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女儿出生还未满月,我与妻子梁某因家庭琐事争吵不断。2016年11月初的一次吵架中,我将一杯凉茶水泼在她身上后,一走了之。她一气之下,用剪刀将家中的电器、家具、灶具、衣物等予以不同程度的毁坏,并将我存放在家中的5条高档香烟全部捣烂,将10余瓶好酒砸毁,并于当晚离家出走。事后,我委托物价事务所对被损坏的家庭财物进行鉴定评估确认,被毁坏的物品总价值9700余元,其中属于梁女士陪嫁个人衣物价值2100元。我打算起诉离婚,并要求她赔偿毁坏财物的损失9700元。梁女士认为,她毁损的财物都是结婚时双方家长赠送的,是共同财产,没有侵犯我的利益,不存在赔偿问题。对此法律是怎样规定的?
答: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二十一条规定:一方将夫妻共同财产非法隐藏、转移拒不交出的,或非法变卖、毁损的,分割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的一方,应予以少分或不分。具体处理时,应把隐藏、转移、变卖、毁损的财产作为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的一方分得的财产份额,对另一方应得的份额应以其他夫妻共同财产折抵,不足折抵的,差额部分由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的一方折价补偿对方。一方故意毁损夫妻共同财产,将夫妻共同财产积极、显著减少的,本质上是侵害了另一方对夫妻共同财产的财产权,这种行为的违法性显而易見,行为人对自己的违法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