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良法兴,则天下治”的辩证之争

2017-03-27 10:28王丽琼
法制与社会 2017年7期
关键词:安提戈涅善治良法

摘 要 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要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何为法治?法治即良法善治。何为良法?良法即形神兼具且符合正义之法律。善治何以可能?在良法的基础之上,全民具有法律信仰、全民守法,方有善治之可能。“良法兴,则天下治”,建设法治中国,或许古希腊的安提戈涅和苏格拉底能够为我国的良法善治提供某种启示。

关键词 法治 良法 善治 安提戈涅 苏格拉底

作者简介:王丽琼,重庆大学人文社会科学高等研究院。

中图分类号:D90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03.004

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法治应当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本身又应该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

——亚里士多德

一、引言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其将法治再次提升到了国家治理的重要位置。关于法治的论争,无论在西方还是我国均古已有之。古希腊先哲亚里士多德曾做过如下论述:“法治应当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本身又应该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 德国著名法哲学家拉德布鲁赫亦有言:“民主的确是一种值得赞美之善,而法治国家则更像是每日之食、渴饮之水和呼吸之气。” 我国古人亦曾云:“立善法于天下,则天下治;立善法于一国,则一国治。”(《王安石文集·周公》)

法治为何?本文拟采用我国著名法学家王利明教授对法治的定义,将法治解读为“良法善治”。按照此种解读,法治的内容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良法,二是善治。 同时,本文拟借用古希腊著名的殉道者——安提戈涅和苏格拉底来阐释良法善治的辩证之争,希望能借此论争为建设法治中国的“立良法、行善治”提供一点借鉴和指引。

二、何以良法?——来自殉道者安提戈涅的启示

古希腊悲剧诗人索福克勒斯在其著名肃剧《安提戈涅》中向我们讲述了这样一个故事:在古老的忒拜城中,先王俄狄浦斯的两个儿子厄忒俄克勒斯和波吕涅克斯在争夺王位的战争中自相残杀而死,新王克瑞翁继承了王位。其后,克瑞翁将厄忒俄克勒斯视为保卫国家的英雄将其厚葬,同时将波吕涅克斯视为国家的叛徒而命令城邦中的所有公民不得将其埋葬,以使其暴尸荒野而受到应有的惩罚。俄狄浦斯的女儿安提戈涅遵守自然法埋葬了波吕涅克斯,因而违反了克瑞翁颁布的禁葬令,并因此被判处死刑。而克瑞翁的儿子海蒙,因自己的未婚妻安提戈涅被自己的父亲处死,也在刺杀父亲未遂的悔恨中结束了自己的生命。克瑞翁的妻子、海蒙的母亲也因儿子的死而选择了自杀。故事的最后,只剩了新王克瑞翁自己。这个尸首堆着尸首,死亡催生死亡的故事,自诞生以来就因为其中蕴含的种种张力而引起诸多著名思想家的解读和阐释,但直到现在安提戈涅和克瑞翁之争仍是一个在辩的话题。

虽然《安提戈涅》中多种张力并存,但最主要的张力仍是安提戈涅所信仰的自然法与克瑞翁所制定的忒拜城的人定法之间的冲突。克瑞翁将安提戈涅亦兄亦叔、率领岳父的军队回来攻打忒拜以夺回王位的波吕涅克斯视为叛徒,为了惩罚波吕涅克斯,其下令禁止任何人埋葬波吕涅克斯。而忒拜城存在的自然法,则有下述的规定:人死后,其尸体属于下届的神祗,亲属有埋葬的义务,只有当尸体受过葬礼之后,其魂灵才能得到安息。按照自然法,埋葬死亡的亲属是人们的义务。虽然有新王克瑞翁不得安葬波吕涅克斯的命令,但出于亲属伦常以及自然法,安提戈涅还是为波吕涅克斯举行了象征性的葬礼,因此触犯了克瑞翁颁布的人定法。在被克瑞翁发现其违反了禁葬令之后,安提戈涅这样为自己辩护:

克瑞翁:你知道不知道有禁葬的命令?

安提戈涅:当然知道;怎么会不知道呢?这是公布了的。

克瑞翁:你真敢违背法令吗?

安提戈涅:我敢;因为向我宣布这法令的不是宙斯,那和下届神祗同住的正义之神也没有为凡人制定这样的法令;我不认为一个凡人下一道命令就能废除天神制定的永恒不变的不成文律条,它的存在不限于今日和昨日,而是永久的,也没有人知道它是什么时候出现的。我不会因为害怕别人皱眉头而违背天条,以致在神面前受到惩罚。

在安提戈涅的眼中,克瑞翁虽贵为忒拜城的国王,其颁布的命令也是忒拜城中最高的人定法,但其认为因为国王颁布的命令违背了更高的自然法,因此其可以不遵守国王的命令而埋葬自己的哥哥波吕涅克斯,悲剧自此拉开了序幕。不仅安提戈涅认为克瑞翁颁布的命令不符合自然法中存在的正义以及亲属伦常,忒拜城中的市民以及克瑞翁的儿子海蒙、忒拜城的先知忒瑞西阿斯也是如此认为。

“恶法非法”一直为西方的自然法学派所主张,那究竟什么样的法才算得上良法?除了西方法律实证主义所持的“法律是主权者的命令”,即法律必须要由权威机关制定、颁布之外,什么样的法律才具备良法的特征?依照西方自然法學派的主张,所谓良法除了应该具备法律实证主义所坚持的形式合法性,诸如法律必须明确、法不溯及既往、法律必须具有普遍性等等特征之外,法律还必须具有最低限度的道德。而《安提戈涅》给我们的启示却是:法律必须是正义的。

托马斯·阿奎那认为:“正义——自然法之戒律向人们所显示的正义——必须胜过其他的任何命令权威。人们所制定的法律不是正义的便是非正义的。”其还认为,任何由于明文制定的人定法,一旦与自然法发生冲突,都应视为无效,它就不再是法,而是理性的堕落。法律的有效性取决于它的正义性。 理性的第一个法则就是自然法,所有由人制定的法律,只要是从自然法引申出来,便都和理性是一致的。如果一种人类的法律与自然法相矛盾,它便不再是合法的,而毋宁是对法律的败坏与污损。 正义是法律的首要价值,也是法律具有正当性的基础,失却了正义性的法律即使拥有国家强制力的保障也难以维持其正当性,而只能沦为非法的恶法。

法谚云:“不公正的法律就不属于法律”。 古罗马时期的西塞罗也指出:“法律是正义与非正义事务之间的界限。” 荀子亦曾云:“从道不从君,从义不从父,人之大行也。”(《荀子·子道篇》)所要阐明的亦是正义对于法律的重要性。安提戈涅面对克瑞翁颁布的缺乏正义性的命令,勇于反抗,从容就死,作为一个寻求正义之法的殉道者,她给予我们的启示即是法律必须具有正义性,只有这样的法律才是真正的法律,才是良法,才能够为人们所信仰和服从。

三、 何以善治?——来自殉道者苏格拉底的启示

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形同虚设。

——哈罗德·J·伯尔曼

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良法是法治的基础,而法治的根本目的则是为了实现国家、社会的善治。良法是善治之有形的“形”,要实现善治,仍需要在良法与善治之间搭起一座沟通的桥梁,即良法必须被人民所信仰和遵守。良法是善治之“形”,而人民信仰法律、具有守法精神则为善治之“神”,只有形神俱备,良法之善治才能得以可能。

西方历史中历来就有法律文化的底蕴,西方历史上守法的典型可以算是古希腊三贤之一苏格拉底。苏格拉底被人控告信仰异端邪说并败坏青年,经过501人的审判团体的审判,其最终被判定罪名成立,处以死刑。像很多电影、电视剧的桥段一样,苏格拉底在就义之前,他的学生帮他打通了所有的关节,他本可以逃走免予一死,但他拒绝了学生的好意,最终饮鸩而死。对于苏格拉底从容赴死的猜测有许许多多,而苏格拉底自己对于从容就义的理由却最令人深思。

苏格拉底认为,虽然判处其死刑的国家法律缺乏正义性,但其是被审判团体经过公开、公正的程序而被判有罪并处以死刑,如果他逃走,便是公然违反国家的法律,这样的违法行为会破坏国家法律的权威性,法律只有被公民所信仰和遵守,才能成就其权威性。苏格拉底最终选择了从容就死,以此来确保国家法律得到执行,并确保国家法律的权威性。为了使国家法律获得普遍遵守、为了确保国家法律的权威性,先哲苏格拉底选择成为殉道者。在苏格拉底从容赴死的意义之上,成就国家法律权威性的不再只是法律是由有权机关制定的这样简单的事实,而是苏格拉底向死而生的承诺。其向死而生的承诺中蕴含的守法精神是借由良法而实现善治的桥梁。

关于信仰法律和守法精神,林肯总统在1837年1月27日(此时的林肯只有28岁)对伊利诺伊州斯普林菲尔德青年学会的演说中也曾做过很好的阐释:

让每一个美国人,每一个热爱自由的人,每一个希望子孙后代平安顺遂的人以独立战争的鲜血起誓,决不丝毫违犯国家的法律,也决不容许别人违犯法律。就像1776年的爱国者用实际行动支持《独立宣言》一样,每一个美国人也要以他的生命、财产和名誉保证支持宪法和法律——每一个人都要记住,违犯法律就是践踏他的前辈的鲜血,就是撕碎他自己的和他子女的自由宪章。让每一个美国母亲对在她膝上牙牙学语的婴儿灌输对法律的尊重;让法律在小学、中学和大学讲授;让它写进识字课本、缀字课本和历本;让它在布道坛布讲,在立法机关宣布,在法院执行。总之,让它成为国家的政治信仰。

在演说之中,林肯亦是强调公民的法律信仰、守法精神对于国家治理的重要性。无论是古希腊先哲苏格拉底,亦或是总统亚伯拉罕·林肯,均注意到了法律信仰文化以及公民守法精神的重要性。在《摩西五经》中,摩西十诫不仅是犹太人的律法,更是犹太人的信仰,犹太人在某种程度上就是靠着摩西十诫中所确立的守法精神和法律信仰而保持国家、民族不散的。中国自周始,强调儒家的道德而相对忽视法治精神的培养和构建,更是缺乏像西方那样浓厚的法治文化。只有良法尚不足以构建法治中国,更不足以实现天下之善治。善治何以可能?唯有良法被信仰、人人守法实现之日,方有善治之可能。

四、安提戈涅、苏格拉底之死的辩证思考及其对建设法治中国的启示

乍看之下,安提戈涅和苏格拉底的死似乎是截然对立的,安提戈涅选择抗拒国王克瑞翁缺乏正义、违背亲属伦常和自然法的命令,而选择为了遵从更高级别的自然法而死;而蘇格拉底明知判处其死刑的法律是恶法而选择守法、遵从国家的法律并从容赴死。但细比较之下,以另一个维度看,却会发现,安提戈涅和苏格拉底都有自己的法律信仰,其都是为自己所信仰的法律而死。安提戈涅是为了其信仰的更高级别的自然法,即自然正义而从容赴死;而苏格拉底则是为了自己所信仰的国家法律必须被信仰和遵守的这种法治理念而死。且安提戈涅和苏格拉底的死都有某种意义上的向死而生的意味。安提戈涅用自己的死诉诸了至高无上的自然正义,而苏格拉底则以自己的死捍卫了国家法律至高无上的权威和尊严,其向死而生的意义不是生的对立面,而是作为生的一部分永存并且延续下去。虽然古希腊文明距离我们所处的时代已有两千多年之久,但安提戈涅和苏格拉底之死却仍留给我们诸多的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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