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志祥 黄元飞
(新疆兵团第一师医院,新疆阿克苏 843000)
颅底骨折在临床上并不少见,但是伴随鼻腔大出血的现象在临床上则属于罕见情况。但是,随着交通事故以及工地建筑事故等情况的增多,此现象近年来有了明显的上升。颅底骨折伴鼻腔大出血的发生极易危急患者的生命安全,因此,必须采取紧急的止血措施,而合适的止血方法选择就尤为重要[1]。现以我院的实际工作为背景资料,对改良止血法的应用效果进行研究,结果如下。
将2014年6月—2017年8月来本院接受颅底骨折伴鼻腔大出血治疗的50例患者,排除存在血液系统疾病、患有免疫性疾病,患有严重心、肝、肾疾病等情况的患者。男42例、女8例,年龄27~55岁、平均年龄(43.33±1.67)岁,车祸致伤45例、高空坠落致伤5例,BMI指数为21 ~ 28 kg/m2、平均 BMI指数(25.31±0.45)kg/m2;入院时平均血压(86.02±11.67)/(53.34±4.30)mmHg,18 例格拉斯哥昏迷评分法(GCS)评分4分、12例GCS评分为5分、20例GCS评分为6分。
患者均实施改良止血法:首先,立即清理患者的口腔异物并实施气管插管,使用低气压囊以防止出现血液误吸以及窒息情况;建立多条静脉通道以维持有效的血压。其次,由耳鼻喉科专家进行气囊导尿管加压止血法:剪去气囊导尿管头部无气囊部分,并通过充气以确定是否漏气;随后,用凡士林油予以浸润导管,以气囊向前进入鼻腔并直达鼻咽部位并向气囊内注射20 mL左右的空气,回拉导管并固定在后鼻孔处;观察患者是否存在咽部流血现象以判断封堵效果。再次,对患者注射抗菌药物(以易通过脑血屏障类为主),若患者有相关手术指征则待患者病情平稳后行手术治疗。
止血效果分为:完全止血,即治疗后患者的出血现象完全消失,实现止血目的;基本止血,即治疗后出血现象基本消失,对生命安全已无威胁;止血无效,即治疗后出血现象虽然有所改善但是仍然较为严重或者是进一步加剧[2]。
应用SPSS13.0统计软件进行,计量资料以均值±标准差(x±s)表示,计数资料用(%)表示,p<0.05为差异具有统计学意义。
50例颅底骨折伴鼻腔大出血患者在接受改良止血法干预后,34例患者获得了完全止血的效果,完全止血率为68.0%(34/50);有15例患者获得了基本止血的效果,基本止血率为30.0%(15/50);有1例患者在治疗后未达到止血的目的,止血无效率为2.0%(1/50),整体止血有效率为 98.0%(49/50)。
颅底骨折在临床上较为多见,若无其他严重并发症情况则无需采取特殊的治疗方法。但是,伴鼻腔大出血现象的发生则极大地增加了止血难度以及对患者生命安全的威胁。临床上,颅底骨折伴鼻腔大出血的病死率高达40%。加强对患者的止血治疗直接关系到颅底骨折伴鼻腔大出血患者的生命安全。
在传统的治疗中多采用经气囊导尿管鼻腔填塞方式,该方法在初期对大部分患者均有效;但是,由于患者属于海绵窦或者是颈内动脉出血,因此上述方式多存在反复出血现象,部分患者则无法实现止血[3]。因此,必须对传统的止血方法进行改良以提高止血的成功率。气囊导尿管鼻孔填塞的改良止血法的作用机制在于:形成对患者鼻腔血管的机械压力,起到压迫止血的目的;通过血凝形成的血性栓子阻止血液流出通道;通过填塞物对颅内外的通道封闭作用防止了脑液进入鼻道,治疗数日后患者的漏口可自行封闭。本文的实验结果显示,有34例患者获得了完全止血的效果,完全止血率为68.0%;整体止血有效率为98.0%。在采用气囊导尿管鼻孔填塞法时为提高治疗的安全性与有效性,必须注意保持水囊的合理重量,在实现止血后应当及时的抽出导尿管,确保整个止血治疗过程中导尿管的固定性。谭华沧等指出采用气囊导尿管鼻孔填塞的改良止血法能够提高止血效果与安全性,具有较高的临床推广应用价值[4]。所以,改良止血法在临床上具有较高的可行性与实用性。同时,有学者提出在采用改良止血法治疗时,辅以全程的优质护理干预,能够缓解患者家属的负面心理情绪、提高对患者护理的效果以及预防并发症的发生,由此能够综合提高止血治疗效果,从而改善颅底骨折伴鼻腔大出血患者的综合疗效。
在颅底骨折伴鼻腔大出血的止血治疗中采用气囊导尿管鼻孔填塞的改良止血法能够提高止血有效性。
[1] 先世伟,杨华,吴晓莉,等.急诊栓塞治疗在颅底骨折耳鼻口大出血中的应用 [J]. 海南医学,2017,28(11):1849-1851.
[2] 陆良钧,钟志生,周书芳,等.颅底骨折伴严重鼻出血行鼻腔填塞治疗的可行性探讨[J].临床耳鼻咽喉头颈外科杂志,2013,27(23):1330-1331.
[3] 唐从耀,何明钎,张运忠,等.急诊救治颅底骨折并耳鼻大出血患者的临床运用研究[J].临床急诊杂志,2013,14(11):532-534.
[4] 谭华沧,任安州,程树来.严重颅底骨折合并口鼻腔大出血的急诊救治 [J]. 中国医药指南,2013,11(27):112-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