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时代我国督促程序的电子化改革
——以德国电子督促程序为视角

2017-03-26 06:52
关键词:电子化纠纷法院

杨 青

(重庆邮电大学 法学院, 重庆 400065 )

互联网时代我国督促程序的电子化改革
——以德国电子督促程序为视角

杨 青

(重庆邮电大学 法学院, 重庆 400065 )

督促程序是民事诉讼中的一项重要制度,随着互联网时代的到来,其电子化改革已经成为一种必然趋势。督促程序的电子化改革有利于提高司法效率、促进互联网纠纷的解决、分流案件、节约司法成本,在这方面,德国的改革为我们提供了有益的参考。我国可以对督促程序在适用范围、申请方式、申请费用等方面进行调整,并通过实践中的试点进一步促进该制度的完善和适用。

互联网;督促程序;德国;电子化;改革

2015年6月3日,杭州市西湖区法院介绍了一起运用电子督促程序审理的案件。借助电子化的手段,该法院快速处理了一起互联网金融借贷纠纷,这是我国首例通过电子督促程序办理的案件。这起案件的具体审理过程如下:2015年1月4日,杭州的朱某向重庆阿里小贷公司贷款6 000元,在线通过支付宝签订了消费贷款服务合同,款项到期后,朱某一直没有归还,重庆阿里小贷公司多次催促无果。5月25日,重庆阿里小贷公司向西湖区法院提出了支付令申请,申请书是通过邮箱发送的,并发送了相关的电子证据,所有的材料都是电子化的。西湖区法院在线对阿里小贷公司的申请以及证据进行了审查,最终认为其申请满足法律规定的条件,并通过电子邮件把案件通知书和缴费通知书发给了申请人;申请人随即通过网络进行缴费,法官形式审查后以电子邮箱、短信等方式向朱某发送了支付令。这起案件从下午2点受理到当晚6点发出支付令只用了4个多小时[1]。

从这起运用电子督促程序办理的案件中我们可以看出,此案件是由于互联网金融借贷而引发的债务纠纷,此案件的解决是通过在线申请、在线审查、在线询问、在线受理、在线发送支付令完成的,整个过程都是通过网络在线完成的,当时人与法院之间没有任何接触,这是互联网时代我国法院创新司法实践的有益尝试,也是适应互联网时代发展的必然要求。在网络时代,一些国家已经完成了支付令制度的电子化改革,我国的支付令制度究竟如何改革才能发挥其作用,本文将根据德国的电子支付制度并结合我国的司法实践进行初步的探索。

一、督促程序和电子督促程序

(一)督促程序

督促程序是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项特别程序,对于债权债务关系比较明确的案件,法院可以快速进行处理。债权人可以向法院提出支付令申请,请求法院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如果债权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那么法院将受理债权人的申请;受理后债务人如不在法定期间内提出异议,那么债权人可以申请法院执行。

古希腊就已经出现了支付令制度的雏形,19世纪随着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资本主义国家的经济纠纷不断增加,但有限的司法资源无法满足实践的需要,所以产生了现代意义上的支付令制度。19世纪70年代,西方国家开始了第二次工业革命,人类进入了“电气时代”。第二次工业革命促进了生产力的极大提高以及欧洲大陆各国经济的迅速发展,导致各国的经济纠纷也不断增加,而债权债务纠纷的及时解决影响着各国经济的健康发展,所以资本主义各国必须不断探索解决纠纷的新举措。

很多纠纷没有复杂的争议,债权债务关系比较清楚,只是债务人不履行自己的债务。如果这些案件也按照一般的程序进行审理,那就需要经过一系列繁琐的诉讼程序,这样不仅没有必要,而且浪费了当事人的时间和精力,也浪费了司法资源。此外,如果这些经济纠纷得不到及时的解决也会影响经济的发展。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法律的一个重要作用就在于为经济保驾护航。按照法社会学的观点,法律必须顺应社会的发展。为了解决不断增长的案件纠纷,促进经济的健康发展,德国在1877年的 《德国民事诉讼法》中首次规定了督促程序,目的在于使债权债务明晰的案件可以得到快速处理,省去法院实体审理阶段,使得债务人迅速取得具有强制执行力的法律文书。继德国之后,日本、法国、奥地利等大陆法系国家也相继制定了本国的督促程序[2]。

(二)电子督促程序

电子督促程序是督促程序在信息时代的新发展,是运用互联网技术对传统的督促程序进行改革的结果。传统督促程序中的支付令申请、法院对当事人申请的审查、证据材料的提交、法院司法文书的送达、支付令的制作等所有这些程序都可以通过互联网来完成,完全实现了督促程序的无纸化,是一种便捷、快速及有效过滤简易纠纷的非诉讼程序。电子督促程序的实质就是传统督促程序的网络化、电子化,是诉讼法在互联网时代发展的必然要求,电子督促程序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而出现,目前许多发达国家已经开始实施。

二、德国的电子督促程序

支付令制度起源于德国,并且在解决纠纷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以及互联网时代的到来,实践中的纠纷不断增加,而且很多案件与互联网息息相关,比如网络金融、网上销售等。这些以互联网为载体而发生的案件不同于传统的案件,具有电子化以及地域广泛等特点,如果依旧运用传统的程序,那将是对资源的极大浪费,而且纠纷的增加也使得司法资源捉襟见肘。因此,世界各国都在寻求司法的现代化、网络化、电子化。德国顺应时代的发展需要,实现了督促程序的电子化,而且还在实践中不断对这一程序进行修正。

从1982年10月起,德国的巴登符腾堡州开始对电子督促程序进行试点,这是德国最早的电子督促程序试点,也是世界上最早的电子督促程序试点,这次试点产生了很大的影响,之后德国的其他各州不断借鉴巴登符腾堡州的试点经验开始试点电子督促程序。截至2007年5月,德国实现了督促程序电子化的州已经有16个[3]。德国的电子督促程序节约了大量的司法资源,提高了办案效率,及时解决了债权债务纠纷,促进了德国经济的发展,因此欧洲其他国家积极向德国学习,在立法以及司法实践中对本国的督促程序进行了电子化改革。1986 年奥地利根据本国的互联网普及程度开始对督促程序进行电子化改革;1993年芬兰也开始了督促程序的电子化改革,法律规定债权人可以通过电子化的方式提出申请,例如通过电脑、传真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此外,日本和韩国也在一定程度上受到德国电子督促程序的影响,对本国的督促程序进行了电子化改革。

(一)德国电子督促程序的法律规定

根据德国法律的规定,电子督促程序有3种申请方式:第一,法律规定了电子督促程序专用的申请状,申请人必须采用;第二,申请程序必须使用电子资料交换的方式进行,支付令的申请人运用技术手段向法院提出申请,向法院提供相关的证据资料也必须使用电子载体的方式进行;第三,督促程序的申请人可以运用电脑,通过网络把申请以及相关资料传送给法院,即利用资料远距线上传送的方式进行,而且法院的支付令决定和其他司法文书也可以通过电脑网络传送给申请人,完全实现了无纸化操作[4]。德国1992年修订的《民事诉讼法》规定,以上述第二和第三种方式提出支付令申请的人,申请人没有必要亲笔签名,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必须保证督促程序的申请是在申请人同意的情况下提出的。此外,由于网络环境的不安全因素较多,所以必须尽可能防止其他人盗取或篡改在线传输中的资料[5]。

虽然电子化督促程序在德国获得了极大的应用,但是德国并没有完全抛弃传统的纸质化方式,德国目前的《民事诉讼法》规定了两种提交支付令申请的方式,即常规方法和机械方法。根据《德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支付令的申请人向法院提出署名的书面申请属于常规方法,通过在线数据传输的方式向法院提出支付令申请属于机械方法,此外还可以运用网上申请的方式。为了进一步完善和发展电子督促程序,2008年德国规定了专门针对律师的特殊督促程序申请方式,即律师必须提交电子督促申请,这是一项强制性的规定,律师为自己提出支付令申请以及作为代理人提出申请都必须使用电子化形式,采用“机读形式”。

一项法律制度的实施必须有一些配套措施来辅助实施。在德国,为了适应督促程序的电子化,配合自动化机器对支付令的处理,德国对传统的督促程序进行了大幅度的改革:第一,支付令的申请以前包括代替物、有价证券以及金钱等,现在为了机器的方便处理,取消了代替物和有价证券的支付令请求,只有金钱给付可以申请支付令;第二,督促程序的管辖法院限定为债权人的普通审判籍所在地;第三,不论采用何种方式都必须使用法院统一的申请书。

法院要同时保护当事人双方的利益,要保持双方权力义务的对等,所以鉴于法律对支付令申请程序做出了相关的修订,为了保护债务人的相关利益,德国也有一些对应的改革:第一,用申请人、申请相对人的称呼替代了原来的债权人、债务人的称呼,用督促裁定、执行裁定代替了支付命令、执行命令;第二,送达机器制作的督促裁定时,必须将异议书附件同时送达,异议书必须载明法院的地址,这有利于债务人及时把异议送达法院;第三,延长异议期,由一个星期延长为二个星期;第四,支付令申请书必须明确表明其债权请求权已经到期但是债务人未给付。德国《民事诉讼法》规定,法院只需要进行形式审查,判断申请人的请求权是否存在即可,这样可以提高效率,也有利于电子计算机技术在司法实践中的广泛应用。

(二)德国电子支付令的实践效果

电子督促程序在德国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在司法实践中处理了大量的案件,节约了司法资源,提高了司法效率,而且随着互联网技术的不断发展,德国每年运用电子支付令处理的案件数量不断增加。1977年德国的督促程序案件有4 408 659件,其中有517 399件由于债务人的异议而转为诉讼,88.3%的督促程序案件通过电子督促程序直接得到了解决;1990年督促程序案件有5 145 256件,其中有578 346件由于债务人异议而转为诉讼案件,88.8%的督促程序案件通过电子督促程序直接得到了解决[6]。从这些数据中我们可以看出德国的电子支付令制度在实践中处理了大量案件,成为德国民事诉讼法中一项不可或缺的制度。在21世纪,电子督促程序的影响力不断扩大,在实践中的运用不断增加,很多网上发生的债权债务纠纷都可以通过电子支付令得到及时的解决。

德国这一立法一方面使广大市民群众积极了解了督促程序,进而基于各种利益的考虑积极选择督促程序;另一方面利用互联网络大大地提高了司法效率,降低了司法成本,进一步彰显了督促程序诉讼经济的价值功能。

三、督促程序电子化改革的价值

电子督促程序是科学技术的发展在人文领域的应用,符合世界的发展潮流,是互联网时代法律发展进步的必然要求。督促程序的电子化具有重要的价值,有利于迅速解决纠纷、降低诉讼成本。

(一)提高司法效率

电子督促程序具有以下特征:第一,非诉性。督促程序不需要开庭、法庭调查、质证等一系列法庭审理环节,债权人提出申请,法院进行形式审查,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下签发支付令即可,具有非诉的特点;第二,形式审查,法院在电子督促程序中没必要审查债权债务的实际存在情况,不直接调查,也不需要审查详细的内容,通过形式审查认为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时即可;第三,无需开庭审理,电子督促程序没有审前准备程序,没有法庭审理环节,也不需要其他的诉讼环节,通过申请人提供的相关证据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即可。电子督促程序的这些特征决定了其具有提高司法效率的重要价值。

随着我国经济的迅速发展,各种债权债务纠纷不断增长;同时随着网上购物、网络金融、电子商务等新型经济模式的出现,各类网络纠纷案件也不断增加,这导致了我国法院要处理的案件不断增加,司法机关的压力沉重,目前有限的司法资源无法满足实践需要,造成了司法机关人员的超负荷工作以及案件的积压,这种延迟的纠纷解决导致了许多企业和个人的利益得不到及时的保护。虽然传统的督促程序可以解决一定的纠纷,但是在网络环境下这种传统的方式无法满足实践的需要,也会浪费很多资源。根据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发布的报告显示,截至2014年底,我国企业开展在线销售的比例为24.7%。随着互联网经济的迅速发展,传统企业在经营、管理以及产品销售等方面将会更多地与互联网密切相关。根据《第35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至2014年12月,有7 849万网民购买过网络理财产品,增长幅度较大。这些数据表明了我国互联网经济的迅速发展,电子商务以及网络金融的繁荣。但是,互联网金融以及互联网销售的发展必然导致互联网纠纷的不断增加,而在网络环境中当事人之间一般距离比较远,如果采用传统的实体纠纷解决方式,必然给当事人带来较高的成本,而且由于距离问题也会导致效率低下,所以实现支付令的电子化可以提高效率,节约司法资源,降低当事人解决纠纷的成本。

(二)方便互联网纠纷的解决

有人类的地方就有纠纷的存在,随着互联网的诞生以及电子商务、网络金融的迅猛发展,网络世界已经成为人类活动的重要场所,我们很多的日常行为都可以通过网络实现,特别是在“互联网+”时代,我们身边的一切几乎都可以和互联网联系在一起。网络购物纠纷、网络金融纠纷等与网络密切相关的民事纠纷已经在实践中屡见不鲜,并且呈快速增长的趋势。传统的经济活动一般发生在熟悉的人之间,而且是在实在的物理空间发生的,当事人之间的距离较近。但是,网络空间是虚拟的,网络上的民事行为不受地域的限制,网络上的当事人双方往往距离比较远,而且网络纠纷标的大多比较小。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的调查数据显示,用户平均每次购物的金额大多集中在50~500元。这些标的较小的网络纠纷如果运用传统的解决方法将会得不偿失,“维权成本高于标的额”将会导致当事人面对两难抉择,如果不运用法律手段,那么将无法收回自己的债权,不利于和更多的人合作;但是,如果用法律手段维护权利,将会花费高于债权的成本。这些问题如果得不到解决,我国未来的网络经济将难以发展。对于网络时代给民事纠纷的解决带来的问题与挑战,世界各国的法学界人士都在积极创新纠纷解决方式,不断探索利用网络技术来解决与网络相关的民事纠纷,期望实现“网上纠纷网上解决”[7]。通过电子邮件、QQ聊天工具等在线方式解决纠纷,尽量避免当事人直接会面,可以降低当事人的成本以及节约司法资源。电子支付令实现了纠纷的线上解决,通过邮件、通讯软件等可以实现在线申请、电脑制作支付令、在线告知被申请人、在线执行等一系列程序,当事人之间、当事人与法院之间不用见面就可以实现民事纠纷的解决,大大提高了司法效率。

(三)节约司法成本

我国的电子商务从2007年到2010年获得了极大的发展,很多传统企业也不断尝试利用互联网技术进行商业活动。电商企业迅速发展,互联网的发展已经进入了“网商”时代,电子商务的营业额也不断上涨。根据艾瑞咨询的最新研究数据显示,2013年我国PC端网购规模接近16 000多亿元,移动端网购整体交易规模达1 676.4亿元[8]。伴随着电子商务、网络金融等网络经济模式的不断发展,与互联网有关的纠纷也不断增长,而在众多的纠纷中有一些是债权债务关系比较清楚的,完全可以通过支付令制度进行解决,而电子督促程序正好为与互联网有关的纠纷提供了高效的解决方式。在我国2015年6月发生的第一起电子支付令案件中,重庆阿里小贷公司有人说:“这样的案子如果走一般的诉讼程序,成本在 8 000 元左右,而电子督促程序至少可以节省75%左右的成本。”[9]如果按照传统的督促程序进行,当事人提供书面申请、法院送达司法文书等要花费一定的邮费、资料费,当事人提出申请还要支出交通费、人力成本、时间成本等,但是通过电子化的方式在线进行,这一切费用都不存在了,而且案件还可以得到迅速的处理,为法院节约了司法资源,也为当事人节省了诉讼成本。

(四)实现案件分流

审判程序需要经过举证、质证、法庭辩论等一系列程序,而且可能会发生二审,因此审判程序花费的时间、人力、物力等都比较多,有的案件可能很长时间得不到解决。而且随着经济的转型以及社会矛盾的增加,诉讼案件还在不断地增长,而我国的司法资源是有限的,目前的司法资源已经不能满足实际的需要,因此我们必须寻求案件的分流,寻求简单的程序解决纠纷,这是目前司法实践的必然要求。简易程序、非诉程序、调解程序等都是我国目前的有益探索,而电子督促程序也是实现案件分流的重要程序之一。“电子督促程序在德国的司法实践中得到了广泛的运用,这一程序也受到了广大民众的欢迎,每年有700多万的案件是通过电子督促程序进行解决的,其中90%以上的案件可以直接解决。”德国2007年大概有730万个支付令申请,其中95%的案件法院运用电脑进行了自动化处理,540万个案件通过督促程序得到了解决,大约95万个案件转入了诉讼程序[10]。可见,在德国,电子化督促程序在案件分流方面发挥了巨大作用,每年有600多万个案件可以通过督促程序直接解决,不用进入复杂的审判程序。但是我国的督促程序在实践中一直处于被忽视的地位,应用非常有限,2007年全国法院审结的督促程序数量不到9万件。“案多人少”已经成为了我国目前各级法院面临的普遍困境,我国必须要寻求新的纠纷解决方式进行案件分流。电子督促程序作为迅速处理案件的一种方式对于分流案件具有重要的作用,而且在德国已经取得了成功,我国也应该顺应网络时代的发展要求,积极进行督促程序的电子化改革,减轻我国目前的司法压力。

四、互联网时代我国督促程序的电子化改革

互联网的发展为法院司法的电子化改革提供了良好的机遇,只有顺应时代的发展将我国的传统督促程序改造成自动化程序,发挥其高效、便利、成本低的优势,才能让督促程序在实践中发挥作用。

法律作为一种上层建筑必须适应经济的发展,并且随着经济的发展而不断地完善,只有这样才能够促进经济的发展。民事诉讼法领域中的督促程序是适应商品经济的不断发展而诞生的,而且从一诞生起就在促进经济发展方面发挥了巨大的作用。我国的支付令制度也是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而产生并且不断完善的。我国在1991年的《民事诉讼法》中设置了这一程序,但该程序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应用非常少,对于解决案件纠纷的作用也非常有限,当事人宁愿选择复杂的诉讼程序也不愿选择督促程序,许多债权债务关系明确的案件也跨越督促程序进入了诉讼程序。为了解决督促程序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的冷遇,充分利用这一程序解决纠纷,我国在2012年修改《民事诉讼法》时对督促程序进行了一定程度的改革,希望督促程序能够发挥应有的作用,可以迅速解决经济纠纷,维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合理配置司法资源。但是,这一改革并没有从实质上改变督促程序在实践中的尴尬境地,督促程序的适用率并没有得到有效的提升,也没有起到诉讼经济的目的。

随着信息时代、网络时代、大数据时代的到来,有些国家的督促程序已经进入了电子化时代,电子化方式使这一制度在解决纠纷方面发挥了更大的作用,促进了纠纷的解决以及司法效率的提高。面对新科技革命的冲击,我国的法律制度也需要与时俱进,跟着科技发展的步伐,这是时代赋予我们的使命和责任。我国最高人民法院也提出,“人民法院信息化建设”是未来司法改革的重点之一,在此背景下,我国督促程序究竟如何进行电子化改革,笔者提出一些建议。

(一)立法

传统的法律规定为了适应电子化必须进行改革,一个制度的良好运行必须有一系列的制度进行配合,为了配合支付令制度的电子化,笔者认为我们目前可以在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改革。

1.缩小督促程序的适用范围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请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有价证券的案件,债权人可以向法院提出支付令申请,但是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必须权力义务关系明确,并且没有其他的债务纠纷,而且申请人必须提供明确的地址以保证支付令可以送达给债务人。所以,从目前的法律规定来看,督促程序在我国的适用范围包括金钱和有价证券。但是,在电子化的处理程序中,有价证券的申请存在不便,所以笔者建议可以规定电子支付令仅限于金钱的请求权,有价证券可以通过传统方式申请。

2.规定债权人所在地法院受理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支付令申请的受理法院是基层人民法院,而且是根据一般管辖原则进行处理的,并没由特殊的管辖要求。支付令申请的案件属于债权债务纠纷案件,根据我国目前的法律规定,督促程序的管辖法院应该是债务人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这种规定在传统的司法实践中是比较合理的,但是在电子化程序中就存在一些问题,会导致申请人成本的极大提高以及法院处理的不便。因此笔者建议将支付令申请的受理法院改为债权人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这样对于一个债权人、多个债务人的申请就比较有利,可以提高效率,节约司法资源。

3.给予申请人申请方式选择权

根据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的统计数据,我国网民数量目前已经达到6.49亿,而且这一数据还在不断增加,但是即使再高的网络普及率也并不是全面覆盖,而且我国的网络普及率在城乡以及东西部地区存在巨大的差异。在我国目前依然有很多人没有网络可以利用或者不懂网络的情况下,如果仅规定电子化程序就可能损害部分人的利益,而且目前司法中的电子化程序也仅是部分使用。因此,在支付令制度电子化的过程中,不能只规定电子化方式而完全抛弃传统方式。笔者建议目前可以规定两种方式由当事人进行自由选择,当事人可以选择传统申请方式也可以选择电子化程序,但是这种选择自由应该仅限于自然人。

对于企业以及律师提出的申请,可以强制使用电子化形式,因为作为一个企业而言,它提出的支付令申请可能比较多,而且现代企业基本都是电子化办公,这种规定不存在技术的难题,律师目前也基本懂网络操作。电子化方式是指网络化方式,即支付令的送达方式上可以采用网络在线送达,或者其他可以知悉的通信手段。2015年3月,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的报告显示:截至2014年12月,全国有90.4%的企业使用计算机进行办公,78.7%的企业使用互联网进行办公,77.4% 的企业实现了互联网宽带接入,从这些数据可以看出我国企业的互联网水平不断提高,互联网在我国的企业中得到了广泛的应用。在全国的上网企业中,利用互联网开展发送和接收电子邮件、网上银行、与政府机构互动的比例分别为83.0%、75.9%和70.6%[11]。这些数据表明,目前我国企业中互联网的应用已经达到了较高的水平,互联网应用率很高,企业信息化基础设施普及已达到较高水平,因此规定企业必须使用电子支付令有一定的基础,也比较可行。所以,对于企业为主体的支付令申请可以强制使用电子程序,而对于普通公民则可以不作限制,给予其自由选择权。

4.降低申请费用

我国2007年4月1日开始实施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依法申请支付令的,比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的1/3交纳。”之前我国的支付令收费是每个案件100元,自从这个规定出台后,我国实践中支付令的适用出现了下滑。这是因为,督促程序受理费虽然只有案件受理费标准的1/3,但是督促程序不一定会解决纠纷,有些案件会转入普通程序,因此利益权衡之下当事人宁愿选择诉讼程序。在支付令电子化的条件下,处理案件的费用会降低,并且节约了时间,因此为了吸引当事人使用这一程序,可以适当减低申请费用,可以规定每起案件收取200元,或者规定每起案件收取案件受理费标准的1/6。

5.可以由非法官处理督促案件

督促程序电子化之后,一般人只要懂得基本的计算机操作,懂得基本的法律就可以处理督促程序案件,因此可以由非法官来处理这类案件。根据德国相关司法辅助官的相关规定,电子督促程序的案件由司法辅助官进行处理,而不再由法官进行办理,而且自2002年8月起,各州可以通过法律将电子督促程序的处理权交给书记官,这大大减轻了法官的负担,节省了大量司法资源,法官可以利用更多的时间处理复杂的案件。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笔者认为这类案件可以交给法官助理或者书记员进行处理,转入普通程序的时候再由法官进行处理。

(二)司法实践中开展电子督促程序试点

任何法律改革都不可能一蹴而就,必须逐步推进,所以我们首先必须进行试点,然后根据实践中的运行情况逐步推进。

2015年6月,我国第一起电子化支付令案件出现在浙江杭州西湖区。据调查,西湖区是一个互联网企业密集的区域,共有互联网金融企业150余家,而且支付宝、浙江蚂蚁小微金融服务集团有限公司等一些大型互联网金融企业也在这里。最近几年涉及互联网金融的纠纷案件不断增加,因此为了有效解决纠纷,促进互联网企业的业务运行以及互联网企业的健康发展,解决司法资源的不足成为了互联网企业密集区的重要课题,如何发挥好电子督促程序的作用成为西湖区法院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根据相关报道,目前,西湖区法院已将蚂蚁金服的金融纠纷作为试点,今后还将不断完善支付令网上申请的流程设计和平台建设,实现“多赢”。所以,我国最高法院等相关机关可以把这里以及其他互联网企业密集区作为试点。试点成功后再进行法律的全面改革,向全国推广。此外,由于我国目前的网络普及率存在巨大的差异,东部地区网络普及率较高,而西部地区普及率较低,所以我们也可以选择北京、上海、广州等一些大型的发达城市进行试点。

[1] 肖菁.杭州西湖区法院发出全国首例电子督促程序支付令[EB/OL].(2015-06-04)[2016-9-20].http://zjnews.zjol.com.cn/system/2015/06/04/020682472.shtml.

[2] 白绿铉.督促程序比较研究——我国督促程序立法的法理评析[J].中国法学,1995(4):75-79.

[3] 拉德克.德国督促程序自动化经验[EB/OL].(2007-09-04)[2015-6-20].http://www. ejpd. admin. ch/content/dam/data/staat_buerger/re-chtsinformatik / macolin_2007 /09_radk.

[4] 章武生.督促程序的改革与完善[J].法学研究,2002(2):127-130.

[5] 沈冠伶.展望新世纪之德国民事程序法[J].法学杂志,1999(52):162-167.

[6] 陈荣宗,林庆苗.民事诉讼法[M].台北:台湾三民书局,1996:875-876.

[7] ETHAN K,JANET R.Online dispute resolution:resolving conflicts in cyberspace[M].San Francisco:Jossey-Bass Press,2001:210-214.

[8] 李一帆.试论电子商务及发展趋势[J].市场研究,2015(3):38-39.

[9] 张鹏.杭州西湖法院全国首次使用电子督促程序解决借贷纠纷[N].青年时报,2015-06-04(03).

[10]周翠.电子督促程序:价值取向与制度设计[J].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1(2):67-82.[11]第36次互联网发展统计报告[EB/OL].(2015-03-16)[2015-07-27].http://www.cnnic.net.cn/hlwfzyj/hlwxzbg/hlwtjbg/201507/t20150722_52624.htm.

(责任编辑 冯 军)

Electronic Reform of Chinese Supervision Procedure in the Internet Age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German Electronic Supervise

YANG Qing

(Law School, Chongqing University of Posts and Telecommunications, Chongqing 400065, China)

Supervision procedure is an important system in civil litigation. With the advent of the Internet era, the electronic reform of supervision procedure has become an inevitable trend, and Germany’s reform provides a useful reference for us. The electronic reform of supervision procedure helps to improve judicial efficiency, solve the Internet of the dispute, split case, and save the cost of judicial case. Therefore, it is necessary to reform actively. Chinese law can adjust supervise program in the scope of application, application way, application fee, etc.. In addition, we can also through practice in the pilot to further promote the perfection of the system and application.

Internet; supervision procedure; Germany; electronic; reform

2016-10-18 作者简介:杨青(1991—),女, 陕西商洛人,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诉讼法学、电子证据。

杨青.互联网时代我国督促程序的电子化改革——以德国电子督促程序为视角[J].重庆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2017(3):85-91.

format:YANG Qing.Electronic Reform of Chinese Supervision Procedure in the Internet Age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German Electronic Supervise[J].Journal of Chongqing University of Technology(Social Science),2017(3):85-91.

10.3969/j.issn.1674-8425(s).2017.03.013

DF713

A

1674-8425(2017)03-0085-07

猜你喜欢
电子化纠纷法院
百姓拆迁心结一朝化解法院主持调解握手言和
署名先后引纠纷
推进外汇窗口服务电子化
用“情”化解离婚纠纷
1 我省市级国库集中支付电子化系统首次上线运行
纠纷
班里设个小“法院”
我国法院在线调解的兴起、挑战与未来
初中数学前置性作业的电子化尝试
一起离奇的宅基地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