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赵某系某机床公司职工,2016年在工作期间发生工伤,停工留薪期内单位没有支付其工资。赵某找到单位,被告知这笔费用应当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承担,但社会保险机构没有将此项费用拨过来。无奈,赵某向当地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决其所在单位支付停工留薪期内的工资。
我现在是工伤,不能上班,但工资不能没人给发吧。我不管这笔钱是单位出,还是社会保险机构付,反正我现在需要錢。没办法,我只能找单位。
申诉人现在不上班,不能为单位提供劳动,所以我们没办法为他支付工资。而且我们依法为申诉人办理了工伤保险,所以这个工资更不应该是我们负责了吧。
赵某的仲裁请求得到了仲裁机关的支持。
《工伤保险条例》中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