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景龙+李峰+石井川
春节长假之后,回单位上班本是一件正常事,可因为一些人是没有“根基”的打工者,因此遭遇很多尴尬。这里帮其依法一一破除。
能力被重新试
【案情】郑某是某运输队做装卸活儿的工人,他去年从农村来到这个运输队,已工作了一年。年底合同到期,他回家过春节。节后,他又来到运输队,要求继续打工。老板同意了,不过说“过去的一篇已经掀了过去。一切从头开始”。
去年和老板签合同时,已规定了两个月试用期。今年新签的合同又给他规定了两个月试用期。试用期当然开试用工资,这不足正常工资的60%。
【说法】《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两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试用期是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用人单位考核劳动者是否合格,劳动者了解单位是否符合自己要求的时限。既然对郑某经过了试用,双方有了了解,就没必要再考核试用了。
且依《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岗位被重新适
【案情】沈某学企业管理,大学毕业后应招去某企业,当了一名资料员。虽然工资不高,可工作在室内,风吹不着雨淋不着,沈某很满意。谁料工作不到一年,春节回乡看望父母,回来却被告之岗位调整,必须下作业队,搞测量,当放线员。
经了解,接替沈某工作的是公司一位实权人物刚高中毕业的子女。年轻人去一线吃点苦没什么,岗位调整也可以重新适应,可眼看原岗位“被权势抢夺” 沈某很郁闷。她找公司讨说法,公司回答很简单“工作需要”。
【说法】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对当事人双方具有约束力。工作岗位,是劳动合同的重要内容。变更劳动合同,调整工作岗位,用人单位应和劳动者协商。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单方调岗,排除劳动者平等协商权利,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一般是无效的。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劳动者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用人单位无需征求劳动者的意见,可以单方变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可用人单位必须为“不胜任”提供证据,承担举证责任,这决不是一句“工作需要”可了结的。
关系被重新确
【案情】王某起早贪黑,在某单位做保洁工已近五年。企业改制,单位与王某签了三年劳动合同,正好春节后合同到期。
节后来上班,她被告之,单位成立了派遣公司。新成立的派遣公司是一个独立的法人单位。保洁工们被集体转移给派遣公司了。再签劳动合同,就要和派遣公司签。
虽然岗位、工作范围没什么变化,可王某她们是派遣公司的人了,工资、福利待遇,都得和派遣公司重新商量确定。突然巨变,大家很不适应,有一种“劳动关系被贩卖”的感觉。
【说法】劳务派遣是一种新的用工方式。劳动力派遣机构与派遣劳工签订契约。在被派遣企业指挥监督下,劳工提供劳务。它的最大特点,是劳动力雇佣和劳动力使用相分离。派遣劳动者不与要派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发生劳动关系,而与派遣机构存在劳动关系。
“逆向派遣”,即劳动者已在用人单位长期工作,但合同到期后,工作单位不再与其续签劳动合同,而是找一家劳动力派遣公司,与其签订劳动派遣合同,使劳动者以派遣員工的名义继续在原用人单位劳动,早为法律明文禁止。
《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七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
“门”被重新认
【案情】姜某是一家货运公司的老员工,当的是押运员,为公司操劳了七八年。这个公司名下有十几个分公司。企业改制,劳动合同法实施后,每年分公司都要分分合合,所属员工虽还是做原来的工作,可合同都要一年一签。
这一变一签,工作没啥变动,可员工的工资大幅度减少,待遇可亏大了。今年变化更大,春节后姜某回公司上班,要续签劳动合同,为弄清“属于谁的人”这个问题,他上上下下就跑了了大半天。
【说法】交替变化用人单位名称,注销、设立新公司,不断设立若干分公司,又不断合并若干分公司。
但用人单位的名称,只是一个符号,不是单位本身。单位名称发生变更,单位本身没有发生变化时,双方劳动关系没有变化,单位作为劳动合同主体的地位没变化,劳动合同的效力没变化,合同应继续履行。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投资人等变更,情况类同。
用人单位合并或分立,在没消灭原主体资格的情况下,单位仍是合同订立时的一方当事人,原合同仍然有效,应继续履行。
原用人单位消灭,新用人单位作为原单位权利义务的承继者,继承了原劳动合同中权利和义务的,合同效力也不受影响,双方应继续履行。
对此,《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都有明确规定。
薪水被重新定
【案情】周某在外企工作,在后勤岗位待了三年多。假满、节后他赶回企业,发现工资少了200余元。听说,这是企业管理层单方决定的,因为效益不好,决定减发二线工人工资。
周某去找人事部门,得到的答复是:“新年新开端,企业有权重新确定工资。觉得新订的工资低,可以走人。”
【说法】《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不经和劳动者协商,单方降低劳动者的工资是违法的。因劳动者有不同意见辞退劳动者,属违法解除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拖欠,或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单位应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合同,或合同已不能继续履行的,单位应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支付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应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工龄被重新算
【案情】吴某在民营企业当锅炉工多年。用工制度改革,劳动合同法实施时,他已工作八年多,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也签了二次。
春节后上班,他被告之因放假“合同中断”,合同要重新签订。工龄“从零”起算,且当年的带薪年休假也成了泡影。
【说法】春节放假,是国务院的规定,不能引起合同中断,不能使原合同期限“归零”。即便是企业自行规定的“放假”,没有法定事由,没履行法定手续,没给工人发放辞退补偿金,劳动合同也不会因放假而“中断”。节前、节后,劳动者工作时间,应连续计算。
国务院发布的《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二条、第三条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年休假期间,享受正常工资收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
(编辑 赵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