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 军,刘 俊,邓 莉
(1.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重庆 401147; 2.重庆旅游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重庆401147;3.重庆工商大学 管理学院,重庆 400067)
中介机构参与国企股权多元化过程中的职务犯罪研究
陆 军1,刘 俊2,邓 莉3
(1.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重庆 401147; 2.重庆旅游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重庆401147;3.重庆工商大学 管理学院,重庆 400067)
国有企业股权多元化过程中除了直接的市场交易主体外,中介机构在其中也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包括提供法律意见、审计服务、资产评估、交易服务等专业服务。因此,它们对职务犯罪可以说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从中介机构在国有产权交易中的作用出发,剖析其参与职务犯罪的手段、特点和危害,以及中介机构自身存在的问题,进而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
国有企业;中介机构;股权多元化
在国企多元化过程中,参与的主要中介机构有服务型中介机构和交易型中介机构。本文主要研究经纪会员等中介机构在国企股权多元化过程中的作用。
(一)中介机构的界定
1.中介机构的概念
中介机构是指经主管部门批准,依法成立,向社会提供法律咨询、资产评估、咨询代理、交易服务等中介服务的机构。按功能可分为3类:一是资产认证类中介机构,具体提供有形和无形资产评估、资信评估,出具企业会计报表的审计报告,出具企业合并、分立、清算、融资与并购事宜中的审计报告等服务机构;二是咨询代理类中介机构,具体指提供财务管理、税务咨询及代理、项目投资、并购重组等方面的咨询、分析、方案设计的法律、会计及税务等服务机构;三是交易服务类中介机构,具体指提供咨询、招标、拍卖服务等机构。
在国有资本多元化过程中,联系最为紧密、服务最多、容易出问题的主要是公证性和代理性中介机构,包括在产权交易前期为之提供会计、审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会计师、审计师和律师等事务所,以及提供交易平台及在产权交易过程中提供公证和代理服务的产权交易所、经纪会员等。
2.产权交易中介机构的概念
产权交易中介机构是指为产权交易提供法律意见、审计服务、资产评估、交易服务的法人组织。在我国,产权交易中介机构大致包括: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清算公司、与产权交易相关的组织机构等。
(二)中介机构为国有产权交易服务的表现形式
1.为产权转让出具法律意见
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3号令《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决定或者批准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应当审查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由此可见,法律意见书是审批国有产权转让过程中的法定依据和必备要件之一。作为专业人士作出的法律审查、法律评估和法律判断,法律意见书重点分析明确交易各方的法律责任,预测转让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对交易标的合法性、真实性、可行性提出法律意见,为完成国有产权转让提供法律支持,有利于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所出资企业在审批产权转让时,严格遵守法律,最大限度地预防和避免法律风险,防范国有资产流失,确保国企产权转让的法律效力。
2.为清产核资提供审计服务
国有产权转让方案经批准后,依法进行清产核资,根据清产核资情况,编制各类资产报表及资产移交清册,并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实施审计。会计师事务所按照法定程序,对转让企业重点开展财务清理、财产清查、价值重估、损溢认定、资金核实等主要内容的专项审计,真实反映企业资产价值。清产核资专项审计工作要求全面核实企业资产、负债、权益的存在性、要求掌握会计报表所反映的经济事项及形成依据,这是加强国有资产管理的基础性工作。
3.为转让企业提供评估服务
产权交易活动要全面合理展开,资产评估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国有资产评估是指在清产核资专项审计的基础上,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转让方委托具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遵循独立、客观、科学、专业的评估原则,遵循法定和公允的程序和标准,运用科学的评估方法,对资产价值进行评定和估算的全过程。具有市场性和公正性的作用,可以如实反映转让国有资产的价值量及其变动。评估报告经核准或者备案后,便成为确定国有产权转让价格的参考依据。资产评估具有保障国有资产保值和增值的功能,是维护产权交易双方合法权益的关键环节。
4.组织公开挂牌交易转让
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3号令《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规定:“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不受地区、行业、出资或者隶属关系的限制。”产权交易机构是产权市场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指依法设立,为产权交易提供场所、设施、信息服务的法定机构。其主要职责是审核产权交易主体的资格和交易条件,审查交易主体和客体的真实性,并根据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规范受理转让、信息发布、登记受让、资金结算、交易签约等交易程序和行为,对符合条件的交易出具产权交易鉴证凭证,并定期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国有产权交易情况。国有产权进场交易对规范国有产权交易,维护交易公平、公开、公正具有积极作用。
在国企股权多元化进程中,中介机构在资源分配、资产评估、产权交易、秩序监督等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但一些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为了谋取私利,与政府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及国企负责人相互勾结,或虚假评估国有资产、或虚增债务、或虚报成本、或隐匿国有资产,成了权钱交易的“掮客”。中介机构参与职务犯罪成为国有资产流失的重要途径。
(一)中介机构参与职务犯罪的方式
1.虚假评估国有资产。资产评估是国有企业改制的一个重要环节,资产评估不真实,会直接导致企业资产的流失。实践中,一些中介机构在审计、评估过程中,相关从业人员,按照委托人要求,恶意低价评估国有资产并出具评估报告。近年来,全国各地被发现、查处的国企改制过程中大量国有资产流失或被侵吞案件的背后,几乎都有中介组织的黑手[1]。如某国有企业与吕某等7人成立了国有控股顺祥公司,后股东吕某等人得知顺祥公司所属房屋即将被划入拆迁范围后,遂向该国有企业负责人顾某某行贿,低价购买该企业所持有72%的股份。在对顺祥公司资产进行评估时,吕某等人委托评估公司并要求评估公司将资产压低,评估公司遂在评估中将顺祥公司两处房产的成新率分别确定为10%、20%,均低于国家“对于基本能够正常使用的建筑物,成新率高于30%”的规定。在顾某某的帮助下,顺祥公司将国有72%的股份以40余万元的低价转让给吕某某等7人。随后,在旧城改造中,改制后的顺祥公司获得房屋拆迁补偿款443万元。
2.恶意串通操纵产权交易。在国有土地、设备等资产转让过程中,一些中介机构的从业人员通过勾结产权竞买方与国有资产转让方负责人,恶意串通、操纵整个国有资产竞拍过程,帮助国有资产转让方的国家工作人员侵吞国有资产,从中收取贿赂。如某丝绸集团公司总经理柳某、公司办公室副主任经某,在该集团公司下属企业北拱丝厂资产拍卖过程中,通过行贿联合交易所所长宋某,使其将该区财政局批复的“北拱丝厂本次整体处置的资产”混淆为“北拱丝厂整体资产”进行拍卖。宋某通过设置限制竞买人条件、阻止竞买人报名等手段,帮助柳某等2人竞拍成功,致使2人将财政局未批准拍卖的北拱丝厂国有1万余平方米非生产性土地和1万余平方米非生产性房屋(评估价值430万余元)据为己有。宋某因此收受柳某等人贿赂。
3.行贿或居间介绍行贿。一些中介机构为承揽业务,谋取利益,直接或居间介绍相关利害关系人,向国家工作人员提供金钱、豪车、名表以及有价证券等财物或提供美色、升迁机会等。大量商业贿赂正是通过所谓的“过节礼金”、感谢费等名义实现的[2]。如,在重庆某钢厂破产清算过程中,某拍卖有限公司为获取该厂的拍卖业务,安排工作人员分别向该区经济委员会原主任、某厂破产清算组组长陈某某,经济委员会原助理调研员、某厂破产清算组资产处置小组组长陈某,区人民法院原民二庭副庭长邓某等3人行贿。
4.参与利益输送。在调研中发现,一些中介机构通过出谋划策,帮助国家工作人员进行利益输送。有的将国有资产投资到境外自己人控制的公司或项目,“亏损”后清盘回国交差;有的与利益关系人成立公司,以联合经营或虚增实物投资参股等方式侵占国有资产;有的通过咨询服务名义,给利益关系人成立的公司支付高额的咨询服务费,侵吞国有财产等。由于利益输送方式隐秘,时间跨度长,往往需要编造貌似“合法”交易活动及相关产权文书等文件,并通过合法账户来完成,这在很大程度上需要提供智力咨询服务的中介机构和人员介入“帮助”。
(二)中介机构参与职务犯罪的特点
1.身份的双重性[3]。作为国企股权多元化过程中的一方参与主体,一方面,中介机构为考虑自身的发展,往往会对国家工作人员行贿,以换取对其在承揽中介业务等方面的关照,此时的中介机构作为行贿方存在。另一方面,中介机构也会接受委托人贿赂,按照其要求提供相应服务。此时,中介机构作为受贿方存在。
2.信息的垄断性。中介机构之所以能够轻易参与到股权多元化过程中的职务犯罪中来,主要在于中介机构本身具有合法公开的身份,因而容易获得行受贿双方的信息,成为行受贿双方的桥梁,帮助双方实现信息对称,进而完成交易和服务[4]。对双方信息的掌控是中介机构参与职务犯罪的重要依托。
3.手段的隐蔽性。股权多元化过程中,中介机构主要通过虚假评估、恶意串通操纵产权交易、行贿或居间介绍行贿、参与利益输送等方式参与到职务犯罪中。而资产评估、产权交易等事项,往往具有较大的操作空间,中介机构依托其合法公开身份,以中介活动繁杂的程序和环节、专业的文件文书等形式为掩护[5],为其权钱交易蒙上了“合法”的面纱,具有很强的隐蔽性和欺骗性。
(三)中介机构参与职务犯罪的危害
有专家研究认为,中介机构使腐败问题变得更加复杂,而且在中介机构出现之后,传统的反腐败措施在事实上加剧了腐败现象。当经济活动中存在与政府官员具有特殊社会关系的寻租型中介机构时,腐败水平会上升,而且中介机构和官员间的社会关系纽带强度越高,腐败水平上升得越显著[6]。本文在此主要探讨中介机构参与职务犯罪后的具体危害和影响。
1.中介机构复杂化寻租交易网络
国家工作人员为了防止违法风险,一般不会接受或者较少接收陌生人的贿赂[7]。而中介机构则作为客户和官员之间的桥梁,把生人社会的契约规则变成熟人之间的人情规则,进而提高了相互信任的程度。在我国,很多中介机构以前是政府机关的职能部门,从成立之日起就和政府形成了复杂的社会关系网络,这也让国家工作人员更容易信任和接受这些中介机构的行贿。可以说一些中介机构是政府职能转换的产物,与市场管理有关的政府部门几乎都扶持设立过与其业务有关的中介机构,如资产评估机构曾是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下属单位;财政部门也曾设立过自己的会计师事务所。现在,虽然政府职能转变,政府和中介机构之间脱钩,但间接的业务联系一直存在[8]。同时,少数政府官员甚至让自己的亲朋好友开办与其主管业务相关的中介机构,形成关系极为密切的权力寻租网络。这些寻租网络影响了政府的公信力。
2.中介机构增加了职务犯罪侦破的难度
中介机构的加入,使交易双方不直接联系,操作方法也更加多样,甚至貌似更加合法,使案件更为隐蔽而不易侦破。中介机构往往利用国家工作人员提供的信息,结合自己的专业技能优势、使用合法身份进行违规、腐败活动,为违规操作和腐败行为披上一层合法外衣。另外,“期权化腐败”极大地增添了中介腐败查处难度。
关于中介机构职务犯罪的原因可以从供需双方来分析,即从拥有职权的国家工作人员和中介机构两个方面考察。
(一)国家工作人员降低犯罪成本的需求是中介机构介入的直接动因
官员腐败的成本在某种程度上是较高的,轻则撤职,重则负刑事责任,构成职务犯罪。而中介机构可以降低犯罪成本,于是其介入就顺理成章。
1.中介机构降低了职务犯罪的交易费用
从司法实践看,降低行贿人的交易费用是中介机构介入腐败案件的重要原因。有经济学家认为,要从降低行贿成本这一角度考察中介机构在腐败交易中的作用,中介机构提高了腐败交易的发生概率。这是因为,行贿人对国家工作人员的信息不清楚,不知道国家工作人员是廉洁型还是受贿型,而且如果行贿又该行贿多少也不知道,而中介机构则掌握了这两方面信息。当腐败交易有中介机构参与时,处罚、监督、职位轮换等传统的反腐败措施都会失效,甚至起相反作用。
2.中介机构降低了腐败犯罪成本
交易成本在买卖双方是不对等的,承担较高交易成本的国家工作人员对中介服务率先产生需求。因为,虽然行贿与受贿同样构成犯罪,但在司法实践中,受贿方的惩罚力度普遍高于行贿方。一旦腐败交易曝光,受贿的国家工作人员往往要付出遭受刑事处罚的高昂代价,而行贿方面临的处罚则相对较轻,这使得国家工作人员更加在乎腐败交易的隐蔽性,对交易成本的预期远远高于行贿方,再加上腐败交易的卖方市场性质,因此,在腐败交易中,对中介服务的需求首先来自国家工作人员。而且,国家工作人员需要中介服务的首要前提是安全,要求中介机构与其利益目标完全一致,使得中介机构与职能部门的国家工作人员之间固有的千丝万缕的联系更加密切,形成利益共同体。这样,腐败交易中的犯罪成本将被大大降低。
(二)中介机构不规范是导致腐败的重要原因
1.缺乏规范的市场监管体系
我国现有的国有产权监管制度有待进一步完善,产权交易规则有待规范;参与国企股权多元化的中介机构,其市场定位、管理体制、运行机制不够明确,即便有行业主管部门及行业协会管理,但仍存在管理缺位的现象。如对会计师事务所的管理,基本上是会计师协会在管,而协会管理属松散型,除了每年例行的活动,平时没有具体的管理举措。会计师事务所是独立法人,管理无法到位,监督更是无从谈起。出具的假审计、假评估,一般到了企业改制后问题才会逐步显现,在改制过程中难以暴露,即便事后追究法律责任,但国有资产流失后多无法挽回。
2.执业不规范,法律意识淡薄
参与国企股权多元化的一些中介机构规模小、管理不规范,从业人员素质良莠不齐,服务质量及专业水平差,缺乏法律风险意识和职业判断力,忽视职业道德,对自己所承担的法律后果认识不清,为了追逐短期利益,丧失应有的执业操守,成为某些国家工作人员与不法分子合谋掠夺国有资产的工具。
3.中介机构自身腐败促成职务犯罪
中介机构自身腐败是指中介组织及其从业者为了谋取私利,利用授权和专业技能为国家工作人员权力寻租,或为请托的企业、组织和个人的各类腐败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和掩护。中介机构腐败已成为近几年腐败一种新的趋势和现象,而且大多数国有企业股权多元化过程中的职务犯罪的案件都有中介机构的参与。从某种意义上说,中介腐败是职务犯罪加剧的重要原因。
在上述原因分析里面,一个重要原因是中介机构可以降低职务犯罪主体的成本,以及中介机构自身存在的问题。因此,我们可以从职务犯罪主体的成本和中介机构监督的视角提出对策措施。
(一)规范国有资产产权交易规则
完善“政府监督、市场化运作、企业化经营”的产权交易管理体制,建立规范的交易决策和运作平台制度,构建综合产权交易信息体系,大力推进不良资产处置变现的市场化运作,确保交易竞争的公平、公正、公开,加快与产权交易相关的法治建设,规范国企重组、破产、拍卖等产权交易执法,切实防止中介机构参与的暗箱操作和幕后交易,坚决杜绝国有资产流失[9]。
(二)落实中介机构去“行政化”
强化中介机构的独立性,切断中介组织与政府部门的利益关系,是准确界定政府职能,划清与中介的关系,确保中介组织诚实信用、规范运作、公平竞争的前提条件之一,也是切断其依托权力实施腐败行为的关键。为此,需要对现有中介机构进行全面摸排清查,使中介组织与政府真正“脱钩”,彻底解除政府部门与中介组织的关系,真正实现政社、政会、政企分开。同时,要建立政府官员回避制度。比如,国资监管机构和国有企业负责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不能在与所出资企业有业务往来的中介机构任职或投资入股;又比如涉及某官员的切身利益,或者与之关系密切的人的切身利益,制度设计上就应该要求该官员回避,不参与决策,或者在该项决策中没有表决权,以减少职务犯罪。
(三)加强对中介机构的监管
一要强化政府监管。建立由公安、审计、财政、工商、国土等有关部门参加的产权交易监管机制,对国有产权交易活动中介机构进行监督与管理,选聘中介机构时严格实行公开招投标,避免暗箱操作。对存在出具虚假法律意见书、审计、评估报告,发布虚假信息、合同欺诈、串通舞弊、恶意操纵交易行为等违法行为的中介机构,实行“黑名单”制度,取消其参与中介服务的资格。对中介机构的资质管理和信用评级实施动态管理,定期或不定期整顿。二要强化行业自律。行业自律是规范中介机构的重要方式,成立行业协会或加入行业协会,接受行业协会的统一管理,自觉遵守行规行约,是中介机构实现规范执业的有效途径。三要强化社会监督。产权交易机构应根据有关规定对国有产权交易中信息披露、交易过程、交易结果进行全程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正确处理社会公众对产权交易的监督意见,对违规操作的中介机构和人员予以曝光和惩处。
(四)加大对中介机构的查处力度
加大对参与职务犯罪的中介机构的查处力度,形成强大的震慑力效应。建立健全案件线索移交制度,落实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的衔接机制,完善行业自律、落实责任追究机制,使违规中介机构承担信誉风险和经济风险,规范中介机构执业行为。例如,工商、国土等部门对未进场交易的违规国有产权转让,不予办理变更、过户登记手续,纪检、监察以及检察机关等部门对场外交易或暗箱操作等腐败行为进行严肃查处,对构成犯罪的,要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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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冯 军)
The Research on the Duty Crime in the Process of the Equity Diversification of State-Owned Enterprises by the Intermediary Institution
LU Jun1,LIU Jun2,DENG Li3
(1.The Third Branch of Chongqing Municipal People’s Procuratorate, Chongqing 401147, China;2.Chongqing Tourism Investment Group Co., LTD, Chongqing 401147, China;3.School of Administration, Chongqing Technology and Business University, Chongqing 400067, China)
Intermediary institution plays an important role in the process of the equity diversification of state-owned enterprises in addition to the market transactions subject. It provides legal advice, audit services, asset evaluation, transaction services and other professional services. As a result, intermediary institution can aggravate the situation of the duty crime. This article, based on mainly the function of the intermediary in the equity transaction of state-owned enterprises, analyzes its means, characteristics and hazards which are involved in the duty crimes; besides, the own weakness of the intermediary will be analyzed, and then the corresponding counter measures and suggestions will be put forward.
state-owned enterprise; intermediary institution; equity diversification
2016-11-20;
2017-02-11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重点课题“股权多元化国有企业预防职务犯罪研究”(CQJCY2014B16)
陆军(1964—),男,湖南浏阳人,重庆市人民检查院第三分院检察长,硕士,研究方向:职务犯罪侦查及预防;刘俊(1970—),男,四川仁寿人,重庆市旅游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纪委书记,硕士,研究方向:工商管理;邓莉(1968—),女,重庆万州人,教授,博士,研究方向:公司治理。
陆军,刘俊,邓莉.中介机构参与国企股权多元化过程中的职务犯罪研究[J].重庆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2017(2):93-98.
format:LU Jun,LIU Jun,DENG Li.The Research on the Duty Crime in the Process of the Equity Diversification of State-Owned Enterprises by the Intermediary Institution[J].Journal of Chongqing University of Technology(Social Science),2017(2):93-98.
10.3969/j.issn.1674-8425(s).2017.02.013
DF411
A
1674-8425(2017)02-0093-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