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如今我国各个领域均得到了很好的发展,人们的生活质量也有了显著提升。在社会发展过程中,劳动关系占据着十分重要的地位,其是企业与劳动人员关系的确认枢纽,关系着各方面利益,因此劳动关系认定方面也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本文通过查阅相关资料,简要介绍了劳动关系认定的关键性因素、基于从属性决定劳动关系的挑战、对非典型劳动关系救济的原因、劳动法视域下劳动关系认定的建议,以期能够为劳动关系确认方面提供有价值的参考,为社会安定、市场经济发展以及保证群众利益方面作出贡献。
关键词 劳动法 劳动关系 关键性因素 挑战 模式
作者简介:宋百海,山东东方太阳律师事务所,三级律师,研究方向:劳动法。
中图分类号:D922.5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03.079
我国经济实力不断攀升,这与各个行业的飞速发展有着密切关系,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市场经济也发生了变化,劳动关系是市场经济中十分重要的部分,甚至会影响到整个市场经济的发展方向。所谓劳动关系,其主要是指劳动力所有者与劳动力使用者之间为实现劳动过程而发生的一方有偿提供劳动力,由另一方用于同其他生产资料相结合的社会关系。我国虽然针对劳动关系认定方面相继出台了不同的政策,但在经济法视域下很多传统认定方式已经难以满足社会发展要求和发展趋势,对此方面展开深入研究已经是势在必行。
一、劳动关系认定的关键性因素
(一)从属性因素
一般而言,当劳动者正式进入工作环境后,即会产生指挥与服从的管理关系,此种情况在任何领域均无例外,但此种关系并不是真正的劳动关系。若要真正将劳动关系确立下来则需要以实际的情况为准,劳动者是一个个不同的个体,每个劳动者的个人能力不同,适合的岗位也不同,所要承担的责任和拥有的权利更是不尽相同,因此需要做好劳动关系的认定工作。劳动关系具有多种特征,从属性即为其中一种,在确立劳动关系之前需要对从属性有深入的考虑,而能够影响到劳动关系从属性的因素主要有两个,一个是财产因素,而另外一个则是从属性因素。
(二)劳动力的支配性
为了保护劳动者的权益,也为了社会、市场经济的稳定,我国出台了与劳动关系有关的法律,即为劳动法,在劳动法中,劳动人员与雇主之间存在特殊的关系,即劳动权、劳动力使用分离两种。劳动关系中,雇佣者对劳动者具有使用权,可以规定劳动人员的工作性质、薪酬待遇、工作地点、工作强度以及工作时间等,但此类规定并不是雇佣者随意定制的,其需要以劳动法为基本的蓝本,需要符合劳动法对劳动关系的要求,同时也要考虑到劳动者的个人意愿。另外,我国时常会出现“挂名”工作的情况,此种情况往往表现为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签署合同,但却未在单位中进行实质性工作,此种状态并不能够被称为劳动关系。
二、基于从属性决定劳动关系的挑战
(一)从属性难以界定相应的社会关系
劳动关系的确立并不是意见容易的事情,主要是因社会形式、社会阶层等方面的影响,而这也是组成劳动关系的重要部分,社会在不断发展中形成了大量的社会组织,而各个组织之间有着明显的差异,尤其在从属性方面。劳动关系的认定是保证各个不同性质的从属关系利益的重要途径。劳动关系在认定的过程中需要满足两个界限标准,一是组织者和被组织者的劳动从属关系,另外一个则是劳动从属性,故,国家法律应具有很强的约束性,以便于能够保证劳动利益。鉴于劳动关系中往往会包含不同的利益倾向,只要能够做好劳动关系的协调工作,即可以在很大程度上实现公平的劳动关系。劳动法的存在并不仅仅是为劳动者负责,同时也为雇佣者负责,当劳动法发挥作用时,无论是组织者还是被组织者均可以得到保护,同时也是约束双方行为的重要工具 。
(二)法律和从属关系
在调控从属关系、劳动关系方面,首先需要从不同的劳动从属关系性质入手,对其进行深入分析后才能够制定出更加行之有效的认定途径。从属关系的确认相对较为简单,只需要确认劳动者与雇佣者之间是否存在真正的劳动行为,即劳动者以企业员工的名义为企业发展作出过努力,若没有此类行为,即不能够将其视为从属关系。我国虽然近年来不断完善劳动法,也针对市场经济发展展开了研究,虽然目前在有失公平的劳动关系双方方面依然没有形成劳动关系界定体系,使得劳动关系认定方面产生了很多困扰,但可以通过劳动法来对其进行约束。劳动法分别站在劳动者、雇佣者的角度作出了有关于劳动关系的规定,对于特殊劳动关系中的劳动双方,由于所处的关系不同,无法以常规手段来进行调控,因此只能够通过劳动调控来保证双方利益 。
(三)根据从属性来分析非典型的劳动关系
我国的劳动关系并不唯一,在社会发展过程中已经出现了其他的劳动关系,如非典型劳动关系,劳动法是劳动关系中非典型劳动关系的基础,所有的行为均应以保证劳动双方的合法利益为基准。在对非典型劳动关系进行认定时,需要根据劳动关系的从属特点来划分。我国地大物博人口众多,各个城市的发展情况不尽相同,如很多城市经济发展迅猛,而有些地区的经济发展速度较慢,且各个地区的地理环境、气候特点等均有所差异,因此我国各个地区的经济发展形式也会不同,如很多地区主要以农业发展为主,或是存普遍存在季节性工作性质,此种劳动关系则属于非典型关系,在确立劳动关系时往往无法可循,因此今后我国应针对此方面出台专门的政策和规定 。
三、对非典型劳动关系救济的原因
(一)劳动权是劳动者的基本人权
劳动关系的确立前提应是劳动权,我国宪法倡导人人享有劳动的权利,此理念已经充分体现出了人权在劳动关系中的重要性,保证人权也是我国完善劳动法的依据和指引。在此方面应不断完善劳动者人权的内涵,并根據实际情况来确定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同时将其以法律条例的形式展示出来。然而此种理念也势必会使人们采取弹性态度来看待劳动法上的劳动者、劳动关系概念,使其内涵与劳动者人权相契合是十分重要的。此种情况在非典型劳动关系中更应注意,非典型劳动关系无论在工作性质、工作强度以及劳动待遇等多个方面均与常规劳动关系不同,最重要的是其不受劳动法约束,因此在非典型劳动关系的确定过程中必须充分体现出劳动者人权 。
(二)从属性决定了劳动法加以倾斜性保护的必要性
劳动关系的建立往往需要在对平等民事关系的公法倾斜性保障。导致出现此种情况的原因在于,劳动者的从属性往往会受到其他因素的影响,如人格上或是经济上,其出现后使得具有从属性的社会关系均具有了被纳入劳动法保护的可能。然而时代的变更使得社会发展理念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市场经济的发展模式和规模也发生了变化,如今的社会彰显着多元化和复杂化,在此种情势下,我国人们对于劳动关系模式的认定标准显然已经无法很好的满足新出现的非典型从属性社会关系的要求。但即使如此在构成劳动法理论基础的核心不会发生改变,即从属性,因此今后无论对于何种劳动关系均不应因其具有特殊性而在主观上弱化对其共同点的事实评价 。
(三)劳动关系的社会化特征逐渐显露
前文中已经提到过,我国凡是具有从属性的社会关系均具有被纳入保护法保护的可能,这使得劳动关系的认定变得更加复杂,但此种情况依然具有滞后性,因此当代社会中很少会出现立即将此种社会关系纳入保护法,并对保护法内容进行调整的情况出现。导致出现这一情况的主要原因在于,我国法律在一定意义上来讲有很强的滞后性,甚至具有盲目性,因此此方面建设一直没有得到充分的完善。另外,社会资源的有限性也使得保护法短期内难以在此方面发挥作用,同时,有些社会关系还未达到社会化、普遍化的程度,无法充分引起人们群众的注意和重视,因此保护法中也未对此方面采取措施 。
四、 劳动法视域下劳动关系认定的建议
(一)规范劳动关系认识
劳动关系概念对于劳动关系认定而言具有重要意义,其是能够影响到劳动关系界定的重要因素,在认定时,要严格遵守从属性规范,并且将劳动关系动态性质融入其中,然后更加实际情况来进行有选择的应用。然而近年来我国经济发展速度过快,促进了生产方式的多样化,而此种情况也成为了劳动关系认定中的阻碍,因此今后在确定劳动关系的过程中要本着开放弹性化的方法,使劳动关系认定能够具有科学性和现代性 。
(二)劳动关系认定应与市场变化的雇佣关系相呼应
我国在不断的发展中出现了各种各样的行业,社会大生产以及劳动市场均在不断发展变化,劳动关系随即出现,劳动关系在我国自古即有,且多为雇佣关系。但此种模式对于当代社会中很多领域而言并不能够完全发挥作用。为了能够很好的解决此方面问题,我国一直在完善法律法规,只有使各种雇佣模式形式在法律中做到明文规定,才能够使劳动关系的确定向着合法的方向发展。现代人们应注意到的是,社会关系与劳动关系、雇佣关系均有很大的差异,切勿混淆。
(三)采取从属性的可受保障性的劳动关系界定标准
在劳动关系方面,其必须以劳动法中对此方面的具体规定来开展工作,而劳动法,其也应做到将从属性作为基本准则,三者之间互相影响,互相促进,如此才能够保证劳动关系认定不会出现过多纰漏。然而非典型劳动关系的出现却为该方面造成了困扰,甚至出现了难以界定的情况,因此今后应采取从属性的可受保障性的劳动关系界定标准,如此一来才能够使劳动法在实际工作中得到调整,另外,在立法工作中,也要不断完善保护法中各个方面的建设,使其能够为劳动关系认定贡献更多力量 。
五、总结
通过本文的论述可以充分了解到我国目前劳动关系认定方面的不足,也能够了解到今后在劳动法视域下应如何开展劳动关系认定方面的工作。劳动关系存在于社会的各个角落,尤其是非典型劳动关系领域,其更应该得到重视和完善,否则势必会影响到此方面经济的发展,以及各方利益。如今人们对各个方面的要求越来越高,行业之间的竞争也越来越激烈,近年来劳动关系问题也成为了企业发展中重大的阻碍,为了更好的解决此方面问题,我国必须以劳动法为基准,针对我国劳动关系方面采取新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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