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 芳
网购积分业务的会计处理
■/毕 芳
随着互联网金融的蓬勃发展,其营销创新层出不穷,为互联网企业的会计工作者带来了不小的挑战。而目前较为流行的网购积分营销模式并不完全同于传统实体店的积分销售,中间平台的介入使得积分销售的相关营销模式和后台的会计账务处理均出现了较大的变化。本文主要站在买方、卖方、第三方平台的角度,分别以某B2B企业为例论述了各方在不同环节下的账务处理,并提出了其中存在的问题和建议,以期为会计工作者带来帮助。
互联网金融 网购积分 第三方平台 账务处理
随着互联网金融的蓬勃发展,互联网金融领域的营销创新也层出不穷,为企业的会计工作带来了不少的挑战。其中最为流行和普遍的方式即是网购商品的同时赠送积分,所赠积分可以用于后期商品购买兑换或者各种优惠券兑换等。网购积分营销模式与传统实体店的积分销售不同,中间平台的介入使得积分销售的相关营销模式和后台的会计账务处理均出现了较大的变化。传统实体店的积分销售,售货方通过递延收益方式即可简单进行账务处理,但是网销中电商平台的介入,使得买卖方之外多了一个中介者,使得账务处理难度增加。
为便于更多商家的后期账务处理,本文以某平台的B2B为主要介绍对象,B2C或者C2C可参考B2B账务处理简化操作即可。
(一)买方购货时积分赠送的账务处理程序
首先需要阐述的是积分赠送环节买方、卖方、中间平台三方账务处理程序。
其一,卖方。卖方销售商品获得货款并支付所赠积分的公允价值给平台。具体账务处理程序如下:卖方获得货款作为“主营业务收入”或“其他业务收入”,同时确认“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除此之外,在销售过程中,卖方所支付给平台的积分公允价值部分作为“销售费用”处理。
其二,买方。买方获得商品和积分。买方所获得的商品作为“原材料”或者“库存商品”处理,若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还要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对于所获积分,基于会计准则的信息质量要求,谨慎性原则的约束下企业无需做任何账务处理。
其三,平台。卖方支付所赠积分公允价值给平台后,后期终究需要在买方消费时兑换,故此款项应确认为负债较为合理,平台需要确认为“其他应付款”。
例1,甲企业于2014年11月在某平台的A商家购买了1170元的货物作为企业加工产品的原材料,款项以银行存款方式支付。此次交易过程中,企业甲可获得积分500平台积分,其公允价值为5元,该积分有效期截止2015年12月31日,过期平台系统自动作废清零处理(甲和A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1)卖方,商家A的账务处理,
借:银行存款 1165
销售费用 5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0
(2)买方,企业甲的账务处理,
借:库存商品 1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70
贷:银行存款 1170
(3)某平台的账务处理,
借:银行存款 5
贷:其他应付款—有效积分 5
(二)积分消费的账务处理
积分可以用于商品的购买、兑换,也可以用于某些商家优惠券兑换等,不同的使用方法对应的账务处理也有一定的差异,本文以商品购买和优惠券兑换两种主要情形介绍。
1.积分用于商品的购买或兑换
其一,买方。买方使用此前所得积分用于平台购物,则此次所购货物支付款项为积分公允价值抵扣商品货款后的余额部分。考虑买方是用积分公允价值抵扣,故不能认为是传统购货方式中的商业折扣,亦不适用传统的账务处理。在此,根据会计准则的要求,买方所抵扣积分的公允价值部分按用途冲减“生产成本”或“管理费用”。
其二,卖方。卖方销售货物货款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来自买方所支付的积分公允价值抵扣商品货款后的余额;另一部分来自于某平台所支付的买方所抵扣积分的公允价值。账务处理程序相对简单,确认营业收入和应交税费即可。考虑两部分货款来自于不同部门,税票相应不同,故一般分开做账较为合理。
其三,某平台。某平台需要向卖方兑付积分公允价值,同时,减扣买方所抵扣的积分。账务处理即为上文所述的积分赠送的反向会计分录。
例2,企业甲与2015年3月又在某平台商家B购买117元的办公用品,并使用上次获赠的500积分(甲和B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1)买方,企业甲的账务处理,
借:库存商品 1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7
贷:银行存款 112
管理费用 5
(2)卖方,商家B的账务处理(两部分收入分开确认),
借:银行存款 112
贷:主营业务收入 95.73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6.27
借:银行存款 5
贷:主营业务收入 4.27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0.73
(3)某平台的账务处理,
借:其他应付款—有效积分 5
贷:银行存款 5
2.用积分换购具体商家优惠券
买方用积分兑换某些商家的优惠券,账务处理相对简单。卖方对于兑换出去的优惠券会获得平台支付的相应积分公允价值款项,但尚未发生真实货物销售,故作为“递延收益”处理,待后期买方实际消费时将该递延收益确认为营业收入。某平台账务处理程序同积分购物,在此不再赘述。买方此处利用积分兑换获得的优惠券基于会计的谨慎性原则,“不多计资产、少计负债”的情况下并不确认资产,类似积分赠送时获得的积分一样。
例3,假如企业甲于2015年12月尚未使用上述交易获赠的积分,考虑积分将在12月31日到期作废,故企业甲选择将此前累计获得的1000分积分用于兑换某平台C商家的10元现金券。
(1)卖方,商家C的账务处理
借:银行存款 10
贷:递延收益 10
(2)某平台的账务处理
借:其他应付款—有效积分 10
贷:银行存款 10
(三)逾期作废积分的账务处理
上文叙述了积分均存在有效期,逾期积分将自动作废,网络系统平台将自动清零。对于买方、卖方来说,从上文的账务处理程序来看,积分的清零将不会产生实质性影响;而对平台中介来说将会产生实质性影响,因为前文将积分作为短期负债“其他应付款—有效积分”处理。因此,对于失效的积分,网络电商平台可将此前确认负债转为其适当的利得较为合适,比如“营业外收入”。对于此账务处理程序,学术界也有部分学者提出异议,认为电商平台此项利得处理不合适,仍需确认为另一种负债,比如确认为“其他应付款—无效积分”,以待后期的进一步处理。
例4,如果企业甲逾期未使用获赠的1000积分,某平台可如下账务处理:
借:其他应付款——有效积分 10
贷:营业外收入(或其他应付款——无效积分)10
(四)积分资金孽息的账务处理
上文分析可知,电商平台代收的卖方支付的积分公允价值部分款项到实际再次支付返还给商家,有一定的时间周期。正因为时间周期的原因,资金的孽息将会产生,该部分账务处理程序存在分歧,有待探讨。随着互联网金融的蓬勃发展,该部分账务处理急需重视,因为积分公允价值对应的资金及其孽息部分逐年几何级数增长。比如,2014年互联网金融市场,电商网购平台的交易金额累计达3万亿左右,以积分返还比例为1%为例,电商平台将代收的商家150亿元的短期“其他应付款”。再以积分赠送到消费的平均时间周期为6个月,年利率为3%计算,可发现代收的150亿元短期负债产生的孽息高达(150×0.5×3%=)2.25亿元。针对此孽息,目前电商平台主流做法是确认为自身损益,冲减“财务费用”处理(借记“银行存款”,贷记“财务费用”)。但是,业内部分专家认为此处负债资金所产生的资金孽息,从资金权益角度,应归属于电商平台上对应的商家,继续确认为短期负债“其他应付款—积分孽息”(借记“银行存款”,贷记“其他应付款-积分孽息”,具体案例类似上文,不再举例)。
第一,针对逾期积分及资金孽息的账务处理,在业内较多分歧的情况下,笔者以主流的观点进行了探析,以供大家参考。考虑目前财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尚未对此部分做出实质性的制度要求或约束,业界可以针对此问题进行更多的探讨,“百花齐放,百家争鸣”定会加速其规范化进程。
第二,针对买方利用积分兑换或购买商品的情形,若积分公允价值占商品价款的绝大部分或全部,则卖方主要向电商平台收款,税票主要也是针对平台,而对买方的税票可能很少或为零。在目前规范性文件没有出台的情况下,税务部门需要重点核查,以防止偷税漏税行为。
第三,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相关营销的创新为会计账务处理带来挑战的同时,也提醒了政府及有关部门需要针对部分加速完善有关法律法规。同样,在企业实体经营转向互联网营销的背景下,需要加速培养复合型的专业技术人才,以便应对各种业务创新,会计部门也不例外。
[1]刘艳萍.授予客户奖励积分会计处理探究〔J〕.财会通讯,2013(28).
[2]马荣贵.客户奖励积分会计处理浅析〔J〕.财会通讯,2011(16).
[3]王琦.奖励积分的会计和税务处理:不同方法的比较〔J〕.财会研究,2014(09).
[4]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10〔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0.
◇作者信息:中信银行资产管理业务中心
◇责任编辑:焦 岩
◇责任校对:焦 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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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4-6070(2017)01-0039-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