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结才
(铜陵学院 法学院,安徽 铜陵 244061)
“法治中国”视域下创新法律人才培养机制探究
孙结才
(铜陵学院 法学院,安徽 铜陵 244061)
针对我国现行高校的法律人才培养机制大都存在的人才培养上的目标牵引机制不明、协同创新理念缺失、联合培养机制运行不畅、成效评价机制不合理等问题,提出了创新法律人才培养机制要坚持培养目标的法律职业导向和培养类型的应用型价值取向,要坚持以“协同创新”理念为引领,以深化联合培养机制为抓手,以构建合理的成效评价机制为保障的具体优化路径。
法治中国;法治人才;培养机制
自从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相继把“创新高校人才培养机制”和“创新法治人才培养机制”作为党和国家层面的战略举措提出以来,我国广大的法治人才培养单位就如何创新法律人才培养机制开展了大量的有益探索,也取得了不错的成效。但与“法治中国”建设对法治人才的要求相比,现行人才培养机制仍大都存在人才培养上的牵引机制不明、协同创新理念缺失、联合培养机制运行不畅等不足,导致高校培养的人才不能与用人单位的岗位需求和职业标准有效对接,自然也就无法满足“法治中国”建设对高素质法治人才队伍的需求。为此,文章将就法治人才培养机制的优化、创新进行探讨,以期对培养“法治中国”建设所需的高素质法治人才有所裨益。
自2013年1月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政法工作会议上提出“全力推进平安中国、法治中国建设”以后,法治中国就成了我国主流的政治命题。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相继就推进法治中国建设进行了部署,并提出了具体和详细的方案。在法治中国时代背景下,任何观念或者理念的科学、民主和有效实施,必须运用法治的思维、法治的方法和法治的措施予以推进。法治中国要求把未来中国改革与发展的全局都纳入到法治的框架之下,在整个改革过程中,都要高度重视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充分发挥法治的引领和推动作用,确保在法治轨道上推进改革[1]。要落实好这一要求离不开有一支高素质的法治人才队伍的耕耘和推动。而高素质的法治人才队伍有赖于高质量的法学教育的培养,高质量的法学教育又需要有科学的法律人才培养机制。可以说,没有科学的法律人才培养机制,就不会有高质量的法学教育,就无法造就优秀的法治人才,没有法治人才,法治中国就只能是一句空话。在此意义上说,“法治中国”建设呼唤通过创新法律人才培养机制来培养,造就其自身推进所需的高素质法治人才队伍。
所谓法律人才培养机制,是指在法律人才培养系统中各子要素在彼此间相互作用、有效制约下,而使该系统整体高效运行、健康有序发展的各项规则、程序、制度的有机统一。该机制的运行有赖于包括牵引机制、动力机制、协调机制、激励与保障机制等综合配套执行。在法律人才培养系统中,培养机制起着基础性、本源性的作用,其好坏直接影响到人才培养质量的高低,事关能否培养和造就出“法治中国”建设所需的大批高素质法治人才。也正是基于此,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到了要“创新高校人才培养机制”,四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了要“创新法治人才培养机制”。
面对全面推进“法治中国”背景下党和国家就创新法治人才培养机制提出的新期待、新要求,我们地方高校的法学教育是否准备好了?带着这个沉甸甸的“法学院之问”,我们通过实证调查与资料分析发现,我国当前地方高校法学教育的现状同“法治中国”建设的新形势、新要求相比,还存在着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主要表现为:
2.1 人才培养的牵引机制不明晰
所谓人才培养的牵引机制,是指人才培养主体通过正确的目标导向和科学的理念指引来明确对培养客体的要求和期望,引导培养客体就自身行为作出正确的选择,从而使其核心竞争力得以提升。人才培养的牵引机制包括目标导向机制和价值导向机制。综观我国当前地方高校的法律人才培养,大都存在法律人才培养机制导向性、目的性不明确,人才培养理念更新缓慢,理念引领机制滞后。在具体的法律人才培养实践中主要表现为:大都只注重系统的法学理论知识的传授和学生理性思维能力的培养,而对学生的实践能力、职业能力和创新能力的培养重视不够;只注重追求专业知识课程体系的系统性,而轻视职业技能的个性化培养。其结果是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没能有效对接,理论与实践没能形成良性互动,法学教育要么只停留在理论分析或法条解释层面,要么就对法律的实际作用采取视而不见的态度,工具化倾向明显,导致培养对象普遍存在职业导向不足、市场驾驭能力不强的问题,不能适应市场对职业法律人的需要。
2.2 人才培养的协同创新理念缺失
“协同创新”是指在创新目标指引下,多元主体彼此协助、多方要素互通有无,在打通各创新主体间的隔膜,并充分释放彼此间的“信息、资源、技术”等创新要素活力的基础上实现深度合作[2]。“协同创新”要求高校要突破封闭的环境,打通学科专业的界限,增强与外界的联系。“协同创新”理念的提出,契合了法学自身的实践性、应用性特质,要求法学教育必须改变过去那种“单打独斗”“各自为政”的办学模式,通过改革内、外部的体制机制来让创新动力和创新活力得以迸发,通过推进各类协同创新平台和协同创新模式的建立,来全面提升高校法学教育质量[3]。而综观当前多数高校的内部管理,大都呈现着不同部门主体之间泾渭分明、各自为政的局面,不同的专业学科之间互不往来,教学与科研、教育与管理之间隔阂重重,导致交流与合作难以深入,资源共享难以实现。就高校与政府、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等外部主体间的关系而言,因各自使命和任务的不同、传统体制机制的制约,导致彼此间在交流与合作的认识上很难趋同,在此情境下出现培养的人才不能与用人单位的岗位需求和职业标准有效对接,造成“单位要人,学生却无法就业”的尴尬局面频现也就不足为怪了。
2.3 人才培养的联合培养机制运行不畅
随着卓越法律人才培养教育计划的实施,地方高等院校就法治中国建设所需的法律人才需要与法律实务部门的联合培养已逐步形成共识,大都明白只有法治实践部门在法治人才培养中的有效参与,学生才会有机会更加真切地体悟国情、感知中国的法治实践,并在实践中提升职业技能,提高职业素养,增强社会担当意识[4]。因此,大多承担法律人才培养任务的院校都已积极主动尝试与地方法律实务部门开展合作。然而,因职责和使命的差异,导致高校和实务部门尽管有合作的基础,但更多展现的是不同的需求,需求上的差异往往导致双方的合作很容易出现同床异梦。特别是在法律实务部门自身工作任务繁重的情况下,容易出现对联合培养的积极性不高、动力不强、沟通交流不足、保障与激励不到位等问题,导致联合培养工作运行不畅,双方在合作上的互利双赢局面也就不可能形成。就当下地方高校与法律实务部门的合作而言,尽管不少高校都与当地的实务部门开展了实习基地共建、教师互派等形式的合作,但因上述原因这些合作大都不够深入,形式意义和“点缀”作用更大。如在互派教师上,因法院、检察院工作性质的特殊性,高校派来的挂职教师往往无法真正承担审判与检察业务;而法、检系统派到高校的人员,也往往因自身原岗位职责难以脱身,而使其很难给高校应用型法律人才的培养带来实质性的帮助,大都以象征性地开展些讲座或联合指导几篇学生论文的方式来应对聘期内的考核。
2.4 人才培养的成效评价机制不合理
所谓的成效评价机制,是指按照一定的标准通过对人才培养的状况作出客观、全面、科学的判断,来实现对人才培养目标、人才培养过程的有效监控的系统[5]。科学合理的成效评价机制是地方高校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的关键。然而,综观当前我国地方高校法律人才培养的成效评价机制,大都存在评价目标定位不准确、模糊不清,评价主体的引入不科学、不全面,评价内容和评价指标的构建缺乏统一性、系统性,评价标准单一、功利性强等缺陷。如当前不少高校将学生的司法考试通过率作为评价法学教育成效的重要标准,在此标准的指引下,其法学教育就要服从、服务于司法考试,研究与分析司法考试试题就成了法学教师的工作重心,学校的课程围绕司法考试内容加以开设,本科阶段的法学教学变成了学生司法考试的考前辅导。另外,在不少地方高校的法学专业考试中,大都存在通过突击记忆、强迫背诵就能保证考试顺利过关,导致那些注重培养自己实践能力和应用能力的学生考不过只重视抢记背诵的学生,这些都反映出现行的考试评价制度问题多多。
上述系列问题的存在,表征现行地方高校法律人才培养机制还不能适应全面“法治中国”建设对高素质法治人才培养的新形势和新要求,因此,必须进行优化、创新。至于具体的优化、创新的路径,本文认为可以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3.1 要坚持培养目标的法律职业导向和培养类型的应用型价值取向
法律人才培养目标和价值取向是事关法律人才培养质量的基本问题,其定位准确与否,与法律人才的培养标准、规格、方式等紧密相关,直接制约法学教育发展方向,决定着能培养什么样的“法律人”。 法律人才培养目标和价值取向取决于法律职业和法律学科自身的特点。法律职业的专业性,决定了法律人才培养目标必须坚持法律职业导向;法学的实践性特征,决定了法律人才培养必须坚持应用型价值取向。为契合这一目标和价值取向,地方高校的法学教育应深深扎根于地方法治实践土壤,这就要求地方高校的法学教育应秉承开放的心态,主动关切并及时回应社会问题,将法学基础理论深深植根于切实解决当前社会问题这一追求之上[6]。在全面推进“法治中国”背景下,地方高校的法学教育应当坚持职业导向,面向社会、面向实践,致力于培养具有较高的法律职业素养、扎实的法律专业知识和职业技能,能够适应市场经济和法治社会建设需要的地方应用型法律人才。
3.2 要坚持以“协同创新”理念引领人才培养机制的创新
“协同创新”理念是一种在创新目标指引下,通过多元主体彼此协助、多方要素互通有无来实现深度合作的新型理念。该理念表明创新法治人才培养机制需要多方合力、多措并举、多方配合、协同攻关,培养法治中国所需的法律人才需要多方协同合作。关于如何开展好法律人才的协同培养,笔者十分赞同华东政法大学何勤华教授就法律人才协同培养所提出的“三协同”路径,即通过校内协同、校际协同和校地协同来实施应用型法律职业人才的培养。
3.2.1 积极推动校内协同,整合优势资源,创新人才培养路径
法律人才培养的校内协同包括部门协同和学科协同。众所周知,要最大限度地激发各培养对象的创造力和发展潜能,就需要开展个性化教学,实行差异化培养,这就需要大学在教学、管理上要改革原有体制和做法,对教学、行政等资源重新配置,大胆创新,通过部门协同凝聚人才培养合力。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法律人才必须具备运用法学基本理论解决市场经济中纷繁复杂的经济、管理纠纷的能力,这就需要我们对传统法律人才培养模式设置的禁锢进行破除,在注重学生法律素养提升的同时,积极开展有关经济、管理等专业素养的训练,通过学科协同提升法律人才的综合素养。基于这一理念,在人才培养上,笔者所在学校高度重视学科间的交叉融合和优势资源的整合利用,在法律人才培养方面,依托学校财经管理类学科优势和特色,设置了法务会计、法务金融等法律人才培养方向。
3.2.2 积极推动校际协同,努力为学生的知识获取开阔拓展空间
联合办学,既是现代高等教育改革发展的趋势,也是改革发展的必然产物。这就要求各高校通过彰显自身的优势和特色,在协同创新过程中与社会需求有效对接。通过开展互派教师、互选学生、互认学分和联授学位等实行资源共享、优势互补,有效地扩展学生获取知识的空间,激发学生创新的潜能。本着这一理念,笔者所在学校发起成立了安徽省应用型本科高校联盟,已在联盟内实施了教师互聘、学生跨校学习、学生的课程与专业互选、学分互认等多项合作机制,实现了优势互补和优势资源的共享共用。
3.2.3 积极推动与法律实务部门的合作协同,强化学生的法律职业能力
法学是一门应用型学科,法学院校培养的人才要满足社会需求就必须具备一定的法律职业能力,而职业能力的培养,就需要法学院校开门办学,积极与法律实务部门合作,通过充分利用法律实务部门的实践资源来强化学生创新能力和应用能力的培养,在法治实践中协同培养学生的法律职业能力,更好地培养“法治中国”所需的法治人才。笔者所在学校十分注重与法律实务部门协同培养学生的法律职业能力,已与所在地的公、检、法、司系统有关单位签订全方位合作协议,已开展了基地共建、教师互聘、法庭共建共享、资源共享共用、课题共报共研、疑难案件共商共讨等实质性的合作。
3.3 创新法律人才培养机制,要坚持以深化联合培养机制为抓手
联合培养机制是指各联合培养主体围绕共同育人这一中心,科学配置系统内各方共同参与过程中的责、权、利关系,在合作共赢理念指引下形成的有利于提升培养对象综合素质、应用能力和就业核心竞争力的一系列制度遵循及其运行准则。联合培养机制的有效运行有赖于包括动力机制、协调机制、激励与保障机制等手段在内的一整套良好的运作机制综合配套实施。
3.3.1 优化联合培养的动力机制,激发各主体联合培养的积极性
一个系统运行的动力包括其内部各要素相互作用产生的内在动力和其与外部环境相互作用而产生的外部动力[7]。就应用型职业法律人才的联合培养系统而言,其内生动力当然应来自高校和法律实务部门内部。由于当下地方高校培养的法律人才就业要面向市场,且其就业率高低和质量好坏,是社会评价其人才培养质量的风向标,所以,高校大都会主动寻求与社会合作,尤其是与法律实务部门的合作意愿较为强烈。然而,作为联合培养另一方的法律实务部门,由于工作性质和自身工作任务较为繁重,加之传统的法学教育的制度设计,在法律人才联合培养上没有为其预留足够的作用空间,导致大多实务部门对联合培养的认识不足,动力不强。因此,当下激发联合培养的内生动力的重心应放在要特别强调联合培养上的法律实务部门的有效参与,帮助法律实务部门认清其在法治人才培养中应担当的角色,使其明确作为法律职业的重要载体和法学教育职业化的最终受益者,当然也就应积极在法治人才培养中承担起相应的责任。应用型职业法律人才联合培养的外生动力,是指在高校和法律实务部门之外产生的推动联合培养机制发展的力量。我们认为,国家层面为全面推进法治中国建设而实施的卓越法律人才培养教育计划以及配套该计划实施的“双千计划”、法律实习生制度、法律实务人员研习制度等,都是法律人才联合培养的重要外部推动力。但上述计划和制度更多是国家层面的宏观引导,在地方层面的落实方面并不尽如人意,很多时候形式意义更大,更多是起些“点缀”作用,因此,需要地方结合实际从微观层面进一步优化,最终真正实现法律人才培养与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良性对接。
3.3.2 强化战略沟通,积极构建常态化的协调交流机制
联合培养上的战略沟通,是指联合培养各方就协同培养的战略目标、战略规划、重点任务及方式方法等内容所开展的深度信息沟通与协调。各联合培养主体要通过定期、常态化、开诚布公地沟通与反馈,来实现各方资源信息共享;应高瞻远瞩,多从战略高度来审视、把脉协同培养中存在的问题和矛盾,并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加以解决。合作是否富有成效、沟通机制是否畅通很关键。这就要求联合培养各方要多通过开展定期或不定期的交流会、报告会、座谈会、协调会和双向走访等形式,积极搭建开放式的沟通交流平台,从而使各方的信息互通、情感交流得到加强,合作的障碍得以消除。有了双方深度沟通的交流平台,就能让高校及时而准确地了解行业的发展动态,了解市场对“法律人才”的需求,实现人才培养与行业需求的有效对接。同时,也能让高校向实务部门宣传其专业特色、课程优势和毕业生信息等[8]。有了双方深度沟通的交流平台,就能使双方能够切实有效地进行资源及人员的整合,实现应用型法律人才培养的融合性发展。
3.3.3 优化资源共享机制,协同打造联合培养利益共同体
所谓“联合培养利益共同体”,是指以合作共赢为动力,以人才培养为资源与利益汇聚点,在联合培养各方实行充分的资源共享和公平的利益分配基础上,形成的法律人才培养行动体[9]。我们所倡导建构的法律人才联合培养利益共同体的核心要义是,要将本位于培养体制末端的用人单位需求与评价机制前移至人才培养方案制定与落实的具体环节中,让法律人才的“消费者”演化为“生产者”,让用人单位及社会的人才需求指挥棒始终紧随高校法律人才培养的每一环节,从而实现有效对接人才培养过程与实务部门间的需求[10]。高校作为这一共同体的核心,其重点是要作好人才培养目标定位与培养方案制定,牵头搭建好稳定的运行管理机制来保障人才培养及教育教学活动有序、有效开展;作为重要的参与主体的法律实务部门,通过对高校人才培养各环节的深度参与,为高校人才培养模式改革提供一手基础性资料,为实现法律人才培养过程中的专业教育与职业教育的深度衔接提供保障。
3.3.4 健全保障与激励机制,在联合培养过程中实现合作共赢
首先,要有良好的政策保障机制。联合培养工作顺利开展离不开政府的支持和重视。一方面政府要加强宣传,引导法律实务部门积极支持和参与高校的应用型法律人才培养;另一方面政府要制定政策,鼓励联合培养,特别是要搭建法律实务部门深度参与人才培养的制度体系,并采取措施鼓励本地区法律实务部门积极参与高校应用型法律人才培养。其次,要构建规范的制度保障机制。制定相关制度或签订协议,以规范各方在联合培养过程中的行为,明晰联合培养各方在联合培养中的地位、作用、权利、义务和相互关系等。再次,要构建合理的利益保障机制。互惠互利是联合培养的基本前提,建立符合双方利益要求的保障机制是稳定持续合作的关键所在。双方要充分利用自身的优势资源为对方提供便利服务,如学校既可以利用其人力、人才资源优势帮助法律实务部门开展法律志愿服务、疑难案件研讨,也可利用其教学资源优势为实务部门员工提供业务理论知识培训;法律实务部门可以利用其丰富的实践资源为学校的师生提供实习实践机会,将其审判中的真实典型案例提供给学校作为教学研讨的鲜活素材等。上述便利的持续提供,需要通过相应的利益保障机制加以确立,从而真正实现在联合培养上的合作共赢。
3.4 创新法律人才培养机制,要坚持以构建科学合理的成效评价机制为保障
3.4.1 准确定位人才培养目标,加强对成效评价机制建设的指引。
正确定位地方高校法学教学质量评价目标是健全地方高校法学教学机制,构建教学质量评价体系的基础。地方高校要主动契合法治中国建设需要大批应用型职业法律人才的战略需要,充分发挥其身处地方、了解地方,并拥有丰富的培养应用型人才的教学资源优势,将其目标确定为培养面向地方、凸显地方特色的应用型法律人才,并以此来指引自身人才培养的成效评价机制构建。
3.4.2 充分保障利益相关者参与评价的权利,在评价主体和评价标准上坚持多元化。
公正、全面评价联合培养的成效,需要充分保障利益相关者参与评价的权利平等、机会均等。在评价体系构建时,要注重开放性,努力建成多维的、交互的教师对学生的评价、高校对教师的评价、实务部门对高校的评价、实务部门对学生的评价所组成的联合培养内部的“四方评价”闭环系统;同时,还应积极引入社会教育评价机构、用人单位等参与教学质量评价。在评价标准上,要改变以是否通过国家司法考试作为衡量地方高校法律人才培养质量的单一评价标准,根据不同岗位的法律职业要求构建多元化的人才培养质量评价标准。
3.4.3 科学构建教学质量评价指标体系。
地方高校法学专业教学质量成效评价的指标体系构建,应坚持过程评价与效果评价相统一、校内评价与校外评价相兼顾、应用能力与创新能力相协同的原则。重点从培养目标的设定、培养计划的执行、师资队伍的结构与素质、基地建设水平、教学内容与方法的选择、教学管理的规范程度、教学考核的方法、培养对象职业能力与创新能力等方面,全面构建评价指标体系。
3.4.4 积极探索构建教、学、考和谐统一的多元评价方式。
在评价方式上,我们要积极探索构建实行考核目标多元化、考核内容多样化、考核方式灵活化、考核评价个性化的多元评价方式。在考核内容设计方面,要理论与实践、学科与职业、基础与拔高、记忆与分析兼顾;在考核形式使用方面,秉持考试与考查、笔试与面试并重;在考核阶段上,坚持形成性考核与终结性考核相结合[11]。
[1] 任进.宪法视野下的国家治理[J].国家行政学院学报,2014(6):55.
[2] 肖丽琴.基于应用型人才培养的校局协同机制研究[J].教育教学论坛,2015(14):170-171.
[3] 何勤华.推进协同创新,提高法学人才培养质量的几点思考[J].法学教育研究,2013(1): 20.
[4] 杨翔,廖永安.论法治实践部门在法治人才培养中的责任主体地位[J].政法论丛,2015(6):118-120.
[5] 张爱娥.法学教育人才培养模式及其系统论分析[J].教育评论,2016(2):142.
[6] 许身健.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之反思与重塑[J].交大法学,2016(3): 20-21.
[7] 程安林,王婷,刘佳俐.产学研合作的卓越会计人才培养实施机制探讨[J].大学教育,2014(3): 82.
[8] 朱光俊,杨治立,杨艳华.校企联合应用型本科人才培养机制探析[J].教育与职业,2012(9): 39.
[9] 李金龙,等.协同创新环境下的研究生联合培养机制改革[J].学位与研究生教育,2014(9): 31-32.
[10] 付子堂.构建法律人才培养共同体 推动法学教育模式与机制创新[J].法学教育研究,2014(1): 32-33.
[11] 孙结才,赵建国.应用型卓越法律人才培养模式研究[J].教学研究,2016(1): 102-103.
责任编辑:沈宏梅
Exploration of Innovation of Law Talents Training Mechanism under the Vision of “China’s Governance by Law”
SUN Jiecai
(Law School, Tongling College, Tongling 244061, China)
In view of the problems existed in current law talents cultivation mechanism of colleges in our country such as the undefined goal traction mechanism, the lack of collaborative innovation ideas, the unperfected running of joint training mechanism and the unreasonable performance evaluation mechanism, this paper puts forward some specific optimization paths, including that we should follow the legal professional guidance of the training goals and applied value orientation of the training types, insist on taking "collaborative innovation" as a guidance, deepening the joint training mechanism as a starting point and constructing a reasonable performance evaluation mechanism as a guarantee.
China?governed by law; law talents; training mechanism
2016-12-25
安徽省高等教育振兴计划项目—安徽省重大教学改革研究项目(2015zdjy153);铜陵学院教学研究项目(jy15023)
孙结才(1974-),男,安徽望江人,讲师,硕士,主要从事经济法及法学教育研究。
D920.4
A
1009-3907(2017)05-0102-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