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戴维森哲学中的符合原则

2017-03-21 20:34刘国锋
关键词:戴维森语句信念

刘国锋

(广东财经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广州 510530)

论戴维森哲学中的符合原则

刘国锋

(广东财经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广州 510530)

“彻底解释”的思想是戴维森语言哲学中最有创造性的理论,该思想很大程度上是建立在宽容原则基础之上。作为宽容原则的子原则,符合原则有着很重要的地位:一方面,它是彻底解释立场的自然要求;另一方面,它给宽容原则提供了强大的支持。就目前而言,建立在符合原则基础之上的宽容原则仍然值得信赖。

符合; 融贯; 宽容

古典符合论的观点可以追溯至亚里士多德:“凡以不是为是、是为不是者,这就是假的,凡以实为实、以假为假者,这就是真的。”[1]关于古典符合论的观点,德维特(Michael Devitt)这样描绘了它的困难:如果一个句子的真成立是由于它符合事实,那么我们就需要说明这个“符合”与这些事实。对“符合的说明”很快就陷入一种隐喻:句子“反映”或“描绘”了事实。然而,事实是不具备确定的同一状态的神秘实体*迈克尔·德维特:《实在论与真理》(第二版),郝苑译,科学出版社,2013。引文有少许改动。[2]。 和古典符合论者相比,戴维森(Donald Davidson)关注更多:一方面,他企图消除古典符合论所面临的困难;另一方面,他尝试在语义学的框架中探讨符合论。戴维森符合论的基本观点如下:“一个说话者的信念,尤其是那些关于他环境的信念,大体上是真的。”[3]

本文试图以戴维森语言哲学中的彻底解释立场为出发点,对符合原则进行探究。首先,阐述符合原则对于戴维森哲学的必要性;其次,阐述戴维森符合原则的内容;再次,探讨符合原则在戴维森哲学的作用;最后,对以符合原则为出发点的宽容原则进行捍卫。

一、引入符合原则的必要性

(一)戴维森纲领

彻底解释要求对说话者话语的意义作出解释,这就要求我们必须首先关注其意义理论。作为语言哲学的核心内容,意义理论一直以来都是语言哲学家的主要研究课题,在历史上曾经出现过指称论、观念论、功用论和行为论。戴维森的意义理论和这些立场相异。在《真与意义》一文中,他利用了塔斯基的成果对自然语言进行了解释,认为“我对于从形式上表征自然语言的真谓词的可能性持乐观态度,并有一个纲领性的看法”*戴维森:《真理、意义、行动与事件——戴维森哲学文选》,牟博编译,商务印书馆1993年版,第24页。引文有少许改动。[4]24。知道一个句子的意义就是知道该句子的真值条件,这是戴维森纲领的核心,也是他彻底解释理论的基础;同时它还蕴含了符合原则。

塔斯基曾提出T约定:“S是真的当且仅当P”,其中S为关于L中一个语句的规范描述表达式所替换,P为那个语句(或对它作出的翻译)所替换,并且,倘若有必要的话,“是真的”可为T所替换。

于是,T约定可表达如下:

(T)S在L中是真的当且仅当P;或S在L中是T当且仅当P。

T约定的一个典型例子是:“雪是白的”是真的,当且仅当雪是白的。塔斯基否认这一定义能用于自然语言[4]15。但戴维森认为T约定不应只是一种形式语言,还应用于自然语言。他对塔斯基的理论进行了一些改造,借助真概念,给出了句子成真的条件:句子的意义在于其成真条件。如果我们知道替换P的句子是S的翻译,说明S在哪些条件下为真,我们就能对“是真的,当且仅当”进行替代,从而得到(M): (M)S在L中意谓P。

如果把戴维森的精神贯彻到行动句,我们便可以说: “山姆倒立”是真的,当且仅当山姆倒立。

在这个句子中,并没有形而上学的假定,我们并没有设定“山姆倒立”事件的存在。戴维森承认,真理论并不因此具体规定哪些事件是存在的。但是,一旦我们需要对语言作出解释时,它和实在的关系就必须得到说明。语义方案由此便转到了形而上学方面。戴维森说:“然而,倘若我的关于涉及变化的语句的逻辑形式的看法是正确的,那么,除非存在事件,否则,在那些有关变化的很普通的语句种类中便不存在真语句。并且,如果没有关于变化的真语句,也就没有关于变化的对象的真语句。”[4]149从这里可以看出,符合原则在戴维森纲领中已经有所体现。

(二)彻底解释

在戴维森的语义学中,真理论被要求看作一种经验理论,于是他的关注点就从语言转到了言语。戴维森说:“对另外一个人的言语的全部理解都涉及到彻底解释。”[4]125

真值条件语义学面临一个怎样处理自然语言中索引词的问题。戴维森提出语句的真不只是语句本身的问题,更加涉及到语句、说话者和说话者时间的关系问题。即这种理论应该可以衍推出这样的语句:

由p在时间t所(潜在地)说出的“我疲倦”是真的,当且仅当由p在时间t是疲倦的。

由p在时间t所(潜在地)说出的“那本书已被窃”是真的,当且仅当由p在时间t所指示的那本书先于时间t被窃[4]23。

设想一种具体的情形:一个人来到一个与世隔绝的土著部落,在没有任何在先的语词意义以及相关命题态度的知识情况下,面对这样一种从未接触过的异类语言,该如何建构一种建立在真概念之上的意义理论呢?在戴维森的彻底解释理论中,意义理论的证据在于说者认为真的条件,即将待解释的语言的人认为各种各样的语句在某些时间和某些特定场合为真的条件。它就会由许多下面类型的句子组成:

(T)当“Es regnet”这句话由x在时间t讲出时,它在德语中为真,当且仅当于t时在x附近天下雨。

(E)库特属于讲德语的语言共同体,库特认为“Es regnet”这句话在星期六中午为真,当且仅当星期六中午在库特附近天下雨。

(GE)(x)(t)如果x属于讲德语的语言共同体,那么x在t时认为“Es regnet”是真的,当且仅当于t时在x附近天下雨。

(E)在此处是作为(T)的一个证据出现的,推而广之,它可使一个理论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麻烦的是,库特持有的信念可能为假,于是说者面临一个怎样解释信念和真的关系的问题。戴维森说:说者之所以认为某个语句在某个场合下为真,这部分根据他通过说出那句话所表达(或想表达)的某种意思,部分根据他的某种信念。如果我们必须进行的一切实际上都是作出诚实的表达,那么,我们在不知道说者话语的意义的情况下,不能由此推出他的信念,并且我们在不知道说者信念的情况下,不能推出他话语的意义[4]83。

我们现在面临的问题是:一方面,如果不理解说者话语的意义,则无法弄清他的信念;另一方面,如果不理解说者的信念,则无法弄清话语的意义。要解决这个难题,有必要作出一个相信说者在大多数情况下说的话都为真的假定,交流才能够真正进行下去。从这个意义上说,符合原则的引入是水到渠成之事。

(三)引入符合原则的必要性

和蒯因不同,戴维森的彻底解释立场不仅要求人们相信矛盾律,还要求人们相信许多非逻辑、有直接经验内容的真理。他说:这种旨在以一种对意见一致持乐观态度的方式来解释的方法论上的意见,不应当被设想为有赖于一种可能最终表明是错误的关于人类理解力的假设。如果我们无法找到这样一种解释方式,它把一个人的表达和其他行为揭示一组在很大程度上是相容的、并按照我们的标准为真的信念,我们就没有理由认为那个人是有理性的、有信念的,或说出了任何有关实际内容的话[4]76-77。

在解释的过程有人担心,如果我们每一个和世界相关的信念都可能为错,那么,我们和世界相关的总体信念也可能是错的。对于戴维森来说,要应对这种怀疑论,确保解释的有效性,人们似乎必须作出以下几个设定:首先,拥有命题态度是理性生物的必要条件。关于人们是不是近似理性的或和他们信念欲望的模式相一致的问题,戴维森在一篇答辩文章中回答:“按照我的观点,这不可能是一个事实的问题:如果某个生物(creature)有命题态度,那么,这生物就近似是理性的。”[5]其次,说者在大多数情况下说的话都是对的。这个假定同时要求我们大多数和世界相关的信念都是正确的。对于怀疑论支持者的诘难,戴维森并不过分担忧。他认为:“由于经验的信念具有整体的特征,我们关于世界的所有信念为假的可能性是不存在的。”[6]。最后,行动能给解释提供有效的支撑。很显然,在解释某人时,人们必须考虑到以下三方面要素:心理状态、话语(有意义的语言产物)和行动。其中,说话可以看成是行动的一种特别情形。这样,语言、心灵和行动交织在一起,构成了一张整体论的网络。在诸如“我命名这艘船为女王号”的言语行动的情形中,只有在把说者嘴部肌肉的运动和身体其他部分运动视为检验手段的情况下,我们才可能拥有他心灵的知识,而这种知识和我拥有的自我心灵的知识以及我拥有外部世界的知识是不可分的。

上面的分析表明,戴维森哲学的彻底解释立场要求引入符合原则,否则人们之间的交流是根本不可能的。

二、符合原则的内容

戴维森的符合原则的内容有一定变化。下面,我们将从“持真”态度、“无对照的符合”以及外在论三方面说明。

(一)“持真” (hold true) 态度

在前面所设想的异类语言的情形中,听者(解释者)必须对说者所讲的句子有一个基本的倾向,即:他必须假定说者对自己所讲的句子有一种“持真”的态度倾向。这种持真的态度和说者所在的环境一起有助于说清楚什么是符合。戴维森说,如果我们问如何检验一种解释方法,那么行动理论与解释之间的相互关系就以另外一种方式呈现出来。最终这个回答一定是:它有助于我们理解行为的有序性。但在中间阶段我们可以看到,当指向句子时,持真或接受为真的态度一定在构造理论中起到关键作用[7]161。

具体到命题态度方面,借助持真态度,我们亦可用表达自己信念、欲望或意向的句子去理解表达他人信念、欲望或意向的句子。在解释的过程中,解释者可能面对两种类型的句子——观察句和非观察句,其中观察句是最基本的。当解释者在解释观察句时,他赋自己的信念内容于说者的信念内容。在蒯因所举的例子的情形中,当土人在一只兔子从旁跑过时说“Gavagai”,如果听者(解释者)认为它意指“一只兔子从旁跑过”,他会认为土人亦有类似的持真态度,而且其持真态度的对象和实际情形相关。虽然解释者对最基本的场合句情形的解释依然有出错的可能性,但这不会具有普遍性,“在最简单、最基本的情形中,语词和句子的意义都是来自它们学习时所出现的对象和环境”[8]44。因此,“当火出现时,火出现(通常)会促使我们持这样一个受学习过程影响的句子为真;以蛇出现为条件并被人们认为是恰当的词也使我们认为是提及蛇”[8]44。

(二)“无对照的符合”

提到符合,人们经常会觉得有一个和信念相对照的实体。对于戴维森来说,命题态度不是心灵之前的对象,它不是像小猫小狗那样的实体。如果不存在和信念相对照的实体,一个人怎样说清楚他具有的和世界相关的全部信念是否为真或倾向于为真?戴维森说:“我们一直在假定,只有通过把他的信念和世界联系起来,把他的某些信念和感觉的意见逐个对照起来,或是把他信念总体和经验法庭对照起来,这才是可能的。但这样的对照是无意义的,因为,我们当然不能在皮肤之外去寻找是什么东西引起我们意识到的内部事件的发生。”[9]133-134

虽然戴维森并不认为有和信念对照的实体,他同时又断言,“信念就其本性来说是真实的”[9]146。我们应该“把一个信念的对象看作该信念的原因”[9]151。这代表着对符合理解的一种转变,符合的侧重点从信念的内容转到了信念的原因。他在《思想与言谈》中说:“一个信念是由它在一种信念模式中的位置加以确定的;而正是这种模式决定了这个信念的主题以及它所涉及的内容。”[7]168

关于戴维森的这种“无对照的符合”的观点,罗蒂认为戴维森所说的“无对照的符合”是与拒斥“模式与内容”的二元论一致的,这样的做法让人想起了实用主义驳斥二元论、消解二元论的传统问题的运动。这使得戴维森的思想与实用主义有了“亲缘关系”[10]。

(三)外在论

外在论的基本观点是信念的内容或语句的意义至少部分地由心灵之外的因素决定。戴维森说:“交流开始于原因会聚在一起的地方,这也就是说,在下述情况下你的表述的含义等同于我的表达的含义:对你的表述的真实性的信念是系统地由同样的事件和对象所引起的。”[11]这显然是一种和知觉相关的外在论:信念内容由外在于主体的因素决定,特别是由引起该信念的原因所决定的。

戴维森的外在论还吸收了社会外在论的积极因素。他说:“两个人对于来自某个方向的感觉刺激各不相同。如果我们把这些输入线向外投射出去,共有的原因是它们的交集。如果两个人注意到相互的反应(在语言的情形中,就是口头的反应),每一个人能够把这些被观察到的反应同他(她)来自世界的刺激联系起来。共有的原因就决定下来。给思想和言语以内容,这个三角关系于是就完成了。”[12]213也就是说,要决定信念内容,我们需要一种系统的、普通的以及共享的原因。正是在这个基础上,一个人拥有自己心灵、他人心灵以及人所在的世界这三种类型的知识才是可能的。戴维森评论:“这三类知识都涉及到同一实在的方方面面;它们的差异在于进入到实在的模式。”[12]205它们的关系如何,戴维森认为:“每一类知识都依赖于其他知识的方式表明,没有一种知识可以被消掉或是还原为其他类型的知识有其原因。”[12]214“三种类型的知识构成了一个三脚架:如果任意一个脚架失去了,其他部分也就不能立起来。”[12]220

三、符合原则的作用

(一)方法论的作用

融贯原则是戴维森哲学的方法论原则之一,“一种好的理论总是在使这种一致达到最大化”[7]169。具体到彻底解释的情形中,解释者和被解释者在信念上被要求最大限度地一致。例如,我们很容易认为他人独自攀登世界第一高峰——珠穆朗玛峰的行动是不可理喻的行动,但是如果考虑到当事人态度的连贯性,我们一定会挖掘他行动后面的欲望、态度及抱负。倘若我们知道他独自一人曾经成功地登上过其他高峰,他为了此次行动收集了一些相关资料,拜访过一些有经验的登山者,而且准备好了一些必要的救生工具,我们就不会觉得他独自登山的行动是不可理喻的了。但是,仅有融贯原则是不够的,融贯无法保证一种理论的真实性。

在面对有经验内容的句子时,戴维森哲学还需要符合原则。他说:“分离意义与意见(opinion)的过程求助于两个关键原则,如果说者是可解释的,那么就一定用得上两个原则:融贯原则和符合原则。……这两个原则都可以称为(而且一直是)宽容原则:一个原则给予说者少量的逻辑,另一个原则赋予他解释者对世界所持的真信念的程度。”[12]211

在蒯因的标准下,与那些不易被直接检验的事件(goings-on)相适应的句子和谓词可以随意被解释,只要我们对它们和直接受制于世界的句子的相互联系施加一些限制。在这里,我们将把宽容原则推广,使其支持那些尽可能保真的解释:在我们能够做到的情况下,把说者接受为真的东西解释为真,这样就有利于相互理解,就能够作出更好的解释[13]。这表明解释者(听者)需从被解释者(说者)的角度去理解他说的话。为了指派真值条件给说者,解释者需作出自己与被解释者信念最大化一致的假定。

(二)本体论的作用

从本体论的角度来看,设定大多数信念为真的符合原则给戴维森的解释理论提供了健全的实在性。

戴维森支持的“合理化就是一类因果说明”[14]的观点很好地支持了这一点。例如,当有人问山姆为什么倒立?一个可能的答案是:他想吸引秀的注意力,并且相信如果他倒立的话,他就会吸引秀的注意力。在这类行动说明中,融贯原则要求我们须从当事人的角度去考虑他的信念、欲望与意向,并使其信念、欲望与意向最大一致化。但是,如果命题态度和环境无关,这样的命题态度归属是不可靠的,解释也就不能达到目的。

在信念的归属过程中,人们当然可以对信念作出任意的归属,然而,信念归属的正确性却不是任意的,因为它的正确性可通过公共平台来衡量:一方面,信念本身是在客观环境刺激下产生的;另一方面,信念的内容归根结底离不开客观环境。以山姆为例,如果我们相信说者具备正确解释山姆此次行为的合法性,这或许只是因为他解释山姆此前行为的正确次数已经足够多。

因此,符合原则要求考虑到我们与当事人各自信念的原因和内容,以及我们与当事人共有的信念的原因和内容。正因为如此,我们才能说戴维森的行动说明是预设了宽容原则、特别是符合原则的。

四、捍卫宽容原则

关于宽容,戴维森如是说:“宽容不是一个选择……它是被强加在我们身上的;不管我们是否喜欢,如果我们要理解他人,我们就要在大多数场合中把他们看作是正确的。”[15]

不过,戴维森的宽容原则受到了许多诘难,我们考虑来自德维特的一种诘难,并在回应诘难的同时对建立在符合原则之上的宽容原则进行辩护。德维特说:“在我看来,我们的任务是把异类的言语行为(verbal behavior)的说明方式和他的其他行为、他的历史、他的环境以及他的社会的说明方式结合在一起。该说明既可能归属很多和我们非常相似的信念给异类;然后,也可能归属很多和我们差异很大的信念给异类。正如指称的因果理论表明的那样,怎么可能弄错对象,然而还是指它们呢?”[16]115他接着举了异类的“宗教”情形的例子:“如果我(按自己的角度)宽容地对说者进行解释,我不会把宗教信念归属给他。”[16]116在《实在论与真理》一书中,德维特继续坚持自己的观点:“我们将信念和意义归于一个人是说明的任务。”[2]159“我试图在语义学上以不宽容的方式对一个人作出说明,与我在宗教和政治上以不宽容的方式对这个人作出说明,这两者会有什么差别?”[2]160

让我们试着从戴维森的视角去分析这种诘难:一方面,我们尽可能把融贯原则贯彻到对话中。戴维森曾举了一个河马的例子:如果某人说“冰箱里有一头河马”,我当然很容易把他的话解读为冰箱里有一头河马。但是,如果某人接着说:“它长得圆圆胖胖,表皮起皱,……味道吃起来很可口,至少把它榨成汁液是这样,买一个花一角钱。我吃早饭时榨两三个吃。”我们的思路自然就会转到另一方面,他的言语所指和我惯常用的言语所指不同:他在此处所用的“河马”指的是橘子而不是一般人所认为的河马。在达到后面的共识之前,我们能做的最好选择便是选择一种彼此之间能接受的最大一致的理论[17]。另一方面,我们还需要把符合原则贯彻到对话中。让我们回到德维特的诘难,如果我是一个无神论者,而被解释者是一个有神论者,当我宽容地以自己的视角归属无神论信念于被解释者身上时,我确实是错了。但是,异类的宗教的情形就能说明宽容原则不适用吗?如果我和你的信仰完全不同,大到以至于无法就信仰方面马上达成共识,我们当然不能马上谈论信仰。但是如果我们的交流能进行下去,我们一定会宽容地就某方面达成共识,而这样的共识归根结底一定会是对象和环境的反映,例如,以蛇出现为条件并被人们认为是恰当的词使我们认为是提及蛇,当我把这种信念归属于说者时,和宗教相比,这种归属的错误可能性非常低。

诚然,异类宗教归属的例子和河马的例子有区别,前者没蕴含任何关于异类宗教的知识,后者至少说明了双方有和橘子相关的共同知识。但是有一点是共同的:“我们能理解差异,但只是因为,我们有共享的信念的背景。”[18]在这个意义上,尽管当我对别人进行无神论归属时,我一开始可能是错的,但我不可能一直错下去。如果我们的交流能一直进行下去,我们最终还是可以理解各自信仰差异的。正是这个理由,我们认为德维特的攻击并没有严重威胁到戴维森的宽容原则。

[1] 亚里士多德.形而上学[M].吴寿彭,译.商务印书馆,1959:81.

[2] 德维特.实在论与真理[M].2版.郝苑,译,北京:科学出版社,2013.

[3] LUDWIG K.Donald Davidson[C].New York: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2003:17.

[4] 戴维森.真理、意义、行动与事件:戴维森哲学文选[M].牟博,编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3.

[5] DAVIDSON D.To J.J.C smart[M]//VERMAZEN B,HINTIKKA M B.Essays on Davidson:actions and events.Oxford:Clarendon Press,1985:245.

[6] DAVIDSON D.Epistemology externalized[M]// Subjective, intersubjective, objective.Oxford: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01:195.

[7] DAVIDSON D.Thought and talk[M]// Inquires into truth and interpretation.2nd ed.Oxford:Oxford: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01.

[8] DAVIDSON D.Knowing one’s own mind[M]// Subjective, intersubjective, objective.Oxford: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75.

[9] DAVIDSON D.A coherence theory of truth and knowledge[M].//Subjective, intersubjective, objective.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83.

[10] 罗蒂.后哲学文化[M].黄勇,编译.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1992:203.

[11] 戴维森.真理、意义与方法[M].牟博,编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8:356.

[12] DAVIDSON D.Three varieties of knowledge[M]//Subjective, intersubjective, objective.Oxford: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01.

[13] DAVIDSON D.A coherence theory of truth and knowledge[M]//Subjective, intersubjective, objective.Oxford: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01:149.

[14] DAVIDSON D.Actions,reasons,and causes[M]//Essays on Davidson:actions and events.Oxford: Clarendon Press,1985:3.

[15] DAVIDSON D.On the very idea of a conceptual scheme[M]//Inquires into truth and interpretation.2nd ed.Oxford: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01:197.

[16] DEVITT M.Designation[M].New York:Columbia University Press,1981.

[17] DAVIDSON D.On saying That[M]//Inquires into truth and interpretation.2nd ed.Oxford: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01:100-101.

[18] DAVIDSON D.The method of truth in metaphysics[M]//Inquires into truth and interpretation.2nd ed.Oxford: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01:200.

(责任编辑:张 璠)

On the Principle of Correspondence in Davidson’s Philosophy

LIU Guofeng

(School of Marxism, Guangdong University of Finance & Economics, Guangzhou 510530, China)

The thought of “radical interpretation” is the most original theory in Davidson’s philosophy of language. However, the thought of “radical interpretation” is based on the principle of charity to a great extent. As the sub-principle, the principle of correspondence is very important: on one hand, it is the natural requirement of the position of “radical interpretation”; on the other hand, it supports the principle of charity effectively. Under current circumstances, the principle of charity based on the principle of correspondence is still reliable.

correspondence; coherence; charity

2016-10-08;

2016-11-01 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青年项目“戴维森行动哲学专题研究”(09CZX025)

刘国锋( 1972—) ,男,广东梅州人,广东财经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副教授,纽约市立大学研究生院大学中心哲学系访问学者,哲学博士,硕士生导师,研究方向:语言哲学与行动哲学。

B089

A

1674-0297(2017)03-002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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