因此实践中反响平平。
建立我国的现金发票制度,完善增值税税源管理,可以借鉴韩国经验。一是由抽奖改为普惠,以年度为单位,个人消费者凭累计发票金额可以在地方税务机关申报减免个人所得税;二是鼓励商家开具增值税发票,给予一定额度的增值税减免;三是对律师、医生等特殊行业人员,要求必须凭借发票才能够计算个人所得税的扣除,代替定额扣除方式;四是对逃避开具发票行为的,以逃避缴纳税款行为定性,直接处以罚款。通过以上措施,进一步完善增值税税源管理,鼓励纳税遵从。
The Reference of South Korea's Value-added Tax Declaration Manages to Optimize the Business Environment of Our Country
Su Xiaoquan Ma Long Wang Jia
South Korea introduced the VAT system in 1977,Through more than 40 years of exploration and practice,It has a simple tax system design,and it has a high degree of informatization,and the application of third-party tax information is developed and the electronic invoice system is implemented.South Korea's VAT declaration management has great inspiration and reference for China's tax authorities to optimize the business environment.Firstly,we should pay attention to the support of the information system and launch the platform construction and data application.Second,we should pay attention to the top-level design and strengthen the real-time exchange of external information data from the legislative level.Third,we should change the thinking of"voting tax",focus on the design of tax system and data management,and strengthen the guidance and management of good faith reporting.The fourth is to combine the rewards and punishment,focus on the institutional incentive and enhance the compliance of the taxpayer.
South Korea VAT Declaration Management;The Business Environment
苏小全,国家税务总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司
马 龙,大连市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首批)全国税务领军人才
王 佳,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研究生部,助理研究员
邢荷生)
F813/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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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96-1391(2017)10-0155-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