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强化法律实施中浇灌交通文明之花
历史,总能在意味深长的回望中收获弥足珍贵的启示。
进入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的第十二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对道交法实施情况组织开展执法检查,道路安全问题再次引发全社会的高度关注和强烈共鸣。当前,我国进入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艰难的攻坚期,如何以已经取得的历史性成效为阶梯,通过强化法律实施继续推动汽车社会文明向更高境界迈进,其带来的系列命题令人深思,其昭示的美好前景更令人期待。
徒法不足以自行,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执法检查报告显示,自2004年5月1日起道交法实施以来,在我国机动车驾驶人数量、机动车保有量、公路通车里程飞速增长的大背景下,同期全国道路交通事故从51.8万起下降到18.8万起,死亡人数从10.7万人下降到5.8万人,重特大事故从55起下降到12起。这一系列数据说明,道交法得到了较好的贯彻实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水平和执法能力基本适应道路交通快速发展的形势,广大人民群众的出行权益得到了较为充分的维护。
成绩是一面镜子,既让我们深感欣慰,更指引前进方向。如果说道交法出台之前,我们面临的主要矛盾是“无法可依”;那么,在道交法及配套法规出台之后,法律实施就成为发展进步的主要矛盾。必须看到,我国还处在汽车文明进程的初级阶段,广大群众的文明交通意识与汽车社会进程还不相适应,道路交通安全底子薄、基础差的局面没有根本改变,特别是全社会交通安全文明意识明显滞后,交通违法行为和交通陋习常见多发,文明礼让理念亟须强化。对此,应当继续循着“法安天下、德润人心”的理念和路径,实现道交法实施的新突破。
道交法的有效实施,首先依赖于更加系统、完备的法律体系。目前,我国已初步建立起以道交法为核心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体系框架。其中既有国务院层面出台的行政法规,也有各省区市颁布的地方性法规,还有相关部门制定的部门规章、工作规范和技术标准,以及司法机关出台的司法解释,共同为促进道交法的深入实施提供了坚实保障。同时也要看到,道路安全领域涌现出的大量新问题、新趋势,如电动车、老年代步车、“毒驾”等依法治理的法律制度及操作细则缺位等,应适时启动道交法及相关法律修订工作,在推动法律深入实施中消除“盲区”。
道交法的有效实施,需要建立多元参与、密切协作的协同治理格局。国务院已经建立由公安部等18个部门参加的全国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形成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治理机制,地方各级政府也普遍建立相应工作机制。在此基础上,应当开阔视野,引入更加多元的治理主体,在政府主导下搭建开放性平台,平等吸纳社会组织、行业、企业和公民的力量,将道路交通安全置于蕴含无穷智慧和活力的人民创造性实践之中,求得道交法实施难题的破解之道。
道交法的有效实施,需要来自各方面的强有力监督。全国人大常委会担负着监督宪法和法律实施的重要职责,此次道交法实施情况执法检查取得的显著成果是一个生动的写照,也是一次有力的引领。要以此为契机,进一步发挥国家其他监督机关监督法律实施方面的法定职能,并进一步发挥舆论监督、社会监督的作用,形成针对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实施的全方位、广覆盖的监督体系,使得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始终在法治轨道上运行,真正落地生根、落地有声。
道交法的有效实施,需要重视和用好科技这个“倍增器”。实践中,执法力量的短缺严重制约着法律实施的效果,以先进科技手段弥补警力不足、提升执法效能是必然的选择。在这方面,一些地方已经做出了卓有成效的探索,如通过信息化建设,建立网上实时监控、线上及时查纠、点上布控查缉的公路交通安全防控网络;又如通过大数据分析研究交通运行情况,科学管理信号灯设置,有效缓解交通拥堵;还有“互联网+”助推机动车检验、驾驶人培训考试、事故处理赔偿、跨省异地缴纳交通违法罚款等多项改革,拓宽便民利民渠道。今后,应当继续坚持科技引领和信息依托,形成科技思维与法治思维更深层级的融合,迸发出更大的法律实施驱动力。
道交法的有效实施,需要形成全社会敬畏法律、敬畏规则的良性环境。只有当公民树立起崇尚法律权威的意识,才能自觉地接受、服从法律治理。交通安全习惯既需要文明倡导,更需要依法规范治理,用法治约束人们的出行习惯,逐步推进安全文明意识的提升。对此,要织牢、织密执法网络,提升执法队伍能力水平,让执法不严、法难责众不再成为交通违法行为屡禁不止的重要原因;同时,推进交通执法、司法与普法的有机结合,让每一次执法都成为对公众的法治教育课;以更丰富、接地气的形式开展交通法治宣传教育,在潜移默化中实现广大公民的交通安全法治意识内化于心、外化于行,从而为构建与中国汽车时代进程相匹配的汽车文明提供更充分的滋养,培育更坚实的根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