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 彪
西周地方封国的政治体系初探
王 彪
(中国人民大学 国学院,北京 100872)
西周初期,诸多封国迁封现象表明,周王朝在分封诸侯时会考虑到地缘政治的因素,地方封国也会确立因地制宜的统治原则以保证巩固西周王朝。在这样的前提下,地方封国初步建立了以司土、司马、司工为核心的综合行政类和以史官为核心的文书类两大职官系统。西周地方封国职官结构远不如中央王朝那样完备,同时封国还受到中央王朝的影响和控制,在这样一种体制下,西周地方封国国君表现出强烈的二元性身份,对中央王朝履行封臣职能时,在封国内部他又成为至高的政治资源占有者。这种体制成为西周解体后边缘国家迅速崛起,延续周文化的重要基础。
地方封国;地缘因素;职官结构;封国政治特点
对于西周时期的政治而言,分封制可谓是周王朝建国伊始设置的重大制度之一,它成为小邦周克大邑商之后有效管理东方征服地区的重要手段。地方封国成为西周王朝重要的有机体,因而对西周地方封国政治体系的研究也就成为非常有意义的研究课题。然而,对于这方面的研究“几乎还是处在一片空白之中”[1]。经过近20年的学术发展,随着新资料的出现与新方法的引入,我们“探讨这些地方封国的性质和功能的时机已然来临”[2]232。众多青铜器铭文材料的结集公布使得我们能够有可能利用这些材料对西周地方封国政治体系进行初步的探讨。
同时,作为政治学的政治体系概念认为“政治体系是政治行为主体所依赖存在的制度形式,是政治行为主体与政治制度的有机统一。它不仅包括政府机构和国家体系,还包括它们之间的互动关系。政治体系不仅包括政府机构,还包括所有结构中与政治有关的方面。其中有亲属关系、社会等级集团等传统结构,还有诸如动乱之类的社会非正规现象。”[3]5这就为我们提供了明确的研究方向:不仅要初步构建地方封国职官结构,同时还要分析它在地缘环境影响下的运作特点,来揭示整个地方封国政治体系的发展面貌。故笔者不揣浅陋,对西周地方封国政治体系进行初步探索,以求教于方家。
周人在克商之后,通过分封制这种“武装殖民”[4]21的形式迅速在征服地区确立起自己的统治,这种分封带有很强的目的性和灵活性。
《左传》定公四年载:
“昔武王克商,成王定之,选建明德,以蕃屏周。故周公相王室,以尹天下,于周为睦。分鲁公以大路、大旂,夏后氏之璜,封父之繁弱,殷民六族,条氏、徐氏、萧氏、索氏、长勺氏、尾勺氏,使帅其宗氏,辑其分族,将其类丑,以法则周公。职事于鲁,以昭周公之明德。分之土田陪敦、祝、宗、卜、史,备物、典策,官司、彝器;因商奄之民,命以《伯禽》而封少皞之虚。分康叔以大路、少帛、綪茷、旃旌、大吕,殷民七族,陶氏、施氏、繁氏、錡氏、樊氏、饥氏、终葵氏;封畛土略,自武父以南,及圃田之北竟,取于有阎之土以共王职;取于相土之东都以会王之东蒐。聃季授土,陶叔授民,命以《康诰》而封于殷墟。皆启以商政,疆以周索。分唐叔以大路、密须之鼓、阙巩、沽洗,怀姓九宗,职官五正。命以《唐诰》而封于夏墟,启以夏政,疆以戎索。”[5]2134-2135
这段阐述西周分封情况的记载,传递出非常丰富的历史信息。首先,关于分封的内容,鲁、卫、唐(晋)均有“授土”、“授民”的内容,这里的“土”显然是周人新征服的地区,而民则应是殷移民。由于新的土与民的到来,这就需要地方封国设立相应的职官来管理这些土与民,这就为地方封国出现“司土(徒)”一职设置了先决条件。其次,三国在分封器物上存在差异,周人在分封时所赏赐的器物,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地方封国在内部文化上的差异,鲁国受封“备物、典策”,晋国受封“密须之鼓、阙巩”即可视为“文治”与“武治”的两种趋向,从历史发展来看,鲁、晋两国的发展轨迹与这一点是相吻合的。第三,治国方略的上的差异,对于鲁、卫两国,由于他们受封地区属于殷商故地,故在治国原则上,周人嘱其要“启以商政,疆以周索”,对于晋国而言,他们的分封地在所谓“夏墟”,是为古唐国之地,存有大量的原住民,而且周边地区戎狄环伺,这一点与《左传》昭公十五年所载“晋居深山,戎狄与之邻”[5]2078相符合,故晋人的治国方略即为“启以夏政,疆以戎索”,所谓“启”者,“开也,……因其风俗,开用其政。”[5]2135“疆”者,“划经界,分地理也。”[6]1538以上这些要素都表明,周人在分封时充分考虑到了新占领地区的地缘政治因素,因地制宜,以确立和巩固自身的统治。《史记·鲁周公世家》记载:“鲁公伯禽之初受封之鲁,三年而后报政周公。周公曰:‘何迟也?’伯禽曰:‘变其俗,革其礼,丧三年然后除之,故迟。’太公亦封于齐,五月而报政周公。周公曰:‘何疾也?’曰:‘吾简其君臣礼,从其俗为也。’及后闻伯禽报政迟,乃叹曰:‘呜呼,鲁后世其北面事齐矣!夫政不简不易,民不有近;平易近民,民必归之。’”[71524]从中也可以看出鲁国以周礼改造封地子民的办法与定公四年的记载相吻合,而齐国与晋国相似,也是采取的融合原住民之风俗习惯,因地制宜。并且文献中还借周公之口对这种方式所取得的效果进行了评价,由此可见这种带有强烈目的性的因地制宜统治模式是西周分封的重要原则之一。
当这种带有强烈目的性的分封原则与不同地区复杂的地缘关系相结合时,便造就了特点各异的地方封国的出现,这也就决定了地方封国在其未来发展道路上,各国之间同中存异的内部政治体系格局。
西周地方封国如何在复杂的地缘关系中进行内部政治运作的?这个问题很有意义。但这一问题似乎囿于资料的限制而看上去难以解决。不过随着这新资料的出现和新方法的引入,我们“探讨这些地方封国的性质和功能的时机已然来临”[2]232。虽然我们可能依旧无法窥测出西周地方封国详细的政治体系全貌,但至少有可能为它勾勒出一幅简单的轮廓和作出一些合理的推断,对于某一封国而言,我们可以通过在同属西周时期的范围内,“不同地方,多个封国收集到的铭文却可以使我们对地方封国政府的整体结构特征进行一个概括”,虽然“进行这种概括是有一定风险的,因为这样便给予所有地方封国政府一种未经证实的一致性”[2]246。但笔者窃以为相比较于因资料缺少而谨慎回避问题而言,这种合理的推断与构建对研究西周地方制度更具有意义,至少它将为其他研究者提供某些新的视角与方向。
目前我们还没有足够充分的资料来建立完整的西周地方封国政治体系。但在一定程度上,西周地方封国政权与中央政权是一种“既互相联系,又互相区别”[1]的关系,因此我们也可以借鉴中央王朝政治结构来对地方封国政治结构进行建构。
关于西周中央王朝的政治结构,诸多前辈学者都曾致力于此。许倬云先生将西周中央政府的组织结构总结为“宫中杂役类”、“职有专司类”、“武职人员”、“文职人员”、“杂项”五类[8]221-230;杨宽先生则认为西周中央政权结构是以“卿事寮和太史寮为首脑”[9]231的;张亚初、刘雨先生将其分为卿事寮、太史寮及宫廷类官三大系统并监察地方封国的监四部分[10]101-111;宫长为先生将其分为民事职官、神事职官、王事职官三大系统[11];孙凌安先生则分为内廷事务官、外廷事务官和外廷政务官三类[12];李峰先生将其归纳为以卿事寮为核心的综合行政、以太史寮为核心的书记类职官、军事行政和王家行政①。
通过对诸家的总结,我们可以发现,中央王朝政治结构中基本行政类职官、文书记录类职官及王家行政为核心的宫中类职官的划分,已经成为学界的共识。因而,笔者亦将集中于以上三类职官来探讨西周地方封国的政治结构。
鉴于传世文献诸多不确定性因素,笔者将以较为可靠的金文为主、文献为辅的研究方法来进行晋国政治结构的探讨。根据前辈学者的对西周青铜器铭文的研究,并结合文献中的记载,西周时期涉及到地方封国较为确信的职官主要有司土、司徒、司工、司马、虞;史、作册;太宰、小臣、寺人;师氏、监等。笔者将逐一简要的探讨这些官职在地方封国中存在情况及其职能,来探索西周地方封国政治结构的大致情况。
4. 虞:在“三有司”为核心的地方封国基本行政体系之下,是否还有其他行政官员的存在?在散氏盘(集成10176)中可见“虞”这样一个职官[13]5487,他是夨国的一名官员。在有关中央王朝的职官系统中,“虞”的职能是比较明确的,同簋记载虞官“司昜(场)、林、吴(虞)、牧”[13]2602。在逨盘中,逨被宣王任命“司四方虞林,用宫御”[17],这些记载表明虞的主要职能是掌管场圃、山林、泽虞、牧地等自然资源。然而在地方封国中,虞的职能是否与其相通,目前除散氏盘外尚未有更多的材料反映这一情况,不过,春秋时期,晋国曾有“舟虞”一职,《国语·鲁语下》载:“叔向退,召舟虞与司马。”韦昭注曰:“舟虞,掌舟。”[18]183“舟虞”是否为“虞”在春秋时期的一种细化,尚不能断言,但二者可能存在一定的联系,《国语》中将“舟虞”与“司马”并举,强调了“舟虞”的军事职能,而在西周时,虞也可能负担有军事职能,前引逨盘发现于2003年,同时出土的还有四十二年逨鼎与四十三年逨鼎等[17],从其内容上,逨盘铸造年代应早于两件鼎,四十二年鼎记载了逨协助长父伐猃狁,四十三年鼎则记载了宣王任命逨官司历人,由此说明,四十二年逨伐猃狁时,其身份当为虞林,暗示虞这一职官有一定的军事职能。李零先生认为“虞的职,除掌山林川泽,也掌管驯养鸟兽和畜牧业,其中包括养马……逑参加战争,很可能是与他养马或御马有关”[19]。
2. 小臣、寺人:小臣在西周中央王朝中属于宫廷类职官,属于周王的近侍,根据青铜器铭文情况来看,小臣们的地位情况不尽相同,既有小臣静卣获赐贝五十朋这种高额赏赐,以示荣尊的记载[14]112,也有在大克鼎(集成2836)中被作为赏赐物品赏给膳夫克的记载[13]1514-1515。寺人同样作为宫廷类职官的一种,在五祀卫鼎中称为“寺”,可能是“内史之僚友……与后世的阉官寺人可能有关”[10]43。此类职官并未在西周地方封国中发现,但我们须承认在地方国君周围有这样一个服务于诸侯日常生活的职官群体,负责国君的生活起居与休闲娱乐,在春秋初期晋国有“小臣”、“寺人”的设立(见于《左传》僖公四年、僖公五年),而齐国亦有“寺人”一职的设立(见于《左传》僖公二年)。
监:监者,《说文解字》曰:“监,临下也。”[21]388意为监视。在文献中,履行监这一职责的主体却不尽相同。周初时,周人以为“我不可不监于有夏,亦不可不监于有殷”(《尚书·召诰》)。[16]390故在殷商之地设立邶、卫、鄘以为“三监”,以监殷民。此处的“监”是指封国而言。在《尚书·梓材》中,“王启监,厥乱为民”。[16]386《周礼·天官·冢宰》中孙诒让云:“监谓公侯伯子男各监一国……监一国,谓君也。”[22]124,127,这里“监”的载体则从封国变成了国君,文词虽仍为监视之意,但具体的含义却成为国君代行天子之权,监管其民。第三种主体为天子任命于地方封国中的大夫,《礼记·王制》云:“天子使其大夫为三监,监于方伯之国,国三人。”[23]321意为天子派往各封国的监督官员。这层含义的主体见于青铜器铭文中,这些官员多驻扎在东部的封国,负责监视封国的情况,并及时向周王朝中央政府报告,这在仲几父簋(集成3954)[13]2141、应监甗(集成0883)[13]728铭文当中均可以看到。严格来讲,这种官员最初并非地方封国的职官,而是属于中央政权职官体系。但由于他们主要与地方封国进行互动,而且后来由于他们所依托的中央政权急剧衰落,使得他们转向成为各地方封国内部的一份子,因此我们还是将其纳入到地方封国政治体系中进行考察。[①]
以上是我们利用青铜器铭文并结合文献归纳出的有关西周地方封国政治结构中的重要官职,尽管这种概括是有缺陷的,不能保证地方封国之间的统一性,有些职官存在于某一国,有些职官则否,这种现象充分体现出地方封国与中央政府、地方封国之间在政治体系设置上既有相似性又有特殊性,也正是因为如此,才凸显出研究地方封国政治体系的意义。
通过前文对西周时期的相关职官的讨论,我们大体上可以勾画出一个西周地方封国简单的政治体系轮廓,并对其如何运作进行初步的讨论。
第一,西周地方封国建立起了基本但不完备的政治结构。通过对地方封国职官的考察,我们可以看出,地方封国的职官体系与政治体系已经建立起基本的行政框架,西周地方职官体系应当也是由综合行政类和文书类这两类职官构成其行政基础的。地方封国主要是维护西周王朝在各地的政治统治,这种模式的基本职能便是对内的民事行政和对外的武装扩张。我们现在讨论的政治体系便是针对对内的民事行政而言,民事行政囊括了基本的保障民生、经济建设和司法统治的内容。根据这些具体的内容,具有很强的民事行政能力的职官便从中央政府那里所继承和借鉴,这就是综合行政类职官能够在地方封国的政治体系中占据重要地位原因之所在。而文书书记类职官在地方封国政治体系中的地位确立,一方面“周人是一个具有很强书写记录意识的部族”[24]298,另一方面文书类职官,尤其是史官,他要负责基本的文书起草、事件记录以及政令的传达,是政治活动中信息的记录者、传递者,因此奠定了他们在基层行政当中不可或缺的地位。
另外,作为国君身边的宫中类职官,他们在列国政治结构中设置也不尽相同。例如在众多封国中出现的“太宰”一职,在晋国并未发现。太宰或宰本是掌握王家内政的重要官员,延展到地方封国中便是掌管公室行政的职官。晋国的公室体系早在西周末年便受到严重的挑战,殇叔作为旁支窃夺了晋文侯的正统继承权[7]1637。这样太宰参政的政治渠道发生严重变动,因此晋国太宰未能成为政治生活中的重要人员进而退出晋国政治舞台成为可能。此外,小臣、寺人等职官的身份与地位都无法与中央王朝中的同性质职官相比拟。有学者认为在西周末年时,王室的膳夫、宰等王家行政人员甚至联合“外朝”的卿士、司徒等贵族参与了与周幽王的权力斗争[27]238。这种情况在地方封国中是看不到的,小臣、寺人这些具有后世所称的“内朝”性质式的人物参与政治,已经是地方封国发展到世卿政治的后期,从各个卿大夫家族中逐渐产生出来的家臣了。
第二,西周时期中央王朝与地方封国之间并非松散的政治关系,中央王朝对地方封国实行着有效的管理,这种管理是随着西周王朝的衰弱而解体的,并非从分封制伊始中央王朝便对地方缺乏有效的控制力。西周时期,地方封国是王朝的一个政区性质的地方政权,中央对地方实行着有效的管理。“监”一职的设立与发展,即是这种关系的具体体现,也可以视为周王室对地方封国的一种约束和统治,顾炎武即认为“方伯者天子所任以总乎外者也,又有监以临之,盖方伯权重则易专,大夫位卑则不敢肆,此大小相维内外相统之微意也”[28]530。这也成为传统的宗法手段之外的另一种政治维系方式。这种关系的维系,使得周王室与地方封国成为一个有机的整体。另一方面,西周时期中央王朝不仅设立“监”监督封国,而且有权直接参与和干涉地方封国内政,根据文献记载,地方封国的卿需要得到中央政府的册命或认可,《礼记·王制》曰:“大国三卿,皆命于天子,……次国三卿,二卿命于天子,……小国二卿,皆命于其君。”郑玄注曰:“命于天子者,天子选用之,如今诏书除吏矣。小国亦三卿,一卿命于天子,二卿命于其君。”[23]320-321《国语·晋语一》当中记载:“武公伐翼,杀哀侯,止栾共子曰:‘苟无死,吾以子见天子,令子为上卿,制晋国之政。’”[18]247-248从中可以看出,至东周初期,地方国君仍旧没有直接任命上卿的权力,需要经过周王的认可方才有效。鲁僖公十二年,齐管仲朝天子,天子以上卿礼管仲,管仲曰:“臣,贱有司也。有天子之二守国、高在,若节春秋来承王命。何以礼焉?陪臣敢辞。”[5]1802这里的国、高二氏很可能也是天子所命,世为齐国上卿。因此我们可以看出,西周中央王朝与地方封国并非简单的分封管理,中央王朝监督并且一定程度的参与地方封国的政治生活。
第三,地方封国国君的二元性身份。在西周政治中,国君的地位也需要我们为其做一个准确的角色定位和讨论,讨论的目的就在于,从西周到东周,国君的身份经历了一个二元身份向一元身份的转化,而这种转化的背后,是两周时期地方封国政治体系的一个转变。地方封国国君在西周政治体系中,具有双重身份,一方面对上,他是周王室的臣属,一方面对下,他又是一个地方的最高行政长官和宗族家长。因此对于国君身份的定位就需要从这两方面来讨论。
通过铭文可以看出,晋侯苏成为这次征伐的统帅,负责征讨不庭,在册命时,其身份显然是与膳夫、司工扬父等为同班序列。根据其他青铜器铭文中已知为中央王朝官员的受封者相比较,并没有凸显出晋侯作为地方国君有什么特殊性,表明地方封国国君此时是作为周王室军职人员体系中的一员来看待的。
从此段铭文中,我们还不能确定晋侯苏出征时带领的周王室的军队还是晋国自己的军队。但可以肯定的是,国君对本国的军队有着严密的掌控,这或许从某种意义上解释为何在西周地方封国当中没有发现大量军职系统的职官。那就是封国国君对军队有着实际的控制权,国君本身兼具有军事职官的某些职能,包括领兵征伐,战时指挥和日常训练等。这种国君控制军队的传统发展到春秋时期依旧存在,《左传》闵公元年载“晋侯作二军,公将上军,大子申生将下军”[5]1786,而在其他地方封国中这种现象消失的时间更晚,《左传》成公二年发生的晋齐鞍之战,齐国国君仍旧出现在战场上统制军队[5]1895,这时已属于春秋中期,可见这种传统持续时间之久。由于国君或公族宗室统帅军队,掌握军权,与西周中央王朝独立的军职系统有别,因而对于军事系统官职的设定于是便不是非常的严格,并无定制。
通过对封国国君的定位我们可以看出其在周王室内与王室卿大夫并无二异,甚至地位还或许略低于所谓的王朝卿士。但是当他回到封国之内,他却享有非常集中的政治权力和军事权力,他掌控着整个地方封国的经济、政治与军事,作为周王在地方的代理,他被赋予完全的权力。北赵晋侯墓地中,所发现的晋侯与晋侯夫人的墓葬,独立专属,其旁侧并无其他人物的中小墓葬,墓群也并非按照所谓昭穆制度分布,这种现象凸显出国君在地方封国中独尊的地位。[36]这种政治资源的独占,成为王纲瓦解、天子衰微之后,地方封国能够迅速地崛起,并且在王室动荡时期能够对外抵御戎狄入侵、对内保证地方政治稳定的重要基础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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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苏红霞 校对:李俊丹)
① 详见氏著《西周的政体》第二章《西周中央政府的结构性发展》。
② 《左传》桓公二年载宋“孔父嘉为司马,督为大宰”;哀公元年载“大夫种因吴大宰嚭以行成”。见(晋)杜预注,(唐)孔颖达正义:《春秋左传正义》,阮元刻《十三经注疏》,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97年,第1741页、第215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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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3-2030(2017)04-0050-07
2015-08-15
王彪(1984—),男,山西太原人,中国人民大学国学院博士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