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处理篇
机动车交通事故快速处理方法
临近春节,拥堵的路面难免会发生一些小摩擦,要是在春节的时候冷不丁发生了点小摩擦,应该怎么办呢?下面我们就来介绍一种快速处理交通事故的流程,告诉车友在春节回家的时候如何快速处理交通事故。
传统的交通事故处理是比较麻烦的,因为需要涉及到多方面的因素,然而有一些因素如果合乎要求,我们就能够快速处理,不必走繁琐的事故处理流程,那么符合快速处理事故流程的条件有哪些呢?
事故当事人对事故责任无争议。当发生交通事故后,事故双方的车主对是谁先犯错有争议,如:甲说是因为前车刹车而导致撞车,乙说是甲没有控制车距而撞车,这样就无法快速处理事故。
没有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不超过两千元。当车祸造成的损失没有达到两千元以及无人员伤亡,则事故的严重性没有那么强,这时也可以采用快速处理故事的流程。
事故车能够开启。发生事故后,有些车子已经无法开启,这样事故就比较严重,而快速处理的条件需要车子还能够开启的情况下,这样就能够尽快解决问题。
事故当事人都愿意到同一个地点定损。定损是个很重要的环节,如果双方无法确定在同一个地方定损,就无法解决保险理赔的问题,因此,需要当事人双方协调清楚以后,到同一个地点进行定损,保障保险理赔的处理速度,否则地点不一致就无法继续办理相关手续。
事故当事人都有为双方车子购买保险。如果没有购买相关保险,就涉及到一个协商赔偿价格的问题,有时没有相应险种的赔偿很容易使得谈判陷入困境,无法快速解决问题,因此作为其中一个条件也必须具备。
普通的车子要放置三角反光架,表示车子发生故障或其他情况,其他车辆需要绕行。与此同时,车子也要同时响起危险警告灯,告诉后方车辆。警示完以后就进入到索赔取证的环节。拍照的内容如下,车子前面,后面,侧面,碰撞位置,以及分道线位置,尽可能清楚的描述事故发生地,这时不应该移动车子,需要车子保持原来的位置。
接下来,就要对对方当事人进行查证,看是否无牌无证车辆,有无酒驾现象。如果对方存在酒驾或无牌无证则不应该移动事故车辆。一般所查证件包括,身份证、驾驶证、行驶证、车牌号、保险凭证和年检凭证。接下来就是打给事故责任方的保险公司进行报案,提示事故发生地点、时间及损失情况并索取报案号,然后填写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协议书了。
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协议书可以到交通队或者保险公司领取,如果在高速公路上不方便,可以采用白纸书写的形式,所写内容必须包括事故情况,双方信息,明确事故责任,然后最后当事人在协议书上签字。
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协议书
如图所示,按照红色字标注的位置填写相应的相关信息即可。如果决定私了的就需要在私了处签名,确认放弃保险索赔并自行解决。
完成前面的交通事故处理流程后,双方就可以直接到指定的定损点进行定损,定损事故完成后双方就可以各自回去了,然后到相应的维修厂维修,最后到保险公司理赔即可。另外需要提及到的一点是,如果事故责任方只是一方,那么仅需要到全责方保险公司理赔即可,如果事故责任方是双方,则选择任意的保险公司进行理赔都可以。
可以,在填写完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协议书后,双方已经确认事故责任方以及相关信息,就可以移动车辆位置,但是有些情况是需要先对车子位置进行标记,再行移动车辆位置。如:撞坏建筑、公共设施及其他设施;无检验合格标志;未在本市投放抢险;无强保标志;一方逃逸。
我们就大致了解了春节出行遇到交通事故后的处理办法,有的新手车友在遇到问题的时候因为处理事故需要过长时间,往往会阻塞交通行驶,其实这样也有可能受到交通处罚,对应当撤离现场而没有撤离现场的事故车辆,交警有权利依法对其不撤离进行200元的处罚。
北京市交管局于2015年1月在其官方网站权威发布,如果遇到道路交通事故,您应该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这样去做,以便依法更好地保障自身的权益。
第一条 为保障本市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缓解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拥堵,提高道路通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交通事故处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道路上,机动车之间发生的造成车物损失或者人员轻微伤,且车辆能移动的交通事故,由当事人依照本办法自行协商解决。
第三条 发生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情形的交通事故后,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夜间还须开启示廓灯和后位灯,相互记下车牌号和联系方式后,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迅速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协商解决。
其他车辆遇到事故车辆撤离现场时,应当让行,确保安全。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驾驶人应标划现场,迅速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报警,等候交通警察处理:
(一)碰撞建筑物、公共设施及其他设施的;
(二)无检验合格标志的;
(三)无交强险标志的;
(四)未在本市投保交强险的;
(五)一方逃逸的。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驾驶人应立即报警,在现场等候交通警察处理:
(一)车辆无号牌的;
(二)驾驶人无驾驶证的;
(三)驾驶人饮酒的。
第六条 发生单方交通事故仅造成自身车辆损坏的,驾驶人应迅速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向保险公司报案,等候保险公司处理。
第七条 一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另一方当事人无下列情形的,有下列情形的一方为全部责任:
(一)追尾的;
(二)逆行的;
(三)倒车的;
(四)溜车的;
(五)开关车门的;
(六)违反交通信号的;
(七)未按规定让行的;
(八)依法应负全部责任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双方车辆均在本市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的,当事人应相互查验驾驶证和保险凭证,自行确定赔偿责任,并向各自保险公司报案,在获得保险公司报案号后,填写《机动车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协议书》,各执一份。
第九条 一方当事人负全部责任的,双方当事人到全责方保险公司办理理赔。全责方保险公司负责双方车辆的查勘定损,并按有关规定进行赔付。无责方损失在2000元以下部分由全责方交强险进行赔付;超过2000元的部分,通过全责方的商业三者险进行赔付。全责方未投保商业三者险的,由全责方当事人自行承担。
无责方无损失或损失轻微,不要求赔偿,也应向其保险公司报案,并填写《机动车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协议书》。
第十条 双方当事人负同等责任的,可就近到任何一方保险公司办理定损。受理方保险公司必须无条件为双方车辆查勘定损,并向当事人出具双方车辆查勘报告、估损单以及保险公司所需的理赔资料。
(一)事故车辆双方损失均不超过2000元的,双方保险公司依据查勘定损受理方保险公司出具的查勘报告和估损单,在交强险限额内,分别对各自承保车辆进行赔付。
(二)一方损失超过2000元的,受理方保险公司应通知对方保险公司共同查勘。2000元以内部分,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超过2000元的部分,根据事故责任在商业保险责任范围内按比例承担赔偿。未投保商业保险的由当事人按事故责任比例承担赔偿。
第十一条 发生交通事故后,一方当事人逃逸的,另一方当事人应立即报警。对投保商业车损险的受害方的车辆损失,由其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按规定先行赔付。案件侦破后,由保险公司向逃逸方追偿。
第十二条 对应当自行撤离现场而未撤离妨碍交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拖移其车辆至不妨碍交通地点;造成交通堵塞的,依法对驾驶人处以200元罚款;驾驶人有其他交通违法行为的依法一并处罚。
第十三条 对肇事逃逸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对驾驶人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并处15日以下行政拘留,记12分;保险公司按规定应于次年上浮逃逸车辆保险费。
第十四条 对故意制造或虚构交通事故骗取保险赔款的行为,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2005年9月1日实施的《北京市道路交通事故简易程序处理规定》中关于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的规定同时予以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