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拐卖妇女的类型分析

2017-03-12 10:31
关键词:拐卖妇女中国籍智障

温 丙 存

(重庆行政学院 决策咨询中心,重庆 400041)

切实维护妇女合法权益,有效防治拐卖妇女犯罪,贯彻执行好《中国反对拐卖人口行动计划(2013—2020年)》,亟需加强对新形势下中国拐卖妇女犯罪活动特点的学理研究。本文尝试以被拐卖妇女——而非人贩子或收买人——为中心,探讨当下中国拐卖妇女犯罪的相关问题,以期抛砖引玉,求教于学界同仁。

一、研究述评与数据来源

(一)既有研究述评

学界较早且相对集中地研究拐卖妇女犯罪问题源于对上世纪八九十年代中国拐卖妇女现实社会问题的关注和思考。当时拐卖妇女犯罪活动呈现出这样几个特点:一是在活动区域和案件数量上,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活动屡禁不止,并且呈现出从少数贫困地区向全国各地甚至大中城市蔓延之势[1],发案率持续大幅上升。二是在作案形式上,人贩子的犯罪手段多样化且愈加隐蔽和凶残,包括欺骗、利诱、威胁、暴力等。[2]三是在作案人数上,拐卖妇女儿童犯罪中的团伙犯罪比较突出,犯罪集团内部有着明确的分工,形成较为稳固的从物色目标到中转再到联系买主这样“一条龙”的犯罪体系。[3]四是在拐卖流向上,被拐卖妇女多数被拐卖到经济发达地区当媳妇,极少数被迫从事色情服务。[4]当时拐卖妇女犯罪之所以高发频发,可从三个不同角度进行解释:其一,从个体微观角度来讲,主要是因为当时西南偏远贫困地区妇女有摆脱艰苦生活困境的心理需求,北方贫困地区未婚男性急需配偶,拐卖妇女犯罪行为成本低且收益高,等等。[5]其二,从社会体制机制角度来讲,主要是由当时区域经济文化影响下的性别比例失调、婚姻圈的户籍限制、农村婚姻介绍体系缺乏、农村嫁娶传统习俗的负效应等诱发的。[6]其三,从法律规制角度来讲,其原因包括劳动法规的规制范围不严、劳务市场日常管理不规范、个别管理人员违规操作、取缔非法职介不彻底等。[7]

新世纪以来,关于拐卖妇女犯罪问题的研究虽不像其在现实生活或综艺节目中那般吸引眼球,但也还是在断断续续中得到跟进。*鉴于本文旨在从法律社会学视阈来审视拐卖妇女犯罪活动,故暂时搁置拐卖妇女犯罪问题上的法教义学分析,其相关研究成果可见:刘宪权主编:《打击拐卖人口犯罪的法律对策》,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3年;杨金彪:《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几个问题》,《现代法学》2004年第5期;王志祥主编:《拐卖妇女儿童犯罪专题研究》,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6年;等等。有些学者从历史角度来考察,例如乔素玲考察清代打击拐卖妇女犯罪问题后认为,因为存在合法正常的买卖人口市场,再加上部分官吏保护人贩子,导致清政府最后未能从根本上彻底遏制和消灭贩卖人口犯罪现象;[8]李清瑞则从巴县档案史料着手来分析乾隆年间四川拐卖妇女的相关情况。[9]也有学者从制度层面对当下拐卖妇女现象的成因展开分析。章立明从社会性别视角出发,认为性别分工、异性恋婚姻、父系继嗣等家庭婚姻制度构成了拐卖妇女儿童现象的重要原因。[10]王启梁认为拐卖妇女现象之所以难根绝,运动式或执法式的正式社会控制之所以失败,其原因在于社会的结构性紧张,“基层农村的持续赤贫导致了妇女们改变生存条件的迫切愿望,在不具备更多的自身优势条件和可支配资源的情况下,出卖身体、出卖婚姻是获得新生活的最为直接和有效的手段,同时由于人口性别比例失调导致买方市场的存在,人口市场必定不断壮大和持续发展,大量的越轨行动必定持续不断地发生。”[11]亦有学者对妇女、儿童等整个被拐卖拐骗人口展开系统全面的分析。[12]

综上可见,关于拐卖妇女犯罪问题的已有研究呈现出“两个不平衡”的特点。一个是在时效性和针对性上的不平衡:既有研究对上世纪八九十年代拐卖妇女犯罪问题的分析相对丰富和集中,而对当下拐卖妇女犯罪问题的高质量研究相对较少。另一个是在研究范式和分析内容上的不平衡:整体来看,既有研究对拐卖妇女和拐卖儿童进行“打包式”分析的较多,常用“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或“拐卖人口犯罪”等来指代,而将拐卖妇女犯罪单独抽离出来的专题性研究相对匮乏。基于此,为解答当下哪些妇女被拐卖、她们如何遭拐卖以及如何开展精准防护等问题,我们选择从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wenshu.court.gov.cn/Index)上2009年至今所判决的477起拐卖妇女犯罪案件(涉及770名被拐卖妇女)入手,展开实证分析和类型学解释。

(二)数据来源与总体情况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法释[2016]19号),除涉及国家秘密、未成年人犯罪等情形外,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判文书应当依法、全面、及时、规范地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本文数据即来自于中国裁判文书网。我们在数据收集整理中,首先是确立检索条件,收集自动生成的判决书。根据中国裁判文书网既有的检索设置,我们选择的组合型检索条件是:“拐卖妇女、儿童”(案由类目下的选项)+“一审”(审判程序类目下的选项)+“判决书”(文书类型类目下的选项)。检索后网站系统自动显示共有1247篇一审刑事判决书。最后(补充性)检索时间为2017年3月8日。接下来是人工核对审阅,锁定有效案件数和被拐卖妇女数。根据研究目的,在上述1247篇判决书基础上,我们通过逐篇审阅和内容分析,剔除了罪名不适的文书(例如拐卖儿童罪、收买被拐卖妇女罪等其他犯罪案件的判决书)、同案重复的文书(即同一案件的同一篇判决书出现多次,仅是系统生成时的判决书标题略有差异)、因涉及个人隐私而未公布内容的文书、因二审改判而无效的文书,最终筛选出477篇一审刑事判决书,即477起拐卖妇女犯罪案件*当然,这里的“案件”确切地说是指法院审理的案件,而非严格意义上实际发生的刑事案件,因为在拐卖妇女犯罪活动中共同犯罪比较常见,而有些同案犯在侦查阶段难以同时被抓到案,因此在逃同案被告人的现实存在使得同一起犯罪案件可能被分成几个案件来审理。虽然在本研究中分案审理的情况相对较少,但仅凭一纸刑事判决书还是难以准确排查出拐卖妇女犯罪案件的实际发生数量,所以我们只能退而求其次,以法院所审理的案件为基准展开分析。,共涉及770位被拐卖妇女。

在被拐卖的目的地上,被最终卖到农村为人妻且可查明拐入地省份的有682位妇女。*在本研究770位被拐卖妇女中,有10位妇女的最终被拐卖目的仅据判决书内容无法查明;有4位妇女的拐入地省份仅据判决书内容无法查知;有11位妇女被卖从事色情服务;另外,有67位妇女因自行逃脱、交易未达成等而未被最终卖出——这里的未最终卖出不包含那些中间性卖出,因为中间性卖出交易中的收买者其以直接再次转卖牟利为目的,而在最终的卖出交易中,收买者以“自用”为目的。其中,被拐卖到河南和安徽的最多,分别为139位(占20.5%)、111位(占16.4%);其次是山东、河北和内蒙古,分别有64位、44位、43位,这三个省份可以说是拐入地中的第二梯队;接下来按数量依次是江苏(32位)、云南(26位)、吉林(21位)、福建(19位)、广东(19位)、四川(18位)、贵州(17位)、广西(15位)、山西(15位)、重庆(14位)、湖南(14位)、浙江(13位)、辽宁(12位)、甘肃(12位)、湖北(11位)、陕西(8位)、江西(6位)、青海(2位)、黑龙江(2位)、天津(1位)。

二、被拐卖妇女的类型分析

在被拐卖妇女的类型构成上,这770位被拐卖妇女可以分为外籍妇女、中国籍智障妇女和中国籍正常妇女三种类别。其中,外籍妇女有304位,占被拐卖妇女总量的39.5%;中国籍智障妇女有202位,占被拐总量的26.2%;中国籍正常妇女有264位,占比为34.3%。

表1 拐卖妇女犯罪案件一审刑事判决书统计表(单位:篇)

注:表中年份为裁判年份,而非案发时间,其中2009年是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能检索到拐卖妇女犯罪案件判决书的最早年份。最终有效文书中包含同时拐卖妇女和儿童这类特殊犯罪案件的17篇判决书。受裁判文书互联网公布这一司法政策及其执行的影响,本研究中判决书的数量并不代表法院实际审理的案件数量,更不代表现实发生的刑事案件数量。

(一)被“批量”拐卖的周边欠发达国家妇女

当下跨境婚姻诱发的婚姻诈骗、买卖婚姻、跨国贩卖人口等犯罪活动日渐增多,从而威胁到社会安全与稳定。[13]本研究中外籍被拐卖妇女有304位,占被拐卖总量的39.5%。在性别结构失衡环境中,“过剩男性”可能会通过各种非法途径宣泄不满,其中拐卖或购买周边欠发达国家妇女就是其中之一。[14]本研究中的304位外籍被拐卖妇女可以说几乎全部为中国周边欠发达国家的妇女,其中,越南籍最多,有190位,占本研究被拐卖妇女总量的24.7%,占外籍被拐卖妇女的62.5%;其次是缅甸籍的56位,占外籍被拐卖妇女的18.4%;朝鲜籍的52位,占外籍被拐卖妇女的17.1%。柬埔寨籍、老挝籍、印度籍被拐卖妇女各有1位。另外,还有3位不明国籍者,全部出现在(2015)内刑初字第249号乔新房、罗某犯拐卖妇女罪一案中。*文中人名、单位名、地名等均为判决书中的原名;所摘述的事实均为法院审理查明认定的事实。根据这304位外籍妇女被诱拐出国的初始遭遇来看,在可查明诱拐原因的100位中,有68位是被人贩子以介绍到中国工作的名义骗出国后又再遭出卖的,占比为68%。位居二、三位的遭拐情形则分别是被暴力强制拐卖(13位)和被人贩子以介绍婚姻的名义所拐骗(9位)。

在当下中越边境拐卖妇女犯罪活动中,出现了以“团购越南新娘”为幌子的拐卖妇女犯罪。[15]在477起拐卖妇女犯罪案件中,涉及外籍被拐卖妇女的案件有119起,占24.9%,其中仅只有1名外籍被拐卖妇女的案件为59起,其余245名外籍妇女分散在其他63起案件中,平均每起案件中外籍被拐卖妇女的数量为3.9个——有的是几名外籍妇女同时同批次被拐卖,有的是先后被同一犯罪团伙分批次拐卖。例如在(2016)内08刑初18号李美仙、石勤犯拐卖妇女罪一案中,被告人李美仙与被告人石勤系夫妻,自2009年至2014年12月,李美仙以欺骗手段从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拐骗越南妇女8次11人至内蒙古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蛮会镇达利壕村5社50号自己家中,后李美仙与石勤以收取彩礼钱的名义将11名妇女卖与当地男子为妻,共获得赃款63万余元。

(二)因智障而遭出卖和转卖的中国籍妇女

被拐卖妇女涉案时的精神卫生状况是法院审理案件时需要予以查明的重要事实,因为这关系到被拐卖妇女当时是否自愿、是否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等,进而也关系到对被告人的定罪量刑。在本研究770位被拐卖妇女中,法院根据精神疾病司法鉴定书等相关证据而查明认定的患有精神疾病的智障妇女有202位——全部为中国籍,占被拐卖妇女总量的26.2%,占中国籍被拐卖妇女总量的43.3%。

1. 被陌生路人“顺手牵羊式”出卖和被熟人嫌弃后出卖。当前农村地区智障流浪人员的社会救助制度还存有不健全之处。[16]在本研究中,根据判决书内容可以查知121位智障妇女被拐卖的初始方式,其中高居首位的是智障妇女在独自外出或流浪时被路人“顺手牵羊式”出卖(共有76位,占62.8%)。其他45位(占37.2%)智障妇女则是因为受到“熟人”歧视和嫌弃而惨遭出卖。这表现为两种形式:一种是被配偶、同居者、公婆、邻居、工友等亲朋好友出卖(有38位)。例如在(2016)陕1021刑初137号张月青犯拐卖妇女罪一案中,2016年2月底,被告人张月青想到其儿媳刘某患有精神病,治疗花费大,不能干家务,遂产生以介绍婚姻为名借机将刘某出卖之念。另一种形式是被“变了心的”收养者出卖(有7位)。*这些收养者最初之所以收养智障妇女,其“初心”并非在于直接出卖牟利,而是旨在与智障妇女一起生活过日子,只是后来因共同生活时日久生嫌等才将智障妇女出卖。例如在(2016)桂0481刑初33号梁某犯拐卖妇女罪一案中,2014年4月,被告人梁某在广西自治区岑溪市安平镇木材检查站附近路边发现被害妇女陈某——经鉴定,陈某属轻度精神发育迟滞——独自行走,便将陈某带回家生活。后怀疑陈某不能生育,遂将陈某卖给同村村民梁某为妻,得款300元。

2. 被“接力式”转卖和“退转式”转卖。在农村智障女性的合法婚姻家庭生活中,智障女性虽然在男性挤压的农村婚姻市场中可以获得性别优势和婚姻机会,但同时也面临着婚姻自主权受损等问题,因为家庭主导(表现为父母强力干预)的婚姻建立只能为智障女性提供基本的物质生活保障,难以使智障女性与其配偶建立起亲密关系,并获得充分的情感慰藉。[17]合法婚姻生活中的智障妇女的生活尚且如此艰辛,那些被拐卖的智障妇女其后续生活只能用雪上加霜来形容了,这突出地体现在智障妇女被屡次转卖为人妻的遭遇。*这里的“转卖”不包含拐卖过程中单纯的中间转卖环节(中转环节中的收买人以直接后续的出卖牟利为目的,而非“自用”),仅指在智障妇女被卖为人妻后,又再遭出卖的现象。在已被卖为人妻的189位智障妇女中,同一妇女先后被卖到两个及以上不同农村家庭当媳妇的有61位,占比为32.3%。智障妇女被屡次转卖的具体情形有两种:一种是被“接力式”转卖(有40位)。“接力式”转卖中,“前手”收买者虽然其初始收买目的在于永久性“自用”,但后因智障妇女共同生活能力差等原因,为“挽回损失”,这些收买者“不得不”将智障妇女再次转卖给“后手”收买者。另一种是被“退转式”转卖(有21位)。在“退转式”转卖中,收买人收买智障妇女为妻后,又将被拐卖妇女退回给原出卖人,接着原出卖人又再次寻找下家将智障妇女出卖。

智障人士自身的显著差异及其长期被隔离,使健全人群对智障人士产生了认知偏差和刻板印象,甚至是偏见与歧视,而这种带有社会偏见的不健康的社会态度反过来又进一步增加了智障人士融入社会的难度,造成智障人士被社会拒绝,难以真正融入社会。[18]智障妇女的智力缺陷和生活(部分)失能是其被陌生路人“顺手牵羊式”出卖和被熟人嫌弃后出卖的重要诱因,也是智障妇女后来屡遭“接力式”转卖和“退转式”转卖的直接原因。这从出卖人或转卖人的供述中可以直接感受到:“她精神有问题,难于看管,经常走失”“她病情较为严重,治疗花费大”“她生活不能自理”“她不会干活、做饭”“她不讲卫生,又不会讲话”“她无法生育”“她难以共同相处,经常打架,过日子不清心”……

(三)被以介绍工作等由头拐骗的中国籍妇女

从上世纪90年代中期开始,因外出务工、做生意等而被拐卖或拐骗的妇女和大龄女童开始不断增加。[19]通过对本研究判决书的内容分析可以发现,在可查明的167位中国籍正常妇女——其他97位仅据判决书无法确知——被拐卖离家的初始遭遇中,人贩子最常用的伎俩是介绍工作——包括直接雇工、一起外出务工等。被此种手法拐骗的中国籍正常妇女有92位,占到56.1%。婚姻迁移一直是妇女借此改善自身不利处境的重要渠道,而不法分子正是打着婚姻媒介的幌子实施拐卖妇女行为。[20]拐骗中国籍正常妇女的第二个常见伎俩便是以婚恋为名——人贩子通常以给被拐卖妇女介绍对象或婚姻为名,或直接以与被拐卖妇女谈恋爱的方式引诱被拐卖妇女上钩,被此类方式拐骗的妇女有31位(占18.6%)。例如在(2015)黔方刑初字第173号王先泽犯拐卖妇女罪一案中,王先泽先是于2011年11月20日,将与其在深圳打工同居并怀孕的被害人冯某花拐骗至王先泽老家贵州省大方县某村,以12000元把冯某卖给了同村同组的李某为妻,后于2012年4月3日以12000元,将与其在深圳打工同居并怀孕的被害人倪某出卖给贵州省金沙县某村的王某为妻。位居第三位的方式是暴力强制,被以此方式拐卖离家的中国籍正常妇女有16位(占9.6%)。另外人贩子还以结伴外出游玩、同行回老家等五花八门的由头来诱骗中国籍正常妇女。

农村性别失衡和婚姻挤压引出了大龄未婚男性群体,而其存在给自身、家庭和社区都带来一定的负面影响,进而成为公共安全和社会冲突的隐患。[21]在被拐卖目的和“用途”方面,本研究中的外籍妇女和中国籍智障妇女全部都被卖到农村为人妻(极小部分未遂),而在264位中国籍正常妇女中,除了有253位被卖为人妻外,还有11位(占比为4.2%)妇女被卖从事色情服务,例如在(2014)桐刑初字第00274号武行龙犯拐卖妇女罪一案中,被拐卖妇女刘某最后就被带到人贩子在广东开设的歌舞团里,被迫从事色情表演。

三、结语

反拐工作是开展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必选项”,也是加强和创新基层社会治理的内在要求。结合本文对被拐卖妇女的类型分析,笔者就今后如何防治拐卖妇女犯罪这一问题,在综合施策和具体举措两个层面提出粗浅建议。

(1)在综合施策上,除继续依靠法律法规等硬规则外,还可充分挖掘各类社会规范的规制价值。例如职介和婚介等市场组织的执业规范、社会福利机构和社会工作机构等社会组织的自律规范、妇联和残联等人民团体的团体章程、农村乡规民约等。只有坚持“软硬法兼施”,才能真正整合资源,标本兼治,实现防治拐卖妇女犯罪工作中的法治、德治、自治的有机统一。

(2)在具体举措上,需加强对“潜在对象”的精准防护和对犯罪分子的精准打击,实施分类治理。一要加大对跨境拐卖妇女犯罪的预防与打击力度。加强边防口岸检查和出入境人员查验,加强边境地区人力资源市场监管;规范跨国婚姻登记行为,依法取缔非法跨国婚姻中介机构,打击跨国婚姻诈骗和买卖妇女犯罪活动。二要加大智障妇女的保护力度。提高智障妇女及其监护人的反拐意识、法律责任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实施智障妇女专门台账管理制度,规范智障妇女的婚姻登记与收养行为;完善智障妇女社会救助制度,特别是加强对流浪乞讨妇女的街面救助;严厉打击侵害智障妇女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三要实施农村妇女综合能力提升行动。加强对农村外出务工妇女的反拐教育培训;加强农村妇女的创业就业培训,特别是提高贫困妇女的脱贫致富能力;规范农村职业中介活动和婚姻中介活动。

最后必须承认的是,因本研究是基于“现成的”判决书而展开的内容分析,而不是以“可设计的”问卷为基础的统计调查分析,因此更多地是一种描述性研究,侧重展示被拐卖妇女的子群体类型特征及其分别遭拐卖的初始诱因、具体情形等问题,目的不在于——实际也难以——开展纯粹的数理统计分析和解释性研究。这也算是本研究的缺憾所在吧。

[1] 何济川.拐卖人口犯罪的走势与对策[J].社会,1992,(2).

[2] 韩美秀.拐卖人口犯罪的特点与法律对策[J].安徽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1,(4).

[3] 孙玥.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现状与思考——以江苏省淮阴市为例[J].社会,2001,(4).

[4] 袁娥,杨镇宇.当前我国边疆民族地区拐卖妇女犯罪活动分析研究——以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为例[J].妇女研究论丛,2001,(2).

[5] 李德顺.妇女为什么会成为商品——对拐卖妇女成因的透视[J].社会,1990,(9).

[6] 潘力,袁红坪.关于拐卖妇女的社会反思[J].社会,1992,(4).

[7] 张斌.四川省劳务市场拐卖妇女犯罪的预防机制[J].社会科学研究,2003,(4).

[8] 乔素玲.清代打击拐卖妇女犯罪之考察[J].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2002,(3).

[9] 李清瑞.乾隆年间四川拐卖妇人案件的社会分析[M].太原:山西教育出版社,2011.

[10] 章立明.解读拐卖:家庭婚姻制度的社会性别分析[J].山西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6).

[11] 王启梁.正式社会控制为何失败?——对云南平县拐卖妇女现象的田野调查[J].中国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2).

[12] 王金玲.中国拐卖拐骗人口问题研究[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4.

[13] 戴波,赵德光.中缅、中老、中越少数民族跨境婚姻行为的经济学思考[J].世界民族,2016,(2).

[14] 朱正威,胡永涛,郭雪松.基于贝叶斯网络的性别失衡风险传导研究[J].公共管理学报,2012,(4).

[15] 曾贞.基于中越边境拐卖妇女犯罪的国际警务合作机制研究[J].人民论坛,2016,(2).

[16] 王全兴,唐伟森.关于农村地区智障流浪人员社会救助立法的思考[J].江西财经大学学报,2012,(6).

[17] 潘璐.农村智障女性的婚姻获得与权益缺失——对河北省X县两村的田野调查[J].中国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1).

[18] 汪海萍.以社会模式的残疾观推进智障人士的社会融合[J].中国特殊教育,2006,(9).

[19] 王金玲.华东五省云南/广西籍未成年被拐卖/骗妇女/儿童流入地个案研究[J].浙江学刊,2005,(4).

[20] 谭深.当代中国妇女状况的分析与预测[J].社会学研究,1994,(3).

[21] 靳小怡,等.中国的性别失衡与公共安全——百村调查及主要发现[J].青年研究,20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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