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晓彬 姚福华
后保险行业自律时代套取费用新动向
■/杨晓彬 姚福华
近年来,在保险监管部门的严厉监管和保险行业严格自律下,保险公司通过各种途径套取费用的行为得到有效控制。随着反垄断不断深化,违背反垄断精神的保险行业自律受到一定的限制,保险公司套取费用的方式呈现出新的变化,方式更为隐蔽,行为更为多样。本文旨在发现套取费用的新趋势,分析产生的原因,并提出解决此问题的方案。
套取费用 手续费 保险公司 保险中介机构
近年来,在保险市场秩序检查的过程中,发现保险公司普遍抱怨保险行业自律导致保险公司虚挂中介业务、套取费用,致使公司业务财务数据不真实。这一看法,当时在整个行业及公司的管理层普遍盛行,大家或多或少将财务业务数据不真实的原因归结在保险行业的自律上。随着各地放开保险行业自律,支付手续费高低不再受保险行业自律的限制,保险公司根据自身及市场竞争的需要支付相关费用。按理来说,虚挂中介业务、套取费用及保险公司业务财务数据不真实这一现象应当消失,但在保险市场清理整顿工作中,仍然发现保险公司虚挂保险中介业务、套取费用的情况,并且不断呈现出新趋势。本文旨在对保险公司及保险中介机构配合保险公司套取费用的新趋势及产生的原因进行分析探讨,并探究解决这一行业顽疾的途径。
本文所称的套取费用,指的是保险公司为了满足市场竞争或其他方面的需要,通过虚列费用,例如虚列会议费、差旅费、广告费、办公费、加油费、修理费、租赁费、电子设备运转费等方式,以及虚挂保险中介业务,如虚挂保险营销员,将直销业务作中间业务处理,通过保险公司与保险中介机构来回走账的方式,将费用以现金的方式套取,作为保险公司灵活支配的小金库。保险中介机构主要指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及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其中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主要指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机构。近几年来,中国保监会、地方各保监局组织了不同批次对保险公司业务财务数据真实性及合规性的现场检查,着重对保险公司及保险中介机构配合保险公司套取费用的情形进行深入的检查,通过多次检查发现,保险公司及保险中介机构配合保险公司通过多种途径套取费用,因套取费用或与此相关的财务业务数据不真实,以及配合其他机构获取不当利益等违法违规行为,并因此受到保险监管部门行政处罚的案件占大多数。以保监会网站2014-2015年披露的行政处罚案件为例:2014年,甘肃保监局共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10份,有6个案件与套取费用相关,占比较高;2015年保险公司或保险中介机构因违法受到行政处罚的22件中,与套取费用相关的案件为12件,占到将近一半。《反垄断法》实施以来,保险行业自律发挥的作用受到了限制,保险行业自律协定已废止。按照保险行业以前的想法,因保险行业自律导致的业务财务数据不真实、套取费用等违法违规行为应当减少。但从实际情况来看,不但没有减少,相反保险公司及保险中介机构配合保险公司套取费用更为隐蔽合理,形式更为多样,且已经成为违法违规行为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通过分析近年来案例发展,保险公司及保险中介机构配合保险公司套取费用,呈现出合理化、多样化、长期化的发展趋势。
(一)套取方式合理化
在现场检查的过程中发现,部分保险中介机构主要是保险专业中介代理公司通过制定内部管理制度,例如《业务管理办法》,成立由合作保险公司员工任专管员的安全保险部,实际主要的职责就是承担保险专业中介代理公司向保险公司返还手续费的职能。保险公司虚挂中介业务,保险专业中介代理公司配合开具《保险中介服务统一发票》并送达与之合作的保险公司,保险公司一定时间(通常一周)内将所谓的手续费划拨至保险中介代理公司开设的账户。依据“手续费”到账的时间,保险专业中介代理公司按双方约定,将到账资金扣除一定费用后再次划拨回保险公司指定的账户,如保险专业中介代理公司将保险公司支付的“手续费”扣点之后以工资的形式打到专管员的卡上,实现手续费曲线返还保险公司。有的保险经纪公司内部管理制度规定差旅费实行所谓的包干制,出差的员工领取金额较大的差旅费,通过多批次“出差”,套取资金返还保险公司。通过多年打击,保险公司及保险中介机构现在借用的这些渠道形式上更加合理化、隐蔽化,也更加难于查处。
(二)套取途径多样化
从市场检查情况来看,保险中介市场手续费支付情况并没有发生大的变化。在套取方式呈现出合理化、隐蔽化的同时,也呈现出多样化的态势。通过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保险专业代理、保险经纪)、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保险营销员渠道,将直销业务虚挂保险中介业务。通过不同渠道,由保险中介机构将所谓的手续费以各种虚假费用走账,扣除保险中介机构缴纳的各项税费及自身业务发展需要后,实现“手续费”的现金返回。或者保险公司通过虚列各项费用的方式,将套取的现金作为保险公司的小金库,用于支付各种消费。这些途径已经成为保险公司及保险中介机构配合保险公司套取费用的主要方式,并且新的途径不断冒出来,让保险公司套取费用的方式多样化。
(三)套取时间长期化
从2009年开展保险中介业务检查以来,每年查处的问题,大多是虚挂保险中介业务,套取费用。年年安排,年年查处,年年犯相同的问题。在近年来的清理整顿保险中介市场的工作中,也发现了同样的问题,而且表现形式、具有的特征、违法违规的规模等等方面,与往年相似,并没有明显减少的迹象。从2014年、2015年查处的情况来看,套取费用的案件有增无减,涉及的机构不但有保险公司,而且还包括为数较多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及保险经纪机构,涉及的金额较大,人员更为广泛。这些严重的问题,是摆在监管者面前的一道难题。
(一)向无证机构支付手续费
近年来,对保险中介机构设立申请的政策逐渐收紧,特别是除银行邮政等金融机构外,其他机构申请资格不再受理,且存量机构到期后也严格审核,采取逐渐退出市场的政策,对于违法违规的保险中介机构进行行政处罚,吊销经营保险资格。因此,近年来新成立的汽车4S 店等保险兼业代理机构,未取得保险兼业代理资格,但因控制了大量客户信息,掌握了保险市场需求,处在市场的前沿。保险公司迫于市场竞争压力,答应与其开展业务,但保险代理手续费无法通过正常渠道支付,只能通过虚列费用、虚挂保险中介业务的方式套取现金,用于向未取得资格的汽车4S店等保险兼业代理机构或其他中介机构支付保险代理手续费。
(二)给予负责人、经办人合同以外的利益
单位保险业务、团体保险业务通常由本单位负责人或经办人管理或办理,这些负责人或经办人成为保险公司公关的对象。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双方关系的好坏是决定该保险公司是否能够成功承保的关键,对单位主要人员开展的公关工作成为维护客户关系的主要内容。
保险公司通过各种渠道套取费用,给予单位负责人、经办人礼品甚至现金等激励措施,以维持彼此良好关系。正常的渠道无法列支这些公关费用,只能通过虚列费用或将直接业务作中介业务处理,通过保险中介机构套取费用。
(三)费用政策不当所致
保险分支机构各个渠道支取的费用由总公司决定,不同的渠道规定了不同的费用支付标准,有的渠道在一个支付标准下,无法满足市场竞争的需要,即有的保险公司支付的手续费水平无法达到市场的平均价格,保险公司要拿到业务,必须通过其他渠道的费用来补贴该项支出。如有的保险公司规定向某类客户支付的手续费只能是15%,但市场上的价格大多在20%左右,为了拿到该业务,另外5个点的手续费,只能通过其他渠道套取而来。正是不当的费用政策导致虚列费用、虚挂保险中介业务的产生,进而触碰法律的底线,涉嫌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或刑事的处罚。
(四)设立小金库的需要
保险公司单位负责人为了各种支出及个人消费的需要,通过虚构保险中介业务或虚列费用的方式套取资金,将公司资金以现金的方式,存到公司财务人员或小团队甚至自己的账户名下,变成小集体或个别人的钱袋子,供自己或个别人消费使用。
通过以上原因分析,厘清保险公司套取费用的根本动因,为解决问题奠定基础。建议采取疏堵结合的方式,让保险市场能够更健康地发展,同时给予违法违规行为严厉的打击,维护有序竞争的市场环境。
(一)疏通业务渠道
在保险市场发展的过程中,产生了许多业务增长点,如何解决这些客户的保险需求,让这些渠道的业务有合理的流向,让保险业务在阳光下运行是更好的选择。特别是没有取得保险兼业代理资格或保险专业代理资格的机构,因拥有大量客户资源,怎样处理这些潜在客户的保险业务需求,是一个迫切需要考虑的问题。最重要的是要给这些业务一个出口,让保险公司能够依法合规地开展业务,让真正的市场需求得到满足。
(二)打击违法违规行为
保险行业的违法违规行为,与整个社会背景和其他行业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如向负责人、经办人支付回扣问题,如A保险公司不支付,B保险公司支付了,B保险公司就拿到了业务。总有公司为了拿到业务,去向资源的控制人、经办人支付各种回扣。这些问题,看似保险行业的问题,实际是整个社会的问题,需要整个社会一道齐抓共管,各个部们联合起来,共同治理违法违规行为,特别需要纪检检查部门,对腐败行为采取高压措施,加大对涉及到的部门及人员的监督治理。对待保险公司存在的小金库问题,发现后采取向总公司反馈,向相关部门移交的措施,斩断伸向公司资产的黑手。
(三)理清总公司层面的问题
保险公司费用政策制定的是否合理,需要各总公司反思自省,从政策本身出发,认真结合市场环境,合理制定针对各个渠道、各个业务险种、各种不同客户的费用政策,以适应省级保险分公司及以下各单位能够在开展业务的过程中依法合规地使用公司各项费用。各省级分公司也要积极向总公司汇报业务开展过程中遇到的问题,以争取总公司的费用支持,而不是采取套取费用的方式来开展保险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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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信息:甘肃保监局 兰州石化蓝馨管理公司
◇责任编辑:罗敏
◇责任校对:罗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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